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2012年1月16日(周一) 13:30 ~ 17:00(13:00接待开始) |
---|---|
地点 | 大阪银行协会 别馆4楼研修室 (大阪市中央区谷町3-3-5) |
课题 | 《主要针对中国国内销售的开展,中国的商业习惯、争议解决》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主任律师 熊 琳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日本青山学院硕士。长期为日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 |
人数 | 120人 |
咨询电话 | 瑞穗银行 国际营业部 担当:新海 様 TEL:06-6202-1610 |
Q: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型公司,注册地在保税区内。但是为了办公方便,计划到市区再租赁一处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市内及保税区两处办公室均打算使用相同的公司牌子(即使用同一公司名称),请问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
A: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成立时法定登记事项之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就是说,一个公司一般只能有一个住所(办公场所),而贵公司希望在市内和保税区两处地方同时办公,且都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称,可能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会存在被工商机关处以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针对贵公司希望在两处办公场所办公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在住所地(保税区)之外设立办事处(市内)。
我们认为设立办事处的优缺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设立办事处的优点是不需要到商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也就是说设立程序简单。
(2)设立办事处最大的缺点是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从事业务联络相关的非经营性工作。
2、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贵公司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到相关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根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性活动。
続きを読む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今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企业工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比例逐步提高。2011年,指导各地适时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尹蔚民:“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
尹蔚民提到,明年将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指导调控,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尹蔚民:“统筹考虑经济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收入和物价水平,适时适度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继续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同时,继续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特别是要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基本无拖欠”保障工作。”
来源: 中国广播网 |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若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从重庆市内外类似案例来看,最终都基本认定属于工伤。
然而,若旅游并非单位组织,而是员工AA制呢?这种情况下,有人受伤或出意外死亡,又能不能算工伤?
几个月来,在朝天门经商的个体户陈刚,和垫江来主城打工的胡相军夫妇,就被这个问题所困。
法律界人士说,这起工伤认定案,在国内很罕见,可谓颇具代表性的一桩个案。
事件
员工郊游落水意外溺亡
将陈刚和胡相军夫妇联系起来的,是一个名叫胡国建的21岁小伙。胡国建是胡相军夫妇的大儿子,也是陈刚公司的一名库管员。今年7月24日,在单位一次郊游中,胡国建不慎溺水身亡。
胡相军的妻子何均碧回忆,那是7月24日(周日)晚饭时间。当天,儿子告诉她,公司好多人要到南湖去耍,让父亲帮忙守守仓库。下午5点左右,他们夫妇正在吃晚饭,儿子打来电话,告诉父亲坐什么车到仓库。
但挂掉电话10来分钟,他又接到儿子女朋友小钱的电话,很惊慌地说:“爸,胡国建落到河头了。” 这让夫妻俩慌了神,赶紧赶到南湖,打捞仍在进行,可儿子没有下落。
三天后,胡国建的尸体被打捞起来。重庆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南彭派出所确认:胡国建属溺水死亡。
仲裁
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事发时,胡国建和单位同事、老板陈刚及家人,以及朝天门市场另外三家单位的员工一行共23人,前往巴南南湖景区玩耍。陈刚回忆称,当天一行人分乘6条电瓶船在南湖上泛舟,由于各船相隔较近,他坐在游船前排逗邻船小孩玩,其他人则在各自船上相互嬉水,打水仗。
事发时,胡国建从他所在的船上跳到了陈刚所在的游船,在后排与其他人打水仗。“约两分钟后,我听见水响声。”陈刚闻声扭头,看到胡国建在水中游了约五六米后,突然沉入水中。
陈刚说,当时同行人员急忙跳水救人,而他本人不谙水性,加上游船上没有救生设施,就在船上配合下水施救的人员,还找来打捞队,但最终未果。
胡国建何以落水?同行人员以及胡国建的女友小钱的说法很一致:胡国建是自己不小心落下去的。
9月20日,胡相军夫妇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胡国建的工伤认定。10月30日,工伤认定决定书结果出来,确认了陈刚和胡国建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胡国建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波折
用工老板不服提起复议
儿子死亡被认定工伤,这让胡相军夫妇稍感安慰。可事情远没有尘埃落定。
12月2日,胡相军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通知书。原来,陈刚不服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仲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陈刚的代理律师表示,提起复议是因为该起事故不应算工伤,原因是这起郊游并非公司组织,而是员工AA制出游。
陈刚说,事发前一周,部分员工提出是时正值经营淡季,大家可以采取AA制组织一次外出旅游,公司所在办公楼的其他三家单位员工也有此意。7月23日,大家共同商定到巴南区佛影峡漂流,采取AA制,旅游完毕后所有参与人按费用总额分摊。
于是,陈刚本人报名参加,员工的费用由他先行垫付,交给同楼另一家公司的李忠兵保管。第二天,四家单位的员工及家属朋友一行23人,赶往佛影峡。由于堵车,大家便转行南湖景区。
陈刚认为,出游南湖,系所有出行者自愿共同商定,采取AA制方式,费用自理,并非他本人和他的公司发起和组织,而出游时间也是双休日,地点也并非他公司工作地点,因此,陈刚认为胡国建的溺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进展
死者家属提起司法诉讼
这起郊游到底是不是AA制?
