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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红绿灯时间短等理由再多也不能闯灯

“中国式过马路”正在经历史上最严厉的整治。近期,杭州、南京、上海、北京等地集中开展对行人闯红灯罚款等治理行动。仅北京市1个月来处罚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罚单,就已突破两万张。罚款能否杜绝人们司空见惯的闯红灯陋习?国人怎样才能自觉向“中国式过马路”说“不”?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长君研究员,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

  罚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目的

  中国青年报:最近不少地方在处罚行人闯红灯,这有法律依据吗?

  王长君:早在2004年就已经有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我国正处在快速机动化的进程当中。公众对行人闯红灯是否违法的认识还不到位,所以虽然各地交管部门也有过罚款,但是在以前执法的过程中,一直碰到大家不理解、不认可的情况。最近大家开始普遍关注,是由于各地处罚的力度和严格性加强了。

  中国青年报:公众认识不到位是因为之前违法成本低吗?

  王长君:主要是人们潜意识里认为行人闯红灯不是什么大事,就像人们20年前觉得随地吐痰都很正常,经过20年的努力,现在城市里随地吐痰的现象很少了。闯红灯的性质更严重,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闯红灯,都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而不简单是所谓“违章”。闯红灯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是在触犯国家法律。

  中国青年报:对闯红灯进行罚款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吗?

  王长君:罚款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目的,目的是促使交通参与者有交通安全的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罚款更多是为了强化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处罚的措施也不仅仅是罚款。

  中国青年报:还有哪些措施?

  王长君:各地都有很多人性化和科技的手段。比如有的地方,会利用摄像机拍摄,再在路口把行人闯红灯的镜头放出来。中国人好面子,大多数违法的人都会觉得很丢人,被拍到时会用手捂住脸,下次再这么做之前就会先想想,可能就不这么做了。

  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都上交地方财政

  中国青年报:近日媒体曝出不少交警执法遇阻的情况,比如南京有行人跟交警较劲儿说“每天绕行几百米荒废人生”。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王长君:这样强词夺理的行为应该严厉处罚,对其他违法行为能这么狡辩吗?不少人会找出各种理由说明自己不得不闯红灯,比如“我有急事”、“机动车没让我”、“红绿灯时间太短”。但是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违法,不能因为别人闯红灯自己也跟着违法。只要违法了,就应该接受处罚。

  中国青年报:对交警处罚闯红灯行为有没有监督?

  王长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处罚有一套严格的规定。比如北京交警会给被处罚人一张“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专用收据”,收据上有执法民警的盖章和警号。我想,在路口,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能够看到交警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处罚,这就是最好的监督。

  中国青年报:对行人闯红灯的罚款用途会不会公开?

  王长君: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都是上交地方财政的。罚款多少和罚款的使用没有直接关系。由地方财政来统筹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的建设、完善和优化。

  中国青年报:现在不少公众担心,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会变成“运动式执法”。

  王长君:几年前“醉驾入刑”之初,人们对执行效果也存有疑虑。伴随着酒驾醉驾情况及其引发交通事故数量的下降,人们对执法者信服了。行人闯红灯要明显减少,也会经历这样的过程。改变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单纯靠执法肯定不够,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持续的宣传、教育,强化人们的守法意识。从孩子到老人,过马路都得按照信号灯指示来走,否则就是违法。

  中国青年报:解决“中国式过马路”还需要什么配套措施?

  王长君: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执法和宣传教育要配套,比如,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在斑马线前要礼让行人。有些路口的规划设计、信号灯的相位和配时设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还有待优化、完善。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和交通管理相关部门,应该排查、整改有问题的路口、信号灯,优化信号配时,设置安全岛方便行人“二次通行”等,通过更加合理、人性化的工程技术手段,实现行人按规则过马路。

稿件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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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刑法消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推迟退休年龄、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而且每年还以3.2%的速度增长,在未来的数十年里养老压力会越来越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认为,从解决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解除民众对养老金的后顾之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民众对未来养老问题的不确定性。他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条例,同时修改刑法、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严厉追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弊端的修正对策。

