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动态

专家建议修改刑法消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推迟退休年龄、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而且每年还以3.2%的速度增长,在未来的数十年里养老压力会越来越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认为,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解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民众对未来养老问题的不确定性。他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条例,同时修改刑法、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严厉追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弊端的修正对策。

社会保险费应统一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开始施行,但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完善。胡继晔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口,如果入口不畅,此后的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发放都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关于征缴问题的长期博弈。社会保险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仍然是不明确的授权性条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此制度已被诟病多年,由此而带来的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如何去监督在政府序列里强势的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胡继晔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不解决,会越来越难以解决。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如同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此问题。

“可以修改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统一征收的规定颁布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只要全国政令统一、机构统一,基金入口的征缴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将真正能够理顺,在征缴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会大量减少。”胡继晔说。

立法规范养老金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胡继晔指出,该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该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金区别管理,分类运营,分类监督。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会伴随劳动者一生,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胡继晔说,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只是一个最低限。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从世界范围内看,养老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只有长期投资以股市和债市为实体经济代表的资本市场,收益率才能最终战胜通货膨胀率,战胜银行存款利率,这需要尽快制定配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运营行为,解决保值增值问题。

“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国务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以打通养老金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藩篱,一方面促进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胡继晔建议,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配套颁布具操作性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养老金的投资运营,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国养老金融的大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社会保险违法入罪正当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胡继晔认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而言,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机构要信息公开,而且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应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胡继晔认为“定期公布”过于原则,将来应当通过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来详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所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外还需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督。”胡继晔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继晔指出,没有罚则的法律几乎等同于一纸空文,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尚无关于社会保险犯罪的任何条款,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就成为社会保险法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关键。

胡继晔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欺诈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挪用和欺诈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以解决目前即使侦破了基金挪用和社会保险欺诈的案件却只能采取其他罪名起诉的尴尬。社会保险违法相关罪名入刑法正当其时。

此外,为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胡继晔建议,除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外,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作成日:2013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