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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成“空头支票” 员工集体起诉公司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0天,但中和锦程公司却以公司规定劳动者年休假5天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员工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中和锦程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涉案的8名员工在和中和锦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员工等人的工资是固定数额,而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补助。另外,中和锦程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年只享受年休假5天,而且他们是按通知的内容向员工发放工资,并仅允许员工年休假5天。

  在上诉的时候,中和锦程公司认为,工资的标准是浮动工资,也就是包括提成,现在已经向劳动者发放的提成按每年的提成平均到了每月,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额,所以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而且员工每年都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了5天的年休假,也就不存在没有休年休假的情况。合同到期,公司已经向员工发出了续签的通知,所以也不应该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员工加班已经进行了倒休,所以也不同意支付他们加班工资。综合以上理由,中和锦程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实际上原告的8名员工,他们从2000年开始先后到紫光集团工作,然后被派遣到紫光生物公司,中和锦程公司是紫光生物公司更名后成立的公司。2009年3月,中和锦程公司发布了一个所谓浮动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员工认为,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作十年以上的,应该享受年休假10天。

  知识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现在有5年的时间了。带薪休假主要依据的是这两部法规。

  依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它还具体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每天工资收入的300%也就是三倍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或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法律,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被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都是法律赋予员工的维权权利。(记者 孙莹)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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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管理法今起实施、四个配套行政法规正在起草修订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从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共8章93条,旨在促进对外交往、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据悉,在这部法律出台前,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我国出入境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调整修改有关法律制度。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建议,近10年来,多次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出境入境管理法构建了较为科学、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为确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将有力提升出入境执法规范化水平。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是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职能部门,为配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贯彻施行,公安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目前,公安部正在加紧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条例》等4个配套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

  此外,公安部在配合新法实施的人员培训、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来源:中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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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7月3日)

时间

2013年7月3日(周三) 13:00 ~ 17:00(入场12:30~)

地点

中央大学骏河台纪念馆  281号教室

课题

「谈中国事业独资化、休眠及撤退的技巧  ~在逆境中谋生存的商业战略~」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300人

联系方式

讲座详细:https://www2.mdb-net.com/member/semi.html日中能率协会综合研究所  MDB讲座事务局

TEL:03-6202-1301   mdb_seminar@jmar.c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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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合同的纷争

我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我公司,并约定了甲负有向政府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向甲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但是甲不履行向商务部门的申报义务,并辩解说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我公司想请教一下:

【Q】1.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应报审批而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自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Q】2.甲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办理转让报批手续是否合法?

【A】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并非全无效力,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积极促成合同生效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甲仍应履行向商务部门的报批义务。

 

【Q】3.我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A】首先建议贵公司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甲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报批义务。如甲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及外商独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同时请求在甲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由贵公司自行报批。

如果甲及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贵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贵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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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让“重典治乱”常态化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新京报》 6月18日)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食品安全于民是头等大事,于国是经始大业。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不但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群众生活质量,还会打击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更会陷政府工作于被动。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一次次席卷全国的“严打”风暴也是成绩斐然,然而许多问题食品却往往在风暴过后迅速死灰复燃,继续为非作歹。面对屡屡回潮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得不承认,根治食品安全问题没有捷径可走,重塑舌尖上的安全不可能一蹴而就,让食品安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已是大势所趋。

  面对愈演愈烈的信任危机和百姓心头的安全阴霾,中央因地制宜提出了“重典才治乱”,作为“典”的《食品安全法》更是重中之重。毋庸置疑,这次立法与修订体现了中央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与专家的通力合作下,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食品安全法》将是一部惠泽民生、心系民情的民生之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治理食品安全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更需要抓铁有痕的力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透彻领会法律内容、高度认可法治精神,敢碰“硬骨头”,重拳出击、重点治乱,依法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只有让违法者感觉到痛,才能让他们畏其威、敛其行。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我们的工作就不能自满自足”,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谁都不能轻言胜利。然而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既是任重道远,更是刻不容缓,各级地方政府应牢固把握《食品安全法》修订这一可贵契机,借势东风、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全力推动食品安全进步,还食品安全一片蓝天、还群众一个安全的“舌尖中国梦”。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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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尽快出台惩治欠薪文件 恶意欠薪案移送公安

恶意欠薪案移送公安办

本市力争尽快出台惩治欠薪“老赖”相应文件

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用工企业,其负责人将可能因此获刑。市人力社保局昨天表示,正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积极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沟通,细化相关工作衔接流程,力争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惩治欠薪“老赖”。去年全年,本市为4万余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84亿元。

一直以来,建筑施工、住宿餐饮、加工制造等劳动力密集、易发生拖欠工资案件领域都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重点治理对象。去年,本市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02万户次,涉及餐饮、职介、制造业等企业,同比增长了18.85%;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41万件,以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最突出;书面审查用人单位1.48万户;稳妥处置突发事件323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为4.46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共计达2.84亿元;责令有关用人单位与1.29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534家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外,在一些重点时段,如春节前劳动监察部门还展开了全市统一的专项执法大检查。通过检查2.5余万家用人单位,共为1.55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6118.46万元,责令158家用人单位补办了社保登记,补发工资205.18万元。

在执法检查时,劳动监察机构最常面对的就是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让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等非法用工行为,今年,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此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还经常能碰到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老赖’。”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处长程诗华说,通常的处罚是根据监察条例,视情节予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今后对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将会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据透露,目前本市正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将行政手段与刑事司法手段相结合。此举也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其法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北京的细则中将会确定入刑的标准,主要是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整改、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并不是所有拒不支付案件都会移交公安机关。像存在恶意欠薪,有支付能力但逃匿或者隐瞒财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程诗华说,目前正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磨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恶性欠薪案件拟移交公安机关。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市民有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可拨打市劳动监察部门电话63044923进行举报。

相关新闻

一家具公司非法招用童工被处罚

因非法招用童工、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无证从事职介活动,三家用人单位昨天被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被通报的3家用人单位和违法事实分别为:北京尚道润泽家具有限公司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美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北京好生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北京尚道润泽家具有限公司被举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现场调查,情况属实,对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

而中美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拖欠职工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共拖欠50名职工工资961844.33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根据规定,除了支付职工工资外,执法部门还对其罚款1.8万元。

此外,北京好生活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巡视检查时被发现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单位处罚款1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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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换条路”出事也算工伤—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服打官司败诉

 本报聊城5月28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潘辉 雷素兰) 聊城冠县一公司的落纱工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孙某单位却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孙某上班的途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认定。
  据了解,2月22日14时40分左右,孙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至约725公里处时,被一辆顺行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孙某的父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孙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然而,孙某生前就职的冠县某公司却对此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孙某住所应为职工宿舍楼,而不是孙某的户籍地冠县铺尚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而孙某出车祸时不属于在上班路上。 
  对此,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此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孙某合理的上班路径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并未超出合理上班时间范围。因此,孙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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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6月25日)

时间

2013年6月25日(周二) 15:00 ~ 17:00

地点

日中经济协会会议室 (千代田区永田町2-14-2山王大厦8楼)

课题

「从中日律师身上看到的中国最新动态」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40人(免费)

联系方式

日中投资促进机构  事务局 TEL:03-5511-2540      Seminar2@jci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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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6月26日)

2013年6月26日(周三) 9:00 ~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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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6月13日)

  2013年6月13日(周四)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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