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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商务部

  【发布文号】国卫医函〔2014〕244号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5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决定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二、设置要求

  (一)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三)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四)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独资医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二)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执行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三)试点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

  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联 系 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高勇

  电话:010-68792824

  传真:010-68791871

  邮箱:yiliaojigouchu@163.com

  联 系 人:商务部外资司 孙笑宇

  电话:010-65197327

  传真:010-65197396

  邮箱:fuwuyechu-wz@163.com

(原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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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害权益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最近发现一些网站上有一些关于我公司产品的恶意评价。这些评价根本不属实。我公司目前正在着力拓展网上销售,这些评价会对我公司今后的销售产生不良影响。请问,面对此种情况,我公司应该在怎么办?

回答: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普遍,存在一些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侵犯他人(包括公司)的名誉权的案例也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被害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已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由于网络侵权造成的危害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因此,作为公司法人,在受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阻止损害的扩大。进而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采取合法的有力的维权措施。具体来说:

(1)及时通知相关网站采取措施,缩小信息的散播范围。为减小影响,在发现对公司不利的相关信息时,公司应及时以书面或按照相关网站提供的方式联系相关网站,要求相关网站对不实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缩小不实信息的散播范围。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发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的必备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发送的通知不满足规定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以此主张免除责任。因此,有必要委托专业法律人士起草通知。

(2)要求相关网站提供不实信息发布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地址等信息,查明不实信息发布者;在查明不实信息发布者后,公司可以要求不实信息发布者将相关信息删除,并采取网上澄清相关事实或者公开道歉等方式为公司恢复名誉。

(3)如果相关网站或者不实信息发布者对公司的要求置之不理,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网站或不实信息发布者采取(1)、(2)项的措施,为公司恢复名誉、赔偿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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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称,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试点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以便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的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相比之前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批制度以及对结汇金额的比例控制,此36号文可谓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不过这种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完全的放手,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将被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相对于原有的汇综发 142号文有了一定突破。142号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仅可用于该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业务,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或发放贷款,而36号文规定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这就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另外,36号文还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这些新突破点对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发展业务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36号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思路,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基金层面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然后再划入被投资企业。不过,一些专业人士指出,因要求结汇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监管,银行对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原则仍然秉承142号文下的一贯原则,实质是将监管的环节从原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节延伸到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使用环节。新规的实际效果如何?将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审核原则及监管尺度。

稿件来源:外汇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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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以旷工为由辞退奔丧员工被诉 遭索赔10万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家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昨天,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一审

  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员工败诉

  2012年5月16日,诺基亚公司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2012年8月22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万先生次日搬至望京办公地。8月24日,万先生发出邮件声明其仍在酒仙桥办公。当日,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及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总计10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102400元。仲裁委驳回了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他说,首先,他认为张某并没有变更为其直线经理,他对通过邮件发出的通知有疑问,并向多人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公司申请了丧假。公司的请假规定是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他不清楚相关证明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判决万先生败诉。万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

  法院改判支持员工全部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基亚公司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于此次人事变更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万先生,在万先生难以确认并向公司提出质疑时,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的情况下,万先生未执行搬家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

  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并未催促万先生尽快搬家,既没有关闭万先生的原办公场所,也没有告知其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万先生旷工,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终审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链接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但是,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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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办讲座

时间 2014年10月23日(周四)黄岛区、24日(周五)市南区15:00~ 17:30  讲座  17:00~17:30  现场答疑
地点 黄岛区:海都大酒店  市南区:香格里拉大酒店
课题  “日系企业的劳务管理完全吗?”~从撤资时的劳务管理学习企业日常劳务管理的技巧~(案)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咨询 请从下面链接网址中报名。http://www.qingdaojs.org/qd-nihonjinkai/news/20140923.html

※根据报名情况,如果人数过多,可能会优先安排加入青岛日本人会会员的企业参加。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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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10月15日)

  2014年10月15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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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10月10日)

  2014年10月10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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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0月9日)

 

  2014年10月9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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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不该对手机病毒装迷糊

“×××(机主姓名)看这个,ht://********XXshenqi.apk”。如果收到这样含病毒的短信,千万不要点开下载,否则手机会自动群发该短信让更多的用户上当加入群发短信的队伍中。(8月3日《北京青年报》)

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说,此事再次给手机用户做了一次科普:病毒短信中的链接以CDN为开头、以APK为结尾,熟悉手机软件的专业人士一眼就能看出,这个链接是一个不安全的下载软件。不过,智能机用户未必都是“技术控”,这恐怕无法简单通过用户的火眼金睛来辨别。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计,2013年~2015年是我国智能手机换代高峰期,3年累计销售额将达到2万亿元,我国智能手机市场销量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于此背景下,防范手机病毒,恐怕就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公共议题。

