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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多家外商独资企业突然急于申请破产 逃废债务甩包袱应引起警惕

法制日报南京6月24日电 记者丁国锋 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今年5月份前后,先后接到3家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立案破产事宜,且多要求法院尽快予以受理,这一不正常的情况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高度警觉。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这些企业大多无大宗资产,厂方土地均为租赁使用,且有大量职工没有任何安置资产和方案,到法院申请破产,基本上是为了利用司法程序逃废债务,一旦法院予以受理,相关包袱就直接甩给法院和地方政府。基于这些原因,滨湖区法院目前暂时未予受理这3起案件,但相关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对法院和当地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据记者了解,这3家到法院申请破产的外资企业,小的债务有500多万元,大的则近3000万元,而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的企业在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资产结构上的特点则出现惊人的一致:土地、厂房均为租赁,基本无大宗的固定资产,仅有的固定资产就是一些生产设备和流水线,且大多已被抵押;企业流动资金,生产、经营陷于停顿;职工未获妥善安置,多次到地方政府上访,而企业负责人对此亦予放任,不管不问。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均为外商,由于身份特殊,对其人身控制还存在一定难度,有的身处境外,有的则难以见到本人,均是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丁国军法官介绍说,此类企业申请破产案呈现出潜在案件数量可能较大、申请立案前企业资产不正常转移现象较为严重、企业负责人“弃企隐匿”等趋势。

记者还了解到,滨湖区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破产企业则采取了将企业问题往政府推卸责任的方式,鼓动债权人和职工到政府上访和闹事,给当地政府维稳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法院还透露,在这些案件背后还有着律师协助企业逃废债务的情况。由此,法院呼吁政府加大外资企业投资监管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并通过加强事前防范、完善破产保障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和趋向严重。

有法律专家对此分析,如果是恶意逃废债务,特别是在设立、经营外资企业过程中涉及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涉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尽早介入,以避免这些不正常的违法经营行为蔓延,给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带来潜在的严重危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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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透露首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将出台

“2008年正式启动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日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不久将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上透露了此信息。

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各地富有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出席论坛,围绕外商投资企业法与行政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商事裁判、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万鄂湘介绍,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关注外资政策导向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执行力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我国法院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列入年度重点调研课题,2008年正式启动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进一步指出了一些有待探讨的领域: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二是加强对外商投资法律和公司法之间法律适用关系的研究;三是加强对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作机制的研究。

未经审批合同“未生效”

“涉外商事审判常常需要在司法权与行政权、依法裁判与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不断寻找结合点和平衡点。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滞后性给涉外商事审判带来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司法解释起草,试图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中间道路。该司法解释最近要出台,我本人十分期待,希望其能够为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裁判尺度和科学合理的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的一席话,可以大致看出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以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为例,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的过程中就很难把握好尺度,因为有的法院判有效,有的法院判无效,有的法院判未生效。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法院也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突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称,“如何在审理案件中既不僭越行政权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有效抑制违约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逃避民事责任又能够与外资行政管理合理衔接,成为涉外商事审判一大难题”。刘贵祥说,在早期合同效力二分法(有效与无效)下,应报批而未报批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显然不合于法理,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率先改变了此种做法,认为其属于未生效合同。随着“未生效”概念的确立,其越来越得到了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可,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肯定,认为未经审批的合同属于未生效而非无效合同。当然,“未生效”只是效力的一种中间状态,为结束这种状态,“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转为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未报批的合同固然不生效力,而经过审批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有效。刘贵祥说,如果经审批的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径行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撤销权人也可以直接行使撤销权,无须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隐名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确权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股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高晓力介绍,外资企业股权的取得与变动均应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判决中直接确认外资企业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也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高晓力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所提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也发现,有的地区,法院在审理个别的案件中,就外资企业的股权变更问题取得了审批机关的支持。审批机关明确表示,法院如果在民事判决中直接对外资企业的股权作出变更的,审批机关将随之变更审批。为了对现实中的这种做法给予肯定,司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会支持隐名股东提出确权之诉,这些条件应该同时包括:1,实际投资人已经实际投资;2,其他股东对实际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不持异议;3,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征得了审批机关的同意。

在不能被确认为外资企业股东的情况下,隐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实际投资者可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对于因借名、冒名产生的隐名投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权益的保护,这次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老股东是否同意问题适用公司法

外资企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也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难点问题,其原因主要来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与公司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而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2条则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上,前者规定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上,刘贵祥认为,应采折中做法。在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是全部同意问题上,应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在同意权与老股东购买权的关系问题上,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如何影响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呢?《实施细则》采取了无效说,公司法则未作具体规定。对此,刘贵祥认为,无效说并不合理。因为合同无效主要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侵害优先购买权仅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至于如何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可撤销说,二是相对无效说。刘贵祥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如采可撤销说,则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从而使得合同对当事人、对其他第三人也失去了约束力,既不符合保护特定第三人利益的目的,也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有违比例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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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406种商品取消出口退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我国将取消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其中,钢铁产品尤其是热轧首当其冲。中钢协副秘书长戚向东表示,国家有意通过该措施抑制钢铁产能过剩,主动减少贸易摩擦。

