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股权转让的注意点及对策(二)

上一期我们重点介绍股权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这一期我们重点介绍一下转让方如何足额、及时收到股权转让款?

对于转让方(日方股东)来讲,一般情况下,及时、足额收到股权转让款是股权转让的最主要的目的,因此, 是否能确保转让方(日方股东)按时、足额收到股权转让价款是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最需要关注的事项之一。

1、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时间和期限

由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在商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后才生效。并且, 在中国实行外汇管制,中国国内的受让方在向海外送金时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批时,一般需要提供上述商务部门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因此,在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时间。

2、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督促受让方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由于对中方商业习惯和法律的不理解,日方股东通常会对违约金约定的具体数额和比例产生困惑。根据中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约定明显过高,可能会得不到完全支持。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合适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来判断。

3、关于履约担保

为了确保受让方按照合同受让股权,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1)银行提供保函;(2)第三人为受让方作担保;(3)受让方提供房产、土地、股权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当然在实务中,对转让方(日方股东)最有利、有效的担保应该是上面提到的“银行提供保函”的方式。

另外,股权转让管理权的移交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工商机关办理完毕新营业执照之日起,旧股东失去股东资格。但是实务中受让方一般会要求尽早实现管理权的移交,但在办理完毕新营业执照之前,如果让受让方接管公司,一旦出现大的纠纷,责任还是由转让方承担。因此,尽量在工商机关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后再进行管理权的移交,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签订共管协议,对营业执照变更前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免给转让方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作成日:201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