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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加速投资山东服务业

据新华社济南7月11日电 据山东省商务厅介绍,今年上半年外商加速投资山东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和商业外资增长明显,助推山东产业结构调整。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新批服务业外资项目276个,合同外资19.6亿美元,分别增长29.6%和97.3%,高于全省平均增幅6个和29个百分点。服务业合同外资占全省的31.4%,比去年同期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和商业合同外资分别为8.4亿美元和3.2亿美元,大幅增长180.7%和407.8%。

山东全省上半年共新批外商投资项目760个,总投资111亿美元,合同外资62.4亿美元,主要外资来源地全面增长。山东省商务厅介绍说,山东区域发展战略促进作用初显。半岛蓝色经济区合同外资占全省的72.2%;黄河三角洲地区滨州、东营市新增合同外资分别增长3.2倍和2.3倍。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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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次认定外国技能生“过劳死”

多数外籍遗属不知申请“过劳死”

2005年12月,蒋晓东以研修生身份从江苏到日本茨城县潮来市一家金属加工厂学习电镀技能。根据日本的外国人研修制度,研修生一年后转为技能实习生,最高时薪780日元(约合60元人民币)。据蒋晓东家属的代理律师介绍,在其成为实习生后,每月加班经常在150小时以上,2007年甚至还有加班时间超过180小时的月份,而休息日仅有两天。2008年6月6日,蒋晓东因心力衰竭死在员工宿舍,终年31岁。

蒋晓东死后,其遗属方面认为蒋的死因为“过劳”,并在去年8月向茨城县鹿屿劳动基准监督署(以下简称“劳基署”)提出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因为外国研修生过劳死问题而提出工伤事故认定申请,这在日本属于首例。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后,7月2日,茨城县鹿屿劳基署最终认定蒋晓东的死因确系“过劳死”,属于劳动灾害。这是日本首次认定外国实习生在工伤事故中过劳死。

据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统计,最多的一年(2008年)共计有34名外国研修生、实习生在日死亡。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介绍说,联络会曾接到过不少关于此类过劳死的咨询,但是因为遗属不在日本,无法了解工作实情,所以大部分最终都不了了之。其实,还有些可能了解工作实情,但因不知道如何申请过劳死,继而要求过劳死赔偿,所以被迫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在2008年因工作事故和疾病而死亡的34名外国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中,有16人是因脑梗塞或心脏病死亡。而据联络会介绍,除蒋之外,其余15人的遗属均未能与之取得联系。

厂方伪造出勤卡月加班在100小时以上

据日本NHK电视台报道,蒋晓东生前曾向妻子流露过,在日本加班很多、身体吃不消之类的话。共同社报道指出,蒋晓东的遗属在其遗物中偶然发现了他的出勤卡,才掌握了蒋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随后遗属又通过其在日本留学的亲戚,费尽周折才找到外国人研修生问题律师联络会的律师进行代理。2009年8月,代理律师向鹿屿劳基署提出认定过劳死的申请。

蒋晓东的遗属在向水户地方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时,日方公司提供的出勤卡上记录每天快8点才上班,下午6点左右下班,每月加班时间不到20小时,与遗属方主张的数字相差甚远。但与蒋一起赴日的工友却证实,他们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属家常便饭,而且有时还没有加班费。据此,代理律师认为,厂方“是想隐瞒劳动时间过长的事实”。根据劳基署的调查,认为厂方提供的并非原始的出勤卡,系后来伪造,认定蒋死亡前一个月时间加班在100小时以上,符合过劳死的条件。

就此,厂方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恶意伪造出勤卡,还说工厂订单多的时候,加班是会长一些,但蒋晓东死亡之前的2008年4月份进行了体检,没有发现问题,死亡前一天还在正常工作,因此厂方不认为蒋是过劳死。而且,长时间劳动也是蒋为了多赚些钱,主动要求的。目前,该负责人因拖欠加班费等涉嫌违反《劳动基本法》已被检方调查。

