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商业贿赂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

Q:疫情期间,中国不少企业的员工或高管频繁被爆出有商业贿赂行为,那么在中国,什么是商业贿赂呢?其有哪些常见的表现形式呢?

商业贿赂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毒瘤”,受到全世界各国的防控,不同国家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之处,中国也有自己的认定标准。本次敝所对中国商业贿赂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实务中常见的表现形式简要解说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商业贿赂的内涵及构成要件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谋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其主要是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或者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从法律上分析,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有金钱利益的转移,其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标准。
(2)目标的违法性,其是通过进行贿赂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促成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3)有损害结果,商业贿赂行为的实施通常可能会导致实施人获得交易机会,销量或价格提升,或者导致关联方或消费者利益受损失的其他情形。

2.商业贿赂的常见表现形式
由于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及商业模式的多样性,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实务中常见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直接给与财物
直接给与财物是商业贿赂行为中最直接、最典型的形式,比如,现金、实物(高档烟酒、名牌箱包等)、有价证券、票据等。

(2)给与“回扣”
在交易过程中给予对方回扣,是一种常见的行贿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给与各类名义的费用
实务中,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费用,比如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如果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交易优势的,则属于商业贿赂。

(4)给与对方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实务中,以旅游、考察等名义给交易对方提供间接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可置换为金钱的利益,也构成商业贿赂。比如,安排相对方工作人员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高档消费活动。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随着商业模式的发展及法规的变化,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且不同行业的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也可能不一样。比如,医疗行业中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让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医院做CT或其他检查等。

日系企业有必要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了解实务中常见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判断,也可以与现地律师就具体情况进行沟通、研讨。

続きを読む →

最新:山东企业无需再负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10月3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对独生子女父母(此处所说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补助做出修改调整,企业无需再负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了。

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敝所对该办法中值得注意的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人事及总务参考。

1.奖励扶助金额调整了

(1)将子女18岁以前每月享受的奖励金额由10元调整为不少于5元。(《办法》第五条)

(2)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养老补助由“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给”(青岛市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2.8万,养老补助约为“3.81万”)调整为“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办法》第六条)

2.企业无需负担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在修改之前,应由企业承担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补助。而该《办法》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办法》第九条)

这意味着,该《办法》实施后,企业无需再承担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补助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减少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办法实施后,各地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且当地经济水平高的,有可能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标准,因此,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动态,在正确理解该《办法》及当地法规的基础上,向员工进行解释和说明,取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其中新修改的陪产假、育儿假、父母护理假制度,各企业也有必要及时根据最新法规对公司就业规则、劳动合同等进行合规调整。

続きを読む →

入境隔离期限再缩短

11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再次缩减了入境人员的隔离天数,并取消了入境航班熔断机制,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入境人员隔离天数缩减为“5+3”
该《通知》将对入境人员的隔离天数由原先的“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缩减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入境人员在集中隔离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PCR检测,居家隔离第1、3天各开展1次PCR检测即可。(《通知》第二条第十款)

需留意,隔离期间,入境人员的健康码将会被赋予红码或其他标识,不能外出。

2.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取消了
该《通知》取消了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入境人员“登机前48小时内持有2次PCR检测阴性证明”缩减为“登机前48小时内持有1次PCR检测阴性证明”。这意味着入境人员进入中国将更加便利,国际航班次数可能将有所增加。(《通知》第二条第七款)

3.对入境重要商务人员的隔离场所限制将减小
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人员,将“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的闭环管理区,在政府指定的隔离管理区内,该些人员可以进行商务、训练、比赛等活动,但是不可离开管理区。(《通知》第二条第八款)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通知实施后,将更加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入境中国,后续可能将逐步放开对入境人员的限制。但是该通知中也存在部分内容不明确,比如并未规定哪些入境人员属于“重要商务人员”,从而导致实务操作中引起争议。如果与当地政府部门人员事前进行确认及交涉的话,可能会有入境商务人员进行商务活动有一定的便利。

另外,实务中各地疫情状况不同,不同城市、不同社区对该通知的执行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入境人员提前向入境城市的疫情防控部门及目的地社区进行确认。

続きを読む →

最新:个人养老金实施细则出台了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导致的养老金不足的问题,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该制度)的实施,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共52条,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条件、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养老金的领取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敝所本次就个人养老金制度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参加主体为个人,且金额存在缴纳上限

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企业无需为员工缴纳个人养老金,全部由员工个人缴纳。(实施办法第二条)

