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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劳动部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7日。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08/20130800389847.shtml,日文全文敝所正在翻译,稍后会上传网站,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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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门规章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起,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门规章将施行。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领导将被降级或撤职

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

规定解释说,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明确,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将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在保障检疫安全的基础上,将尽可能为从海南出入境的游艇提供快捷便利的通关环境。

在检疫地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入境游艇在国境口岸的锚地或卫生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而《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宽松、灵活的做法,允许入境游艇在一般情况下可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码头等地点实施。

此外,这个办法对游艇携带伴侣动物入境的规定较之前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为宽松。对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入境随行,无需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30天;对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属于工作犬的,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的,可免于隔离检疫。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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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8月22日)

  2013年8月22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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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8月12日)

  2013年8月12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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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8月7日)

  2013年8月7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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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7月25日)

  2013年7月25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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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7月16日)

  2013年7月16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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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7月11日)

 

2013年7月11日(周四)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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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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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合资公司撤离?

【Q】我公司是日本企业,与中方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我方占20%股份。但是合资公司成立以后,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实际经营,反而要支付员工工资、厂房租赁费等费用,合资公司如果继续存续将使损失继续扩大,将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听说解散程序很复杂,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既然如此,我公司能否对合资公司置之不理,任其自生自灭?

【A】在现实当中确实存在不采取正常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止公司的情形,针对这些现象,除工商机关可能会给与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即如果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股东)因懈怠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造成公司不能清算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偿还债务。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并不是以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贵公司在中国有其他投资或者其他财产,法院完全有可能执行贵公司在中国的其他投资或财产用来偿还清算债务。

因此,未经清算程序,任其“自生自灭”的做法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对股东来讲可能会承担比清算更高的成本,建议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的清算、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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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委员:严重违规应视为投毒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后,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环保不论在什么时候,都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而一部环境保护法是不是完善,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未来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喝到洁净的水。可以说,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每一个字的意见和修改,都必须十分谨慎。

  因此,针对草案二审稿作出的多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值得讨论的条款,大家也各自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那么,在这次会议上,与会委员、代表们是如何精心雕琢这部为美丽中国保驾护航的法律的呢?

  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现在各地环保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地方领导不重视。一些地方明摆着企业在偷排、漏排、超标排,却熟视无睹,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等等情况,相关的负责人将被撤职或者开除,甚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有委员认为,这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确实是很大的约束,是一把尚方宝剑。

  但一些委员认为这还不够,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情况。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呼吁,不仅仅在民事诉讼中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有,这就可以针对环境执法机关不作为、滥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万鄂湘:什么叫不作为?让你查处,你不去查处,或者受制于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像这种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提请公益诉讼。什么是滥作为?收了排污费,不用于排污,就是滥作为。还有一些环保信息不公开,比如空气土壤污染的指标、水污染的指标,应该作为公开的指标没有公开,甚至公布假指标都是滥作为的行为。如果有老百姓或者公益组织盯着这个机关,将使他们不敢滥作为,有利于行使职权,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草案还加大了对违规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违规行为还将受到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

  黄小晶委员提议说,光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严重的违规排放甚至应该视为投毒。

  黄小晶:有些企业暗管排出去,暗沟排出去。为什么用暗管、暗沟,因为这个液体是见不得人的,是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就是毒,这和排毒有什么区别呢?像这类事情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到了什么程度应该按照排毒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严格遏制这种行为。

  万鄂湘副委员长也对有关罚款的规定提出意见,他说,有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草案应该进一步规范此类情况:

  万鄂湘:第57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如果有下列行为的时候他应该受到各种方式的处罚,比如开除和引咎辞职,这当中应该防止发现有直接的偷排行为时只罚款,不向检察机关移送犯罪证据。如果发现有应该直接入罪的行为,用罚款代替的话,行政机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第57条的责罚,这样就能环环相扣,这样才是法律上、逻辑上的严谨。

  这次修改写入了“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陈昌智副委员长希望这个表述能够更具体,因为现在很多城市都出现群众反对焚烧厂、填埋场建设。

  陈昌智:群众支持环保产业在当地设立,这个表述还没有想好,可以再规定具体一些。

  但孙宪忠代表不认同他的观点,他说,学术界多数人还是认为这个提法值得考虑。因为,绝大多数公民都是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真正要说承担义务,只是具体和个别人群,而不是公民整体。

  孙宪忠:在这部法律中谈到这样一个义务,显得有一些不太妥当。环境保护法学者认为,立法应当讲公民的环境权,而不能讲公民的环境义务。从法律科学角度讲,义务必然伴随着责任。不履行义务,就必然伴随着法律的强制性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公民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是违反了这个义务,怎么去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怎么确定他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记者侯艳、马闯)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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