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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禁止宽带企业与物业签垄断协议

    针对部分居民反映“宽带不宽”、宽带提价不提速等问题,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表示,消费者自己通过第三方软件检测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居民可以向宽带运营商投诉并要求其进行检测,如仍存在争议,可拨打申诉受理中心电话12300投诉。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住建委三部门将联手对小区宽带接入服务行业违规企业进行规范整顿。

    物业收钱搞宽带垄断将挨罚

    不少市民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小区内只有一家宽带公司,即便速度慢、服务差也无法更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部分小区物业或者开发商与运营商签署了排他的“垄断协议”,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权利。

    北京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表示,今后将规范居民小区宽带服务行业经营秩序,要求小区物业和宽带运营商之间不得签订服务区域内独家垄断经营协议,以及限制其他运营商进入的排他性协议。 薄宗林表示:“运营商通过贿赂楼宇物业、小区物业等,签署垄断的服务协议属于违法行为,工商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截至10月底,工商部门已对8家房地产开发商、32家物业公司和15家宽带运营商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已经立案47件,结案35件,罚款680余万元。

    官方研发测速网件打击虚标带宽

    标称10M,甚至100M,实际网速却慢得惊人。目前,全北京市约有600余万居民小区宽带用户,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监测数据显示,涉及居民小区宽带服务的投诉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即包括消费者反映上网费用高、网速慢、服务差等问题。

    针对部分居民反映的上述问题,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魏健处长表示,居民可以向宽带运营商投诉并要求其进行检测,如果仍然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拨打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电话12300投诉。此外,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工信部正在就网速检测制定相关办法,包括研发一个官方测速网件,将来消费者可以自己下载测速。据透露,该软件只能针对固定宽带用户,因无线宽带的带宽受到周边环境等复杂因素影响,新软件还不能提供对无线宽带的测速服务。

    物业不得准许无资质宽带企业进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11月21日表示,基础电信企业要承担责任,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把关,选取有互联网接入服务许可证的接入商提供小区宽带接入服务。目前,已获得北京市通讯管理局颁发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有174家;获得工信部颁发的跨地区许可证在北京备案的企业有16家。

    另外,三部门鼓励市民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面向社会通报。工商部门举报电话:63441772  电信部门举报电话:633198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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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商标维权打假

【Q】我公司是1996年设立的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日资企业,经过公司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我公司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近期发现不少地区的市场上出现了仿冒我公司的机械设备,并且这些机械设备上标注的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面对这样的情形,如何才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A】在市场上,侵权人以极低的成本盗用知名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占市场,获取非法超额利润,使商标权利人陷于困境,严重者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打击侵权行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进行周密的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这是是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进行调查时采取多种灵活的调查形式,获取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等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处一同参与调查搜集证据。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54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策略:(1)对于主观恶性小的侵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2)对于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价值不大的侵权案件,可采用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的行政机关查处的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3)对于侵权行为影响巨大,需要索赔的,要尽快进入诉讼程序,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维权。(4)如果侵权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权利人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坚决予以打击。(5)对于侵权比较分散,逐个维权难度比较的情况,采取通过新闻媒体向市场进行澄清,宣传特约销售网点,教授辨别真假的方法,让广大消费者参与维权。(6)申请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商品即将进出口时,可向海关申请保护。当然这些维权方式并不冲突,有些时候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最后,应当掌握区分真假产品的技巧和知识,这样在维权过程中更容易说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也能够对侵权人的各类质疑及时给出令人信服的回信,更加有效地开展打假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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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3年12月12日)

  2013年12月12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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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3年12月9日)

  2013年12月9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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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3年12月6日)

  2013年12月6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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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3年12月3日)

时间 2013年12月3日(周二) 14:00~ 16:40
地点 JETRO东京本部5层(东京都港区赤坂1-12-32)
课题 「进驻中国日企在劳务管理方面的注意点」结合劳务相关规定的最新信息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120人(按先后顺序)
联系方式 JETRO进出企业支援课TEL:03-3582-5017  E-mail:oba@jetro.go.jp

※关于本次讲座的详细信息,请浏览JETRO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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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大阪/2013年12月2日)

时间 2013年12月2日(周一) 14:00~ 16:40
地点 第二吉本大厦(大阪市北区梅田2-2-2)Hilton Plaza West
课题 「进驻中国日企在劳务管理方面的注意点」结合劳务相关规定的最新信息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100人(按先后顺序)
联系方式 JETRO大阪本部 商务信息服务课

TEL:06-6447-2317  E-mail:osc@jetro.go.jp

※关于本次讲座的详细信息,请浏览JETRO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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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将成维权利器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加快出台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抓紧做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总局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出台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清理与新消法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明确召回义务与国际惯例接轨

    张茅指出,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他说,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内容修改最多,较好地体现了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

    具体表现在: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该规定打破了只有汽车单一商品实行召回的局限,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三是强化广告经营、发布各方的责任。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网络购物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形式的规范。

    张茅表示,新消法规范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规定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以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经营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新规定回应和解决了新形势下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

公益诉讼体现社会管理创新

    新消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消法赋予了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七天答复时限。新消法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处理措施的,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此外,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特别是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体现了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新特征。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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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改革试点效果明显 市场主体增幅20%至500%

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正在加速驶入快车道。今天(11月7日)上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最新情况:深圳、珠海改革以来,新设市场主体数量同比分别增长98.51%和52.61%。东莞和顺德改革以来,新设市场主体数量同比均增长20%以上。此外,最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企业新设数量比去年同期更是骤增了近5倍。

据介绍,深圳和珠海作为经济特区,依托特区立法权,基本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重构;东莞和顺德通过地方政府的文件规范改革,努力争取在国家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发挥最大的改革效应。

上海自贸区从今年9月底改革试点以来,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3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质监、税务部门在营业执照核发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总共需4个工作日,比试验区外缩短6至9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总共需9个工作日,比试验区外缩短1个多月时间。改革以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企业444户。

张茅表示,试点地区的工作,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证明这项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各地也积极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促进了全国市场主体的较快增长,对今年第三季度经济回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张茅介绍说,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据了解,此次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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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覆盖全球98%国家和地区

截至今年9月,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8.6万亿元,与中国大陆实际开展人民币双向流入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20个,业务范围覆盖全球98%的国家和地区。

商务部财务司副巡视员赵钢介绍说,自2009年7月国家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周边国家和地区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跨境人民币累计结算8.6万亿元。今年1—9月份,结算3.16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2.07万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全球贸易主要结算货币之一。境内外很多贸易企业均认为,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降低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投资条件,保障双方投资力度,有利于国内金融开放与发展。

在2011年1月我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以来,人民币结算进程明显加快,今年1—9月,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523.1亿元,外商直接投资结算2802.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36.7%和81.4%。在放开和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础上,2013年1月海关总署首次发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月度进出口数据,以人民币计价的广交会成交额也将在本届广交会发布。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人民币计价工作,也提上日程。

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郉毓静介绍说,中国人民银行已与境外23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接近2.5万亿人民币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的接受程度在不断提高。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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