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最新:外籍商务人员入境更便利

近日,中国驻日本、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大使馆相继发布公告,进一步优化了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具体如下:

一,自北京时间2022年8月24日零时起,持有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的外国人,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可以进入中国境内,无需另行申办签证。

二,持有效中国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进入中国境内,无需另行申办签证。

注:

(1)APEC商务旅行卡(英文全称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经济体之间的签证便利化措施,旨在促进APEC各经济体人员的商务往来。

(2)APEC商务旅行卡最长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入境时,可凭有效护照和与该护照相关联的APEC商务旅行卡自由往来于上述经济体之间,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3)需留意,APEC商务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而不能用于旅游、探亲、访友、看病等非商务目的的活动。

出典:北京外事公众号

続きを読む →

最新就业扩岗补助政策

据了解,截至2022年6月份,10名应届毕业生中就有2人处于失业状态,大学应届毕业生面临着就业困难的现状,因此,为了缓解就业困难现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7月25日发布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通知。
该一次性扩岗补助是指,在2022年12月底之前向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发放的临时补助金。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是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之间的大学毕业生,申请时要求提交大学毕业生证明。但是,企业并不是只要雇佣员工就可以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缴纳1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才能获得临时补助金。临时补助金规定每人最高1500元。以下简要介绍,企业的人事总务部可以参考。

◆ 发布一次性扩岗补助金政策的背景

据了解,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预计1000万人,达到史上最大规模,并且新冠疫情对就业的影响仍在持续,就业市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就业难度增加。该政策是政府部门通过给于企业金钱补助的方式,来促进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中,日企在进行招聘活动时,在选择“缺乏经验的社会人”或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该一次性扩岗补助金的引入可能会给选拔标准带来变化吧。再雇佣应届毕业生时,加强对新入职毕业生岗前及在岗时的导向性培训,增加其对工作和企业的好感,可能会增加长期就业的稳定性。可以说,保持雇佣的稳定性,才是处于严峻经营环境中的企业进行长期战略不可或缺的。

◆ 本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不能重复使用

本政策规定1名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只能被1家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二次使用该政策。也就是说日企在录用毕业生时,如果该生信息已经被别家企业申领过了,那么招聘该生后将不能再享受补助金。

因此,日企需要更加完善的招聘制度和管理手册,对于调查该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上家企业是否已经申请补助金时,不要忽略自身的调查合规性,尽可能的减少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 对日企的建议

本次扩岗补助金政策是基于就业难的现状制定的,不是常态的,因此,在招聘应届毕业生和申请补助金的时候,需要随时关注当地政府的最新信息。日企不仅要自己从政府网站上确认相关的政策,还要从律师那里听取关于相关政策的详细理解和最新的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招聘计划,这是很重要的。

続きを読む →

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与实务要点

据了解,自2022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听说这次对部分反垄断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合作、业务管理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敝所本次部分要点说明如下,供参考。

1.企业对垄断协议的抗辩事由增加了
本次修改新增了企业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抗辩事由,即企业如果举证证明该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务中,因为企业向其代理商、经销商发送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价格的通知,而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进而进行处罚的事例不在少数。本法修改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将会更多地听取企业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陈述和抗辩。企业可以尝试与反垄断执法进行沟通说明,论证其行为不具有限制市场竞争效果,不会导致零售价格上涨,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证明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2.新增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
本次修改,针对垄断协议建立了“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参照6月27日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的规定,前述的法定标准是15%,国务院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予禁止。(第十八条第三款)

这样的话,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可能会降低。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某一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等数据综合分析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律师商讨应对策略,共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解释说明。

3.相关垄断行为的罚款数额将大幅提高
此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但是未实施的,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增加为最高300万元。而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即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也会被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另外,本次修改也新增了倍数罚款的条款,即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2倍-5倍进行处罚。(第六十三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明确了中国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执法领域(加强互联网、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对本企业所在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关注。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改,虽然对反垄断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但是也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表述。建议日系企业及时关注相关配套法规对反垄断法的细化规制,评估有关商业行为的反垄断风险,并进行合规调整。在遇到调查时,及时与律师研讨对应策略,与执法机构沟通、交涉,合理运用规则减轻或免除对企业的处罚。

続きを読む →

“权力下放”——经营者集中案件将委托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SAMR”)发布《关于试点开展委托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拟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5个省级(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相当于SAMR将部分前期审查权力下放给地方了。

◆ 权力下放的背景和重点内容

截至目前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均由SAMR进行审查,并且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导致审查时间较长。为了提高审查的效率,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市场管理局将按照SAMR统一的要求,负责材料审核、立案审查的工作。各地区在完成审查后,依然最终由SAMR作出最后决定。

◆ 23号公告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1.SAMR设定的试点期限
SAMR设定的试点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也就是说权力下放目前只发生在此期限内,期满后的具体安排待政府发出最新消息后进一步确认。

2.SAMR委托的5个试点地区管辖地域范围

北京市管辖的地区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市管辖的地区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省管辖的地区有广东、广西、海南
重庆市管辖的地区有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陕西省管辖的地区有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23号公告强调了不同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需要区分管辖地域

管辖地域大体根据以下四类案件进行区分,一般案件为申报人所在地区域管辖;当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的案件,由其他企业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新设合营企业的案件,由合营企业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有相关地域市场的案件,可以由全部或主要市场所在的区域进行管辖。

