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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载企业二维码的营业执照已启用!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给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凭证,是市场主体合法成立的直接体现。

为配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一步统一和优化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9月1日起就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作相应调整。敝所此次对通知中新版营业执照主要变化的内容进行介绍。

1、记载信息项的重大调整

本次照面记载信息项做如下重大调整(第一条):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2、可以电子查询

各类市场主体纸质营业执照统一加载“市场主体身份码”。“市场主体身份码”,也被称作“企业码”,归集整合了企业执照信息和电子许可证等常用涉企信息。

社会公众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APP),以及微信、支付宝、百度等移动端应用扫描企业码,可以查询市场主体信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之间开展经营合作时也可相互查询对方的信息,增加对对方的信用及信息了解,便于开展合作。

3、新旧营业执照的换领办法

根据该通知,对于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登记机关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新的营业执照。

对于之前存续的且9月1日起未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营业执照上加载“企业码”,意味着政府部门可能将更多的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供政府服务、监管企业营业信息及动态,越来越多的领域将应用电子化,比如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等,企业有必要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外部经营等方面加强电子化制度的建设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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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0月11日起取消单日入境人数上限,解除个人自由行禁令-【NEW】-

9月22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在纽约召开了记者会,就新冠疫情边境口岸对策表示,将取消单日入境人数上限。还将解除个人自由行禁令,短期停留将免除签证要求。这些政策均于10月11日实施。

此举意在利用日元贬值效应来吸引秋冬季节的旅游需求,通过扩充入境游客来刺激经济。在七国集团(G7)中,目前因防疫而限制入境人数的国家只有日本。

岸田表示,补贴日本国内旅游费用的“全国旅行折扣”和门票打折的“Event折扣”也将在同一天启动。他同时称:“将为一直以来因疫情而饱受痛苦的住宿业、旅游业、娱乐业等提供支援”。

目前只有部分地区补贴旅游费用,今后的补贴对象将扩大到日本全国。两项支援措施之前因疫情扩大暂停启动。

岸田明确表示,9月30日将指示全体阁僚制定10月出台的综合经济对策。他强调:“将理清旨在实现日本经济复苏和增长的具体政策”。

预计日本政府将把应对物价上涨的追加对策以及绿色转型(Green Transformation)推进方案等列入其中。

岸田认为,在10月召集的临时国会上“最大的争论点是如何保障国民生活和经济活动”。他提到了全球经济衰退担忧及日元快速贬值等问题,并表示将应对“目前正在发生的各种危机”。

 

转发自:日经中文网

日经中文网:https://cn.nikk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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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出台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中国国内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问题引发了各种担忧,比如中国现地企业向总社提供财务、员工数据信息是否需要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签订合同等手续,不少企业向敝所咨询了类似的问题。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出台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予以规制,并于9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申报方式及流程、所需资料等,国家网信办于8月31日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下称“指南”),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明确了数据出境行为的具体情形

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出境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一条):
(1)数据处理者将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2)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数据出境行为。

上述(2)主要是指数据存在中国境内,但是在境外可以远程访问、调取、下载的情形,这也属于数据出境行为。

2.提供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及自评估的模板

该《指南》为企业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了申报书及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的模板,明确了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比如,境内企业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需对数据出境相关约定条款做高亮、线框等显著标识,并以中文版本为准。(《指南》的附件1)

同时,企业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被国家网信部门予以处罚。(《指南》的附件3)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敝所在公众号、网站的《データ越境移転の安全性評価細則が公布》文章中已经进行了简要说明,各日企可以参考。

《指南》的出台为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企业提供了具体指引,各日企有必要建立数据出境评估的合规内部制度,梳理企业及总社数据处理活动中涉及的数据出境情形及相应事实,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并研讨数据出境应对策略(数据完全本地化存储或按要求准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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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企业档案在线查询试点开始!

企业档案主要是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是企业资信的组成部分。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提供法律依据时常常需要查询企业档案。过去在津日企在查询打印企业档案时,要带齐证件到窗口排队办理,因查询业务量大、打印盖章耗时长等因素,降低了企业业务的办理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互联网查询系统(下称“查询系统”)于9月8日试点开通运行,在津日系企业可以在网上发起查询申请,经实名验证后,系统将可查询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展示给企业。敝所此次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试点运行范围
本次试点的运营范围为天津市,即企业登记机关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自贸区)各局、北辰区局、武清区局、南开区局的市场主体可以进行网上查询。

在津日系企业有的已在国内很多年,有很多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在进行查询前,需要注意检查自身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上述试点范围。

2.查询方式

试点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可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s://scjg.tj.gov.cn)中的“在线服务–在线办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系统”栏目,或点击官网页面底部滚动条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链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登录,并进行查询、打印。需留意,在津日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档案,打印件上确保带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证明专用章”的电子印章。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为了适应目前的电子化趋势,企业有必要从合规方面提前调整企业经营及管理制度,治理及内部业务层面,包括电子合同(含商务及劳动合同)、电子印章、电子发票、电子营业执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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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的实务对应

