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有关留意点

[问]:我公司是在青岛的日系企业,由于近日青岛地区高温难耐,很多员工提出要求公司发放高温补贴,但是我公司已经在办公室内安装空调,车间里也装有电风扇等。我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发放高温补贴以及如何发放?

[答]:这是近期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刚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的防暑降温费(即高温补贴)标准进行上调,这也是自2006年山东省出台高温补贴政策以后的首次调整。

有关向员工发放即高温补贴时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1、发放月份

只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份发放。

2、享受高温补贴的员工范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的上述《通知》,无论公司是否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均需要向全体员工支付高温补贴。

3、高温补贴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高温补贴的标准主要分两类: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办公室员工)。根据上述《通知》,2015年的高温补贴需分段计算:

(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6月、7月的高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算,8月、9月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计算;

(2)非高温作业人员6月、7月的高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计算,8月、9月按照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计算。

4、其他

(1)对于未正常出勤的员工,贵公司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发放高温补贴。

(2)公司应当向在高温天气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员工提供足够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并且不得以清凉饮料冲抵防暑降温费。

(3)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支付高温补贴的,可能会面临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风险,员工也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続きを読む →

【NEW】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続きを読む →

2015年7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公布并实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148.htm

1、主要内容

(1)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税收,未列入《公约》适用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2)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3)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2、今后注意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全文共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公布  2015年7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2015-07/01/content_2893902.htm

1、主要内容

(1)增加对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的安全维护任务,增加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规定。(第32条、第22条)

(2)明确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同时防止核扩散,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明确要求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等等。(第31条)

(3)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14条)

(4)首次出现香港,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11条、第40条)

2、今后注意点
此前的《国家安全法》于1993年制定,并于2014年11月1日被废止,其大部分内容进入新反间谍法。为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制订了本法。
(全文共八十四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2015年7月24日发布  2015奶奶7月24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24/content_10031.htm

1、主要内容

(1)坚决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2)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扩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区间。

(3)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4)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形成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意见,2015年7月底前调整出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相应调整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完善消费品进口相关政策,对部分国内需求较大的日用消费品开展降低进口关税试点,适度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

(全文共七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7月20日公布  2015年7月22日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046.html

1、主要内容

(1)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2条)

(2)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3条)

(3)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相应的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第4条)

2、今后注意点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全文共十三条)

続きを読む →

大连“7•16”起火事故公益诉讼和解 中石油赔2亿元-NEW-

近日,中国东北地区索赔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中石油“7·16”起火事故(背景:2010年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事故造成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以庭前和解形式结束。中石油拿出2亿元用于海洋修复和保护,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

虽然和索赔的6.45亿元有差距,对于协会会长杨白新来说,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相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这次诉讼我们更注重的是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启蒙,总体看我们达到了这个目标。”杨白新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但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环境公益诉讼,却因法律上的诉讼主体限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今年年初正式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将连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在全国范围,符合新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民间组织有数百家,这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非常大的帮助。”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公益部部长王文勇介绍,新环保法实施后,基金会一直在做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目前已在内蒙古、山东和福建等地针对近年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起诉讼。

“我们做环境公益诉讼一是为了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二是为了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王文勇说,“之前环保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对于大企业来说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现在通过公益诉讼能大大提高破坏环境的成本,从而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威慑。”

张伯驹认为,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已有很大发展,但想让这种方式成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常规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伯驹说:“具体说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打击的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环保和发展的红线,只要违法,就既不利于环保也不利于发展。”

除此之外,政府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仍待加强,诉讼取证成本高、难度大,法院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都影响着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

尽管面临重重困难,杨白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仍充满信心。“我们更多的是打头阵,提供经验和教训,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之中,因为环保不仅是个人或某个组织的追求,它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来源】 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调整-NEW-

    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以下称《通知》 ),适当调整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1.关于防暑降温费支付的标准及期间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続きを読む →

替班8个月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替班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NEW-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捷仕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系捷仕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即不再到公司工作,后一直由其丈夫林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林某替陈某工作达8个月之久,后在清扫马路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无责任,肇事者全责。林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以陈某的名义打入陈某的工资卡内,捷仕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林某的家人要求认定林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捷仕物业公司则认为林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林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捷仕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捷仕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没有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林某的劳动报酬,因林某与陈某系夫妻,用陈某的工资卡为林某发放工资亦在情理之中;关于捷仕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问题,因陈某未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捷仕物业公司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劳动关系的未解除并不能否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长期替班视为用人单位默认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值得考量:一是替班时间的长短;二是公司对替班是否明知;三是被替班劳动者劳动法上的保障是否实现。

本案中,林某长期替班达8个月之久,且期间每日均是林某上班,林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林某而非陈某。而替班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本案应认定实际劳动者林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公司每日有值班班长进行工作巡查,对长期由林某完成工作任务是明知的,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林某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公司并没有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障,一方劳动关系中止,一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来源:人民法院报

続きを読む →

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第25次中国商业实务讲座的通知

时间 2015年10月7日(周三)    14:50~16:40
地点 东京・主妇会馆 (JR四谷车站麹町出口步行1分钟)
讲座主题 谈反垄断法、新环境保护法的实务动向与日本企业的对应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报名・详细  报名链接:http://jcipo.org/中国投資関連/ニュース資料/tabid/65/EntryId/7282/Default.aspx                                                               介绍:http://jcipo.org/LinkClick.aspx?fileticket=uX_p69ssa0g%3d&tabid=65&language=ja-JP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5年8月25日)

  2015年8月25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5年8月11日)

 

  2015年8月11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Page 90 of 170 «...6070808889909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