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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资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

据了解,由多次参加《工资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征询意见会的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永琦近日对外透露的,备受关注的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适当调整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在调整职工工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但并非动态联动关系)。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高温低温等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及三险一金。

2.限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

为了限制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高工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将定期出台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调控,特别是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将作特别要求。这些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同时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3.以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

为调整目前混乱的收入分配秩序,条例草案明确,企业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据了解,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计划,将于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4.工资保证金

为保障企业职工确实能够拿到工资,作为工资支付机制的一项内容,有关工资保证金的内容被写入草案,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方式,来避免可能的工资拖欠。据了解,该做法目前已经在部分城市的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试行。

5.关于职工非因工负伤等情况下的工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受伤、脱产学习、怀孕生育期间,其工资应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主。

由于条例草案目前尚未正式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且条例草案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因此,我们仅是依据了解的信息作出上述分析。在条例草案有新的动向或获得草案内容以后,我们会及时向贵机构提供并做详尽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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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部分日韩资企业走出金融危机阴影重现满负荷运转

7月22日,我们深入松下电子部品、圣度电子、LS空调、OTC等高新技术企业走访。主要目的一是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特别是下半年企业出口预测情况;二是倾听企业意见或建议,面临哪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从走访的企业整体情况看,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基本良好,生产与销售稳步回升,有的企业率先恢复到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生产满负荷运转,订单应接不暇,出口快速增长。

但是,在企业对目前经济形势和今后走势普遍表示乐观和希望的同时,也流露出对限电问题的担忧与不安。企业希望有关部门视企业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必须要限电的一定要提前通知企业,以便企业提前调整安排好生产计划,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尤其是在目前经济企稳回升,基础尚比较脆弱的关键时期,企业盼望有关部门再多一份关爱,再多一些支持。

来源:青岛市商务局促进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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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2010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大纲》)。为进一步了解《大纲》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请简要介绍《大纲》制定的背景?

答:自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通知》(国发[1996]36号)发布后,国家颁布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从宏观上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了指导,并组织评选了资源综合利用优秀实用技术(第一批),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得到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逐步提高,利用途径不断拓宽。但也有地方和企业反映,一些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广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高效、实用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加以引导。为此,我们根据地方和企业的需求,组织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专家遴选了一批涵盖资源综合利用三大领域的技术,汇总编制了《大纲》,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大纲》的制定,有利于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高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竞争力。

二、发布《大纲》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答:我国是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多年来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及低效利用,加剧了资源供需的矛盾,资源短缺和资源低效利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采用高效、环保的先进技术对资源开采、生产过程中主料、辅料和伴生料综合利用,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方面,更是从根本上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措施。《大纲》的制定,对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保障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我国经济“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发展方式转变,引导和推动各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使全社会从认识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变成实际行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纲》主要包含哪些领域和内容?

答:《大纲》强调的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推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发展,鼓励前沿技术的研发创新。《大纲》分6章28节,共257项技术,第一章总论,着重阐述了编制《大纲》的意义和目的,以及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的51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三章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按照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食品、纺织、造纸等十个领域废弃物156项综合利用技术;第四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汇总了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废旧橡胶轮胎、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27项综合利用技术;第五章其它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阐述了农林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等23项综合利用技术,尤其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第六章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摘编了现行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掺兑废渣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一些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

四、《大纲》编制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高效、清洁利用原则,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开发高附加值的综合利用产品,防止二次污染,如提出推广改性沥青混合料再生道路材料制备技术及装备等综合利用技术,将原来废弃堆存的沥青混合料进行改性再利用;二是坚持技术保障原则,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攻关力度,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三是坚持整体推动、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大宗、稀缺、稀贵资源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废弃资源实施重点突破,如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提出了既要用于生产建材,又要推进提取氧化铝、造纸、生产岩棉等技术的产业化;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原则,摘录了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积极鼓励各行各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五、《大纲》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大纲》从编制的思路上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大纲》从内容上涵盖了矿产资源利用、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废弃物等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全面性的原则,可操作性强;《大纲》在技术的选择上体现了全面突破、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鼓励利用量大、应用面广、环境影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体现了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四是阐明了近期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的方向,根据节水技术的成熟程度、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利用潜力等,采用了“研发”、“推进”、“推广”等术语,体现综合利用技术政策的导向性。

六、《大纲》将在哪些方面发挥引导作用?

