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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集中就餐易发生新冠感染

据了解,多数生产型日企会设置食堂供员工就餐。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中国放宽防疫政策后,中国各地疫情频发,日企员工也出现大面积感染。食堂属于三密场所(密闭空间、密集场所、密接场面),由于员工座位间距小、空气流通不顺畅,员工集中就餐时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很多日企在分析感染员工的共同特征后,发现食堂是企业内部第一波疫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希望在第二波及后续疫情中避免员工集体感染影响生产计划。

员工在食堂集中就餐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员工感染新冠的风险:
(1)轮流就餐、错时就餐,提高用餐分散性;
(2)避免面对面就餐,员工用餐挡板的设置,避免谈话交流并缩短就餐时间;
(3)扩大员工就餐的座位间距;
(4)每日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体温,食堂通风;
(5)在食堂入口设置消毒液或消毒用品,员工进入食堂前洗手、消毒;
(6)每天对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场所进行清洁、餐具的消毒。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对食堂就餐采取措施外,在防范第二波疫情对生产计划的影响方面,很多现地企业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例如,实行新冠“乙类乙管”政策后,对于员工新冠转阴但仍需继续停工治疗的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因后遗症需继续在家休养等情况下工资如何发放等等,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弊所已协助多家日企制定对策。如果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也可以来函联络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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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感染背景下的经济性裁员的留意点

受新冠疫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双重影响,许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为压缩成本,不得不进行裁员。本文结合下述案例简要介绍经济性裁员时的部分注意事项,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案例简介

Z某等人是M公司的员工,2021年下半年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M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减员工30人。公司领导内部确定裁员名单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在2021年12月20日向Z某等被裁减人员发出书面裁员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最迟3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Z某等人认为公司直接作出裁员通知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集体罢工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本案中,M公司是否可以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集中裁减一部分员工(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M公司可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对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认定,企业也可在规章制度、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若M公司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则其裁员行为很难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的风险。

 

2.M公司直接向员工发送裁员通知是否合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要求,经济性裁员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例如,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说明等。

本案中,M公司计划裁员30人,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由领导确定裁员名单并向员工发送裁员通知的行为不合法。若本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M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性裁员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实务中,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员工混乱、罢工,因此企业在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时应格外慎重。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不少在华日系企业的订单减少,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企业可以结合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订单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企业是否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再研讨裁员理由及对应方案。

若企业决定裁员,有必要事先与律师研讨,确定优先留用和不能裁减的人员,做好预案,积极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员工说明会签到表、会议视频、工会会议记录等。同时,企业可与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或管委会等)、上级工会等进行沟通说明,寻求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企业在裁员前可以优先考虑与职工协商,提供内部转岗或者介绍其他工作等,从情理上与员工沟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实务中十分常见且风险较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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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日本,被查出阳了怎么办?

据了解,日本国规定,从12月30日开始,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除外)或者7天内有中国(香港、澳门除外)旅居史的人员,在入境日本时,要接受PCR检测。

近期,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不少在华的日企驻在员想回日本团聚休假,且不少人员计划去日本旅游,如果前往日本,需提供多少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被查出阳性怎么办呢?敝所对常遇见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供前往日本的人员参考。

1.出发前,需要准备多少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呢?

根据现时点政策,在抵达日本时,日本对来自中国的入境者(中国人和外国人)要求提供3针疫苗接种完毕的证明,或者72小时内的PCR检测阴性证明,二者选择其一即可。

需留意,上述3针疫苗接种完毕的证明或72小时内的PCR检测阴性证明需是英文或日文的,纯中文的证明无法使用。

2.落地PCR检测是针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入境者吗?

根据规定,自12月30日起,对所有来自中国(香港、澳门除外)的入境者进行落地PCR检测,该落地检测不仅针对中国人,也包含来自中国的日本人及其他外国人。

在抵达日本机场时,日本检疫部门会要求排队做核酸检测,然后进入专用大厅等待结果。入境的时候会进行抗原检测,但是抗原检查结果出来所需时间不同,在机场的等待时间也不同。通常来说,从下飞机到拿到检测结果,一般需要1-2个小时的等待时间,但不排除延长的可能性。因此,请预留出充足的时间,合理安排行程。

3.被检出阳性到哪个酒店隔离呢,隔离多久?

