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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向我国请求引渡韩籍犯罪嫌疑人 大法官齐奇主审浙首例审查引渡案

法制日报杭州4月27日电 记者陈东升 马岳君 实习生郁燕莉 韩国向我国请求引渡韩国籍犯罪嫌疑人朴柱铎一案今天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查。法院当庭裁定准予引渡。这是浙江省首例审查引渡案。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大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

据韩方引渡请求称,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在1994年至2003年任韩国(株)水产(水山)集团总经理期间,在韩国涉嫌违规欺诈,请求将其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在法庭审查中,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承认其在韩国以作假账等欺诈方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愿意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朴柱铎的指定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背景下,应充分考虑这一历史原因,对朴柱铎从轻处罚;且朴柱铎从2009年11月15日起被拘留于浙江省嘉兴市看守所,在中国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韩国司法机关对其可能判决的相应的刑期。

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师的意见后,齐奇大法官当庭裁定,朴柱铎的行为依照中韩两国法律均已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被请求引渡人朴柱铎符合中韩两国所规定的引渡条件。该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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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罗沙)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制定发布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指出。

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指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发布将对防范企业风险、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和积极推动作用。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陈楠希认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企业战略、董事会职责、风险评估、员工薪酬、诚实守信、受托责任和审计等问题设定了良好实务标准,有助于企业管理当局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的重大意义已经形成共识,那么,如何实施好这套指引也成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考虑的问题。

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指出,要妥善处理好内控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外部监管要求与内部管理需求的关系,强化公司内生动力;二是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自我评价的关系,着力建立通过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机制;三是处理好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系,通过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报告信息质量。

“证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按照‘选择试点、逐步推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企业内控规范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并把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范围,确保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质量。”李小雪说。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适时出台,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合作,持续关注银行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稳固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作出不懈努力。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指出,加强内部控制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他要求,中央企业要在贯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方面作出表率,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为契机,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发言中也指出,内部控制监管是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将按照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原则和要求,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政策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在保险行业得到有效执行。

据介绍,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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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状告深圳一科技公司盗版侵权一审胜诉

新华社深圳4月24日电 黄浩苑 王迪 走进电脑城大卖场,选好一台“裸机”,安装系统,付款,出具发票……这是很多人买电脑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却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并被记录在案。深圳近日就发生了一宗这样的案件,微软公司将一家电脑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10月26日,深圳福田区一家科技公司电脑销售部迎来了几位熟客。自2009年6月9日做成第一单生意以来,这几位熟客经常光顾,已经购买了10台笔记本电脑。

与往常一样,顾客很快付款买下一台笔记本电脑,工作人员为电脑安装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 Microsoft Office等系统软件和工具。但是,这一切都被数码相机悄悄记录着。

一天,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纸传票送到了这家科技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手上,50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让杨某某顿时傻了眼。原来熟客竟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微软公司的代理取证人。

微软公司调查发现,深圳某科技公司代理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安装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软件的情况,于是聘请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自2009年6月至10月的时间里,必浩得公司工作人员与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前后几次前往被告公司销售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必浩得公司工作人员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共11台,保存购买票据,并对上述公证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的软件安装情况逐一进行了拍照。拍照使用的数码相机、存储卡由公证人员事前检测,拍照完毕后由深圳市公证处封存。

根据照片显示的ID号码,上述11台笔记本电脑预装的WindowsXP Professional Edition、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均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必浩得公司存在诱导取证行为,属恶意维权。该公司称,必浩得公司取证中都采用诱导、欺骗的方式,要求免费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和Office软件,谎称自用且是公司老客户不会有问题,销售人员是一时麻痹大意才答应了订购者的请求。因原告的诱导性取证行为才实施了情节极为轻微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杨某某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微软公司赔偿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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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商标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如何统一把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课题。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案后,向记者详细解释了他们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

“春运”这个词,对于全国的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将“春运”作为商标,用在运输工具上,却引发了一场个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申请“春运”商标的人名叫刘宇忠,他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春运’系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因此驳回了刘宇忠的申请。刘宇忠不服,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春运”作为商标注册于卡车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认为“春运”虽然指向的是一种运输现象,但刘宇中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起重车、卡车等商品并不用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因此,当“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车辆是从事“春运”的车辆,也就是说“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仍具有显著特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和抽象,而内容却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始终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度量衡二 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纪宝马与德国宝马之间的驰名商标案即在此列。

