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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者并非办卡人 检察官建议银行追偿未果方可追究办卡人刑责

谁的钱包里没有几张信用卡。但是,倘若你把信用卡借给朋友或亲属使用,由此产生的恶意透支谁该来承担责任?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披露,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共用或互相借用信用卡的情况越来越多。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朝阳区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28件29人,均为恶意透支型犯罪,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3.4%,其中有5起案件属于合法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涉及夫妻、父子、甥舅、朋友4类关系。

由此引发的刑法适用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朝阳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包晓勇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各地的处理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按共同犯罪追诉,有的追究了办卡人,有的只追究了使用人。”

2010年9月,长春市公安局将一起存在合法办卡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情形的信用卡诈骗案移送至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二人涉嫌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

由于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该案被提交至该院检委会。检委会成员虽然对案件定性仍存较大分歧,但最终决定追究合法办卡人的刑事责任,对实际使用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196条的规定,只有“持卡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持卡人”的理解就是指在办理信用卡时,提供身份信息的人。

包晓勇说,实践中,办卡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办卡人主动将卡交予他人使用;办卡人受使用人指使,办卡后将卡交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即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应当按照刑法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处理。但是,对前两种情形的使用人如何定性认识并不统一。

在前不久召开的朝阳区检察院案例研究会上,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提交与会专家讨论,但最终也未形成结论。

有专家支持朝阳区检察院的决定,认为应追究办卡人的刑事责任,因为符合“持卡人”的主体资格,而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有专家指出,应对“持卡人”作扩大解释,追究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否则就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怀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应当追求节约诉讼资源,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效统一。公检法以及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基于这样的考虑,朝阳区检察院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认为,应对现有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即在启动刑罚处罚权之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具体说来就是,对这种特殊类型的恶意透支行为,银行应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追偿欠款。若是办卡人仍拒不归还欠款的,应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卡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对实际使用人进行债务追偿。

包晓勇解释说,国家应该在保护金融秩序以及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不能失之偏颇。办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发生债务纠纷,应首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应随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在办卡人与使用人之间,也应该是债权债务关系。”包晓勇说,办卡人完全可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对实际使用人进行债的追索。另外,实际使用人在刑法上主体不适格,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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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 夏耕分晤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一行

25日上午,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群,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分别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会见了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一行。

李群首先对遭受地震海啸灾害影响的日本人民表示诚挚的慰问,并衷心祝愿灾区人民早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他说,中日是友好邻邦,近年来青岛与日本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硕果累累。当前,青岛正紧抓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全力以赴抓好“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相信双方未来的合作前景将更加广阔。青岛将继续做好日本在青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双方在更多领域的务实合作,共同为增进中日两国友谊作出应有的贡献。

丹羽宇一郎说,3月11日地震海啸使日本遭受了巨大灾难,青岛政府和人民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对此表示由衷的感谢。青岛是与日本交流最密切的中国城市,希望通过此访进一步增进双方了解,不断深化交流合作。

据了解,此次系丹羽大使就任以来首次正式访问我市,部分日本企业代表陪同大使访青。

日本驻青总领事馆总领事斋藤法雄,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鲁明会见时在座。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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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问题

Q:<医疗期相关>
如公司依照合法程序对于医疗期的“申请条件及取得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使用医疗期时的最低天数限制、指定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期的次数等,是否合法呢?