答:《大纲》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引导作用:

一是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如鼓励研发农作物秸秆的生物酶转化技术,提升农作物秸秆利用水平;二是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如稀土冶炼分离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产业化;三是引导成熟的、先进的综合利用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应用,如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材等;四是引导推动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五是为各地区、各行业编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七、近年来,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近几年,在国家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据初步统计,2008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2.3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4.3%,比2000年提高了12.5个百分点,其中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废渣综合利用率分别达67%、55%、85%,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目前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已近3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已近40%。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规模也不断扩大。

二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科研技术的创新和提升,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大用量、低成本、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大掺量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已达国际领先水平,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多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提取稀贵金属的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了国产化。

三是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如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农作物秸秆从传统利用方式拓宽到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利用途径。

四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手段,更是煤炭等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2008年,我国水泥原料的25%来自大宗固体废物,利废墙体材料产量已占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50%,建材工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达5亿多吨。

八、下一步,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力度?

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逐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法规标准;完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

二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研究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值税优惠等税收政策;制定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融资、价格政策。

三是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技术产业化,开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升级。

四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地区支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选择大量消纳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尾矿、冶炼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以及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弃木材、废弃包装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引导规模化和多元化的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公众,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九、“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推进哪些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一)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石油、煤炭等能源矿产的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重点开展黑色、有色、贵金属和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共伴生资源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高值利用,发展非金属矿产伴生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二)提高废弃物资源化水平。重点在排放量大、堆存量大、污染严重的固体废弃物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磷石膏、冶炼废渣、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加强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余压余热的回收利用。

(三)推进废弃电子电器、废旧轮胎(橡胶)、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旧零部件等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继续推广秸秆肥料、饲料、食用菌基料、工业原料、燃料等;加快推进秸秆等节材代木项目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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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将开审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北京东方雍和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首例版权交易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诉称:我中心是根据中办国办(2001)17号文件,于2002年5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定位于中国国内文化创意产业核心领域的国际专业版权交流和贸易机构。2008年以来,被告东方雍和投资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悬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字样,并在相关网站大量使用“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名称进行网络宣传。被告东方雍和版权中心公司于2009年9月份在位于朝阳区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六届国际图书博览会上设立展位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会刊虚假宣传;2009年11月份该公司又在位于朝阳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并以“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两被告上述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所经营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即为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造成了混淆。我中心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与我中心企业名称经营与我中心相同的义务,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虚假宣传内容、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26万元。

据了解,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在执行纲要内容的政策措施中,纷纷将建立和打造自己的版权交易平台、版权交易中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此案则是首例以版权交易中心为平台的涉及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作者 黄硕)

来源: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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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Q:<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2008年6月1日又与其续签2年劳动合同。我们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在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们是否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与其签订的话,我公司会受到什么法律处罚?

A: 贵公司目前不需要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贵公司与该员工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贵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计算为第1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如果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计算为第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贵公司将面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该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贵公司仅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贵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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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 从全面铺开转为按产品类别分别立法

法制日报北京7月18日讯 记者韩乐悟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本月相继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早于2008年就已酝酿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至今没有下文。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这并非偶然,而是缘于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的调整。

两年前,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拟就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统一立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的意见后,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没有下文。

与此相反,按产品类别所做的召回立法,不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国务院条例,进展顺利。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分门别类”的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汽车产品召回在进一步完善后也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权威人士分析,统一的覆盖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条例至今未出台,一是操作问题。如专门的信息系统、队伍、经费、专家、检验机构等落实不了,召回难以执行。另外,召回的面过于广,涉及到管理体制。部门之间在职能、工作方法和手段上千差万别,很难协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召回已经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在现有条件下,需要的就是一件一件、一个产品一个产品,按其紧迫性、必要性及现有的力量,踏踏实实地先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你想一下都全管,但又很难操作,那等于没有。”参与立法的一位权威人士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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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125.43元

