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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条例”和“休眠”条件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新增的类似于日本“休眠”的歇业制度已开始实施。歇业可以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但又想继续经营的企业提供缓冲期,降低企业维持成本。

现地外籍高管和日本总社对于在中国子公司的一些处理,由于新冠期间经常来不了中国,歇业也是其中的处理办法之一。3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歇业制度的具体内容。弊所就歇业制度相关内容简要说明,供参考。

1.歇业的适用对象

《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只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才可以申请“歇业”。(条例第30条第1款、实施细则第40条)

2.歇业的前提及限制条件是须解决劳务问题

国家对企业申请歇业设置了限制条件,企业在歇业前须解决劳务问题。比如,与员工协商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发放、社保费用如何缴纳等。(条例第30条第2款)

3.歇业需申报年报、公示歇业期限

办理歇业需要在市场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且歇业期间也需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

根据规定,在歇业期间,企业需申报年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实施细则第41条)

除了申报年报外,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需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确认,建议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有关动态。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歇业涉及到公司经营、劳务、税务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考虑不周到,选择歇业可能会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惑或者不利影响。企业如选择歇业,建议提前与律师沟通,律师与企业股东商量具体方案,在歇业前及歇业过程中保持与政府部门进行正面沟通交涉,积极对应政府部门提出的问题,这样才可以确保企业后续继续恢复营业,或者为将来的简易注销、企业关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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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晚会”曝光多件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

2022年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下称“CCTV”)如期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面向全国播出“315晚会”特别节目。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受到企业高度关注的特别节目,在今年晚会播出后,中国多地政府及检察机关立即开展了执法及检察行动。

同以往年度一样,CCTV继续关注消费领域的违法侵权现象,曝光了多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涉及直播电商、通过App侵犯个人隐私、食品安全、医美速成班等多项内容。敝所本次就“315晚会”曝光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内容介绍如下,供参考。

◆“315晚会”主要内容

1.涉及互联网使用的事件最多

(1)直播电商运营乱象频出

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某些传媒公司的男性运营员工冒充女主播与粉丝聊天,刺激并诱骗粉丝不断刷礼物、打赏,赚取高额利润。

另外,某些翡翠饰品直播间的运营者也会通过伪造专业鉴定人员身份、通过内部人员虚假砍价、虚假宣传进价等方式,以欺骗消费者方式高价销售廉价翡翠饰品,赚取高额利润。

(2)某些APP软件或网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在网站下载软件,或者使用“免费WiFi”APP时,经常会出现弹窗广告,下载软件后会多了许多不需要的软件,或者在本人未留存电话时却收到了各种推销电话。这是因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恶意植入推广广告或未经授权收集用户信息,以获利目的向使用者推广商品或服务。

2.食品安全仍是受到关注的领域

某些酸菜生产企业在为方便面企业制造酸菜包时,是在不符合卫生标准且没有经过卫生检测的露天场地制作。另外,一些粉条生产企业利用廉价的木薯淀粉作为主原料,来制作“红薯或山药”粉条,以降低生产成本。

“315晚会”除曝光上述事件外,还有涉及产品质量、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事件,比如部分医美公司非法进行医美培训,并向学员发放“微整形美容师高级证书”,该些学员给消费者注射医美产品造成消费者终身伤害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315晚会”播出后,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立即采取了执法行动,对涉事企业及人员进行调查及处罚,由此可见,媒体报道对政府执法活动及企业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建议各日系企业加强在互联网、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人身安全等领域的合规经营,并留意防止被媒体进行不正当报道,影响企业声誉,导致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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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能源新政策

减少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推动能源发展模式由碳排放量大的化石燃料逐渐向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转换。

在2022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中均提出要转变中国能源体系和发展模式,大力发展新能源。在华日系企业如果在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范围内合规经营的话,将有助于扩大企业规模,实现长远发展。

1.企业可以考虑改变煤发电等传统用能模式,与政府交涉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政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强化氢能储能技术,缓解煤炭发电压力,并鼓励企业改善用能储能模式。

后续各地政府部门可能会出台利用新能源用电的税收、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各日系企业可以考虑根据当地用电情况,调整煤发电等传统用能模式,并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交涉,争取税收返还、减免等优惠政策。

2.考虑逐步引进先进设备,向绿色、智能制造行业领域发展

近年来,中国对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产业或落后产能产业采取淘汰方针,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先进制造及数字化智能制造等行业。山东近几年实施的新旧动能转换工程中就淘汰了一批钢铁、化工、轮胎等落后产能的制造行业。

