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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少女不堪“人肉搜索”跳河引发讨论-遏制“人肉搜索”暴力需进一步保护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权的背后,凸显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规范“人肉搜索”的关键在于执行,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网络行为。

  去年12月,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此前一天,一家服装店店主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将她购物的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网络谩骂和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

  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该事件表态称,“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负责人同时告诫,网站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人肉搜索”被滥用的背后,是公民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对此,除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手段外,专家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人肉搜索的滥觞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 在现实操作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疑问,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中国“人肉搜索”的滥觞,被公认的是2006年“虐猫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则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子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

  2006年3月2日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该帖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两天后的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仅6天时间。此后两年中,在“铜须门”、“钱军打人”、“华南虎”等多起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一再展现了惊人效率。

  在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于厘清事实真相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不时也因信息过度披露而受到质疑。真正引起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反思的,是发生在2008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该事件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网友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栏目义愤发帖,该帖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次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帖子中写到:“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

  一场失控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网友随后公布了自杀女子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

  王菲随后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3家网站告上法庭。该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以泄露王菲个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王菲的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王菲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事后,二审主审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义军、刘海东撰文称:“张某(网站负责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可能构成多种侵权

  一个被多名受访专家认可的共识是,“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方法、技术,其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

  杨立新表示,“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可能会涉及侵犯被搜索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符合一定条件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起诉。

  “相关的侵权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搜索发起人和网络媒体三个方面。”杨立新说。

  据杨分析,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人肉搜索”中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侮辱,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的人,其侵权责任毫无疑问;搜索发起人则要区别对待,对于明知或者预见搜索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被认定为协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法预见到搜索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权后果的发起人,例如对于一般公共事件发起搜索,搜索过程中出现网友侵害他人人格权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没有责任。”杨立新说。

  网站的责任,在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得十分明确。杨立新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受侵害人可以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站没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事先知道会造成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琪琪自杀一案中,搜索发起者蔡某是目前唯一可能被追究责任者,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将其刑拘。

  杨立新认为,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作为搜索发起者同时是所谓“偷窃”事件中的当事人,这和一般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发起者不一样。“她是有个人目的的,如果没有证据,她就构成诬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向记者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蔡某的行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即便偷衣服这件事属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受到侮辱。”汤啸天说。

  杨立新则认为,如果“偷窃”属实,则应另作分析,蔡某未必构成侵权。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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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首出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哪里?需要把握哪些原则?有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

  12月17日,就这些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以下简称“副部长”)。

1.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记者:如何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哪里?

  副部长: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刚刚结束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都将是前所未有的。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三方面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记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副部长: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许多地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解决,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户籍上附着的利益较多,需要逐步剥离。户籍管理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复杂,核心的问题在于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挂钩,而且形成的时间久,涉及的领域多,协调的难度大,需要配套改革、协力攻坚。二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差别较大,需要合理引导。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市和东部城市资源优势明显,吸引大量流动人口聚集。这些城市普遍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加剧,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问题比较严重,承载压力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很大,但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功能还需要一个发育的过程,吸引人口集聚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加强政策引导、产业引导和观念引导,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以就业带动促进人口集聚,引导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逐步实现人口的合理均衡分布。三是各类群体的诉求不同,需要统筹兼顾。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类群体高度期待且诉求多元,需要充分尊重并统筹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分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实是一块硬骨头。我们有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在实干中破解改革难题、实现改革目标。

3.尊重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记者:针对这些重点、难点问题,改革需要把握哪些原则?

  副部长:当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一些重要原则: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4.明确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路径

  记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没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副部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并由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分赴东中西部部分省区市听取意见。目前,正在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各地意见对《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总的考虑是,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统筹配套、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好的效果。待报中央审批和部署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具体到户籍制度本身,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记者: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怎样理解这一新的提法?

  副部长:“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6%,这是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的,但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只有35.3%。这说明有大量经常住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还不是城镇户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也说明许多地方落户门槛仍然较高,一些城镇吸引人口集聚的能力还不足。这次会议提出“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其目的就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逐步缩小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5.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项制度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部署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对此公安部有何考虑?

  副部长:创新人口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目前,需要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同步,抓紧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同时,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依据。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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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执行到底有多难?

    2011年2月,全国人常委会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便于司法实务操作,2013年最高法院对恶意欠薪入刑进行司法解释。然而,近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被解读为解决欠薪难的尚方宝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难抑欠薪案高发、多发态势。

  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欠薪入罪’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过去我们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欠薪者支付工资,惩处效果并不理想。”江西省劳动监察局局长段明其介绍,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欠薪者得知自己可能会被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时,多半会把工资及时支付给民工。

  但欠薪高发、多发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年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17.4万件,其中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约为2039起。

  “证据收集难、立案阻力大是我们面临的两大难题。其中农民工维权水平低层次、证据保管意识薄弱以及工程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了公安机关收集欠薪证据的难度。而难以根治的地方保护主义更是司法机关立案时面临的一大阻力。”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傅一波分析称,有的地方从保护本地经济增长出发,对于领导挂牌的重点企业予以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公安对此立案的积极性不大。”