◆ 对日企的建议

对于一般3个月内审结的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委托地区审查,而对于像跨国并购、重要行业、规模影响较大,一般需要6个月的审理期限的普通程序案件仍需要SAMR审查。权力下放后,各地区管理局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运用并不完全一致,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审查意见,因此敝所认为,要运用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判断案件是否是可以被下放的案件,保持与所属地区管理局积极沟通联络,及时回应其提出的问题和补充文件等,这是非常重要的。

続きを読む →

速报!山东省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新变化-【NEW】-

近年来,中国出生人口数量呈现降低趋势,为了摆脱中国未来即将面临的的高龄少子化困境,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通知明确了“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后,2021年年底,北京、上海等多省市审议修订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自2021年11月30日初次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后向社会征求意见,直到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决定,在这期间,该条例一直备受社会公众及企业的关注。

此前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将配偶陪产假由7天延长至15天,新设育儿假及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本次审议通过的该条例与修正草案相比,对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的相关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制度有新变化,独生子女有每年10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也可以享受每年7日护理父母(60周岁以上且生病住院)的假期。

因为篇幅原因及时间原因,敝所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请各读者见谅。后续,敝所会在其他文章中对该条例重点内容,以及该条例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的实务留意点进行详细说明。

続きを読む →

最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细则出台

自《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日本总社及中国现地企业对在中国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存在各种顾虑,极大限制了总社与现地企业的沟通。比如,现地企业是否可以向总社提供财务、员工数据等信息,是否需履行安全评估、签订合同等特定手续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条件、程序、评估内容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该办法第四条重点明确了需要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4)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其中,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5条规定,上述(1)的重要数据,是指可能影响中国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比如,重点领域工业生产的数据、关系出口管制物项数据、人口普查资料、关系敏感物项生产交易以及重要装备配备等数据。

因为,重要数据将采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方式确定范围,后续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关注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数据目录》,并根据该办法评估、合规调整企业对数据跨境传输的行为。

続きを読む →

休眠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申报-NEW-

承载了很高期待的中国休眠制度已经于2022年3月1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开始实施。休眠制度可以为陷入经营困难的现地企业节省员工工资、税收等经营成本,为日本本社最终决定撤退或恢复经营赢得时间。如果在休眠一段时间后决定恢复经营,在政府部门办理的手续也非常简便,可以说为日本本社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作为中国此前从未有过的新制度,很多现地企业都在关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休眠备案后,是否需要另行向税务局报告休眠以及休眠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为回应企业的疑问及关切,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6月14日公布了《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休眠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规定了简化休眠期间纳税申报的方式。《公告》将于2022年7月14日实施,以下对公告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1.无需另行向税务局报告休眠。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政府部门也在加强对大数据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税务局已经进行了联网,企业在按照《条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休眠后,无需另行向税务局报告休眠。(第一条第(一)款)

2.未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休眠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3.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办理休眠后,总公司及分公司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公司办理休眠的,总公司及分公司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也在改变方式,由各个政府部门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到现在各个政府部门相互联动。现地企业需要严格坚持内控合规,避免进入政府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不仅难以申请进入休眠,也可能无法适用休眠期间简化纳税申报等优惠措施。

続きを読む →

办理M签证无需PU邀请函-NEW-

7月1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及中国驻日本的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下称“签证中心”)更新了外国人赴华办理签证的通知,该通知放宽了6月份发布的申办M签证的要求。该通知明确,申请M签证时由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邀请信即可,无需外事办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入境来华邀请函(下称“PU邀请函),外国人入境进行商贸活动将更加便利。敝所现对在日本申请办理M签证的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参考。

1.关于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信
该通知明确,在日本申办M签证无需中国各地政府外事办等部门出具PU邀请函,由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邀请信即可。

需留意,因为邀请信需包含被邀请人个人信息、被邀请人访问信息(来华事由、抵离日期、访问地点、与邀请单位或邀请人关系等)、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等必要信息,所以,建议提前向签证中心确认邀请信的内容及格式。

另外,对于邀请信中的抵离日期,建议申请人根据商务行程及隔离时间等合理安排。

2.在线填写申请及提前预约的必要性
因各地疫情持续发展,为减少人员空间接触,减少新冠感染几率,所以,签证中心实行预约制,申请人需在线填写并打印签证申请表,预约办证时间,并按预约时间递交申请、留存指纹。如果未进行预约或未按预约时间前往签证中心,签证中心可能不会受理签证业务。

对于申办M签证的其他手续及材料,建议提前向签证中心咨询。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因M签证仅适用于赴华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因此对于需要赴华工作、探亲或从事交流、访问时,可能需要申办Z签证、S类或Q类、F字等签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对于申办该些种类的签证,目前也无需PU邀请函了。

除了与合作方进行商贸活动外,日本总社可能还需要派人前往中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处理涉及公司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重大事务,此时,能否由境内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出具邀请信后申办M签证,还需要与签证中心进行充分地沟通。

続きを読む →

简讯: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征求意见【NEW】

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本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日系企业、协会、个人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7月29日。

本规定就个人信息出境签订标准合同进行了规制,并公布了标准合同范本。该规定第4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境内企业、协会或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其中,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上述(1)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

另外,本规定第7条规定,要求境内企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后,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向境外传输员工、客户等个人信息的,需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是最为简单、方便的方式。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意见,了解个人信息出境签订标准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的内容,防止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时存在不合规之处。

続きを読む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办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

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与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相关的其他合同,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

第三条 依据标准合同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防范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続きを読む →

Page 25 of 172 «...102023242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