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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NEW】-

2022年4月22日,商务部公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5月22日。

征求意见稿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对管制清单、管制措施、出口经营者履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敝所本次对征求意见稿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制定、调整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时应征求意见,并进行产业调查

《出口管制法》对两用物项确立了以管制清单为基础,以临时管制及禁止出口、全面管制作为补充的管制模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后续在制定、调整管制清单时,会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企业的意见,并开展必要的产业调查和评价。这样的话,企业可以适时反馈自己的意见。(第十三条)

2.明确单项许可、通用许可的申请资料、申请条件,并列举免予申请许可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用管制物项实施出口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单项许可、通用许可的申请资料、申请条件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也列举了免予申请许可的情形,比如,进入中国境内检修、试验后在合理期间内复运回原产地,参加中国境内的展览会后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或者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的,免予申请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

需留意,免于申请许可证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监管直接出口,而是需要“在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在目前尚未有明确实施细则前提下,建议企业慎重根据该免予申请许可的规定出口管制物项。

3.新增出口服务商的报告义务

为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发现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最高会被处罚3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条例尚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并未正式发布实施,建议各日系出口企业以及从事代理、货运、报关等业务的出口服务商,认真研究征求意见稿,就企业关心而征求意见稿未能明确的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提出建议。
另外,企业可以全面评估自身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尽快自行或委托律师建立并实施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以便享受通用许可等便利,防止发生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另外,在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学会利用自身合规制度,采取合理方式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交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成日: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