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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员及密接者减为“7+3”隔离

6月28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将入境人员、国内密接者的隔离天数由“14+7”减为“7+3”,缓和了入境及国内密接人员的隔离措施,这对日本总社及中国现地日企来说是个好消息。现敝所对该通知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入境人员的隔离天数减为“7+3”

该通知对入境人员的隔离期限由原先的“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检测”减为“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集中隔离是在入境地进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期满后,隔离人员会被专车“点对点”闭环送至居住地进行居家健康监测。需留意,在解除集中隔离前,建议向隔离机构要求出具解除集中隔离证明。(第七条)

2.国内防疫措施的缓和

(1)密接者隔离天数减为“7+3”

该通知将国内密接者的隔离天数由“14天集中隔离+7居家健康检测”缩减为“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需留意,原则上3天的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允许外出,但是如果有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的,可以在做好个人防护时外出。对于上述特殊情况的范围,各地防疫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需要外出的情况与当地防疫机构进行沟通交涉。(第五条)

(2)关于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域旅居史人员的防疫措施

该通知规定,目前防疫措施针对的有高中低风险旅居史人员的行程天数由原先的“14天内”缩减为“7天内”。需留意,上述低风险区是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级(市、区、旗)行政区域的其他地区。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通知实施后,对入境人员及国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以及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的隔离政策有所缓和,商务人士进行商业往来可能会更加方便。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已于6月29日开始实施上述政策,其他地区何时实施以各省市疫情防控办等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需留意,各地方政府对该政策的理解及执行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提前向所在城市的疫情防控部门及社区确认是否已实施上述政策以及具体要求,敝所也会及时与各企业分享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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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股东的中方股东违反章程时的实务对应-【NEW】-

受新冠疫情影响,中日间商务人员移动受限,导致日方股东无法派人员到中国现地公司进行支援及管理。实务中,中方股东违反章程或滥用股东权利导致日方股东利益受损的实例不在少数,比如擅自伪造日方股东签字、盖章或对外提供担保,不履行清算义务等。此时,日方股东应如何对应呢?敝所本次就实务对应事宜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审查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合规治理的基础,也是对外经营的重要依据,其应对公司及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范。因此,当中方股东违反或不履行章程规定时,有必要再次仔细审查公司章程,特别是关于中方股东应履行哪些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立即根据公司章程审查情况,与律师研讨对应策略。

2.调查股东不履行章程义务的背景
实务中,中方股东不履行义务,一般是有相关的事由或者背景,比如“出于个人私利或者不想分配利润、逃避债务等不参加股东会,不组织进行清算,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转移资产”等。股东不履行义务的背景或事由不同,对应策略也就不同,因此,有必要委托中国现地律师就中方股东不履行义务的背景进行调查,这样可以使日方股东清楚了解事件经纬,从而研讨制定有针对性的对应策略。

3.与中方股东交涉及政府部门的折衡是重要的技巧
根据前述调查及综合研讨,以及《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日方股东无论是决定继续在中国现地事业的发展,还是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撤退,均需要与中方股东交涉,以及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地沟通和折衡。当发现无法解决问题需要解除合资时,仍需要与中方股东进行必要交涉,并选择成本最小的方案撤退。要想选择一个成功的方案,需要律师从合规角度,通过最合理的技巧去制定该方案。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当日方股东发现中方股东可能存在不履行章程义务或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况,需立即进行调查及分析对应。
当事情无法圆满解决需要提前中止或解除合资合同时,需分析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债、员工劳务、税收、海关等一系列风险情况,与律师共同研讨对应方案,尽可能减轻日方股东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等各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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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2年7月8日)

  2022年7月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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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2年7月15日)

  2022年7月15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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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时的企业搬迁技巧-【NEW】-

5月26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效工业(产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提出对低效工业(产业)区进行升级改造,低效企业将面临升级改造或搬迁。本次敝所对企业搬迁实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通过交涉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
各区(市)政府在工业用地等集中地区,统一组织企业税务部门等对土地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出率、税收等进行评估,推进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
如果被政府认定为低效企业而被要求搬迁的话,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为减少搬迁损失,企业可以尝试从停产停业损失(客户订单损失、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违约金、预期利益损失等)、商誉损失、搬迁花费成本、寻找新址成本、员工成本、搬迁造成的机器设备及其他损失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交涉,为企业争取最大补偿。

2.适当地选择搬迁地点
现时点政府部门在企业搬迁时多数会给与金钱补偿,由企业自行寻找新址生产经营。
在选址时,企业可能需要结合现时点及将来经营成本、交通位置、搬迁到新址对企业现有员工的影响、招聘新员工是否便利、新址的稳定性(短期内是否会被拆迁)、企业发展方向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选择合适的开发区域作为新址。