在日“过劳死”申请要分六步走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代汉语中的“过劳死”一词其实就是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就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发音。1988年日本“压力疾病工伤研究会”开设了“过劳死110热线”后,过劳死一词在日本开始被广泛使用。而所谓的“过劳死”,在日本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另外,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

据“过劳死110热线”人士介绍,根据规定,日本劳动者过劳死保险赔偿申请程序可分为六个步骤。首先是向所在市的劳基署提出申请,如果得到认可即可获得劳保赔偿。在申请未获准的情况下则需在获得通知60天内,向所在都道府县(省级)劳动基准局工伤保险审查官提出行政复议。若仍未获准,那第三步则要向国家劳动保险审查会再次提出复议请求。

在3个月内没有结果或者仍未获准的情况下,就要走行政诉讼的道路了。官司可以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当然也可以在提出保险申请的同时,直接走民事诉讼的道路,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如果获得保险赔付的申请未被确认,民事诉讼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死者家属在民事诉讼之前已经获得了保险赔付,法院在判决企业民事赔偿的金额时也要做适当下调。具体到蒋晓东过劳死一案,其在鹿屿劳基署即已获得认定,下面赔偿金如何补偿问题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赔偿金计算加班时间长短成关键

按照惯例,一般是由劳基署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计算出具体的保险赔付金额。依据该法,遗属可以一次性获得300万日元遗属特别支付金,另外有权主张赔偿的遗属(包括配偶、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60岁以上的父母及其他死者生前的被扶养人),根据人数每年可以获得153天至245天的死者生前的日平均工资作为年度补偿金。而在丧葬费方面,遗属也可以获得60天日平均工资或31.5万日元加30天日平均工资,两者取其数额大者。

这里所说的“日平均工资”,是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为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除以3个月内的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平均数。据鹿屿劳基署认定,厂方支付的加班费平均每小时只有400日元,存在拖欠加班费的现象。如果计算死亡前3个月应得工资,应该按补齐加班费后的数字计算。

为什么加班时间的长短成为此案定性的关键?早在1995年,日本就修改了《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下称《标准》),提出了“心脑疾病工伤”的概念,并将此法规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法律依据。其后,日本政府于2001年12月再次修改《标准》,对构成过劳死的工伤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标准中,对于过劳死的病因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认定过劳死的疾病有脑血管方面的脑出血、蛛网膜下出血、中风、高血压性脑病和心脏方面的心肌梗塞、狭心症、心脏骤停和剥离性大动脉瘤。

《标准》认为,超负荷劳动可以引起、加剧心脑血管疾病。所谓超负荷,不仅指发病近期的工作情况,还需考虑长期疲劳的积累。认定工作是否过重,应具体、客观,综合考虑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工作样式、精神状态等因素。

日本“过劳死”认定率尚不足40%

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在确定死亡病情为上述疾病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认定为过劳死:一是发病前一天工作上遭遇突发事件的。所谓突发事件,是指引起极度紧张、兴奋、恐怖、惊讶等精神压力的不可预测事件;突发超负荷工作;工作环境巨大变化等。

二是发病前一周内经历过过重劳动的。具体考虑因素有劳动时间的长度,是否有不规则出勤、频繁出差、深夜出勤、温度噪音时差等工作环境变化、从事造成精神紧张的业务等情况。

三是发病前长期(6个月左右)从事繁重劳动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劳动时间长度,当发病前一个月加班时间在100小时以上或发病前2个月至6个月每月平均加班时间在80小时以上,可以认定过劳死。劳基署认定蒋晓东过劳死的依据也是基于此,证明死亡前一个月内的加班时间超过了100小时是本案的关键。

据厚生劳动省统计,自1995年日本修改《心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以来,日本每年认定过劳死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1年再次修改标准后,每年认定过劳死的人数均在300人左右(数据不包括公务员过劳死,下同),过劳自杀的年认定人数近五年也都在百人以上。但是即便这样,日本本国劳动者过劳死认定率仍不足40%,而且日本过劳死辩护团全国联络会议代表干事冈村亲宜曾表示,还有很多过劳死并没有提出申请。通过“过劳死110热线”所获信息推测,日本每年仅因工作原因罹患抑郁症而自杀的人就在5000人左右,远远大于每年提出申请的百十人的水平。

