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

Q:我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在和技术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如员工违约要支付巨额违约金。2012年6月一技术员工离职后第三个月就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了,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A:《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要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2)用人单位已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违约金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根据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约定。
因此,贵公司对于技术员工依法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贵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该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该竞业保密限制协议已经生效,贵公司可以按照协议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能否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违约金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

作成日: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