这406种商品从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六大类商品。

从数量看,钢铁产品首当其冲,有48个,包括了几乎所有的热轧产品以及部分中厚板、冷热轧窄带和型钢产品,冷轧产品只有1个。事实上,热轧、冷轧等产品即将取消出口退税的传言由来已久,钢铁企业一度相当紧张,因为热轧、冷轧是附加值较高的产品。

据悉,去年6月,因我国钢铁出口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国家出台政策给热轧等产品以出口退税。迄今为止,这一政策刚好出台一年左右。据了解,热轧钢铁产品出口退税为9%。

财政部税政司方面透露,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等信息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查询。具体执行时间,将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可主动减少贸易摩擦

>>专家分析

中国联合钢铁网分析师胡艳平介绍,热轧产品是我国钢材出口的主要品种,以4月为例,热轧产品占据钢材出口的1/3。今年以来,我国与贸易国的贸易摩擦不断,钢铁产品是首当其冲的摩擦对象。

对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戚向东表示,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一措施,一方面是国家不希望钢材大量出口,因为我国钢材的生产定位主要是满足国内需求,这样也可以主动减少贸易摩擦,而且通过抑制出口将反过来抑制国内产能过剩的情况,推动节能减排的进行。此外,他认为,目前国内外钢价差距逐渐拉大,出口退税的取消,或将推动国内钢材出口价格的上涨。(记者张艳 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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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积极推进维权维稳工作

在青岛市总工会的大力协助下,近期,青岛市外企协会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维权维稳工作,促进我市外资企业工会建设。

目前,青岛外企工会组建率达9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97%,充分发挥了工会的职能作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劳资双方沟通渠道畅通,职工思想较为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开展“双爱双评”活动,促进外企和谐发展。“双爱双评”活动以情感为纽带,将职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联结在一起,运用激励原理,最大限度地挖掘并张扬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巧妙地避免了劳资双方的矛盾碰撞,使得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更加主动,企业劳动关系也由此更加和谐稳定。如莱西泰光公司工会在公司行政支持下,坚持组织文体活动,做到天天有比赛,月月有活动,各种体育场地设施一应俱全,每月为当月生日的职工举行集体生日已经坚持了14年,从未间断,晚会上公司高层、工会主席与职工同台、同唱、同舞、同乐,大家都很欢迎。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五险签订率达到95%以上,每个职工都能得到发展的机会和受教育的权利,职工心顺了,素质提高了,与工会的心也更近了,劳动效率的提高又促进了企业效益不断增长。去年,公司不但成功抵御了金融危机,而且又扩大了自身生产规模,上缴税金8800万元,出口创汇1.6亿美元。

二是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充满活力”的新型劳动关系。如莱西市工会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契机,加强职工教育,认真组织外企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等活动;以“安康杯”竟赛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和企业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为企业安全生产、职工安全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开展多种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外企均建有“职工之家”,开发区工会针对一个区域内企业规模小,且相对集中,多数企业受场地限制,无法开展职工活动的情况,投资十几万元,创建了“中小企业联合活动中心,使区域内30多家中小企业的职工有了活动场所。该活动中心包括职工培训、图书阅览、音乐美术、棋牌、各种球类等,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是建有较完善的预警机制。各区(市)工会,均在外企工会组织系统外的社会各界、外企中方管理人员中聘请了预警信息员。当接到预警和调解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报告后,当地工会分管领导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尽最大能力做好协调、调解工作,化解劳资纠纷和停工罢工事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外企的正常生产。以平度市工会为例,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预警和调解小组,由企业工会主席和职工选派的1名职工代表、企业行政委派的1名代表组成,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小组组长。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工会主席1人担任预警和调解员。要求各基层工会干部应随时掌握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引起的重大劳资纠纷的隐患,无法消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再如市北区工会成功处置了家得宝闭店职工群体性纠纷,被誉为工会维权的成功案例。

下一步,协会将与市总工会密切合作,加强正面宣传,正面引导,建立劳资双方能够正常沟通的渠道。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在维护资方合法利益的同时,在外企职工中形成“有事找工会、”“工会是我家”的良好氛围。使外企职工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有尊严地劳动,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来源:青岛市外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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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浮动政策不会大幅度减少中国的贸易顺差

法国媒体(www.lesechos.fr)6月21日报道,大部分分析人士认为,中国重新允许人民币汇率浮动的政策并不意味着中国巨额外贸顺差将减少,宣布此项政策更大程度上是中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前缓解外界压力,避免遭到各方孤立的的一种政治姿态。目前,中国不仅是面对西方发达国家,而且还首次面临巴西、印度、墨西哥等新兴国家的压力,这些国家与中国一样也是依靠低廉劳动力以保持出口的优势。另一个姿态是,中国在长达4个月未购买每国国债后,3、4月份又重新购买了美国财政部的国债。