本网北京7月16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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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13项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这项工作开展的有关背景。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先后分四批取消和调整了一半以上行政审批项目。但是,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得到完全落实、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十七大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都对这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2009年以来,由监察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12个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力量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审核,向国务院呈报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决定取消11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计184项,占国务院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0%。另有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省(区、市)合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16项;有20多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全国县(市)一级基本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些省(区、市)也建立了省级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少地方还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记者:在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中,你们总体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审核论证行政审批项目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总体上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对按现有法律法规设立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们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待按程序修法完成后,即可对社会公布。

二是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遵循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对一些部门出于管理风险的考虑而要求取消的项目,我们从该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角度,提出了保留的建议;同时,对一些部门要求保留的项目,我们从实际管理需要和防范廉政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议。对一些取消或下放后可能导致权责不清的项目,暂不作调整。

三是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有的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项目从减少环节的角度应该取消,但在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情况下,取消审批后可能出现新的风险。对这些审批项目,暂时予以保留。

四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有些审批项目包含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项,有的子项应予取消或下放,有的子项则应暂予保留。因此,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对这些审批项目进行了拆分,分类作出了处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

记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方方面面,你们是如何开展审核论证的?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审核论证环节尤为关键。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集中开展清理。为全面了解国务院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从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情况等进行集中清理,摸清了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底数,为审核论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为鼓励地方和部门率先提出改革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31个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均报送了审核意见和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建议,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严格审核论证。为确保工作质量,实行了审核责任制和集体审核办法。参加审核的同志查阅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每一个审批项目都从部门职责、设立背景、实施效能、管理需要、国外实践等方面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研究论证,并吸收相关地方、部门、管理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建议,提出了理据充分的处理意见。

四是充分沟通协商。为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稳妥恰当,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每个部门都征求了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协调。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涉及的46个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逐个签署了《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认书》。

记者: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有几种情况?

答:这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13项,主要分5种情况:一是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如开办武术学校,取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征求其意见。二是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已包含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已包含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已包含了“退出电信业务市场审批”,均不必再单设审批。三是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由环境保护部发证,取得该证后能否执业应由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四是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如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一种客观情况,有相应的衡量标准,应由相关部门通过出具证明等方式确定,不必进行审批,因此,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及中央企业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批”等3项审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项目。如我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6年内,同意外资在我国旅游行业设立任何独资、合资形式的企业经营旅游业务,因此,取消了“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审批”。

这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有73项,主要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项目的审批和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项下的审批。其中,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省级管理部门的有69项;从国务院部门下放至市(地)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从省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市(地)、县级管理部门的有2项;从市(地)级管理部门下放至县级管理部门的有1项。这些项目下放后,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

记者: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制约和监督行政审批权力为核心,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为重点,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国务院决定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决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的,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取消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清理所涉及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是开展对策研究,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因有专门法律进行调整,其设定比较严格、实施也比较规范;而非行政许可审批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其设定随意性较大、实施时也有很大的“弹性”,且内外监督均缺少相应的依据。因此,要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等,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调查研究,界定其内涵和外延,明确其范围、设定依据、监督办法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深化改革,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运作的项目;对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可以达到管理目的,而不必设立审批的项目;对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对人负担的项目等,要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的处理意见。

四是推动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实施配套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建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督促各地区各部门针对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编制审批流程图,积极推行行政审批运转标准化和精细化;完善行政审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健全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出台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问责。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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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打赢化工行业海外知识产权第一案 江苏圣奥完胜美国富莱克斯公司

当地时间7月6日,在历经五年多的司法程序后,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方法院终于作出了对中国企业有利的判决:江苏圣奥不侵权。至此,圣奥在美国的两场知识产权诉讼中,都完胜对手美国富莱克斯(Flexsys)公司。

此次在地方法院的胜诉,意味着圣奥公司继“337调查案”取胜后,再次粉碎了竞争对手依靠法律设置贸易壁垒的意图。

“作为化工行业海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这次诉讼的胜利对江苏圣奥乃至众多中国企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江苏圣奥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财务官蔡峥琦说:“它会鼓励中国本土企业去勇敢应对国际市场中的法律壁垒。”