  “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出现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更使得恶意欠薪难以执行。”傅一波说。

  “我们一般多采取争议调解、仲裁、监察的方式解决欠薪问题,还没有处理过要向公安移送的案件,恶意欠薪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对欠薪者的震慑力。”南昌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史震宇认为,尽快讨回工资才是最迫切的问题,农民工不得不考量自己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相对于提请刑事诉讼,调解仲裁是更常规而快速的手段。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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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毒饺子”案一审被告人判无期

  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家庄“毒饺子”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吕月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月庭于1993年到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天洋食品厂工作,至2007年一直为临时工。为早日转为合同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吕月庭决定用注射器向冷库中的速冻饺子注射甲胺磷,试图制造事端,引起厂方重视,借机提出要求。

  2007年7、8月间,吕月庭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冷库,用一只5ml注射器向速冻饺子等产品中注射甲胺磷未遂;同年10月至12月间,吕月庭使用一支20ml注射器,先后三次进入冷库向多箱速冻饺子内注射甲胺磷。作案后,吕月庭将注射器抛弃于天洋食品厂同一收水井中。被注射甲胺磷的饺子销往日本国千叶县市川市、千叶县千叶市、兵库县高砂市和我国承德市后,14人食用后中毒,其中13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1人重伤,6人轻伤,6人轻微伤。案发后,天洋食品厂全面停产。截止2010年1月28日,该厂产品召回运费、封存产品保管费等损失1 543 433.89元,封存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损失2 125 396.40元,封存食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限损失1 875 677.31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月庭为引起厂方重视,达到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的目的,向天洋食品厂生产的食品中投放甲胺磷剧毒农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致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吕月庭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月庭置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长时间预谋并多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危害食品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性质恶劣;造成1人重伤、6人轻伤、6人轻微伤及天洋食品厂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的严重危害后果,应依法惩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宣判。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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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2月21日)

  2014年2月21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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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2月14日)

  2014年2月14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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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2月7日)

  2014年2月7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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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回收不能风险的防范

【Q】我公司是一家加工生产型的日资企业,国内国际上都有客户群,但是由于这几年国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经常会出现客户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有的客户直接像蒸发掉了一样,查找不到。针对这种情况如何才能很好地控制债权回收不能的风险,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呢?

【A】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多种防范措施控制债权回收不能的风险,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回避风险、控制损失和转移风险。

1.回避风险,就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存在不确定因素的行为采取回避的方式,使其不发生。比如作为生产型的企业,对外销售中采用赊销的方式可能会带来货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因此直接采用现款销售的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在产品市场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采用现款销售对于一些产品缺乏绝对竞争力可能会不太现实。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下面的方法。

2.控制损失,就是积极地面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减少实际损失。

①要慎重选择目标客户。通过自身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潜在客户或者目标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可以给与比较优惠的交易条件,而对于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进行淘汰或者采用现款销售的交易方式。

②其次,圈定目标客户后,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事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拟定具有针对性并且措辞严密、表述准确的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明确规定,用以规范交易的履行。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客户的资信变化,做好对突发违约情形的应对,面对客户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违约情形及时采取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及时进行财产诉讼保全等措施回收货款。

3.转移风险,也就是将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通过签署担保、保证合同或者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将自身的风险转由其他公司来分担。比如在销售过程中,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做履约担保,以降低经营风险。

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首先要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然后通过规范的、有针对性的合同来作为制度保障来防范销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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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税总局联合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6个月破各类发票刑案10043起-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2013年5月至10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公安、税务机关联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发票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累计查补入库税款49.28亿元。

  行动中,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严打侵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重点检查“营改增”试点企业1400余户,查办虚开发票犯罪案件151起,涉案金额15.86亿元。

  行动还对重点领域的虚开发票犯罪、制售假发票犯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破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6651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196起;破获制售假发票犯罪案件1385起,捣毁大型印制窝点40处、散布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违法信息窝点338处,缴获各类假发票1.12亿份;破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43起,其中亿元以上重大案件25起。

  据了解,针对发票犯罪跨地域、链条长等特点,公安部运用集群战役信息化作战打击模式,组织跨省市集群战役352次,破获各类发票犯罪案件3582起,实现了打击信息化、规模化和集约化。

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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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接连出现以出售“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案件

2013年11月至12月,广州警方接报以出售“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作案警情5起,涉案金额3.5万元,主要是购买“比特币”套现、充值或是以投资为名的诈骗。
由于‘比特币’具有不被冻结、无法跟踪、不用纳税和交易成本低等特征,存在较高的投机风险,极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
“‘比特币’存在六大隐患,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平台,或者以投资为由进行网络传销,更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载体。”广州警方提醒市民群众,“比特币”投资“不可靠”,风险大,市民群众需要防范这种新式诈骗。

