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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差面临终身禁医

 国际医药巨头葛兰素史克和赛诺菲相继在华曝出“贿赂门”的同时,陕西富平妇幼保健院医生涉嫌卖婴案也在持续发酵,关于医生的负面报道频见报端。10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受国家卫计委委托,该协会已正式启动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公示考核结果的同时,医生“不过关”的原因也有望对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在两年一次的考核中,因医德医风问题未通过考核的医生将被列入“黑名单”。

  医师协会连发三文呼吁

中国医师协会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群众团体,现有地方医师协会40个,专业医师分会39个,单位会员45个,协会会员数量和影响力居全国之首。8月6日和9日,该协会相继在官网发表三篇文章,谴责拐卖婴儿的犯罪行为和医生收取药品回扣行为,呼吁全国医生加强自律。

  按照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考核工 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执业医师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和医德医风等三方面进行考核。邓利强表示,按照原卫生部公布的定期考核办法,各地都要开展执业医师考核工作,但目前各地进展不一,有的地区虽已启动考核工作,但结果公示尚未完全做到位。

  200万医师信息将留底备案

  邓利强表示,两个月前,中国医师协会已接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承担执业医师考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即规范和推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属地注册的执业医师进行两年一度的考核,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我们计划在公示考核结果的同时,将考核未通过的原因也进行公示,毕竟因为工作能力未过关和因为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未过关,情形是完全不同的。”邓利强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出了医德医风问题都是不光彩的事,为确保医生队伍的纯洁,维护医生行业尊严,目前该协会计划针对医生的医德医风进行评估从而建立“黑名单”,若被评估医生医德医风确有问题,则将其列入“黑名单”,协会将建议所有医疗机构不再聘用该医生。邓利强说,这一计划将上报国家卫计委定夺。

  目前我国执业医师人数超过200万,一旦“黑名单”制度建立,200余万执业医师的信息将全部“留底备案”,有医德医风问题的医师即使前往其他地区执业,流入地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只要登录相关信息网站,就能一目了然看到该医生的“历史问题”。

  建议增加“终身禁医”法条

  邓利强坦言,现行《执业医师法》没有禁止有问题的医生终身从医的规定,以富平贩婴案为契机建立相关的规定很有必要。他说,此案给广大医务人员一个警醒: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提升道德水准和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在道德建设方面,原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认真贯彻学习该《规范》应该成为医生的自觉自愿行为。同时,应从立法层面杜绝医疗恶性事件的发生。

  中国医师协会呼吁,该事件应引起所有医疗机构警示,医疗机构在加强制度建设以减少医疗不安全行为和恶性事件发生的同时,应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广大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性教育和管理,以医疗道德楷模为榜样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事件回放】继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公司曝出贿赂丑闻后,8月8日,世界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公司又被业内“深喉”举报:2007年11月前后,京沪粤杭4地79家医院503名医生接受该公司所谓“研究经费”169万元。此外,赛诺菲还向北京地区的另外5家医院共43位医生行贿,每月通过现金报销、礼品赠送等方式,输送利益2万多元。

  【协会表态】邓利强表示,如何避免医疗界和药品生产企业不正常交往、哄抬药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在思考的问题。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规范医生的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令人遗憾的是,最近中国医药市场屡屡曝出商业贿赂的新闻,这种行为确实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形象。”邓利强说,医生职业精神的精髓是以人为本、敬畏生命、善待病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利润,但药品本身并非为利润而存在,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解除人的痛苦。“为了利益放弃医生职业的精神和药品存在的终极目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遏制。”谴责不足以表达对贩婴不耻

  【事件回放】今年7月17日,陕西农民来国峰妻子在富平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该院产科副主任张素霞以婴儿有病为由,骗家长将婴儿埋掉,实则将婴儿以2.1万元卖掉。8月4日凌晨,婴儿在河南一农户家中被警方解救。事发后,包括张素霞在内已有多名嫌疑人落网。

  【协会表态】邓利强认为,这类事件的发生系医院管理混乱和极个别医务人员道德败坏共同作用的结果。他说,首先,从医疗管理制度上讲,新生儿的出生、出院都有一系列手续,如果新生儿非正常出院,也应分清是转院还是死亡,婴儿无缘无故消失的情形根本不应发生;其次,即使是新生儿缺陷出生,也应履行缺陷出生的申报制度。在此事件中,院长和两名副院长被免职根本无法平息民愤,院领导是否涉嫌渎职罪仍需进一步探究。