“圣”“富”之争

圣奥与富莱克斯之间的知识产权之战起于2005年。当时圣奥在橡胶防老剂生产技术上已经取得突破,在国际市场上也已崭露头角。竞争对手、全球橡胶助剂领域巨头富莱克斯感受到威胁,很快对圣奥发动了连环专利诉讼。

2005年1月28日,富莱克斯在美国俄亥俄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称圣奥的产品侵犯其专利,要求禁止圣奥将产品卖到美国境内,并提出了至少两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不到一个月,富莱克斯公司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指称圣奥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申请对圣奥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诉讼被中止,等待“337”调查的结果。

“337条款”作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337条款”的侵权调查一旦成立并生效,被告将为此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专利许可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出口方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按规定,圣奥必须在一个月内应诉,否则视为放弃,时间本来就很紧张。富莱克斯起诉的时间节点选在春节前,使圣奥不得不在春节期间准备材料,还要在美国聘请律师团队。

对于没有经验的中国企业,要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了解程序,选择律师并作出完满的应诉几乎不大可能。而且,精通“337”调查的律师费用极高,在每小时800美元以上,如果要走完诉讼程序、最少也得300万美元。一般的国内企业还没有坚持到走完程序,就已在经济上被拖垮了。

应诉,还是不应诉?

当时公司的利润只有几千万元人民币,如果应诉,这些钱都会被律师费吞噬———事实上,五年下来,整个诉讼费用超过了2000万美元。

不应诉吗?圣奥就会被戴上侵权的帽子,产品会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富莱克斯就能利用连环专利诉讼,摧毁圣奥的国际市场,并逐步绞杀圣奥,甚至将打压对象扩展到其他中国化工企业。

实际上,富莱克斯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它在韩国将圣奥最大的出口客户锦湖告上了法庭。与此同时,圣奥的其他国外客户相继收到富莱克斯的警告信,称圣奥侵犯其专利,告诫客户谨慎采购以避免被诉风险。“一些客户不愿趟这潭浑水,马上就不买我们的产品、停止给我们订单了。”圣奥公司法务部经理楼亮说:“圣奥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陷入了僵局。”

圣奥最终选择了应诉,绵延五年多的诉讼战就此开始。

五年苦斗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6年2月17日,ITC的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判定圣奥有侵权行为。五个月后的复审维持了初裁意见,并发布了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通过上述侵权方法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出师不利,圣奥面临着失去整个欧洲和北美市场的危险。富莱克斯趁机提出要低价收购圣奥,公司内部也有人动摇了。

公司的管理层总结了失败的经验教训,经过充分论证之后,坚定了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的信心和开拓国际市场的决心。圣奥毅然决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21日,胜负逆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以2:1的表决作出判决,认定圣奥并无侵权。2008年6月3日,ITC撤销对圣奥签发的有限排除令。

富莱克斯随即提起了第二次“337调查”的申请,但也被挫败。

2009年2月2日,ITC认定圣奥没有违反“337条款”,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不再进一步作出审查决定。圣奥在“337”调查中获得最终胜利。

富莱克斯不甘失败,又于2009年重启了在俄亥俄州地方法院的诉讼。经历一年多的审理,2010年7月,圣奥再次迎来胜利。

胜诉秘方

据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介绍,欧美的大牌企业都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体系,当中国企业发展壮大走出国门的时候,欧美公司就可能会告他们专利侵权。这些都是竞争手段,重要的是如何应对。中国企业只有勇敢地走出去迎战,并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赢得主动。

圣奥正是在与富莱克斯的诉讼拉锯战中,树立起了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也比以前有大幅增加。世界轮胎行业前20强中绝大部分都开始和圣奥合作。现在,圣奥已成为橡胶防老剂领域的全球三大巨头之一,每年的海外销售额超过一亿美元。

