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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安全事故最高可罚两千万元

12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开始施行。每个寄养家庭最多能寄养几名儿童?企业安全事故最高会被罚多少钱?哪些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从重处罚?这些都在新规中得到明确。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

12月1日,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7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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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大服装企业知识产权官司尘埃落定

    我国两大服装企业——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历时两年多的一宗知识产权官司近日尘埃落定。

   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在山东海阳举行。大哥大公司入选为海阳2012年“亚沙会”正装制服的赞助商,制作工作人员制服、官员唐装、礼仪服装及驾驶员服装等。2012年4月,在福建的三六一度公司被发现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大哥大公司设计的“亚沙会”正装、礼服设计效果图和发布会服装展示的相关图片。

   2012年底,大哥大公司以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著作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六一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删除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上使用的涉嫌侵权图片,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哥大公司败诉。随后,大哥大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家公司之间“在服装的生产销售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三六一度公司使用大哥大公司设计制作的正装、礼仪服装图片仍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降低大哥大公司试图利用赞助“亚沙会”等体育赛事来提升企业曝光度、知名度以及帮助提高大哥大公司商品销售数额等商业目的。为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六一度度公司删除其网站、微博涉案内容,并向大哥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30万元。

   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近日已向记者证实,三六一度公司目前已经向大哥大公司支付了30万元经济损失费。

   据了解,大哥大公司是广东一家老牌服装企业,30多年来先后为全国公检法、工商、税务、航空、铁路、电力,以及各级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和定制制服。目前,该集团的业务已经涉及DKD服饰、黄金交易、金币、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等多个行业。三六一度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制造及买卖体育用品,包括鞋类、服装及配饰等。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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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12月19日)

  2014年12月1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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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0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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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2月3日)

 

  2014年12月3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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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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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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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研究外资医院是否可纳入到医保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今日召开“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邱丽新在会上表示,外资医院是不是可以纳入到医保,包括医生和相关的医疗设施、药品能不能和国内医院一样,这些问题目前正在研究中,争取能妥善解决,使得外商投资医院更好地为更大范围的患者服务。

    9月23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商务部一年多来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即简政放权的情况。商务部新闻办副主任胡锁锦主持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王学坤、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邱丽新、对外贸易司政策处处长张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外资医院是否可以纳入到医保中,邱丽新表示,中国是个大国,医患群体也是多方位的,有高消费群体,也有普通的患者,整个医疗体系应该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引进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主体,为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的患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外商投资医院设立之后,外资医院是不是可以纳入到医保,包括医生和相关的医疗设施、药品能不能和国内的医院一样,这些问题正在研究中。

    邱丽新称,在进一步推动外资医院在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服务的同时,更多的是希望外资医院能够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对国内内资医院既是一个补充,也能起到竞争促进作用。争取能妥善解决,使得外商投资医院更好地为更大范围的患者服务。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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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8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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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1月17日)

 

  2014年11月17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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