蒋晓东“过劳死”并非个案只是冰山一角

外国研修生、实习生被认定“过劳死”在蒋晓东之前更是没有先例。熟悉研修生制度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肯定有不少研修生、实习生劳动时间过长,得病去世的人也不少,“蒋晓东过劳死只是冰山一角”。

据7月5日厚生劳动省最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27名外国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在日本死亡,仅次于2008年。研修生大多数在20至30岁之间,2009年死亡的27人中,有9人是因为心脑疾病,3人死于自杀,根据《标准》这些都有过劳死的可能,此外还有交通事故、受伤等原因死亡的。从国别看,中国人最多,死亡21人。法务省统计,2009年有360家违犯研修生制度的企业和团体接受了处理。

厚生劳动省称,出现如此多的死者,会严肃对待这个问题。要落实对策,做好指导,避免此类情况再度发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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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山东的影响需引起重视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最大的省份是山东省,直接经济损失164亿美元。

山东之所以深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山东商品的主要海外市场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是对我国商品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最主要的发源地,其特点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间早、限制措施多、实施程度严厉。二是山东的出口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出口在山东出口贸易中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与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是技术贸易措施更易发生的区域。三是山东出口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价格低,比如作为最大出口商品的纺织服装类在遭遇技术措施时历来首当其冲。

技术性贸易措施继续被认为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主要障碍。对此,提醒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变被动为主动,确保我省产品出口的稳定发展。

一是以构建大合作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环保等部门加强联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应建立起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专家组成的具有良好协作、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一体化的联动机制,统一协调、监管我省进出口商品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决策应对、反馈实施。提出预警防范或紧急控制的措施,启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程序,进行有效应对和实时处理,以确保对我省产品出口及生产、加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是以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为突破口,健全完善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等加强对国外技术措施的研究,特别是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技术法规的研究,及时收集、整理和跟踪各国实施的TBT信息,对国外正在制定和现行的对我出口造成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特别要加强对WTO成员的TBT和SPS通报的评议工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及时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能够做到事前积极应对,突破限制和扩大出口。

三是以推行认证认可制度为主线,发挥检验检疫技术检测的作用。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协调和管理,通过整合和有效协调职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运转灵活、高效快捷、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支持企业获得国外权威机构的产品认证。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健全完善以导师制的科研攻关队伍,联合科研院所进行技术攻关,确保“检得出、检得全、检得准”。各级政府及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出口产品的结构分布,有规划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在财政、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重点扶持。积极参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测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定多边性质和双边性质的互认协议,为应对技术贸易措施提供强有力地技术支撑。

四是健全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山东外贸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检验检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业协会等部门要积极沟通,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尤其是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引导企业加快培养和引进复合型专业人才,并对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出台财政、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行生产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引进国际新技术,开展技术创新,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引导企业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采用产品向多个国家出口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国际化经营。检验检疫、行业协会等应充分发挥作用,帮扶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按照进口国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等,通过多项措施的实施,规避技术措施,促进外贸经济稳步发展。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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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胜诉

青岛某日资企业有一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下半年提出辞职后,于近期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共计8万余元。

我所接受客户委托后,根据以往的实务经验,指导客户准备、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积极应诉。经过两次庭审,最终我所客户的主张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全部支持,驳回了该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仲裁请求。

目前随着各种劳动法规的出台,劳动争议越来越突出。我所根据日系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劳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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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严查拖欠克扣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行为

新华网天津7月13日电(邹兰、晁振源)来自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消息说,到七月底,天津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情况及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福利待遇规定情况,特别是发放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情况等。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天津市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特别是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据介绍,天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限期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无理阻挠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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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 网购纠纷可以直接网上投诉