据了解,2001年,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的服装,随后“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进入中国。2004年,世纪宝马集团受让取得“MBWL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对于中国冒出的这个“MBWL”,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认为,世纪宝马集团的商标是对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的刻意摹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世纪宝马集团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4月26日上午,世纪宝马集团再一次以失败告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世纪宝马集团“MBWL及图”商标和德国宝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不仅整体的视觉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德国宝马公司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装、帽”商品上撤销争议商标,在“领带”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此,法官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都坚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度量衡三 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提起易建联这个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而当“易建联”这几个字被用在体育用品上时,必然又会有很多人认为,这一体育用品与运动员易建联有所关联。而事实上,使用“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的却是一家名为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与易建联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易建联提出,“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与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而另一方面,自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联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易建联本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机会,明显是一种故意的抢注行为。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争议的“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易建联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应该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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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商标纠纷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融合,商标成为广大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要依据,商标的申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商标申请注册环节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部分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等恶性竞争现象。如何统一把握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的尺度,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课题。

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集中宣判10起广受关注的商标纠纷案后,向记者详细解释了他们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中所把握的“度量衡”。

度量衡一 突出公众利益保护

“春运”这个词,对于全国的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将“春运”作为商标,用在运输工具上,却引发了一场个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申请“春运”商标的人名叫刘宇忠,他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是卡车、拖拉机、叉车等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春运’系我国春节前后出现的陆海空运输高峰这一特定的运输现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作用”,因此驳回了刘宇忠的申请。刘宇忠不服,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告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春运”作为商标注册于卡车等指定商品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量,认为“春运”虽然指向的是一种运输现象,但刘宇中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起重车、卡车等商品并不用于我们通常所称的“春运”服务。因此,当“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车辆是从事“春运”的车辆,也就是说“春运”商标使用在卡车等商品上仍具有显著特征。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表述本身比较笼统和抽象,而内容却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始终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采用慎重稳妥的司法裁判尺度,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度量衡二 维护在先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小企业为了迅速抢占市场,利用驰名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号召力,在注册自己品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近似的元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世纪宝马与德国宝马之间的驰名商标案即在此列。

据了解,2001年,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的服装,随后“宝马生活方式(BMW Lifestyle)”进入中国。2004年,世纪宝马集团受让取得“MBWL及图”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对于中国冒出的这个“MBWL”,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认为,世纪宝马集团的商标是对自己“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的刻意摹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了撤销注册申请,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世纪宝马集团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4月26日上午,世纪宝马集团再一次以失败告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世纪宝马集团“MBWL及图”商标和德国宝马公司的“BMW Lifestyle”系列服饰商标,不仅整体的视觉效果近似,而且使用在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方面产生误认,从而损害德国宝马公司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在“皮鞋、服装、帽”商品上撤销争议商标,在“领带”等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

对此,法官认为,在司法审判中,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都坚持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针对驰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

度量衡三 引导市场公平竞争

提起易建联这个名字,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而当“易建联”这几个字被用在体育用品上时,必然又会有很多人认为,这一体育用品与运动员易建联有所关联。而事实上,使用“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的却是一家名为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与易建联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易建联提出,“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与自己的姓名相同,一方面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而另一方面,自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而“易建联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易建联本人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机会,明显是一种故意的抢注行为。

2009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在易建联的申请下,裁定撤销了争议的“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易建联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应该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易建联公司”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侵害易建联的姓名权,该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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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若干问题意见 首次统一驰名商标保护司法审查标准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司法解释共20条,对总体性司法政策导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判断等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界限,统一了司法标准,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和规范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自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近4千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社会影响大和关注度高。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急剧上升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2001年商标法修改,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商标授权确权所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争议裁定和撤销复审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据介绍,这些案件即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此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逐级审理。据统计,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审理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商标评审委员会大幅增加审查人员和加快审查速度,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第一季度受理此类案件高达551件。

外文商标显著性依境内公众判断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些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其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称其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重点和难点之一,因此意见用了较多条文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给出指导性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判断。

一定市场土特产通用名不得注册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以特定情形下的通用为例外。

何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什么情形可认定构成通用名称,是实践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指出,意见第七条首先明确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和约定俗成的两种,并对法定和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通常认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只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即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这主要是一些地方土特产。

“另一种是指仅在相关市场中的部分区域通用,但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注册。”该负责人说。