社会保险费应统一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开始施行,但制度建设还远远不够完善。胡继晔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口,如果入口不畅,此后的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发放都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税务部门之间关于征缴问题的长期博弈。社会保险法在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的仍然是不明确的授权性条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此制度已被诟病多年,由此而带来的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如何去监督在政府序列里强势的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胡继晔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个问题不解决,会越来越难以解决。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如同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改革,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此问题。

“可以修改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统一征收的规定颁布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只要全国政令统一、机构统一,基金入口的征缴环节的监督管理体制将真正能够理顺,在征缴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会大量减少。”胡继晔说。

立法规范养老金投资运营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胡继晔指出,该条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该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金区别管理,分类运营,分类监督。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会伴随劳动者一生,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胡继晔说,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这只是一个最低限。如果只是拿到了银行存款利率,劳动者何必要把钱交给社保来存,而不自己存呢?从世界范围内看,养老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只有长期投资以股市和债市为实体经济代表的资本市场,收益率才能最终战胜通货膨胀率,战胜银行存款利率,这需要尽快制定配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范投资运营行为,解决保值增值问题。

“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不具可操作性,国务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办法,以打通养老金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藩篱,一方面促进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胡继晔建议,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配套颁布具操作性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养老金的投资运营,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为中国养老金融的大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社会保险违法入罪正当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胡继晔认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而言,不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资机构要信息公开,而且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运营和支付都应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胡继晔认为“定期公布”过于原则,将来应当通过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来详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只要不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所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外还需加快培育精算、会计、审计事务所和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督。”胡继晔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继晔指出,没有罚则的法律几乎等同于一纸空文,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尚无关于社会保险犯罪的任何条款,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就成为社会保险法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关键。

胡继晔认为,根据民法和合同法中合同欺诈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挪用和欺诈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中增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罪”和“社会保险诈骗罪”,以解决目前即使侦破了基金挪用和社会保险欺诈的案件却只能采取其他罪名起诉的尴尬。社会保险违法相关罪名入刑法正当其时。

此外,为完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胡继晔建议,除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予以明确外,还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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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下载收费是必然的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表示:网络音乐下载会收费是必然的。

  去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一些争议,尤其集中在网络的著作权法律设定问题上。对网络音乐下载有可能会收费的传言,阎晓宏给予了明确说法:这是必然的,也是应该由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和运营商共同来研讨、决定的问题。他介绍说,如果运营商宣布不收费,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获得权利的时候需要事先得到许可,而得到许可是需要付费的,就是要给权利人付费。给权利人付费拿到权利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向使用者收费,但是通过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来弥补运营商的成本;二是使用者需要付费。

  在这次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也通过一系列数据表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取得进展,中国并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严重的国家,境外媒体对中国知识产权提出的指责、已贴了很多年的“标签”,应该改一改了。

  据介绍,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公安机关共破获假冒伪劣犯罪案件4.4万起,涉案总价值达113.14亿元;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1.5万多批次,涉及货物9100余万件;工商系统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12.04万件,涉案金额20.24亿元;知识产权系统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版权系统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关闭侵权网站129家。

  此外,知识产权受理、审批登记量继续大幅增长。全年发明专利授权21.7万件,年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64.8万件,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136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作品登记量68.8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3.9万件,双双达到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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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加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近期我律师事务所正式加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并获得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今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欢迎来电提问、咨询,我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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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5月29日)

2013年5月29日(周三) 13:00 ~16: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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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5月20日)

2013年5月20日(周一)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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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5月13日)

日<> <>期<><> 2013年5月13日(周五) 14:00 ~17: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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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总纲初步厘定 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