从熊猫烧香的电脑病毒,到群发短信的手机病毒,技术世界从来就没有淡定的时刻。法律自然要对作奸犯科者施以重拳,但不得不说的是,作为运营商,实在也不能推卸“防毒”的义务。道理不复杂,就像银行面对电信诈骗,有责任管好窗口的可疑转账与汇款一样,电信运营商也有责任和义务防治好手机病毒。

面对内容一致的手机病毒,理论上说,运营商可以做好两件事:一是技术化地屏蔽病毒短信。既然每条短信都给出了相同的链接,运营商只须设置一个或几个“关键词”,用户的短信费就可以不被病毒吸走。二是既然病毒泛滥,对运营商来说,最简单的就是给用户推送短信提醒,这是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方法。只是,似乎没有一家运营商在这两个层面有所作为。这难免让人浮想联翩:运营商的消极反应,是等着病毒短信发作之后,坐收渔翁之利吗?毕竟,用户被病毒感染后,最大的“赢家”是运营商。

在垃圾短信整治中,少数运营商曾经斯文扫地。如今,手机病毒呼啸而至,“企业社会责任”是否还是听起来很美的传说呢?这个问题,行业监管者不能失语。

稿件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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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揭示当前腐败案件新特点 群体性腐败家族化犯罪问题突出

6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报告》进行了解读。

  一些部门违规收费举办培训牟利

审计署认为,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货币、产业、投资、税收等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了有的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同时,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既详细反映了一些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揭示了一些地方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接待中购买礼品等问题。

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相关情况,重点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了审计,揭示了这些机构利用所在部门影响力和掌握的行业资源,通过违规收费、开展评比、举办培训等取得收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超标准分配财政资金128亿

作为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审计不仅要促进用好增量资金,确保有限资金用于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维护公共资金的安全性;也要促进盘活存量资金,避免大量资金“趴在”窝里“睡觉”,留在账上好看,造成闲置浪费。

这位负责人说,《报告》将财政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以及政策目标实现统筹考虑,通篇贯穿问效、问绩、问责这条主线。

在财政资金使用和安全方面,《报告》指出,由于审批链条长、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审核监管不到位,造成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问题较多。在分配环节,超范围和超标准分配财政资金128亿多元;在申报和拨付环节,抽查的6个中央财政专项中有18亿多元被骗取套取;在使用环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1亿多元。

  扶贫资金审计查处171名责任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审计工作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的要求,重点对扶贫资金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林水”事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深入揭示和促进纠正问题,推动提升民生政策效果。如在专项转移支付审计中指出,由于分配管理权责不顺,“农林水”科目资金的66个专项在中央本级由9个主管部门的50个司局、114个处室参与分配管理,下达到地方后仅省一级又涉及近20个主管部门,审批流程繁琐,资金到位时间长,促进加大专项整合清理力度。

通过扶贫资金审计,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或修订规范性文件40多项,归还和发放扶贫资金1.38亿元,清理消化闲置资金1.45亿元,查处171名责任人员。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后,相关地方追回资金41亿多元,取消2.9万户家庭的保障资格,收回或清理住房1.65万套,完善制度724项。

  11户央企不合规问题损失134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对11户中央企业和部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审计中,重点检查了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决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环节,抽查11户企业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存在不合规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亿多元;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120亿元;有关地方应征未征和挤占挪用探(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资金280多亿元;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业权636宗,有114宗存在低价出(转)让和溢价收购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还有13宗在国有企业改制时被无偿转让。

通过审计,促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4亿多元,处理了190名责任人员;有关地方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136亿多元,制定完善制度40项。

  大量贷款规避监管投向房地产

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加大了对一些关键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力度。在财政领域,主要是跟踪审计了2013年6月底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变化情况,揭示了一些地方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通过新型融资手段举债规避监管等问题;在金融领域,发现有大量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通道规避监管,投向国家限制的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在物资储备方面,主要反映了一些战略物资储备不足,有的经营性储备挤占政策性仓容,有的进口储备物资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

  审计移送重大案件涉案1100

《报告》披露,2013年各项审计中发现并移送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314起,涉及1100人。今年通过分析这些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审计署认为,当前腐败案件存在3个新特点:一是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家族化犯罪问题突出;二是违法犯罪方式更加隐蔽,有意培植利益关联方“代理”作案,并最终从中介方获得利益回流;三是权钱交易收益远期化,权钱交易趋向索取投资入股、业务垄断、矿产开采等隐性利益。

审计署认为,通过深入分析,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异常变化和异常事项,提高案件发现和查处能力,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实施精准打击提供了明确靶向,做到标本兼治和源头反腐。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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