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続きを読む →时 间 | 2013年5月29日(周三) 13:00 ~16: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时 间 | 2013年5月20日(周一) 14:00 ~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日<> <>期<><> | 2013年5月13日(周五) 14:00 ~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4月底,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将在北京召开。抢在这次会议之前,城镇化背景下的户改思路也已初见路径。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按照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有望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落户限制。这意味着,首先有望受益的是3000万举家搬迁进城的农村人口,受益的次序是由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向大城市渐进,今后我国的人口管理将走向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制度。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将会“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福利待遇,健全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
未来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战略任务,“第一就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全面放开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小城镇的限制”。
户籍改革分类推进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敬表示,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置业,地级以下的城市,已经有限度地放开了,户籍制度改革最难的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党的十八大做了加快户籍改革制度的决定,所以仅仅是重复已有的政策,应该说意义不大;从这个方面来讲,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从小城市,到中等城市,到大城市,不仅是面上的扩展,更加是改革逐步从外围向核心前进的过程。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认为,户籍制度改革是个逐步释放的过程。我们到北京、上海的街头,能看到很多开饭馆的业主,包括很多小企业家,他们来自农村,在城市已经生活很多年,就差一个户口,这些举家搬迁到城市的农村人口有三四千万,如果从减少改革难度的前提出发,为什么不把这些人口一次性转化为城市人口。 ”
存量调整代替增量
“我国人均平原面积只有800平方米,绝大多数的事情都要在这些面积上做文章。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表示,今后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城镇化方面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在存量上做文章,不要再去做增量的文章。要减少工业用地,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我国有 5万—6万平方公里的生产用地,我们的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比例是1.5∶1,许多城市更低,工业用地甚至比居住用地还要多;但日本三大都市群的居住用地是 370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只有600平方公里,比例是6∶1;法国大巴黎地区居住用地是 1100平方公里,工业用地是 205平方公里,比例是5∶1。所以工业占地不能再按照过去的速度站下去,而是要减下来。 ”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认为,“我国的工业用地比例过高,已经达到26%,在制造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工业用地超过40%,个别城市超过50%,相对于纽约的7%、香港的6%、伦敦的2.7%、新加坡的2.4%,这个工业用地的结构过高了。 ”他建议“用土地存量替代增量”,“就是土地的增加逐步减少,而是在城镇化过程中用土地的流量来替代,也就是说增加新的建设用地的时候,要消除一部分旧的建设用地”。
徐宪平明确表示,“要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作为重要控制指标,避免走摊大饼式的老路”,同时还要“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相挂钩的政策”。
关键在于执行力
有专家担心所谓的新型城镇化搞成一场运动。
“我们不能只讲良好的愿望,不讨论制度怎么变革,良好的愿望是没有用的,因为大家面对的都是一些现实问题。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认为,新型城镇化应该这样规划,比如我们现在农民工有 2亿多,流动人口还有7000多万;再过20年,我们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5%左右,也就是说至少有6亿人需要在这20年里安排,每年至少要安排 3000万人,这3000万人怎么安排?钱从哪里来?
华生建议,要改变我国只管土地指标不管人口指标、土地城镇化和人口城镇化脱节的现状,把每年的土地分配指标和人口户籍化的指标结合起来,这比什么都管用,那个地方要地,就得安排农民入籍,比如一亩地安排10个人,安排的越多越好,这样才有可能把地方政府的行为调整过来。 □李正豪
【Q】我们是一家日本公司。两年前在中国与一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我方是以货币出资,中方是以土地和厂房出资。我方已经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合资公司账户缴纳了出资并完成验资。但是中方的土地和厂房尚未竣工,未能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到位。请问,在中方违约的情况下,我方可以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我方的出资款吗?
【A】由于贵公司已经缴纳完毕出资并完成验资,贵公司缴付的出资款现在已经是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贵公司如果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贵公司有可能被追究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不建议贵公司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
由于中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出资到位,敝所建议,贵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清算合资公司财产。并且,可以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中方赔偿贵公司的损失。另外,也可以考虑与中方协商将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方。
【Q】您所说的解除合资合同到清算合资公司是否需要中方同意吗?如果中方不同意怎么办?
【A】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无需经过中方的同意,但是,实务中,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外资审批部门)为了避免将来合资双方发生争议,一般都不会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合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合营双方达成解散合资公司的协议,并形成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再按照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办理。
因此,为了加快解除合资,收回出资款的进程,建议贵公司首先与中方就解除合资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都会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与中方的协商谈判要特别重视谈判策略。一方面,要充分揣测中方的利益目标,摸清中方的谈判底线,抓住对方的弱势(例如对方违约、违法的地方);另一方面,要明确我方的最终目标和我方的优势。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多设计几个达到最终目标的方案。总之,就是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得谈判的优势。
如果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等提起诉讼解除合资,并追究中方违约责任。具体的诉讼策略需要根据合资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合资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证据材料等因素决定。
続きを読む →法制网北京4月14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据介绍,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记者获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悉,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有效专利数量大幅增加,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起先后批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
时 间 | 2013年4月26日(周五) 14:00 ~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日<> <>期<><> | 2013年4月19日(周五) 9:00 ~12: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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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吕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13年4月17日(周三) 9:00 ~12: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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