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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NEW】-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 强调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3. 禁止商家通过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4. 强化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明确政府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依法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法同样适用于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外资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前,建议各日资企业留意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内容,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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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禁用词-【NEW】-

2021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60全资的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是普遍的,但是广告词语并非任意拟定,而是要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很容易被政府部门处罚。

敝所根据实务经验及检索的相关案例,对企业广告宣传的禁用词语进行了相关整理,供各日企参考。

◆ 广告中的禁用词语或留意点

1、不得使用“最高级”、“国家级”、“最佳”等绝对化、夸大宣传的词语。
2019年,茅台酒业因为名称含有“国家级”词汇,将“国酒茅台”改为“贵州茅台”。在实务中,“最流行、销量第一、顶级工艺、全国首个”等词语也属于禁用词语,违者将被处罚,各日系企业需留意。

2、在网站或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需完整、准确,字样表述需精准。
2020年10月,光明乳业公司因对外发布含有中国地图的视频广告中的中国地图不完整,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四款“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30万元。
各日系企业在建设网站、产品宣传使用中国地图时,需重点留意不要错绘、漏绘台湾、海南、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语言表述一定要精确,否则会被中国政府处以重大罚款。

3、保健食品中不能含有“疾病治疗、医疗”等内容。
保健品广告中不能出现“提高免疫力、抗菌消炎、减肥、改善内分泌、美容治疗”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否则也会被处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禁用词语,各行业也有专门的禁用词,比如教育行业不能出现“成绩飞跃提升、7天记住永不忘、通过率XX%”等承诺性词语,房地产行业不能包含“该房屋到火车站、飞机场等特定地点XX分钟”的表述。

建议各日企在进行网站构建及产品经营过程中,如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建议提前查询本行业广告禁用词语,在拟定、发布广告前提前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并由律师审核广告发布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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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黑名单新规-【NEW】-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同时2015年12月30日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被废止。
在商业交易中,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品牌声誉和信用会遭到质疑,会影响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选择。现敝所对管理办法新规做如下简要介绍,供各日企参考。

◆管理办法要点

1.黑名单适用对象及处罚范围扩大
扩大黑名单的适用主体,“企业”变为“当事人”,意味着企业的高管或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另外,如存在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者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其列入失信名单的概率可能会增加。

2.新增列入失信名单的三项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且被市场监管部门从重处罚,或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或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等处罚的,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企业未取得许可即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就进行食品生产。
(2)提交虚假的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取得、变更、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如隐瞒公司欠款事实,注销企业登记。
(3)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时,采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拒绝、干扰行为。

3.新增判断违法行为的因素和当事人的证据救济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产品货值金额等。
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可以寻找证据证明没有主观故意,这样可以不被列入失信名单,但证据需要充足。

◆对日企的建议
一旦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会影响企业对财税优惠政策、新增项目等的申请及企业信用,相关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会受到限制。建议各日系企业在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调查时,注意与行政执法人员沟通的方式、态度,防止因执法人员不满导致从重处罚,并及时寻找律师从专业角度协助,尽量减少或避免企业信用及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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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下的驻在员租房合同-【NEW】-

Q:在新的《民法典》下,日企驻在员或企业租赁厂房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A:在实务中,不少日企驻在员在中国需要租房居住,而在租房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如房东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自己的亲戚、房屋被法院查封或第三人主张该房屋的权利等问题。此外,企业租赁厂房时也会遇到该些问题,这成了各企业及驻在员的共同困扰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合同法》同时被废止,关于租房的不少规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大家参考。

◆ 驻在员租赁房屋的留意点

1、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租赁
民法典实施后,房屋上可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驻在员不要租赁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租房前需对租赁房屋进行确认,并且在租房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律师可以对租赁房屋调查确认,并起草相关租房合同。

2、尽量不要租赁转租的房屋
在实务中,有不少二房东(次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可以被解除。因此,建议驻在员在租赁房屋前,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出租人,否则很可能被房屋所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3、尽量不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的房屋
驻在员租房后,可能会遇到房屋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被法院查封,要求承租人搬离该房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驻在员的日常生活。因此,驻在员不要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比如房屋为共有,只有一人同意出租)或被查封的房屋。

◆ 对日企及驻在员的建议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租房的不少规定有所变动,比如,租赁的房屋因为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若各驻在员租赁的房屋有权属争议或被查封,可以及时保留证据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且上述留意点及应对措施也适用于日企租赁厂房的情况。对于租房合同的内容或证据的收集、保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巧和方式,可以找有经验的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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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正式成立!