因此,各日系企业可以考虑引进先进制造设备,提高产能,向绿色低碳及智能制造等行业领域发展,这样的话,企业在用能及税收方面可能会有优惠,减轻企业运营成本。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未来中国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政策会逐渐加大,企业用能也需要向新能源转换,这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对能源发展及利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行或由律师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交涉,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用电、用能、用地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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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NEW】-

随着科学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变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变得愈发复杂多变,正确了解并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学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日系企业在华的生产经营是十分重要的。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29条,主要是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敝所本次对该司法解释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指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广泛得到援用,但因条文表述较为抽象,易产生适用规则不统一等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即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优先适用内容明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则进行判断,在无法判断行为类型时,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第一条)

2.对仿冒混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制

该《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明确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同时规定在认定市场知名度时,应综合考虑“标识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时间、区域”等因素。

另外,虽然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构成侵权,但企业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即,销售者在不知道该商品侵权的情况下,提供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证明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并说明提供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3.扩大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

该《司法解释》扩大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第八条(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第十二条(网络特别条款)的规定的,也可以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在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前述规定的侵权行为,这样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500万元以下的损失。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为企业维权及应诉提供了指引。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律师可以与企业一起分析研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研讨应对方案。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注意留存受到损失及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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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反垄断等市场监管法规最新修改-【NEW】-

2021年7月15日,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随后国务院、公安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公布了新行政处罚法在本部门所管辖领域内的运用规定。

2022年3月24日,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反垄断规章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名称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反垄断规章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罚程序、听证程序未作规定时,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为了推进企业期待的“放管服”改革,保持现行法规内容的统一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废止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部部门规章。后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加强对广告、医疗器械、餐饮等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本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运用动向,以便在万一出现行政处罚相关调查程序时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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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公司是否可解雇?

近期,随着吉林、青岛等多地疫情的频发,人员流动受到限制。有企业因员工瞒报行程,导致其他员工被居家隔离,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此时,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公司如何处理,是否可直接解雇,成了各企业关心的问题。

此前,广东、上海、山东等地也有因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雇的类似案件。敝所就上海市法院曾审结的一起案件简要介绍、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案件经纬

陈某系上海A公司厨师,2020年2月2日,公司向其发送《返沪通知》,要求其按防疫要求做好防护及自我隔离,并询问其何时返沪。陈某回复2月8日返沪,公司告知其返沪自我隔离1周后可返回公司。后经街道调查,陈某未返沪隔离,公司再次要求其补充说明行程及提供资料,并告知不如实申报行程的后果。后陈某仍未如实说明行程,A公司遂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疫情防控要求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未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要点分析

1.公司要求陈某如实申报行程合法合理

在新冠疫情下,政府要求公司掌握员工行程,为公司复工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因此,公司要求陈某如实申报行程信息,是合法合理的。

2.员工守则中明确了员工不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A公司员工守则中明确约定“员工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报告的,公司可将其立即辞退”,及未遵守时受到的纪律处分(含解雇),且陈某已在员工守则上签字,表示知晓并同意遵守员工守则。并且,公司已多次告知陈某补充说明行程及不实报告的后果,陈某均未如实报告。

因此,A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疫情防控要求为由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为防止企业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解聘员工,法律及相关劳动政策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限制,各日系企业需慎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企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合法合理,比如就业规则中明确“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后果——公司可解雇员工”,保留并提交就业规则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证据等。

另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建议委托律师全程参与解雇员工的全过程,对当地法院裁判规则进行调查,并与劳动局、工会的交涉,合法合规解雇员工。同时,留下书面记录及录音作为今后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最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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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密接”、“次密接”的隔离政策现状-【NEW】-

近期北京疫情形势趋紧,不少企业的员工因为“密接”、“次密接”而进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本期敝所就北京地区目前的“密接”、“次密接”的隔离政策现状进行简单梳理和介绍。

1.“密接”的隔离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密接”从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接触的第2天开始算,实施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需进行多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基本采用鼻拭子检测,检测次数一般在7次以上)。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在第22天可以解除隔离。解除隔离后需开展7天的日常健康监测,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次密接”的隔离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次密接”从其接触的“密接”被判定为“密接”的第2天开始算,实施14天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需进行多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基本采用鼻拭子检测)。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阴性,且其所接触的“密接”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也为阴性,则在第15天可以解除隔离。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的日常健康监测。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由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北京目前的隔离政策也比较严格。为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影响,敝所建议日系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远程办公、线上办公等应急预案,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等重点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工作。同时敝所建议及时关注政府部门出台的北京疫情防控的相关动态,后续敝所也会及时和大家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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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公司是否可解雇?-【NEW】-