法制日报南京7月12日电 记者丁国锋 习生沈静喆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后,7月9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开通“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据悉,该网站设有各地动态、消费向导、政策法规、申诉咨询、互动专区和经营性网站主体查询6个栏目。而一旦发生网购纠纷,江苏省内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前往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还可以登录“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统计,江苏省去年网上购物投诉达到1172件,比上年增加了41.03%。据了解,“江苏工商网络商品监管服务网”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结合传统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和网络商品交易申诉处理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

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监管服务网的开通不仅为网络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及众多网站提供了一个集沟通、交流、咨询和互动为一体的网络平台;工商部门还将通过这个平台接受网上购物投诉、进行网上巡查、发布消费警示及自动搜索网页上的违法内容等,进一步规范省内网络交易秩序,提升网络监管的效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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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等制度试验8年拟推广权威人士透露 遏制刑讯逼供侦讯程序改革或将写入刑诉法

“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在第三阶段的试验,形成了总结报告,准备向更大的范围推广。”

作为“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的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02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启动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获得批准立项,8年来的试验,已经为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积聚了丰富而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一阶段试验首次讯问律师在场

2002年7月,“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示范(试验)”项目被批准立项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组立即着手选择试点单位,经与深圳市某公安局多次接洽协商后,一切似乎不成问题。但当课题组最后赶赴深圳准备敲定试点计划时,曾经表示支持的公安局长突然变卦,致使6次带队前往深圳的樊崇义吃了“闭门羹”,最终被对方拒绝。

“碰壁了,没办法,课题组去了,人家不搞,我不能带队回北京吧。”回想当年那一刻的尴尬,樊崇义笑着说当时确实很意外,随后他带队去了珠海。

2002年9月12日,时任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杨金华热情接待了樊崇义及4名刑诉法专业博士生,慨然允诺樊崇义把试验项目放在该院。杨金华召集反贪局侦查人员由课题组进行培训,制定试验计划。为保证律师及时到场,恪守职责,珠海市律师协会选拔了70多名律师进行培训,并制定了专门的工作细则,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起初,课题组在珠海市检察院进行试验时遭到强烈质疑,办案检察官们提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律师是什么身份”等等问题。在珠海市检察院院领导的支持下,课题组分为三个组,完成了该院3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试验者看到:

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文明办案,没有因律师在场参加讯问而影响正常讯问活动;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解,没有因律师在场而抗拒交代;律师在场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也见证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验“升级”讯问全程律师在场

“犯罪嫌疑人选择律师到场后,我有所顾虑。”作为改革试验的另一家试点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一名资深刑警在参与律师在场制度试验之初,坦率承认心存疑虑:“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会不会让其对抗侦查人员的胆子更大,不老实交代?”

记者从课题组在海淀分局第一期试验的总结材料中看到:2003年1月13日至8月20日,课题组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了普通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的试验工作。在190余天试验期里,课题组共对220件近30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验,还对部分案件进行了现场录音录像。

经过这次试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金志海发现,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不再一味地想尽各种办法获取口供,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

据了解,试验期间,海淀分局还办理了“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理的案件。

据樊崇义回忆,经过190余天的合作,课题组与海淀分局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致认识———突破第一次讯问的限制,在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都安排律师在场,直至侦查终结。

这一突破,意味着试验推进到更深层次。

第二期试验始于2004年5月24日,终结于9月28日,历时4个月。在此期间,课题组共对21名犯罪嫌疑人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刑事拘留)后第一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起,每次讯问都安排律师在场参加,先后共进行了47场讯问。

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说,以往部分民警对口供过分依赖,不注意对侦查智慧的钻研和投入,不文明讯问,甚至容易出现引供、诱供的现象。试验期间,我们发现,以前“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明显落伍,已经到了该摒弃废用的地步了。

课题组从海淀分局的试验中得到了如下启示:

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是可以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的;对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基本上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会有积极的意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涉嫌智能性、经济型犯罪的人都欢迎律师在场参加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讯问;律师在场在一定程序上延长了办案进度,最后,诉讼成本有所增加;非常有价值的是,在遏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口供质量的滑坡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

