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关股权转让合同的纷争

我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公司,并约定了甲负有向政府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甲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但是甲不履行向商务部门的申报义务,并辩解说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我公司想请教一下:

【Q】1.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应报审批而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自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Q】2.甲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是否合法?

【A】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并非全无效力,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积极促成合同生效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甲仍应履行向商务部门的报批义务。

 

【Q】3.我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A】首先建议贵公司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甲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报批义务。如甲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及外商独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同时请求在甲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由贵公司自行报批。

如果甲及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贵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贵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损失。

作成日:201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