随着新冠肺炎病毒的持续,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人员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实务中,不少人员因为曾经PCR检测为阳性而面临着被公司解雇、调离岗位或者应聘被拒绝等多种问题,引起了政府当局及各公司员工的广泛关注。

为了缓解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称“该通知”),对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招聘等行为具有重大影响,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人事、总务人员参考。

1.明确了企业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歧视行为

明确了企业招用人员及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不能有以下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的行为。(第一条)

(1)以曾经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2)发布含有针对曾经新冠病毒PCR检测阳性的康复者的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3)擅自非法查询劳动者新冠病毒的PCR检测结果。

在上述(3)中,如果企业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的目的,且履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取得个人信息的必要手续(比如取得员工的同意)的话,是不违反该通知规定的。

2.加强了对企业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歧视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企业在招聘信息发布、面试录用过程中有就业歧视行为,对劳动者声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能会被政府当局进行行政约谈,以及被媒体曝光。(第二条)

实务中,新冠肺炎PCR检测阳性患者被治愈后,多数可能存在后遗症,比如疲劳、身体虚弱、失眠、头痛、记忆力衰退等。此时,企业如何对应该类具有后遗症的新冠肺炎康复者,是企业亟需考虑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劳资纠纷、被政府当局处罚等潜在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就业歧视问题不仅涉及到企业的法律合规,而且涉及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及声誉等方面。因此,企业人事总务部门有必要对企业计划发布的招聘信息、面试问题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面试时增加身体状况询问环节,尽可能增加对每一个面试候选人的新冠背景调查,确保企业了解员工的真实情况,确认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要求。

另外,对PCR检测为阳性的在职员工,有必要核实其身体康复状况及后遗症情况,根据公司的就业规则等规章制度,综合研讨判断其是否可以胜任目前的岗位以及应对处理方案,及时应对媒体舆论,防止劳资纠纷的发生,损害企业及总社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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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北京小额诉讼受理费下调至10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以及商业的迅速发展,企业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及社会公众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根据国务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2022年8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暂时降低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下称“该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结束之日止,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每件收费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收费标准降为0元。

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2)金钱给付案件;
(3)案件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4)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于上述(4)中的标的额,北京是以其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人民币112,886元的标准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限额。即:标的额在人民币56,443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6,443元但在225,772元以下(包含本数)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低,举证答辩、开庭宣判、文书制作等诉讼程序简便,审理时限较短(一般为2个月),因此,各日系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需求,及时调整诉讼方式,节约诉讼成本,管控诉讼风险。

另外,需留意,小额诉讼程序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且其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日系企业及现地驻在员可以向律师咨询,事先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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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迎来曙光

2021年8月,《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成为关注点,个人信息出境怎样才能合规?日企普遍很焦虑,因为录用中国员工后,会把员工信息跨境传输至总部,如果违规,法律责任很重,最高可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将近一年后,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CAC”)终于发布了配套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的草案,解决了在华日企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法律责任的焦虑,敝所对标准合同规定的相关注意要点进行介绍。

◆标准合同文本未公布期间的日系企业的对应

自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CAC迟迟没有公布标准合同的文本和管理规则,导致日系企业没有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参考基准,部分日系企业委托律师基于当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和认识,制作了《个人信息出境的预备合同》,并由中国现地法人与日本本社等境外机构签署,为避免遭受可能来自于CAC的合规性质疑。

◆标准合同规定及文本(草案)中日系企业值得关注的内容

CAC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内容较长,建议向律师进行详细的了解,标准合同应当注意的点:

1.日企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CAC省级机构进行备案。
2.在标准合同的约定内容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状况时,日企应当注意与接收方重新签订标准合同并办理备案。
3.即使签署了标准合同,日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还应当事先展开自我评估。

◆对日企的建议

标准合同规定生效后,日系企业向中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之前,将需要履行签订标准合同并完成CAC备案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可能面临来自CAC的调查和处罚。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标准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CAC备案手续的办理也并不简单,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提前联络专业律师,提早做好与此有关的对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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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公众的极度关注。当局虽然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安全领域的法规,不断地强化对食品领域的执法监督,但是,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应对上述现象,20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该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9月17日。该规定共27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设置、具体要求,以及违法时的法律责任。现敝所对该规定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明确了哪些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
该规定明确了下述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岗位(第5条):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
(3)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4)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5)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其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上述(1)中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另外,上述(3)(4)(5)中的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划分按照《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主要以企业员工人数、营业收入作为划分标准。(第26条)

比如,中型餐饮企业当年度末的员工人数需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并且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强调了企业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必要性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任职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第19条)

企业如果未按该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将会被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会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员工及食品安全总监岗位、食品安全员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且必要。(第21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虽然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待其出台实施后,会对在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

需留意,企业在对员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有必要留存相关的培训通知、培训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讲座资料、视频等),以及考核记录等资料,防止被政府部门检查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除了上述内容,企业也需留意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决策人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的合规制定、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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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2年8月5日)

 

  2022年8月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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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2年8月19日)

 

  2022年8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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