A:《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无权对其内容包括其中的词语的概念、范围进行解释、规定。
贵公司关心的有关医疗期时间长短问题,根据原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的法规规章,只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医疗期的约定与法定标准相同,或长于法定的,才是合法、有效的。
有关医疗机构的选择问题,因为各地的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特别是职工患的病情也会各不相同,如果公司规定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某一医疗机构,无疑是限制了职工就医的选择权利,也有可能会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任何等级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生,都会严格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其他规章进行诊断和治疗,职工为了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会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企业对此不应予以限制。
另外,公司如果对员工的疾病诊断或者医疗期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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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调解案件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再就业劳动合同亦有效

本报德州5月22日电 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郑春笋 下岗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为依据,确认了再就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据了解,王云现年42岁,原是齐河县地毯厂女工,因原单位经营欠佳一直下岗。2000年10月,她应聘到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2010年4月,一个偶然机会,她发现瑞普生化公司一直没有给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于是,她书面提出解除与瑞普生化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遭到瑞普生化公司的拒绝后,王云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却裁决驳回王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王云与瑞普生化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010年6月底,王云向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与齐河地毯厂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我已经下岗,与原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云下岗后到瑞普生化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前她与齐河地毯厂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或变更,因此,她与瑞普生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

王云不服判决向德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德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不久前,德州市中院主持调解、确认了双方的调解协议。据协议,瑞普生化公司给付王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社会社会保险金共计2万元,同时,王云在瑞普生化公司工作期间各种社会保险金由其自行缴纳,双方无其他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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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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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与劳动仲裁认定不同

在体检出色盲被江苏徐工集团下属徐州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辞退后,安徽小伙林朗(化名)在经历了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和劳动仲裁之后,再次诉至法院。5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反就业歧视为何遭遇如此漫长的程序?

遭遇劳动仲裁前置

安徽小伙林朗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9届毕业生。2010年3月,他参加了徐工集团的招聘会,与其下属的徐工铁路装备公司签订了就业意向书及三方就业协议,并约定7月份正式入职。2010年5月,林朗到公司开始实习,随后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发现是色盲。公司于是向他出具了解约函。

2010年8月11日,林朗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经济损失。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裁定认为本案系“因存在就业歧视而导致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产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须先行劳动仲裁,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林朗随后提起上诉。徐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就业意向书,且公司安排了实习,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适用就业促进法。因林朗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上诉被驳回。

无奈之下,2011年1月,林朗向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认为林朗在签订就业意向书和三方就业协议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不符合就业条件,在校期间实习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驳回了林朗的仲裁请求。

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针对同一事实做出了相反的认定让林朗无所适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朗只好再次起诉到鼓楼区法院。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争议焦点

在第二次提起的诉讼中,林朗认为公司与自己的解约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庭审中,徐工铁路装备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只是就业意向,非劳动合同。被告还提供了林朗的体检表,证明解约原因为林朗是色盲。体检单还显示,色盲的职业限制为“驾驶员”。同时,该公司认为,林朗既然已经在解约函上签字,表明他自愿同意解约。

法庭认为案件的焦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建立,被告的解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色盲是否符合被告设定的岗位要求。法庭要求林朗补充毕业证书等资料,以确定其毕业时间。

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和依据就业促进法直接向法院诉讼,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反歧视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就业歧视与劳动争议有着本质的不同,就业歧视纠纷是基于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所产生的纠纷,而劳动争议则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他说,就业歧视案须先行劳动仲裁,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有限,时间成本也大为增加。

但他认为,不管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林朗因色盲被辞退都构成就业歧视。

色盲患者平等就业权更易受侵害

记者从国内知名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获悉,就业歧视案件需前置劳动仲裁的案件正逐年减少,在其每年50多起的就业歧视案件中目前只有几起,大部分都是直接适用就业促进法。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表示,目前民事案件中没有就业歧视的案由,因此法院案由立的有点乱,有的法院干脆就不立了,保护平等就业权需要更明确的规定。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黄溢智告诉记者,中国目前大约有4000万色盲患者。色盲歧视案曝光后,有大量色盲患者联系到他们,希望帮助维权。但与乙肝歧视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不同,色盲歧视尚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往往想当然地认定色盲会影响工作,从而更容易侵害色盲患者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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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之间公民之间知识产权纠纷数量高速增长