4月底,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将在北京召开。抢在这次会议之前,城镇化背景下的户改思路也已初见路径。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按照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有望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落户限制。这意味着,首先有望受益的是3000万举家搬迁进城的农村人口,受益的次序是由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向大城市渐进,今后我国的人口管理将走向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制度。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将会“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福利待遇,健全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
未来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战略任务,“第一就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全面放开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的限制”。
户籍改革分类推进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敬表示,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置业,地级以下的城市,已经有限度地放开了,户籍制度改革最难的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党的十八大做了加快户籍改革制度的决定,所以仅仅是重复已有的政策,应该说意义不大;从这个方面来讲,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从小城市,到中等城市,到大城市,不仅是面上的扩展,更加是改革逐步从外围向核心前进的过程。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个逐步释放的过程。我们到北京、上海的街头,能看到很多开饭馆的业主,包括很多小企业家,他们来自农村,在城市已经生活很多年,就差一个户口,这些举家搬迁到城市的农村人口有三四千万,如果从减少改革难度的前提出发,为什么不把这些人口一次性转化为城市人口。 ”
存量调整代替增量
“我国人均平原面积只有800平方米,绝大多数的事情都要在这些面积上做文章。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表示,今后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城镇化方面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在存量上做文章,不要再去做增量的文章。要减少工业用地,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我国有 5万—6万平方公里的生产用地,我们的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比例是1.5∶1,许多城市更低,工业用地甚至比居住用地还要多;但日本三大都市群的居住用地是 370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只有600平方公里,比例是6∶1;法国大巴黎地区居住用地是 110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是 205平方公里,比例是5∶1。所以工业占地不能再按照过去的速度站下去,而是要减下来。 ”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认为,“我国的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已经达到26%,在制造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工业用地超过40%,个别城市超过50%,相对于纽约的7%、香港的6%、伦敦的2.7%、新加坡的2.4%,这个工业用地的结构过高了。 ”他建议“用土地存量替代增量”,“就是土地的增加逐步减少,而是在城镇化过程中用土地的流量来替代,也就是说增加新的建设用地的时候,要消除一部分旧的建设用地”。
徐宪平明确表示,“要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作为重要控制指标,避免走摊大饼式的老路”,同时还要“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的政策”。
关键在于执行力
有专家担心所谓的新型城镇化搞成一场运动。
“我们不能只讲良好的愿望,不讨论制度怎么变革,良好的愿望是没有用的,因为大家面对的都是一些现实问题。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认为,新型城镇化应该这样规划,比如我们现在农民工有 2亿多,流动人口还有7000多万;再过20年,我们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5%左右,也就是说至少有6亿人需要在这20年里安排,每年至少要安排 3000万人,这3000万人怎么安排?钱从哪里来?
华生建议,要改变我国只管土地指标不管人口指标、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脱节的现状,把每年的土地分配指标和人口户籍化的指标结合起来,这比什么都管用,那个地方要地,就得安排农民入籍,比如一亩地安排10个人,安排的越多越好,这样才有可能把地方政府的行为调整过来。 □李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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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资公司出资款的回收

【Q】我们是一家日本公司。两年前在中国与一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我方是以货币出资,中方是以土地和厂房出资。我方已经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合资公司账户缴纳了出资并完成验资。但是中方的土地和厂房尚未竣工,未能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到位。请问,在中方违约的情况下,我方可以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我方的出资款吗?

【A】由于贵公司已经缴纳完毕出资并完成验资,贵公司缴付的出资款现在已经是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贵公司如果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贵公司有可能被追究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不建议贵公司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

由于中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出资到位,敝所建议,贵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清算合资公司财产。并且,可以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中方赔偿贵公司的损失。另外,也可以考虑与中方协商将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方。

【Q】您所说的解除合资合同到清算合资公司是否需要中方同意吗?如果中方不同意怎么办?

【A】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无需经过中方的同意,但是,实务中,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外资审批部门)为了避免将来合资双方发生争议,一般都不会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合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合营双方达成解散合资公司的协议,并形成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再按照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办理。

因此,为了加快解除合资,收回出资款的进程,建议贵公司首先与中方就解除合资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都会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与中方的协商谈判要特别重视谈判策略。一方面,要充分揣测中方的利益目标,摸清中方的谈判底线,抓住对方的弱势(例如对方违约、违法的地方);另一方面,要明确我方的最终目标和我方的优势。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多设计几个达到最终目标的方案。总之,就是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得谈判的优势。

如果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等提起诉讼解除合资,并追究中方违约责任。具体的诉讼策略需要根据合资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合资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证据材料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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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可指定基层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

法制网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据介绍,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有效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先后批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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