分析人士称,中国上周六宣布的政策调整,意味着下半年人民币可能将有3%-5%的升值。法国兴业银行分析师Gasnier认为,人民币升值,将使中国从进口价格更加低廉的西方品牌产品中受益,如德国的机电产品、加拿大、巴西和澳大利亚的原材料以及基础设施装备等。目前,中国政府最关心的似乎已不是以低估的人民币汇率鼓励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因为目前发达国家正深陷公共债务危机,中国对其出口增长潜力变得很小。

报道称,中国人民币的升值将不会导致其巨额贸易顺差下降。在2005-2008年间,人民币升值了21%,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却增长了39%。贸易政策研究中心专家Ikenson认为,在这期间,中国的出口商为保持竞争力,之所以能明显降低出口产品的人民币价格,主要是受益于他们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价格的下降。未来可以预计,中国人民币的升值,将不能或几乎不能阻止中国出口规模的继续增长。

来源:驻法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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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实际操作中的重点》讲座

2010年6月18日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青岛分所主任熊琳律师应青岛日本人会邀请在国敦大酒店以“劳务管理实际操作中的重点”为主题做了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的注意点》、《就业规则的注意点》、《人事管理及劳务对策》以及《关于现地法人经营的最新信息》等,获得了与会的80多家公司负责人的好评。

讲座演讲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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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预计中国经济将继续强劲增长

世界银行6月18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季报》指出,中国的经济近期略有放缓,但总体将继续保持强劲增长,预计2010年全年GDP增速为9.5%,2011年为8.5%。

《季报》认为,继去年的大规模刺激政策之后,今年以来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放缓,但在一定程度上被房地产投资的强劲增势所抵消。在有利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影响下,居民家庭消费保持了良好增长。主要指标和工业生产统计数据显示,尽管二季度增速依旧很快,但出现一定程度的温和放缓。

报告称,中国的出口量在走出2009年初的低谷后迅速回升。然而,由于进口激增和贸易条件恶化,贸易顺差进一步下降。通货膨胀有所抬头。

报告建议,中国政府当前应进一步实现整个宏观经济立场正常化以遏制主要的宏观经济风险,而不是盲目地继续实行经济刺激;在中期应致力于持续提高生产力,包括推进劳动力再分配,提升人力资本,鼓励创新等措施。此外,中国需要进一步改革以确保经济增长在社会、能源、环境各方面都具有可持续性。

来源:联合国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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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中国仍是国外产业转移的重点地区

20日在合肥召开的中国国际徽商大会徽商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中原说,最新一次对1500余家在华外资企业的调查显示,中国仍是国外产业转移的重要地区,而且未来转移的重点将是高端制造业、区域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

卢中原说,金融危机暴发后,一些制造业迁往中国周边国家引来广泛关注。最近的富士康事件后,又有舆论认为,随着劳动力成本提升,一些外资要将制造业转移出中国。但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中心的最新调查显示,事实并非如此。

这项针对1500家在华外资企业的调查显示,大多数外资企业仍然选择继续向中国大陆进行产业转移,而且转移的不是低端制造业,而是区域研发中心和高端制造业,以及为之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调查表明,外资企业之所以继续看好中国首要原因在于中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其次是中国的规模经济优势。这两大优势蕴藏巨大的成本降低潜力,可以抵消劳动力等成本增长。因此,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仍有巨大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仍然是世界产业分工链中重要的转移目的地。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应及时把握这一新情况。

卢中原还特别指出,在外资加大对中国研发、制造和服务业的三大重点转移背后,这些企业市场本土化、研发本土化和制造本土化也是三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这些本土化与过去外资将中国作为桥头堡向世界市场进军不同,新形势下外资的转移是完完全全奔着中国本土市场,一切面向中国的本土消费特点而来的。因此,这将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挑战,政府和本土企业亟待培育竞争优势以有效应对挑战。

卢中原说,到2020年,中国三产比重将超过二产,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占主导地位,区域产业布局合理化,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到45%。

卢中原说,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定量预测,到2015年,中国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应该是8%、47%、45%,二、三产大体持平。到2020年,一、二、三产的比重是6%、45%、49%,三产比重首次超过二产。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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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通过12部法律废止8部法律

20日公布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说,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12件法律案,废止了8部法律。

报告说,2009年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进行了分类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共通过12部法律案:食品安全法、国刑法修正案、保险法、邮政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统计法、人民武装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等。

废止的8部法律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光明日报)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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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引入劳动争议领域去年调解争议30万余件

法制网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周斌 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一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就调解劳动争议30万余件,为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人事关系领域带来的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为此,司法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劳动争议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介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健全各具特色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江苏省积极探索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领域,通过建立市县镇三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形式,大力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川省司法厅和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成立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发生在工商联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营、管理、劳资等涉企纠纷,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防激化工作;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发生一起因劳务外派人员意外死亡,未达成赔偿协议而引发数十人围堵企业的事件。辖区司法所立即派人前往调解。调解员首先设法稳定了双方的情绪,然后采取“分合、合分”的方法开展调解,既从法律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宣讲并寻找解救纠纷的依据,又从情理及社会习惯等方面开展工作,开导双方以和为贵,解决实际问题。经过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并在调解员的监督下履行,避免了一起可能由纠纷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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