对此,6名参与此次郊游的当事人均证实:事先的确讲明了是AA制。胡国建的女友小钱事后也向胡的父母证实:此次旅游是AA制,胡国建是自己不慎落水。
据悉,胡国建出意外后,朝天门个体协会为陈刚还出具了证明。“经过了解,他们这次郊游采取的是AA制。”协会张会长说,朝天门市场员工、经营户AA制出游非常普遍,这与企业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有明显区别。
不过,AA制的说法并没有取得死者父母的认同。
“我们已向渝中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昨日,胡国建父母的委托律师表示,工伤之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还有待法院的裁决。
目前,该案的行政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在同步进行。
本案关键是用人老板也参加出游
昨日,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长汉就此案进行分析。
钟律师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有一个前提,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个体商户陈刚和员工胡国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有认定工伤的前提。
其次,工伤认定需要有发生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在此案中,胡国建的意外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如若用人方有证据证明,此次旅游系AA制,那就不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他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老板也参加了此次出游。若AA制出游成立,尽管老板的身份比较特殊,但他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参加了活动,不能因为他参与了,就将员工的死亡算作工伤。
新闻链接
参与AA制
应提前约定责任
AA制拼车,AA制旅游……如今,AA制已成为市民生活的一件常事。法律专家表示,AA制其实暗藏着一定风险,参与者应提前就出行路线、可能发生的意外等各种情况进行事先约定,以便于发生意外后的责任认定。
如去年发生的一起AA制旅游出意外的个案:2010年11月30日,“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发帖,组织“驴友”前往河南省辉县市某景区旅游。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
12月4日,一名“驴友”徐某为赶上大部队,在景区走小路,不慎从20米高的悬崖坠崖身亡。最终法律认定,除景区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外,其他人没有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其他人员之所以不负责,是因为在召集帖中,召集人首先就已经明确了“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这应视为订立本次旅游合同的“要约”。另外,此次旅游是AA制,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截然不同,出现意外不应由“驴头”等承担责任。
来源: 重庆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等等。
然而,《意见稿》一出台并没有获得女性和家庭的全面拥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
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两点和过去不同。一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加灵活,不像过去那么死板,这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另外重要的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并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遵照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晚婚晚育假期反减少
《意见稿》一出,准妈妈小王告诉记者,自己做好了母乳喂养的准备,听到产假有望延长的消息,希望能尽快执行,自己能赶得上,可以增加自己的亲子时间,“产假多一天是一天。产前产后都有假才好,对职业女性应该多一些关爱!”
可是,有不少人也同时发现,原本除产假90天外,还规定可在其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产假、难产产假15天。然而,新出台的《意见稿》中已无这样的规定。
“现在说是增加了8天产假,那原来的晚育产假、难产产假是否还保留呢?”不少妈妈和准妈妈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如果不保留,那就表明,晚婚晚育者实际假期反而减少。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些人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政府为鼓励而推出了晚育产假,“现在差不多都是30岁左右才生孩子,而24岁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绝大多数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事实上,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针对这条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来源: 工人日报 |
Q:我公司有一女员工,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日前生育一男孩。我公司希望了解一下,该女员工是否应享有产假及哺乳假?如果因为违法生育而不能享受产假、哺乳假的话,其休假我公司视为事假,是否可以?