另外,目前个人养老金每年最高缴纳12000元,可以按月、按次或按年缴纳,后续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缴纳金额上限可能会提高。(实施办法第八条)

2.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等养老制度的补充,参加的对象是已在中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施办法第三条)

需留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缴纳个人养老金。

3.个人养老金领取有限制条件

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述条件,参加人可以提供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资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另外,参加人如果定居国(境)外或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转至本人的个人账户或由继承人继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4.关于个人养老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1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于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可以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先选择在部分城市试行,试行城市名单后续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请各日系企业员工及时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

对于在中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籍驻在员,是否可以参加该个人养老金制度,可能还需要与当地人社部门、商业银行等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另外,为应对养老金压力,延迟退休将在不远的未来开始实施,企业也需要尽早考虑员工老龄化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调整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続きを読む →

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措施发布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大流性、中国国内人工及环保等成本增加的影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外迁至越南、泰国等国家。

为了稳定现有外资、吸引新的外商投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6个部门于10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促进措施”),敝所本次对促进措施的部分要点和留意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关于部分促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稳定外资,恢复外国投资者的信心,缓解中国“动态清零”的防疫政策给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15项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部分措施如下:
(1)对于重大外资项目,给与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2)组织举办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针对医疗、半导体、化工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活动。
(3)对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给与出入境便利政策,用好中外人员的“快捷通道”。
(4)地方政府部门将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对接沟通,尽量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的运输。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利润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利润再投资,给与与新增外资(国外直接投资)同样的优惠政策,境内利润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6)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① 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制造业。
② 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
③ 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环保领域。
④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

2.留意点

本促进措施虽然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优惠,但是其内容比较原则化,对于企业关注的税收、跨国人员出入境等便利政策,由于该促进措施的发文机关中没有税务总局、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门,因此,相关政策的实施方式、实施时间等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些优惠政策,还受到地域、产业政策、政府执行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关于地域因素,不同地方政府当地的资源及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不同产业的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也就有所不同。如,某一城市新设立的产业园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主,对于医疗器械制造、生物医药研究产业比较欢迎,但是对装备制造、化工能源等行业可能就不允许进入。因此,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事先与投资目的地的地方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并将其固定到投资协议中。

続きを読む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下称“新版鼓励目录”),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鼓励目录相较于之前有哪些新变化呢?外资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敝所对此简要解说如下,供参考。

1.新版鼓励目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性,国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国内对外企的产业、人力成本、企业合规要求的提高,部分外企选择外迁至越南、缅甸等地区。

为了稳定现有外资,吸引新投资,优化投资领域,中国政府提出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修改2020年版本的鼓励目录。

2.新版鼓励目录有哪些新变化?

新版鼓励目录与之前一样,分为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称“全国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下称“中西部目录”)。全国目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中西部目录仅适用于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和海南省。

本次修改共增加了239条、修改了167条。敝所对部分新变化介绍如下:

(1)先进制造业仍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中国目前比较倾向于发展实体经济,而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制造业。
本次针对制造业领域新增或扩展了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及生产等条目,在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盾构机轴承、高性能轻金属、智能网联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相关零部件等条目。

(2)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领域发生新变化
由于疫情、用工成本、产业要求等因素的共同影响,部分传统产业可能将从对东部地区外迁。为了将东部地区的外企保留在中国,中国政府利用中西部劳动力成本低和能源资源等优势,扩大了中西部目录的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比如,在江西、安徽、河南、宁夏、广西等省区新增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条目,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新增装备制造等条目,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新增农畜产品加工等条目。

3.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外资鼓励类项目一般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设备和产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2)对于符合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为25%);
(3)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将优先供应土地,同等类别的土地的出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提供了行业、领域、地区的指引,外资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必要时调整企业在中国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

在中国东部地区发展缓慢的外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行业性质及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西部地区投资,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好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降低企业成本。需留意,如果企业选择迁移时,有必要统筹考虑现地企业的订单、员工劳务、新厂选址、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处置、与政府部门的交涉等方方面面的事情。律师全程参与的话,可以与现地企业及总社共同分析风险,商讨对应策略,从而顺利实现迁移及新投资。