大地上海分所执业许可证
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正式获批成立,办公地址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地上海分所的成立,标志着大地将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进一步投入资源,以加强专业法律服务能力,体现出大地对“长三角”地区蓬勃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的信心,以及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懈追求。
上海分所司法局批准文书
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和首个自贸试验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大地基于业务发展、战略布局和市场需求设立上海分所,集结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在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破产清算、争端解决等业务领域将持续深耕。

大地上海分所将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和辐射能力,与各区域团队积极联动,秉持大地“敬业勤勉、专业卓越”的理念,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一如既往的为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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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1年8月27日)

 

  2021年8月27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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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1年8月20日)

 

  2021年8月2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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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是否可以给员工调岗?

Q: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是否可以给员工调岗?
A:很多现地企业的驻在员认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安排员工调岗是不可避免;招用员工后,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调岗。

但也有员工提出,在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调岗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未征得员工同意,企业单方调岗违法。

基于立场及理解的分歧,实务中现地企业因员工调岗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常有发生。为员工调岗成了企业苦恼的大问题,敝所为大家简要列举几种合法调岗的情形。

◆企业合法调岗情形

1.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需留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公司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证据充足的话,是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

2.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调整而经济性裁员前,由于部分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工作岗位。

◆对日企的建议
除上述法定的单方调岗的情形外,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岗也是被认可的。实务中,部分地区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认为,调岗应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调岗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后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因此在实施调岗前建议提前与律师确认,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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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据安全出新规-【NEW】-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法的公布意味着中国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数据信息的保护,企业在收集、整理、传输诸如员工及客户信息、生产运营及技术数据等信息时,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制。企业需建立并执行数据安全合规制度,否则企业及负责人将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敝所对本法中值得日企关注的要点介绍如下。

◆ 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要点

1.本法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如果侵犯了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对数据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及国家核心数据。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企业需根据所属行业、当地对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否则会被中国政府处罚。

3.企业跨境传输数据受到不同的管制。

企业拟将中国出口管制物项清单中的数据传输至境外的,需履行出口管制申报等义务。

对于重要数据的传输,国家网信部门也会进行专门规制。需留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重要数据可能有所不同,各地日系企业需重点留意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要数据目录》。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要点外,本法对企业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应遵守的其他义务也进行了规定,包括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开展教育培训等。虽然本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不少规定需要配套操作细则,但针对已建立的制度,各日系企业应尽早开展准备工作,避免应对不及时,影响生产经营,甚至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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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卡条例》的完善

5月28日,北京市商务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付卡条例》),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至6月28日。

《预付卡条例》中的大多数内容对从事餐饮服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的商家(包括外资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重大,即使不属于相关行业,在北京生活,从消费者的立场也规定了不少消费者的权利。

◆ 适用对象

《预付卡条例》是针对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尤其是以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餐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等经营者(包含外资企业)。

◆ 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1)订立书面合同(包括电子形式的合同)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办卡(预付卡形式)”时,需留意消费者索要合同的情形,其有可能会以经营者未提供合同为由,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届时经营者会被处以最高2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停业整顿。

(2)进行风险提示、提供消费凭证

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办卡”时,需留意在服务场所、支付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风险提示,
并留意那些索要消费凭证(小票)的消费者,防止未设置风险提示或未提供消费凭证而被消费者举报,导致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办卡必备内容

商家为消费者“办卡”时,留意订立书面合同(含可下载的电子合同),并在合同中列明主要事项:
(1)预付卡的用途、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内容及收费标准;(2)余额查询方式;(3)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式;(4)合同履约期限;(5)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
除了上述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各日系企业可以参照后续行业主管部门将要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 保证资金安全

后期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商家的发展状况、预收的资金规模、涉众人数等因素,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

对于列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需要在指定的存管银行开户,并将相应比例的预收资金存在该账户中,接受监管。其他经营者也需采取风险储蓄金、购买保险等相应措施保证预收资金安全。

◆ 日企留意点

(1)各相关日系企业在为消费者“办卡”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时限现在还未制定,各日系企业可及时关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动态。

(2)各日系企业在为消费者“办卡”时,需留意合同、店堂告示、宣传单中不要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卡丢失、损坏后概不补办、终身服务、终身免费承诺”等文字内容,否则会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虽然本《预付卡条例》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还未正式实施,但是其已经被列入了北京市市政府2021年的立法计划之中,预计今年11月三审审议通过。并且商务部2012年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也被列入了商务部2021年的立法计划,关于预付卡的相关法规很可能会在今年审议通过,建议各相关日系企业重点关注该法规动态,敝所后期也会再继续研究,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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