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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3月18日)

2013年3月18日(周一)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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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3月14日)

2013年3月14日(周四)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楼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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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3月26日)

时间 2013年3月26日(周二) 10:00 ~ 12:00
地点 东京商工会议所大楼 7楼 国际会议室 (千代田区丸内3-2-2)
课题 「从最新事例中学习进出中国的技巧」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150人(按先后顺序)
联系方式 东京商工会议所  担当:梶原 様、长泽 様、下村 様
TEL:03-328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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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名古屋/2013年3月22日)

时间 2013年3月22日(周五) 13:30~ 16:00
地点 爱知大学名古屋校校区讲义楼L706教室 (名古屋市中村区平池町4-60-6)
课题 「从失败实例中再次审视中国经济」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100人(按先后顺序)
联系方式 爱知大学国际经济中心
TEL:052-564-6123 www.aichi-u.ac.jp/ibc/outli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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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2月28日)

日<> <>期<><> 2013年2月28日(周四) 9:00 ~12: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下载地址<><>
申请书下载地址: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请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我所。
*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李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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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2月25日)

2013年2月25日(周一) 1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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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2月20日)

2013年2月20日(周四)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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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2月20日)

时间 2013年2月20日(周三) 18:00 ~ 21:00
地点 日中经济协会会议室 (千代田区永田町2-14-2山王大厦8楼)
课题 「中国现地法人的再编、纷争及撤退」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联系方式 日中経済協会 http://www.jc-web.or.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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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北京/2013年1月25日)

70人(按先后顺序)
时间 2013年1月25日(周三) 15:00 ~ 17:00
地点 长富宫饭店 2楼 月季•茉莉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6号)
课题 「实例讲解今后中国事业开展的风险管理及现在应做的事情」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联系方式 中国日本商会  担当:中山 様、张 様
TEL:010-65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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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规定超龄未退休人员应享工伤保险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走商业保险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权益如何保障?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以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
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在当时条件下,这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
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事故的,在依法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遵循“就高”原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伤残级别确定。
因工外出受伤须考虑与工作的直接紧密联系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或相关证据不足采信的情况,如有的职工外出工作并无明确的用人单位指派的证明,或虽由用人单位指派,但所受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等。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与其从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
职工因自身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确认性意见为依据。对“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杀”等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确认性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此种情形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责任。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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