在机场,如果被检出阳性,则会被日本检疫人员安排去机场附近的政府指定隔离酒店隔离,其一般不会事先告知去哪个隔离酒店隔离。

对于新冠阳性者,如果有症状的,一般隔离7天;无症状的,一般隔离5天。

需留意,多名同行人员均是阳性的,可能不会被安排至同一隔离酒店。因此,如果与家人或他人同行时,注意互留联系方式,并将洗漱及化妆用品提前分开单独保管。

4.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谁承担呢?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答复,入境时被检出阳性送往政府指定隔离酒店隔离的话,隔离期间的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均由日本国费承担,个人不需要支付。这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好的消息。

5.隔离期间的吃饭及其他问题

据了解,在隔离期间是不能离开隔离房间的,如有房间有阳台的话,可以在阳台活动。

一日三餐一般是日式盒饭,如果需要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话,一般是给工作人员现金,委托工作人员代买。因此,请事先准备好一部分的日元现金。

6.关于使用的机场

另外,据了解,日本政府将从中国出发的航班限定于东京成田、东京羽田、大阪关西和名古屋中部4个国际机场,近期可能不会增加新的航线和航班,因此,出发前请提前咨询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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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起,入境中国将无需隔离

1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该方案”)。该方案取消了入境中国后隔离及PCR检测的管控措施,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入境人员参考。

1.入境人员将无需隔离

现时点入境中国后需进行“5+3”(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的隔离。该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8起,入境人员在登机前48小时内的PCR检测为阴性即可入境,入境后无需进行集中隔离,同时落地后也不需要进行PCR检测了。(该方案第三条第十二款)

入境人员在登机前不用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PCR检测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即可。
需留意,入境人员如果PCR检测为阳性的,则需要转为阴性后再入境。

2.国际航线班次等限制被取消

该方案取消了对国际客运航班的客座率、班次、数量等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各航空公司入境中国的航班及航线将进行调整、恢复,短期内出入境人员数量将有所增加。(该方案第三条第十二款)

后续水路及陆路口岸的客运出入境也将逐步恢复。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中国政府将新型冠状病毒由“乙类甲管”(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乙类乙管”,降低了传染病的管理等级,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商务、旅游等人员的出入境。同时,该方案仅原则性的提到了对复工复产、商务、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提供签证便利,但是未提到放宽日本免签进入中国的政策。

因后续不再划分高低风险区域、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社会公众很难知悉新冠感染情况,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事先做好员工考勤、出差、订单生产等各方面事项的安排,准备好部分防疫用品及消毒用品,员工在进行出差进行商务沟通时也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另外,据最新消息显示,日本宣布,自12月30日起,对从中国入境的人员及7天内有中国旅居史的人员,将在入境日本时进行落地检。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原则上在隔离点隔离7天。同时,为确保彻底的入境检查,今后将限制来自中国的航班。鉴于此,回日本时需多加留意。

实务中各地疫情状况不同,不同城市、不同社区对该方案的执行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入境人员提前向入境城市的疫情防控部门及目的地社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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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啥时候可以返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二十条”以及“新十条”落地后,各地疫情蔓延,日系企业员工大面积感染新冠肺炎,企业用工严重短缺,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康复、是否适合返岗,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员工可以不用提供核酸、抗原检测,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返岗

现在各地政府陆续不再要求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抗原阴性证明也可以返岗。如何判断员工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敝所认为,企业可以参考北京、广州、石家庄等省市的经验,员工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返岗:

(1)如居家隔离满7天时,未使用退烧药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时;
(2)如果轻型患者体温正常三天以上,且呼吸道症状明显缓解(嗓子疼、咳嗽不影响睡眠),就说明身体基本康复,可以解除隔离,适合返岗。