近期,随着吉林、青岛等多地疫情的频发,人员流动受到限制。有企业因员工瞒报行程,导致其他员工被居家隔离,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此时,对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公司如何处理,是否可直接解雇,成了各企业关心的问题。

此前,广东、上海、山东等地也有因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雇的类似案件。敝所就上海市法院曾审结的一起案件简要介绍、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案件经纬

陈某系上海A公司厨师,2020年2月2日,公司向其发送《返沪通知》,要求其按防疫要求做好防护及自我隔离,并询问其何时返沪。陈某回复2月8日返沪,公司告知其返沪自我隔离1周后可返回公司。后经街道调查,陈某未返沪隔离,公司再次要求其补充说明行程及提供资料,并告知不如实申报行程的后果。后陈某仍未如实说明行程,A公司遂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疫情防控要求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未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 律师要点分析

1.公司要求陈某如实申报行程合法合理

在新冠疫情下,政府要求公司掌握员工行程,为公司复工开展员工健康和返岗前活动轨迹情况排查,因此,公司要求陈某如实申报行程信息,是合法合理的。

2.员工守则中明确了员工不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A公司员工守则中明确约定“员工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报告的,公司可将其立即辞退”,及未遵守时受到的纪律处分(含解雇),且陈某已在员工守则上签字,表示知晓并同意遵守员工守则。并且,公司已多次告知陈某补充说明行程及不实报告的后果,陈某均未如实报告。

因此,A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疫情防控要求为由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为防止企业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解聘员工,法律及相关劳动政策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严格限制,各日系企业需慎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企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合同合法合理,比如就业规则中明确“员工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后果——公司可解雇员工”,保留并提交就业规则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证据等。

另外,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建议委托律师全程参与解雇员工的全过程,对当地法院裁判规则进行调查,并与劳动局、工会的交涉,合法合规解雇员工。同时,留下书面记录及录音作为今后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最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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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可继续使用

2022年2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优化条码支付服务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现行“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同日,中国支付巨头支付宝、微信也发布公告称,个人收款码可以继续使用。

此前,一则“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不能用于商用经营收款”的消息曾引起热议,该则消息是对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错误解读,这让很多人对“个人收款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产生了一些误解。该《公告》发布后,可能将消除部分人员的前述误解。

另外,《公告》还提出新设“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可自由选择使用。

随后,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也发布公告称,将于3月1日起,根据用户收款的情况,向用户发出邀请,在用户自愿情况下提供“个人经营收款码”。即使升级为“个人收款经营码”,个人日常收付款仍可继续使用原先的“个人收款码”。

实务中,可能部分人员对“个人收款码”及“个人经营收款码”不是很理解,敝所简要介绍两个条码的区别,供参考。

“个人收款码”与“个人经营收款码”的区别

(1)用途和功能不同

“个人经营收款码”主要用于商业经营收款,可以享受经营分析、交易对账等服务。另外,一般来说,个人收款码只能接受他人的借记卡转账付款,但个人经营收款码可以使用信用卡等转账付款。

(2)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的管理,及费率不同

对于“个人经营收款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将按照特约商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个人经营收款码”的费率(可以理解为手续费)一般高于“个人收款码”。比如,个人收款码中的资金体现到银行卡一般收取0.1%的费用,而“个人经营收款码”的费率有可能达到0.6%。

区分“个人收款码”与“个人经营收款码”的目的,是为了区分个人生活消费和商业用途的交易性质,尽量保证交易信息准确,防止个人收款条码被用于线上赌博、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从而影响涉赌“资金链”的追溯。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以往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的小微商户、个体经营者仍可以自主选择使用个人收款码,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免费申请“个人经营收款码”。这对目前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特约商户收款条码的商家、商场来说,并无明显的影响。各日系驻在员也可以继续使用个人收款码进行收款、转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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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紧张,加快收到国际文书的方法-【NEW】-

最近,敝所和好多客户遇到了日本邮寄来的重要文件长时间收不到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呢?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发生了滞留,文书信件很可能滞留在了海关或者快递企业。由于目前国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多发频发影响,国家邮政局发布通知,对进口国际邮件快件在进关后至投递前,采取消毒、通风、静置等做法外防新冠病毒境外输入。

针对时效性较高、迫切使用、客户急需的紧急国际文书信件,可以尝试与海关、邮政管理局、各快递企业等单位进行联系沟通交涉。最近有委托律师事务所就紧急信件和相关单位联络交涉得到有效处理的的情况。

疫情紧张,希望正着急收到国际文书的客户都能够尽早急需的文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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