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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2月22日,敝所本次对《修订草案》修改背景、修订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修订的背景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实务中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些新问题缺少必要规制。因此,为了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部分修订要点
该《修订草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网络开放共享等进行了细化规制。企业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时应注意避免触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规则。
同时,考虑到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该《修订草案》规定了认定数字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考因素。(《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2)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得到补充完善
该《修订草案》对下述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
①商业混淆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其他商业诋毁行为。
比如,对于商业混淆行为,补充了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增加了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近似的标识(如“海底捞”和“河底捞”)纳入商业混淆的范围。同时,将销售商业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印制等便利条件纳入规制范围。(《修订草案》第七条)
如果销售不知道是混淆商品,且能证明商品取得的合法来源(如提供合同、发票等),并说明商品提供者的,将免予罚款等处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3)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该《修订草案》列举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述6种损害公平交易的行为,并新增了4种恶意交易行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④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⑤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⑥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在上述①中,其属于实务中常见的“二选一”的行为,日系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时,可能会涉及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对方可能会要求企业只能本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而不能从其他平台上销售商品,对方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该《修订草案》对如何判断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作了细化和指引,“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具体交易过程中”,除了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之外,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也是判断标准之一。(《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4)部分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增加
该《修订草案》对损害公平交易、实施恶意交易,以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上限金额设置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同时,该《修订草案》修改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比如,将虚假宣传的处罚下限金额由20万元降低至至10万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下限金额自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订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虽然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修订草案》中的多数内容可能会被保留到正式稿中。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正确理解该《修订草案》的内容,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可以与企业一起分析研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研讨应对方案,在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共同研讨制定合适的抗辩策略予以对应,尽量避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作成日: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