  邓利强说,本案中张素霞道德败坏到何种程度才能提出埋掉婴儿的建议,中国医师协会用谴责已经不能表达对这种行为的鄙视和不耻,将相关人员绳之以法并永远清除出医生队伍是合理的诉求。

                                                                                                                                      来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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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出境入境管理法

Q】:听说7月开始实施新的《出入境管理法》,想问一下该法的要点以及今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A】:在中国,由2012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的就业签证及居留许可相关的制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中国就业、研修需要按照新的制度办理相关的手续。由此给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很多外国人带来了不便。如果不能够正确地对应,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新法正确的理解,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探讨合适的对策。本文对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要点进行简单的解说。

(1)居留许可申请、延期审查手续的“长期化”(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实际21日)。

(2)禁止持F、X签证的人员在华非法就业。有接收本社研修人员及外国留学生研修和实习的现地法人要注意。

(3)出差时的住宿登记和居住登记的严格化。

(4)有可能导致的限制外国人离境的事由增加。

(5)居留许可、住宿登记相关手续的办理主体发生变化。除了取得居留许可的驻在员本人外,出向者に帯同し、中国に居住する家族(无论是否就业)、家族による訪問(臨時)等,都是需要办理居留、住宿登记的对象。

(6)第一次办理就业证、就业证变更时等情形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7)引入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时应留存指纹。

(8)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的签证、就业许可取得比较难。

(9)出入境管理制度与社会保险管理、个人所得税等行政管理制度相关联。

这些问题当中(1)居留许可申请、延期审查的“长期化”对在中国就业、居留的外国人来说是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根据地域的不同,可能会出现诸如签证延期时要求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导致花费更长的申请准备时间。)

今后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可能陆续发布的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实务中的执法意见等过渡期的对应需要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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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家:预计今年300万以上大学毕业生难就业

        

 昨天(4日),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2”媒体见面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主任王玉君透露,加上以前未就业的大学生,今年可能有300万以上的大学生难以初次就业。

    据了解,今年应届毕业生近700万人,创新高。王玉君称,以往的初次就业率在70%以上,按照这个数字,加上往年未就业的学生,今年会有超过300万的大学生不能初次就业。加上其他就业大军,今年的就业压力特别大。

    对此,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邓大松认为,大学生就业难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由于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是很多大学生向往稳定、高薪、舒适的工作,目标条件太高成为大学生失业的原因之一。

    王玉君补充道,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不仅与我们的教育模式、大学生的就业理念有关,当下的岗位数量与质量也是其中关键因素。他透露,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多渠道多途径帮助大学生就业,比如通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各地举行大型的招聘会;鼓励大学生下基层当村官,鼓励大学生瞄准国家的优惠政策,将自主创业和就业有效结合;扩大“两支一扶”等促进大学生就业观念转变等等。

    王玉君还认为,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恐怕还会持续几年。

    小资料:初次就业率,是指毕业生在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比率,其就业形式还包括自主创业、考取研究生或双学位,以及专科生考取本科生、出国留学及出国工作。

                                                                                                                             稿件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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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劳动部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7日。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

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

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用工比例

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

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

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08/20130800389847.shtml,日文全文敝所正在翻译,稍后会上传网站,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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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门规章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起,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门规章将施行。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新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领导将被降级或撤职

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

规定解释说,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明确,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将提供快捷便利通关环境

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在保障检疫安全的基础上,将尽可能为从海南出入境的游艇提供快捷便利的通关环境。

在检疫地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入境游艇在国境口岸的锚地或卫生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而《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宽松、灵活的做法,允许入境游艇在一般情况下可在口岸开放码头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游艇停泊水域或码头等地点实施。

此外,这个办法对游艇携带伴侣动物入境的规定较之前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为宽松。对来自非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经查验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检疫合格的,可以入境随行,无需在指定场所隔离检疫30天;对来自狂犬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的伴侣动物属于工作犬的,携带人提供相应证明的,可免于隔离检疫。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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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8月22日)

  2013年8月22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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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8月12日)

  2013年8月12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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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8月7日)

  2013年8月7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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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7月25日)

  2013年7月25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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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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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7月16日)

  2013年7月16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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