以申请日确定商标是否在先使用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袁定波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何种情形构成不正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现有”需要一个判断相对时间点。由于目前商标注册审查时间较长,审查过程中在先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意见提出判断是否损害在先权利,原则上应当以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则权利冲突的障碍已经消除,故不因之前存在在先权利而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明确指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能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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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诉广东玩具厂仿冒“高达”模型

“高达”(GUNDAM),在中国被称作《机动战士高达》,是日本最著名的一部机器人题材的卡通作品,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久不衰,在我国也深受卡通迷们的喜爱。日本著名的株式会社万代(BANDAI)是“高达”系列模型玩具业界的龙头老大,日前该公司将我国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意市场一家个体工商户黄某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者未经其许可仿冒制作和销售“高达”系列模型和“三国”人物系列模型,侵犯了其著作权。4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前,原告代理人早早就来到法院,在书记员的帮助下用小推车拉了满满一车被诉侵权的模型玩具以及万代公司生产的模型真品,以便法庭当庭进行对比。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称,原告是日本最大的玩具产品制造商,也是世界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多年来致力于开发、策划、宣传和推广“GUNDAM” 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原告的“GUNDAM”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Three Kingdoms”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设计新颖,富于动感,深受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喜爱和认可。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6日和2008年10月27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对原告创作的部分上述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以上著作权登记证明原告对上述的拼装玩具模型作品、产品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第一被告广东省汕头市某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TT”系列拼装玩具模型产品的产品外包装以及使用手册,在未经原告的许可下,复制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外包装作品以及使用手册作品。第二被告北京天意市场个体工商户黄某作为第一被告在北京的经销商,大肆销售了第一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两被告理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及民事制裁措施。

玩具厂辩称,该公司并不知晓所生产的产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产品,且系授他人委托进行加工生产的,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黄某则认为,其虽然销售了涉案产品,但系委托销售,并无侵权故意,也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知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故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和原告所提供的真品进行比对,第一被告表示,在原告所主张的41件涉案作品中,有一部分的确生产过,但原告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并非全部由其生产。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当庭并未作出判决。审判长最后宣布,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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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律师情系玉树 奉献爱心

自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地震以后,灾区人民的衣食住行时刻牵动着大地律师事务所每一名员工的心。

日前,大地律师青岛分所的全体员工自发组织起来,向玉树灾区进行了捐款,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灾区的人民尽快走出困境,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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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出国定居可一次性领取储存额

转移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时应如何转移资金?建立临时账户缴费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本刊此前连续两期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进行了解读,受到读者广泛关注。本期,应读者要求,周刊将继续对该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人力保障》周刊:参保人员如何将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答:(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需经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向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各区、市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并予以审核后打印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印章。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我市经办机构的《临时帐户转移联系函》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回《<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发回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生成并打印《信息表》,按照正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转移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保障》周刊:转移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时应如何转移资金?

答: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金额,包括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人力保障》周刊: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否正常计息?

答: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临时缴费账户正常计息。

《人力保障》周刊:建立临时账户缴费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把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待遇领取地,并领取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确认,仍按《暂行办法》“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

《人力保障》周刊:已办理临时缴费帐户人员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帐户如何处理?

答: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申领人可以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人力保障》周刊: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人力保障》周刊: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人力保障》周刊:在新办法出台前转移至我市的职工,转入时只转入个人帐户部分,现在要从我市转到外省,转出时将转走哪些基金?

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转入我市的职工,按照老办法只转移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积部分资金。目前,要离开我市到外省市就业,基金转移应按照新办法进行转出,即在转出个人帐户资金的同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部分基金。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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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4月·北京

特别说明:

1、《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以中英两种文本发布,以中文文本为准。

2、《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系首次发布,故对过去3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亦予简要阐述。

目 录

前 言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三、大力强化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努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

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结束语

前 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履行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神圣职责。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逐渐建立起了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成为中国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民事审判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技术合同案件审判,80年代中期陆续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案件审判,90年代初期开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1985年至2009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6408件。行政审判方面,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以来,有关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从1985年至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6387件。刑事审判方面,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据此对注册商标予以刑事司法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各类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刑事司法保护,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假冒、盗版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从1997年至2009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4509件。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案件总体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许经营和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确认不侵权以及反垄断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以专利保护为例,权利人多数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9年的85.35%,上诉率从2003年的59.38%下降到2009年的48.82%,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15.19%下降到2009年的6.00%,再审率从2003年的0.80%下降到2009年的0.33%。诉讼调解效果显著,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始终维持在50%之上。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司法保护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通过媒体、网络和出版物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效裁判和发布审判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统一上网公开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同时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终审的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约合742万美元)。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并注意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2002至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808件,裁定支持率达到84.18%;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312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3.72%;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27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6.04%。人民法院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在依法适用主刑、规范缓刑适用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积极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了41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9件;出台了40多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根据入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司法解释力度,制定了25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上有了更加具体明确的依据,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为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自始实行指定管辖制度的同时,从1998年起将其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基本集中至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又根据涉及著作权和商标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积极探索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案由更加科学和全面,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将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有关的民事案件案由集中统一予以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上世纪80年代,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民事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负责,从90年代以来逐步统一由专门审判庭负责。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还进行了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者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

