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非全日制用工相关问答

Q:<非全日制用工>
我公司准备招聘一员工,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工作内容主要是在我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其按时完成即可。请问我公司与其签订什么类型劳动合同比较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A:因为该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因此,一般不适合与其订立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合同,贵公司可以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69条、71条等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有以下有利点:
(1)员工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订立口头协议;
(3)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终止用工时,贵公司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一般可以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70条、72条规定,贵公司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每日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有可能会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属全日制用工;
(2)不能约定试用期;
(3)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
(4)员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贵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作成日:201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