続きを読む →

企业搬迁与政府补偿

实务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如区域产业规划调整、道路规划调整)导致搬迁的实例不在少数。在政府组织搬迁时,其通常会给企业搬迁补偿。近期,敝所也多次收到关于政府搬迁时企业如何对应以及搬迁补偿等问题的咨询。敝所本次就政府搬迁补偿中的金钱补偿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一般政府补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及地方实施细则,政府组织企业搬迁时,一般可能有以下几个项目的补偿:
①土地的补偿;
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③因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等损失补偿;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⑤机器设备等拆除、运输、安装等搬迁费用补偿;
除上述补偿项目外,有一些项目也是可以与政府交涉争取的,如员工安置补偿费用、搬迁奖励费等。具体补偿还需要综合企业所在地的政策、企业土地性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厂房是自有还是租赁、厂房是否有产权证、公司因搬迁受到的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等规定,政府组织搬迁时,需提前由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给搬迁企业的补偿等进行评估。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搬迁企业)协商选定,但是实务中,这一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
实务上,企业自主选择的评估机构与政府选择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搬迁损失的评估价格可能存在一定的差额。因此,事先选择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搬迁价值进行预估,是十分重要的。

3.企业与政府或房东交涉时应重视什么?
实务中,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可能不同,且每个企业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当地搬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客户订单情况、搬迁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员工情况等进行整体的把握,准备好相关资料(如财务报表、利润表、客户的订单合同、搬迁的新址、员工搬迁意向等),有理有据的与政府或房东交涉,争取最大限度的搬迁补偿。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中国,政府搬迁涉及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日系企业与房东、政府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搬迁安置及补偿方案等产生争议,再加上日系企业因中日之间的文化、法律及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政府部门交涉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提前与现地律师沟通,就搬迁事宜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预估补偿,并制定整体对应策略,由律师站在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商习惯,与房东及政府部门进行强力的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続きを読む →

最新!食品安全经营者的责任将严格化、员工个人也将承担责任

近日,作为中国调味料行业龙头的海天味业企业因为所生产的酱油添加剂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虽然该公司发布声明称“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其在国内和国外采用了不同的生产标准,引发了各种批评之声。

在发生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时,企业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为了督促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尽到经营者的责任,2022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该规定”),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期,于9月22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该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海天味业事件

9月下旬,海天味业公司生产的酱油在国内外使用不同的生产标准的照片在网上被公开,其面向日本销售的酱油中只使用了水、大豆、小麦、食盐等天然原料,而面向中国销售的酱油中却使用了苯甲酸钠、谷氨酸钠等食品添加剂,这一事实被公开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和批判。有人在网络上称,其使用具有致癌性的苯甲酸钠的添加剂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发酵周期、加快生产速度、削减成本,而没有使用安全性高的山梨酸钾,这也受到了批评。

1.用新法律来整顿督促经营者落实责任

关于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食品安全以及企业的舆论对应问题,在中国一直备受关注。中国政府在很早以前就一直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比如《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59条、第60条等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截至目前,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岗位的配备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这被中国政府认为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制定了该规定。

2.关于食品安全,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特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企业的食堂需要配置食品安全总监的岗位及人员。比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规定第五条)

另外,该规定除了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外,也明确了担当食品安全相关职务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时需承担的责任。比如,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也将被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规定第十九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实施后,当局将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该规定内容,根据该规定要求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组织架构进行评估及合规调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该规定及岗位职责履职时,需留意对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存档以备当局检查。

企业想在中国生根发展,尤其是外资企业,除了了解食品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法律之外,还需要把握中国人的想法、特性和舆论动向的对应。

続きを読む →

简讯!最新网络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发展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问题。为了规制网络安全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五年多。2021年,中国政府又先后发布并实施了《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数据及网络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

1.网络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中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网络安全法》中的罚款数额最高为100万元,而《数据安全法》及《个保法》中的罚款数额最高为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可见,《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已明显低于《数据安全法》《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个保法》中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及《个保法》相衔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于9月1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9月29日。

2.相关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或将大幅提高

本次修改将大幅提高网络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部分罚则向《个保法》看齐,即罚款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

此次修改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对部分法律责任的修改可能会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因此,请各日系企业务必留意,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业务的违法风险将大幅提升!

続きを読む →

竞业限制相关的Q&A

在日系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还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敝所本次简要介绍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Q1:为什么要签竞业限制?
A:在签订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为让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即不允许员工与公司同业竞争。

Q2.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多长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
A: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员工的就业权的平衡,《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2年,超过部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Q3.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A:① 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需要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② 关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③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话,则存在员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风险。

◆对日企的建议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除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的保密制度,比如与员工保密协议,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保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进行合规评估,彻底保护公司的利益。无论是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合同,还是公司内部制度,事先的法律审查是必不可少的,有困难的时候随时咨询敝所。

続きを読む →
Page 23 of 172 «...102021222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