第二阶段试验录音录像遏制刑讯逼供

根据第一阶段试验的总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律师在场,对遏制刑讯逼供有积极意义。而多年以来,课题组的专家持续关注着轰动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南胥敬祥案,这些重大冤假错案莫不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正是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在安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共同特点,既没有律师到场介入,也没有录音、录像记录和再现,课题组注意到由此衍生出两个突出现象:

一是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以后,往往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一是提出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

为此,在讯问过程律师在场试验的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再次立项,加入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试验)项目,把以往讯问犯罪嫌疑人仅有律师在场一种试验扩展到全程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种试验方式。

记者获悉,课题组在第二阶段的试验从2005年4月中旬正式开始至同年11月底结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被选为试点单位。

“以前侦查人员在既是办公室又是审讯室的封闭空间里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外人干扰,讯问完全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民警刘海平说,在试验中,他所在单位参与试验的办案民警与过去有了明显变化。面对镜头,以往不规范、不文明、问话随便、行为不得体的情形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课题组搜集了试验过程中各方的反映,形成了第二阶段总结专著《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其中有这样的表述:

“我们发现侦查人员在总体上对试验持肯定态度,并对改革讯问方式有积极的认识。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表示,面对律师在场、录音、录像条件下的讯问,他们起初确实有些紧张,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就逐渐适应,给他们带来最大的转变是,首先在讯问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其次在讯问中要摆事实、讲道理,文明讯问;再次,促使他们在讯问技巧和讯问谋略上多动脑筋,多下功夫。”

“可以说,律师们对于改革现行讯问方式几乎是百分之百赞成和支持,这与他们担任的诉讼角色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直接相关的。”

“犯罪嫌疑人反映,在试验中,他们消除了怕挨打的恐慌感,能够以正常心态面对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参加试验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翻供,对讯问的侦查人员和方式未提出异议。”

在这部长达486页的专著中,记者看到诸多数字统计、图表分析、分类调查。课题组在总结时提出了继续试验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所在:

它将极大地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探索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途径或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合法权益的保障;它将极大地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进而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使刑事审前程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特别是对逐步消除口供主义产生重要影响;它必将在整体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公正的实现。

试验终极目标力促“三项制度”写入刑诉法

“我们在去年年底完成了第三阶段的立项调研任务,最高兴的是,不久前刚刚出台的两个《规定》纳入了我们的调研成果。”樊崇义说,有关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项制度”第三阶段试验的立项调研自2008年6月开始至2009年12月底结束,这一阶段重点调研“三项制度”如何在全国推广,实施细则如何制定,甚至细化到培训教材、资金解决方案等情况的解决。

据了解,去年3月,樊崇义带领12名博士研究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前往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宁波市、武汉市汉阳区、广州市海珠区、云南省普洱市等5个检察院,对实施“三项制度”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今年1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递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广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的请求报告》。这份报告提出,“5家检察院实行‘三项制度’的经验材料已经形成,各院分别创建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尤其是对试验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证据效力、技术更新、配套设施、录音录像制品的保存与保管等等,对推动相关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的想法是,明年刑诉法修改时将这三个制度写进法典。”樊崇义对记者说,“加上前期准备的时间这个项目搞了9年,为什么还要坚持下去,因为它将成为推进国家办案文明、司法进步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和举措,我对此充满信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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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亟待立法跟进

在过去的一周里,热,无疑是人们提及最多的一个词。

6月20日至7月2日,中央气象台连续13天发布高温蓝色预警,并于7月6日首次将高温预警等级升级为橙色预警。北京中南部、河北中南部、山东西北部、河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左右。

热!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更热!随着高温变成一种灾害,人们对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也迅速升温,法律无疑是能够给予他们的最大保护。

可是,唯一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暂行50年,高温立法何时能跟进?