1.时间概况:十余天5
  11月19日,事主伍某向“110”报警称,于当日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上网时,被一个比特币网站(网站名为比特儿-bter.com)以充值购买“比特币”套现的方式骗取人民币9325元,事主伍某称其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其在比特儿网站的账号上。
11月27日,报警人谢某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红星村上网时,被人以充值“比特币”诈骗,被骗走了2000元。
12月2日,事主周某打电话向广州番禺警方报称,其在网上购买“比特币”被诈骗人民币6840元。经了解,事主8月在广州大学城广州大学生活区上网,在一家自称“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名为gbl公司购买“比特币”,先后分9次共将人民币6840元通过网上银行汇到该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10月21日,事主突然发现该公司的网页登录不了且网站被删除了,后听说浙江东阳警方已破获gbl公司诈骗案,于是马上报案。
12月4日,事主吴先生报称,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大厦上网购买一台avalon二代(“比特币挖矿机”一种电子产品),与卖家郭某联系谈好13500元人民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对方。事主后拨打淘宝客服电话,客服称卖家没有收到其支付宝的钱,事主怀疑被骗于是报警。
12月7日,报警人梁某向广州白云警方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上网时,被人以投资“比特币”为名骗了几千元,其通过支付宝转了约4千元给对方。

2.为何“比特币”如此流行?
  “比特币” (Bitcoin) 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数量有限(共2100万个),跟腾讯公司的Q币类似,但可以用来套现,也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
记者了解到,现在网络上投资“比特币”的人很多,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类似于期货交易)买进卖出,市值每天变化,于是就有计算机编程人员设计一种程序,利用复杂计算可以多挖取“比特币”,而这种程序需要被称为“挖矿机”的高配置计算机。
目前,一些外国政府已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在我国,购买“比特币”的主要渠道是btcchina.com、fxbtc.com以及淘宝网站中10多家淘宝店铺。北京已经出现接受“比特币”消费的餐厅;国内首个“比特币”投资基金也正在募集当中,总额为2000万元。

3.匿名无管可全世界流

据广州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比特币”无发行机构,可在全世界流通,交易费用低,且具有个人拥有专属所有权,其还具有匿名、免税、无监管等特点,可能被大量用于黑市交易、洗钱、赌博、跨境交易等活动。

记者了解到,“比特币”的发行与流通,是通过开源的P2P算法实现。到20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达到2100万个。换句话说,“比特币”体制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译成编码可抵御通胀,防止他人破坏。

同时,“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上,除了用户自己无人可以获取。交易过程中也无人可以知道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且,其交易费用低。

该负责人介绍,“‘比特币’是一种基于点对点网络的匿名数字货币,汇款通道不受国家控制,货币转帐是由网络节点进行集体管理,交易各方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不受任何政府、任何银行的控制。”该负责人表示,因此, 具有匿名、免税、无监管特点的“比特币”,可能被大量用于黑市交易、洗钱、赌博、跨境交易等活动。

4.“比特存六大

据警方负责人分析,“比特币”存在六大隐患。

首先,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

随着“比特币”交易的日趋活跃,已有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交易或买卖“挖矿机”等衍生产品,设立相似度极高的假网站、假交易平台,诱骗事主充值购买“比特币”或网购“挖矿机”进行网络诈骗。“目前,广州市出现的‘比特币’诈骗警情主要是购买‘比特币’套现、充值或是以投资为名的诈骗。”该负责人表示,浙江省东阳市近期破获国内首例“比特币”诈骗案,涉案金额更高达2000多万元。

其次,比特币”具有较高的匿名性。

“比特币”的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而“比特币”又具有较高的匿名性,一旦出现被盗问题将很难追查,因此容易遭到黑客攻击。2011年6月,一个黑客成功盗取25000个“比特币”,相当于50万美元,成为“比特币”的第一个偷窃者。

第三,“比特币”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平台。

该负责人介绍,当前,不少“比特币”投资网站宣传投资“比特币”低投入高产出,利润很高。犯罪分子只需注册一个山寨版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以高额回报为由,鼓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户购买不等份额,就可以开展大范围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且网站的运营、维护都掌握在犯罪分子手中,必要时关闭网站,隐蔽性很强。

第四,可能以投资“比特币”为由进行网络传销。

“比特币”作为外来的名词,与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一样,存在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可以以此作为网络传销的噱头,利用“比特币”是一种运算程序的特性,针对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制作“经营样板”,开展网络传销活动。

第五,“比特币”交易缺乏有效监管。

据该负责人分析,“比特币”交易缺乏监管并在全世界自由流通,基本操作只由本人自行进行,手续费用较低,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这个特点进行跨地区、跨国的洗钱活动,这比传统的经过地下钱庄洗钱更便捷、更迅速,留下犯罪痕迹的机率更少。“因此,‘比特币’可能作为洗钱犯罪的载体。”

第六,有可能利用‘比特币’交易逃避税款。

该负责人说,目前国家对“比特币”进行的商品买卖交易没有法律规范来制约,而该类交易没有也难以纳入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机制,必然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5.需防范利用比特的新式诈骗

由于“比特币”具有流动性高、难以被察觉、可兑实体货币、市值波动大等特点,交易日趋活跃,所以针对此类投资造成的公众损失及纠纷也增多。

对此,广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比特币”投资风险极大,并非只赚不赔,还难以成为可靠的百姓投资工具。另外,“比特币”交易网站极易遭遇黑客攻击导致损失,同时还面临经营者卷款跑路的风险。市民群众需要防范这种新式诈骗。

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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