由于各地政府要求不同,建议在实施前提前与律师确认。

2.员工返岗前后,企业需做好相关的准备

在目前员工大面积感染新冠肺炎的非常时期,企业急需员工返岗工作,为能够让员工返岗、稳岗,企业在员工返岗前后,需做好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1)准备防疫物资、做好防护措施。企业可以准备防疫物资,比如口罩、消毒用品、抗原检测试剂、药物等。做好日常疫情防护措施,比如要求员工佩戴口罩、间隔一米以上、避免面对面讲话,取消非必须的室内外聚集性活动(如餐厅堂食等),自然通风等等,尽量避免企业内大面积感染。

(2)制定员工返岗基准。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制定员工返岗基准,员工返岗基准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敝所建议履行与企业工会、员工协商的民主程序,征求工会、员工的意见、建议。为了能够充分协商、保留协商的证据,应该由律师和企业、工会、员工代表一起开会研讨并形成书面的返岗标准判断文件。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1.目前重庆、浙江、安徽芜湖等地陆续宣布无症状、轻症人员可以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返岗。对于未做类似规定的其他省市,能否同样要求无症状、轻症的员工返岗,现在还不明确,为稳妥起见,敝所认为可以事先与政府部门交涉、折衡,在政府部门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经员工同意后,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可以安排返岗。

2. 对于可能无法达成的订单,敝所认为有必要向日本总社、客户通过发送邮件、商务函等方式说明企业目前的现状,让日本总社、客户理解这是因为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交付订单不构成违约,取得客户的理解。对于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以及如何向每个客户说明,可以和律师一起根据个别合同以及订单履行的具体情况探讨、协商后,与政府部门、客户交涉、折衡,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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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将进一步被强化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重点关注,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储等,因不合规使用、存储食品添加剂而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因此,食品相关日系企业有必要重点留意政府对食品添加剂的合规要求。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其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重要影响。敝所要点介绍如下,供食品相关日系企业参考。

1.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企业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规定,制定内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并实施。在向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时,有必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公告》第二条)

2.食品添加剂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分开存储
实务中,有些企业可能为了生产加工的便利,将食品原材料、半成品与食品添加剂存放在一起,但这是不合规的。
根据《公告》要求,企业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具、厨具等)分开存放。(《公告》第三条)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企业应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但是,如果企业需要适量使用(GB 2760-2014)规定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公告》第四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自2022年2月份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大了对食品添加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多个领域的打击及检查力度,多家企业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食品相关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后续该《公告》的颁布及实施,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存储等多个环节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需留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企业时,不仅会对企业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也可能会查看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各种管理文件,比如内部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存储的书面记录等。各日系企业在注重食品添加剂的现场管理时,也需制定并留存内部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每日及每周或每月的检查记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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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员工“阳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二十条”以及“新十条”落地后,各地新冠肺炎疫情有所反弹,日系企业尤其是制造型企业的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疫情增多,企业的用工压力陡增,如何鉴别员工是否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各个日系企业面对的紧迫问题,对此本文予以简要介绍。

1. 如果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需居家休息,需要向企业提交相应的检测证明

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认为自己感染新冠肺炎而向企业请假时,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证据,比如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证明。在员工集体性出现症状时,来不及做具体判断时,第一次可通过视频方式确认员工抗原检测的情况(视频记录员工抗原检测试剂盒的番号、检测过程及结果),保留视频证据。若员工在核酸检测为混管阳性时,可要求员工进行单管检测。

新冠肺炎阳性的判断是十分严谨的医学判断,不能简单通过身体存在发烧、干咳等症状或一次抗原检测结果阳性就说明感染新冠。

2.如果员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阳性证明的话,企业可以灵活应对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阳性等证据证明自己感染新冠肺炎,企业可以灵活处理设置对应方式。员工在家可以正常提供劳动的,可按正常工资发放;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则可以按照病假、带薪年休假等处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国家对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部分放开,新冠对应政策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请各日系企业随时关注,并根据新的防控政策进行对应。

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出勤率,企业可以根据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工作表现、态度、出勤情况等,作为企业发放奖金数额、员工职务晋升等的参考因素。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定金额的特别奖金,奖励疫情期间的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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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市发布2022年工资调整指导线

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北京市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北京地区的企业调整职工工资数额有较大影响,因此,敝所整理了部分要点,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一、规定了企业工资调整的指导线

北京市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当年的经济发展预测,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的基准线为7.09%,下线为3.12%。