A: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咨询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答复如下:
1、休假时间
该女员工虽然没有经过相应的许可生育第二胎,但是《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并没有区分非法生育或合法生育。从保护女员工及其子女身体健康角度考虑,不论是非法生育还是合法生育,均应当给予其产假、哺乳假,具体的休假天数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休假性质
女员工非法生育虽然违反了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但是其劳动方面的保障性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无论该女员工是合法生育还是非法生育,均应享受一定的休息时间,这个休息时间是法定的,不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而事假的批准权是由企业决定的,因此按照事假处理是不妥当的,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休假期间待遇
因该员工属于非法生育,即使贵公司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该员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不能在女员工产期减低其工资标准,因此该员工休假期间由贵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归纳为该女员工应当享受产假、哺乳假,其休假期间的待遇由贵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
続きを読む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
“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介绍。
此前,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Gucci)因涉嫌“加班黑幕”及“虐待员工”遭遇调查,劳务派遣也成了厂方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怎样遏制劳务派遣乱象,一时间成为热议的话题。
劳务派遣被严重滥用
有的单位派遣工占到90%,很多在主要或长期性岗位上工作
“有一份材料显示,广东省金融系统57.4%的劳务派遣工从事主业岗位。某国有银行广州15家分支行当中有2900名劳务派遣工在一线柜台工作,占其员工的91.5%。”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彦林表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因为各种原因并没有得到执行。
在“古驰事件”中,不少离职员工也表示,深圳古驰店铺大部分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至少在两年,“我们的岗位无论怎么看,都很难用临时性、辅助性来形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曾参加两个省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他说,从检查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的现象表现得比较突出,“许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很多都在主要或长期性的岗位上”。
派遣程序人为复杂化
钻政策空子,阻碍调查监管,减少甚至逃避缴纳参保费用
调查表明,古驰的深圳品牌店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劳动用工制度。据深圳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科长马铎介绍,深圳的古驰店铺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又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
“换句话说,这些员工签署的都是劳务派遣合同。我们发现,员工在签约后,首先被‘派遣’到古驰上海总部,然后再‘派遣’回深圳工作。因此,当我们需要就发生在深圳的劳资纠纷进行调查取证时,所有的调查就变成了异地调查。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调查取证会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马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而这又进一步引发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存在。“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同时,劳务派遣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就钻空子。”胡彦林说,“如广东省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广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到江西、广西等外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保,以此来减少参保的费用。也有的单位就干脆不给派遣工缴纳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职业空间小
劳动关系不稳定,保障措施不到位,难以得到长期培训
“现在多数派遣单位没有工会,有的用人单位的工会也没有把派遣工纳入其中,所以劳务派遣工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超时劳动、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以及业余生活单调单一等现象比较突出。”胡彦林介绍。
早在2010年12月,由几所大学的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曾“卧底”调查可口可乐公司装瓶厂的劳务派遣工状况。调查始于2008年7月,北京、广州、杭州三地9名大学生参与了活动。调查小组成员以普通打工者的身份进厂打工,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可口可乐装瓶厂及其供应商进行了调查。
参与调查的大学生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很多派遣工在可口可乐装瓶厂工作时间都在2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很多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比如流水线上的装瓶、转瓶、检瓶、灌浆、标签等以及包装、叉车、司机等等。调查发现,有4家装瓶厂派遣工人旺季每月加班都在100小时以上,远远高于法定的36小时。
陈斯喜认为:“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带来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往往都只是想利用派遣工比较年轻、容易创造劳动价值的这段时间,而没有长期使用的计划。而这又使得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很小,尤其是很难得到应有的培训。”
来源: 人民日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9%(含19%)的设区市、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
山东省规定,济南市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低于19%的设区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这次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适当下调有利于优化山东省经济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负担,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根据年度基金收支情况逐步调整,用3年时间统一缴费比例。
据了解,山东省2010年已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含20%)以上的有关市及省直管企业降低1个百分点。
続きを読む →国家工商总局11月23日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有效防范债权虚构、资本虚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债权人、公司以及评估、验资机构的违法行为可被处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行政规章。
债转股仅限于直接债权
《办法》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办法》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范围方面,实行有限放开原则,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
解读:债权是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财产性权利,实行债转股对企业化解资金困难、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融资能力等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与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相比,债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债权出资对社会交易和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债权到期后无法实现、债权价值不合理估算,以及当事人虚构债权等,都可能导致公司虚增注册资本,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实现等社会危害。因此,《办法》明确了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三种形式,合同之债、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法院批准的破产计划或和解协议。
合同之债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解读: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
第一,债权种类很多,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除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外,其他种类债权难以确定数额和公允价值。
第二,为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尊重公司自治权利的行使,《办法》排除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种类的债权。
第三,公司正常经营中的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应的,在履行债务前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只有当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后,才能用于债权转股权。因此,《办法》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具有法定的强制约束力,同时,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协助法院执行裁判文书的法定义务。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认可和支持,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可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破产程序确认的债权可转为公司股权
《办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解读:在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利于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促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焕发活力,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
多人债权应事先分割清楚
《办法》规定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在债权人为多人时,债权可以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
解读:由于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能够独立存在并且价值确定。因此,为控制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无论债权是按份债权还是连带债权,在意图转为股权之前,都应当对债权作出分割约定。
当事人要作出书面承诺
《办法》规定,在公司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应当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解读:用以出资的财产真实存在、权属清晰,是社会投资、企业经营和交易安全及企业登记管理秩序的必需。因此,债权人和公司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当对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负责。
债转股须评估和验资
《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转股的完成情况,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等。
解读: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之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违法违规可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了对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解读: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债转股登记信息要公开
《办法》规定,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
解读:企业登记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登记信息的公开。对公司债权转股权的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基本登记信息的公开。二是对债权转股权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公开,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评估验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
来源: 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