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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转至新纳税人

法制网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公告要求,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公告还明确,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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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修改决定

         2012年12月24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等五项草案。其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于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本草案就第五十七条关于劳动派遣应具备的条件、第六十三条关于对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同工同酬的分配方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用工数量及第九十二条关于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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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

Q:我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在和技术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如员工违约要支付巨额违约金。2012年6月一技术员工离职后第三个月就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了,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A:《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要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2)用人单位已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违约金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根据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约定。
因此,贵公司对于技术员工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贵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该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该竞业保密限制协议已经生效,贵公司可以按照协议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能否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违约金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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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新华网电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同工同酬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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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被指涉嫌违反劳动法

国务院公布的2013年节假日安排近日引起了广泛关注。昨天,律师韩甫政表示,其中部分放假调休安排导致劳动者一周连续7天上班,这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与人们已形成的工作、生活习惯不协调。昨天,他上书国务院办公厅,建议予以修改。
  一周连上7天班涉嫌违法
  韩甫政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安排,2013年众多劳动者将面临1个连续8天上班,3个连续7天上班的特殊情形。
  韩甫政指出,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他认为,根据以上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只工作5天,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按照‘通知’安排,元旦节后连续8天上班,春节节后连续7天上班。这8天和7天是跨越两周,并不是在一周内连续,这两次放假安排涉及对法律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所以我们姑且不论其是否违法。但是,劳动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端午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都发生在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一周之内。”韩甫政说。
  他认为,一周之内7天连续上班,这显然是置用人单位于涉嫌违反劳动法的境地,劳动者则因此被剥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法定休息权利。
  建议书已快递给国务院办公厅
  韩甫政指出,虽然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上班时间可以延长,但必须是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自然不能设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定情形。”
  “虽然节假日安排不能做到让人人都满意,但首先不能违法。”韩甫政认为,从尊重民意的角度讲,对于节假日的安排,有关部门其实可以采取类似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基于此,他以一名公民的身份上书国务院办公厅,对‘通知’中存在问题的放假调休日期安排予以修改,“我昨天把建议书快递给了国务院办公厅,希望收到对方回复。”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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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出台新规~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管理办法共五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研究建立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相关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明确要求。明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五周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为便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尽快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拟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备案。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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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2年12月5日)

时间 2012年12月5日(周三) 13:30 ~ 16:00(开场13:00)
地点 瑞穗银行总店 礼堂 (东京都千代田区内幸町1-1-5)
课题 「实例讲解今后中国事业开展方法的选择及现在应做的事情」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250人(按先后顺序)
联系方式 瑞穗银行 产业调查部  担当:海 様
TEL:06-6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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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2年12月20日)

2012年12月20日(周四)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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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12月13日)

日<> <>期<><> 2012年12月13日(周四) 14:00 ~17: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下载地址<><>
申请书下载地址: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请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我所。
*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李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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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东京/2012年12月6日)

2012年12月6日(周四)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纪尾井町3-19 纪尾井町 大楼402室)td>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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