——30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不断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多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所有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据截至2008年10月的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截至目前全国地方普通法院共有31个高级人民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119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普遍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

2009年,伴随着人民共和国走过60年风雨历程,取得令世人瞩目成就的同时,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也取得了新进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研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办案,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监督指导,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新突破。

2009年,中国法官用智慧和汗水抒写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新篇章。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09年,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公正高效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高度信赖和充分肯定。

(一)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08495万元(约合45225万美元)。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422件,比上年增长8.54%;商标案件6906件,比上年增长10.80%;著作权案件15302件,比上年增长39.73%;技术合同案件747件,比上年增长19.9%;不正当竞争案件1282件,比上年增长8.19%;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7件,比上年增长46.79%。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1件,比上年增长19.49%;共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长56.89%。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340件和549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2.21%和16.8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100件和107件,分别比上年下降1.96%和增长50.7%。此外,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0件和6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97件和390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30件,审结319件(含旧存),切实履行了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和指导职责。

在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乃至于在国际上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鲁锦”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等。

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8年的81.73%上升到2009年的85.04%,上诉率从2008年的49.32%下降到2009年的48.82%,再审率从2008年的0.44%下降到2009年的0.33%,上诉案件改判率从2008年的6.20%下降到2009年的6.0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结案率从2008年的55.93%上升到2009年的88.64%,提高了32.71个百分点。

充分发挥临时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59件,裁定支持率达到85.42%;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237件,裁定支持率达到98.72%;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56件,裁定支持率达到100%。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比较积极,裁定支持的比例较高。

(二)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0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836人,比上年上升8.31%,其中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28%。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1007件,生效判决人数1605人,同比分别上升1.1%和下降3.14%;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646件,生效判决人数1114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973件,生效判决人数3076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34件,生效判决人数41人。一些案件的裁判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如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显忠、洪磊等犯侵犯著作权犯罪案(即“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成功案例,该案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给予了沉重打击,展示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良好形象。

(三)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职能

人民法院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92.92%和90.9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88件,比上年上升19.03%;商标案件1376件,同比上升184.3%;著作权案件4件,同比下降42.86%;其他案件4件。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4件和56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主要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2009年,这类行政案件的增幅创历史新高,办案压力明显增大。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专利行政案件626件和594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38%和34.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专利行政二审案件361件和337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42%和17.0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一审商标行政案件1346件和122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09.42%和333.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商标行政二审案件465件和416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44.73%和195.03%。

(四)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审判“大调解”格局

人民法院在运用裁判方式审判案件的同时,依法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功能作用,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2009年,人民法院调解水平不断提高,调解率不断上升,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效果显著,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同比上升5.22个百分点。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正泰集团诉施耐德公司“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上诉案时,促使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协议,不仅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多起知识产权争议,为双方创造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双边关系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经过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就与本案以及相关的所有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对此均十分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好想你”商标行政纠纷案过程中,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下,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撤回了4个案件的再审申请,同时促成当事人之间105件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一并了结。人民法院积极创新调解方式,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断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3日代表北京法院系统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调解中心正式建立网络纠纷案件委托调解机制,社会反响积极。浙江、四川、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注重申请再审案件中的和解工作,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尝试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中对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予以表述,并对原判的明显错误予以纠正。

(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

2009年,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有关程序公开的规定,积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在审判工作全过程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地方法院网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平台作用,完善文书上网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信息,加大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公开力度,截至2009年底,已经有34263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和境内外媒体参加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开放与透明。

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密切相关。2009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

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9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分解落实了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20项具体任务。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基础。全国地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切实得到了贯彻落实。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甘肃、青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性文件。