圣奥公司的胜利,也为国内化工同行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护树立了典范作用。在这个案子中,美国企业发现,用法律壁垒的方法来限制中国企业的办法行不通了。而中国企业则受到鼓舞,开始设法运用国外的法律体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蔡峥琦发现,最近有很多企业或客户向他讨教这方面的经验。

“我的建议是:中国企业一定要坚定信心,主动应诉;选择优秀代理律师,进行详尽的案例分析;做好充分事前准备,及时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蔡峥琦如是传授他的胜诉秘方。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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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心将欧盟皮鞋反倾销官司打到底 奥康向欧盟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反倾销的“紧箍”历经多年尚未摘下。

2010年6月27日一早8点不到,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来到位于永嘉千石工业园的集团总部上班。刚踏进办公室,办公桌上的电话便急促地响了起来。

电话是远在比利时卢森堡的律师蒲凌尘打来的。被誉为“反倾销第一律师”的蒲凌尘,曾经是中国打火机打赢入世反倾销第一案的辩方律师。他在欧盟反倾销法实践中,成为第一个突破欧盟“分别裁决”的律师,在欧盟修改法规后又是第一个突破“市场经济”的律师,曾相继在其他反倾销调查中为企业争取到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待遇。

蒲凌尘告诉王振滔,奥康聘请的反倾销律师团决定向欧盟高等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将欧盟贸易委员会告上了欧盟高院。

7月12日,奥康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针对初审法院审理的皮鞋反倾销案件提起上诉,它标志着中国鞋企与欧盟的官司在法律程序上走到了最后关口。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部分欧洲国家互相联盟,以保护本国鞋业产业、维护价格之名,发起限制中国鞋业进入欧洲的“壁垒行动”,对中国皮鞋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项决定持续了14年。

2006年初,欧盟又搬出了“反倾销”旗号,发起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终裁决定征收为期两年16.5%的反倾销税。

2008年10月,欧盟在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又发起期终复审。在时限为12至15个月的复审期间,欧盟的反倾销税依然在执行。

2009年12月22日,欧盟贸易委员会宣布期终复审的裁决,将反倾销措施再延长15个月。

2006年,奥康等5家中国鞋企向欧盟初审法院审理的皮鞋反倾销案件提起上诉,官司长达4年。

2010年3月,欧盟初审法院驳回5家中国鞋企的诉讼请求。

2010年7月,奥康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而其他4家鞋企到此均已表示放弃。

每年外销近300万双鞋的奥康皮鞋对于欧盟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感到不能接受。虽然奥康皮鞋目前还有其他海外市场,但在奥康皮鞋的规划中,欧盟是奥康皮鞋未来最大的目标市场之一。

将欧盟作为最大出口市场的浙江鞋,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来自欧盟的订单数已骤减,一些规模较小、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厂商已经被迫退出欧盟市场。部分欧洲老客户转移到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下订单。

在董事长王振滔看来,欧盟反倾销是赤裸裸的贸易歧视政策。“奥康出口到欧盟的鞋子在20美元以上,根本不存在倾销。

当地老百姓也非常喜欢我们温州鞋,欧盟反倾销其实是违背中国鞋企和欧洲消费者、进口商利益的,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3起,其中反倾销67起,反补贴13起,保障措施16起,特保7起。去年,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为历年之最,案件数目超百起、案值约120亿美元,两者皆比上年翻了一番。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历史仅10年左右,在法庭内和谈判桌上仍然是“学生”。商务部希望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理性对待反倾销。目前中国企业已经学会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反倾销税或撤销反倾销税。

王振滔告诉记者,随着中国鞋企海外市场的拓展,反倾销等各种贸易壁垒迟早是要来的,没有今年的俄罗斯、欧盟,也可能有明年的美国。各种贸易壁垒来了,虽然来得很没有道理,但中国制鞋企业可以借此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产业机构、提高产品品质和科技含量,加强品牌建设。这是中国鞋企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问题的方法。

王振滔说:“官司走到最后一步,如果我们赢了,欧盟也没有输,因为他们征税两三年了,中国企业也因此可能取消下一个5年。而即使我们输了,我们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哪怕输了,下一次其他国家来,我们至少会知道应该怎么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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