法制网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胡建辉 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针对去年全年共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0.59%,而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案同比下降了20%左右两个数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近两年的情况看,涉外纠纷还在增加,但是更值得关注的是国内企业之间、公民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在高速增长。

他说,这表明以下几点:第一,国内企业和权利人认识到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财富的价值,给予重视,出现纠纷时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企业和创新者越来越多。从某种程度来讲,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是一个好事,这反映出社会公众、企业界、创新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意识在提升。第二,说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审理力度。第三,涉港澳台、包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数量在减少,这体现出中国政府,也包括我们的执法机关,对于中国的产品、中国的服务出口给予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都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来,取得了很大成效。

他最后强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财产权。无论是商标、版权、专利权或者其他的权利,大家都一定要重视它的价值。国家司法机关提供维权的途径,但是真正要维权,还是需要权利人主动出击,坚定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的震慑,全社会特别是权利人都要高度重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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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案今审议 媒体称”起征点”或调为3000元

中新网4月20日电(财经频道 郑祥琥)今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据此间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税率结构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起征点”可能调为3000

本轮个税法修订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也即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我国现行的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是2000元。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用每月的工资所得先减去“三险一金”,再减去2000元的起征额度,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得到应缴的税款。

据悉,此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曾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调为2000元。

本次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即起征点)的调整,在过去几个月中,产生了多种传闻。有认为2500元,也有认为是3000元。今年两会期间,更有多位两会代表呼吁将起征点调为5000元。

而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据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从几个权威途径获得的消息来看,起征点调为3000元应该是较为可信的。

累进税率由9级调为7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一共9级。第一级是扣除起征点后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是扣除起征点后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对应10%的税率;第三级是扣除起征点后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对应税率为15%。以此类推,最后一级是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其对应税率达45%。

而本次个税法修订,将会改革9级累进税率。据中新网财经频道从权威部门获悉,本次个税法修订可能会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可能会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至于级次调整的详细方案,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消息,还有待权威部门公布。

有专家估算,受提高起征点与税率调整等影响,最终可能会使国家个税收入减少1200亿元左右。而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约4800亿元。显然本次个税法修订完成后,将使得国家的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相应地会造成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应对。

二审若获通过最快下半年实施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后,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中新网财经频道)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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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公布“复兴基本法案”草案

新华网东京4月18日电 日本政府18日公布了关于日本大地震的“复兴基本法案”草案,这项草案将提交给国会讨论。

根据这一草案,日本将在内阁设置以菅直人首相为本部长的“东日本大震灾复兴对策本部”,另外还将设立专门讨论福岛第一核电站周边地区重建的机构。

日本政府和执政党民主党希望这份草案能够获得自民党等在野党的认可,以便有关各党共同向国会提出该草案,并在5月上旬建立起重建体制。

此次地震损失巨大,波及范围很广,对日本全国都产生了影响。因此,草案强调,灾区复兴“将超越单纯的重建,通过集中利用政府和民间的智慧,采取根本的措施”。草案提出,在尊重灾区居民意见的同时,也将对当地政府工作提供支持。

讨论福岛第一核电站周边地区重建措施的机构将由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并与首相咨询机构“复兴构想会议”合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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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修订 醉驾直接吊销驾照五年不得重考

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草案明显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拟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专家表示,本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主要是考虑到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好地有效惩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 一律吊销驾照

新修订的刑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行规定
暂扣驾照6个月以下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草案
直接吊销驾照

专家表示,刑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应该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或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醉驾将被直接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将终生禁驾。

酒驾 处罚金额涨4倍

专家透露,草案还将加大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现行规定
罚款200到500元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除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外,还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随着醉酒驾车事件的猛增,社会上,很多学者将醉驾事件的飙升归咎于法律对之处罚力度太轻,犯罪成本太小。

●草案
拟从1000元起罚

据悉,本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将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至少涨4倍”,即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

另外,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暂扣驾照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据悉,本次修改或将改为“6个月”,第二次饮酒驾车或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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