(二)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独特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暨服务外包法律论坛,研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具体措施。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根据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从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四个方面,明确和完善了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特别是,该《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及时回应和澄清了当时社会上对于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是否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论。该《意见》不仅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企业和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受到了国内学界业界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全国地方法院纷纷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如,江苏、安徽、广西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本地自主创新提出具体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工商、海关等部门专题研讨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法律问题,推动企业从贴牌加工转向自主创新。福建省法院系统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形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和保护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座谈,深入行业了解情况,积极研讨司法对策。

(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

——明确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涉及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该类案件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确保统一裁判标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北京市有关法院切实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审判力量,使此类案件的统一审理有了良好开端。

——推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进行专题调研,批复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郑州、洛阳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规范和协调试点相关工作。

——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继续坚持技术类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数量的同时,按照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原则,积极开展中、基层法院跨区管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指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宜昌市、襄樊市、厦门市、泉州市、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跨地区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注重充分发挥中、基层法院离当事人最近、便于诉讼的优势,大力加强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截至2009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5个、41个、46个和41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92个。

(四)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努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

为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打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激发科技创新和自主品牌对催生新兴产业、创造社会需求、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0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做好专利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审理好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商标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指导,切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国地方法院也积极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突出本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色,分阶段加以贯彻落实。该项主题活动成为2009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亮点和重点之一,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

(五)加强对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应对,自觉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上海世博会举办的重要意义,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司法水平,为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对世博会可能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难题开展了前瞻性研究。作为世博会举办地的上海市三级法院,主动应对世博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在依法妥善快速地解决一些涉世博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注重延伸司法职能,全面服务和保障世博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8万元(约合2.64万美元),判处被告人谭天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约合1.47万美元),该案的裁判切实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世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为重点,组织全国法院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定指导性文件、发布案件年度报告、公布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开庭、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状况和未来举措,注重以司法案例这一生动的“活法”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各地法院的活动各具特色。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官与作家座谈会,山东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由社会各界参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贵州省、甘肃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走上街头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公益活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进行网络直播。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主要门户网站以及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的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持续的报道。

三、大力强化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努力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

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2009年,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努力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统一。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注意发挥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重要作用。2009年,在全国地方法院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下,就专利侵权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网络著作权案件审判等问题开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4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标准和证据要求等,回应了社会较为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1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于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做好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初稿)》和《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初稿)》,广泛、公开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和公布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上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注意通过司法文件、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的裁判批复等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审判实践问题,特别注重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为确保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正确实施,解决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有关案件管辖权集中至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地规范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工作,维护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为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正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通知》,明确了新旧专利法适用的衔接问题。为解决本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审理,浙江省、湖北省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侵犯音像著作权案件审理,山西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总结和提出了一些比较系统的指导性意见。各地法院还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和类似案件,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三)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创新审判指导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发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同时公布了50件典型案件,进一步宣传和弘扬了典型案件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首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该年度报告汇集了从2008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184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制度的一次全新尝试,对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地方法院也普遍注重对典型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理论分析和编辑出版,指导审判实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1994-2008上海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中英文对照本),受到国内外的好评。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调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支撑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理论创新,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理论,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学习,提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2009年,人民法院富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理论成果,形成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工作措施等形式实现成果转化。在地方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网络著作权、音像制品侵权损害赔偿、反垄断民事诉讼等专题调研,组织召开了互联网著作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反垄断民事诉讼课题研讨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等会议,组织“欧盟竞争法考察团”出访了英、比、德、卢四国,与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合作举办了“中美反垄断民事诉讼问题研讨班”,创办了《知识产权审判动态》,这些调研活动进一步深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有效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细化和统一。1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为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提供基础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理论平台作用,组织开展了各项研讨活动,并于4月19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该委员会的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基地。地方法院不断深化对审判规律的认识,根据当地实际和审判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了许多重要课题的调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活动,组织专门力量参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努力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鉴于中国法院和法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两名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选的“2009年度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

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

严格、公正、文明的知识产权司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2009年,人民法院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基础。

(一)着力夯实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建设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并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各级法院的立案、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等职能部门一般都指定了专门的合议庭或者法官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审判、执行。2009年,人民法院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切实解决一些地方知识产权审判庭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案件审判中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人员交流。各地法院注意发挥技术专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

(二)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建设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重点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问题研修班,对来自中、基层法院的240余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北京、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举办了类似培训班。

(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2009年,人民法院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各级法院注意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努力培养知识产权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作风。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授予孔祥俊等45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6名知识产权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充分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素养。

结束语

成绩属于过去,过去30年以及2009年的荣誉已经载入史册。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进入更为关键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国家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指导,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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