全国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

7月5日,根据北京市气象台监测统计,南郊观象台最高气温定格在40.6℃,打破59年来北京7月上旬同期最高温纪录。其中,建国门的古观象台是最热点,达到43.8℃。

从7月2日起,京城35℃以上的高温鸣枪起跑,36℃、37℃、39℃……高温预警升级为橙色信号,打破了历史同期连续高温日最长纪录。

不止北京,全国各地大都饱受高温之苦。7月5日14时,新疆东北部、内蒙古西部、陕西关中地区、华北中东部、江南中南部和华南南部出现大范围35℃以上的高温天气。河北全省10多个县市气温超过40℃。

据统计,从6月1日至7月4日,东北、华北、新疆、长江流域和华南等地区共有162个站日最高气温达到极端事件标准,其中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新疆的34个站突破历史极值。

各地气象部门的“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不断响起,连我国最北端的漠河也出现了39℃创纪录高温。

气温持续走高,催热了中国“宅消费”。很多人都“宅”在家里,吃饭叫外卖,购物用快递,吃、喝、购物,甚至连工作都在家里搞定,就为享受空调带来的凉爽而远离室外高温。然而,毕竟还有大批劳动者要“战高温斗酷暑”,如何给他们带来一丝凉意?这些天,各地的高温津贴标准纷纷出台。

14省份公布高温津贴标准

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北京高温津贴标准将进行调整。根据新标准,高温津贴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一番。

在此前后,有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中,江苏、浙江和湖南补贴最高,为160元。从发放时间来看,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上海、浙江和山东发放4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一般来讲,各地气候条件不同,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不一样。比如广州,夏季时间持续比较长,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也比较长。

高温津贴标准是有了,但实际上,这个津贴并不能换来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业内人士表示,劳动者本身更需要的是高温停工,应该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当气温到达一定程度时,劳动者应该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立法须提上议事日程

在敬佩奋战在烈日酷暑下的劳动者可贵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始终在脑海显现:以血肉之躯与严酷的自然环境做斗争是否科学?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

目前,各地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颁布于1960年,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

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束手无措,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办法至今已有50岁高龄,却仍在“暂行”。50年来,社会变化可谓巨大。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我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面对持续的高温灾害,“年事已高”的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高温席卷,立法重提。人们不禁要问,高温防护方面的权威立法,何时跟进?有关人士呼吁,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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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2010年上半年我国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同时,着力提高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积极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均衡投放。总体看,货币信贷增速有所回落,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巩固了国民经济向好势头。

一、广义货币增长18.5%

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67.39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2.5和9.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24.06万亿元,同比增长24.6%,增幅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5.3和7.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3.89万亿元,同比增长15.7%。上半年净投放现金658亿元,同比多投放1236亿元(去年同期为净回笼578亿元)。

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63万亿元

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47.4万亿元,同比增长19.2%,上半年本外币贷款增加4.84万亿元,同比少增2.8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44.61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3.3和13.5个百分点。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4.63万亿元,同比少增2.74万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1.7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329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2.9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36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75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6524亿元。6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6034亿元,同比少增9270亿元。外币贷款余额4117亿美元,同比增长39.4%,上半年外币贷款增加323亿美元。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加7.63万亿元

6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68.85万亿元,同比增长18.6%;上半年本外币存款增加7.65万亿元,同比少增2.43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67.41万亿元,同比增长19%,比上月和上年末分别低2和9.2个百分点。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7.63万亿元,同比少增2.35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2.76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94万亿元,财政存款增加9707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33万亿元,同比少增6647亿元。外币存款余额2127亿美元,同比增长2.2%,上半年外币存款增加40亿美元。

四、银行间市场交易活跃,市场利率上升

上半年银行间市场人民币交易累计成交74.0万亿元,日均成交6065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3.4%。

6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31%,比上月和上年12月份分别上升0.64和1.06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38%,比上月和上年12月份分别上升0.67和1.12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增长15.1%

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4543亿美元,同比增长15.1%。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7909元人民币。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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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财经》记者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获悉,7月6日,攸关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并有望于年内正式施行。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中的主管地位,从程序和手段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该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必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出口的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将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此外,记者自质检总局了解到,中国食品安全检验将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办法》规定,进出口食品中如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疫情,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进出口资质管理的利益格局之中。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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