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工资指导基准线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而经济效益与往年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以参照工资指导下线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需留意,该工资指导线是相关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布的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其主要是企业确定员工工资增长幅度,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的参考标准,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

 

二、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该《通知》规定,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下降或严重亏损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工资零增长或降低工资。(《通知》第三条)

需留意,有上述情形的企业,若要决定降低职工工资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企业经营有严重亏损;2.企业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民主程序,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该《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实务中,若企业降低职工工资,易引起劳资纠纷,员工可能会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而该《通知》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且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企业困难或亏损的认定可能会比较严格,所以企业有必要结合企业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订单等资料综合判断企业是否亏损严重,在作出降低职工工资决定之前与律师商讨,履行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民主程序,并保留好协商一致的证据(书面会议记录及视频、工会同意降薪的签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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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修订征求意见

近年来,数字经济、电商平台快速崛起,但也造成一些大手企业利用平台及资本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及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面临新挑战。为解决实务中的新问题,适应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9日。

相比于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条文数量大幅增加,由16条增加52条,对日系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中国对境外垄断行为有长臂管辖权

境外母公司A与B签订产品销售价格协议,造成B在中国的子公司C及市场上其他公司销量大幅下降,此时,若中国境内子公司C或其他公司起诉A,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此前,反垄断法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即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而该《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中国境内市场受直接实质性影响的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不能确定影响结果发生地的,由与纠纷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地点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规定》第7条)

2.细化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

部分日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维护其价格体系,在与经销商或交易对手交易时可能会设定一定交易条件,比如“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但是这可能涉嫌构成纵向垄断行为。

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原则上推定为违法,原告只要证明存在纵向价格限制的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则可以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角度进行合理抗辩。(《规定》第25条)

 

3.列举了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参考因素及正当抗辩理由

日系企业基于技术、产品力、知识产权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其与代理商或交易对手交易过程中,为了维护其经销商体系、物流体系等,在交易时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与其制定的经营者交易的情形并不少见,导致部分企业被认定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被处罚。

该《规定》列举了认定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参考因素及正当抗辩理由,例如:

(1)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需;

(2)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3)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4)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入所必需;

(5)为维护互联网平台合理的商业模式所必需;

(6)为防止对互联网平台整体具有消极影响的不当行为所必需;

(7)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各日系企业的限定交易的行为在被指摘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活用该些理由予以抗辩,免除或减轻自身受到的行政处罚及金钱损失。(《规定》第四十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规定》仍在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细化了《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的内容,可以为日系企业维权及应诉提供实务指引。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最高院及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以便企业活用该些规则维护自身权利,规避垄断风险。

另外,日系企业在中国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已十分常见,因此有必要更加重视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法方面的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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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2月22日,敝所本次对《修订草案》修改背景、修订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修订的背景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实务中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些新问题缺少必要规制。因此,为了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部分修订要点
该《修订草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网络开放共享等进行了细化规制。企业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该《修订草案》规定了认定数字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考因素。(《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2)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得到补充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下述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
①商业混淆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其他商业诋毁行为。
比如,对于商业混淆行为,补充了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了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近似的标识(如“海底捞”和“河底捞”)纳入商业混淆的范围。同时,将销售商业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印制等便利条件纳入规制范围。(《修订草案》第七条)
如果销售不知道是混淆商品,且能证明商品取得的合法来源(如提供合同、发票等),并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将免予罚款等处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该《修订草案》列举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述6种损害公平交易的行为,并新增了4种恶意交易行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④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⑤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⑥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在上述①中,其属于实务中常见的“二选一”的行为,日系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对方可能会要求企业只能本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而不能从其他平台上销售商品,对方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该《修订草案》对如何判断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作了细化和指引,“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具体交易过程中”,除了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之外,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也是判断标准之一。(《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4)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增加
该《修订草案》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上限金额设置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同时,该《修订草案》修改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比如,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金额由20万元降低至至10万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下限金额自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订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修订草案》中的多数内容可能会被保留到正式稿中。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正确理解该《修订草案》的内容,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可以与企业一起分析研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研讨应对方案,在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共同研讨制定合适的抗辩策略予以对应,尽量避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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