3.短时间内解决劳务等问题的重要性
企业在搬迁时,员工可能会提出经济补偿、社保、加班费、公积金等各种补偿要求,同时,企业可能具有的历史遗留的海关、税务、房产等违法或违反行政管理的问题也是十分棘手和必须解决的,处理不好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搬迁涉及到客户订单、员工劳务、资产处理、选择新址、与政府部门交涉等方方面面,所以这对现地的管理者来说十分头疼,但又是在中国事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实务中,企业寻找新址时,可能被告知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企业产业工艺无污染、满足一定的税收要求等,有部分条件是有交涉余地的,企业有必要有战略性的与政府部门交涉。

另外,各日企可以考虑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共同抱团与政府部门交涉看是否可以为日本企业提供一个工业园区。敝所在与政府部门交涉、员工劳务、资产处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各日企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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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稳经济33条措施”

2022年5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从财政税费、保障产业链供应、减免企业用水用电及房租,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提出了33条措施,企业可以尝试适用该些优惠便利措施缓解暂时性经营困难。本次弊所对与在华日企实务相关的要点进行简要介绍,供参考。

1.本次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扩大了
该通知将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优惠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由原先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扩大到13个行业,即本次新增加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7个行业。(第1条)
实务中,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行业范围,可以结合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行业范围等信息,与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2.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将增加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与大中型内资企业相比,部分外资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觉得他们不能够完全参与。本次该通知增加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份额由30%增加到了40%。另外,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第5条)
实务中,在华日企如果计划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积极关注当地政府采购网站,对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自行或与其他企业联合投标。

3.企业可以与房东沟通减免房租
该通知规定,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3—6个月租金的优惠政策,减免租金的房东可以相应减免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国有房屋的房东减免租金,也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第25条)
实务中,需留意,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房东不一定会减免租金。但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销售及财务状况,以及该通知的政策,尝试与房东交涉,说服房东减免租金。

◆对日企的建议
该通知规定的33条优惠措施公布实施后,各地可能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动态,这样的话,企业可以在缓缴社保费、减免企业用电用水及房租等方面,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及销售情况,提供部分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数据资料,与当地税务机关、人社局、房东等沟通交涉,尝试申请一下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也是一个可以缓解企业目前经营困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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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可缓缴社保-【NEW】-

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四部门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费用(下称“社保费”)的行业范围新增加了17个行业,主要涉及制造业行业。本次敝所就通知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参考。

1.该通知缓缴社保费的适用行业范围比之前扩大了

该通知将缓缴社保费的行业范围由原先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新增加了17个行业,主要涉及制造业,比如纺织、服装、医药制造、橡胶和塑料及汽车制造等制造业。(第1条)

2.中小微企业也可以申请缓缴社保

敝所留意到,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也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这意味着除原先5个行业及新增的17个行业之外,其他行业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第2条)

另外,需留意,该社保费的缓缴只适用于单位缴纳部分,对于个人缴费部门的养老保险不能适用于该缓缴政策。

3.企业可以自愿提出缓缴申请材料

该通知规定,社保费缓缴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出申请,并不是统一适用。(第5条)

因此,企业如果想适用该优惠政策,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章程、财务、销售等方方面面的事情有一个判断。企业可以尝试去申请一下,虽然并不一定能做到,但是这也是一个可以缓解目前经营困难的方法,在这个时候企业有必要去与政府部门对此进行沟通、交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在申请缓缴社保时,需留意准备好能够证明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的相关资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在章程中规定出现业绩下滑等情况,该章程的规定与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经营销售等方方面面的资料相结合,有可能证明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企业可以随时和敝所对该些事情进行沟通交流。

同时,社保缓缴并不是不缴,因此,企业需对政策条文及执行情况有正确的理解,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章程、财务等方方面面的事情有全面的了解后,作出正确的承诺,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等处罚,另外,对于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企业要留意并准备好相应证据。

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的认定可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目前部分行业供应链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各企业不妨去尝试申请缓缴社保费,在某段期限内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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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22年6月3日)

 

  2022年6月1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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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22年6月10日)

 

  2022年6月10日(周五)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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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2022年度立法计划

2022年4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每年会定期发布当年度的立法计划,该立法计划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出市场监管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变化动向,对日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公司合规治理具有较大影响,值得日系企业重点关注。敝所对本年度市监总局的立法计划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参考。

主要相关要点

1. 与日系相关的主要立法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立法计划按照优先级顺序分为了3个类别,并根据各立法项目的优先级对各项立法计划的进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第一类立法项目

该类立法项目共计36部,包括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5部,拟制修订部门规章31部。

·涉及的主要领域

主要涉及反垄断、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督制度规则等领域。

·相关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立法进度计划

该类立法项目优先级别最高,送审稿需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送交法制科审查,并争取在2022年送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

(2)第二类立法项目

该类立法项目共计33部,其中包括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9部,拟制修订部门规章24部。

值得日系企业留意的法规主要有价格法、地理标志法、商标法、认证认可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该类立法项目可能会在2022年6月30日后起草好相关草案并送交法制科审查。

(3)第三类立法项目

该类立法项目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2. 相关立法将会征求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及企业的意见。各日系企业可就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市场监管相关法规草案向起草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参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

◆对日企的建议

该立法计划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反垄断、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动向,一旦这些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将对日系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建议各日系企业高度关注,尽早了解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防止相关法规公布实施后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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