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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  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一、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发布 2015年3月1日实施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12/29/content_1891931.htm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12/20141200397923.shtml

为了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年12月19日发布 2015年1月1日实施

http://www.zhb.gov.cn/gkml/hbb/bl/201412/t20141224_293385.htm

1、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3)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第五条)

(4)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等。(第六条)

(5)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等。(第八条)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第十一条)

(7)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第十五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办法,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全文共二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1月19日发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g/201501/20150100871007.shtml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发布  2015年3月15日施行

http://www.gov.cn/xinwen/2015-01/16/content_2805339.htm

1、主要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条)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第五条)

(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六条)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第八条)

(5)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条)

(6)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第十一条)

(7)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十二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全文共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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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

王女士2013年初进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5月8-15日,单位安排包括王女士在内的9名优秀职工到张家界旅游。在旅游过程中,王女士走山路时滑倒意外摔伤。请问该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分析(本案仅就工伤进行分析,涉及的其他法律分析略):

首先,该案对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说来,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对职工的福利,与劳动者从事的本职工作并不相关,而国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员工获得保障,国家这部分预算是基于控制和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考虑,不能随意扩大工伤保护的范围。本案在张家界发生的事故,时间、地点、性质等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虽然旅游是带有员工福利性质的活动,但不能以此全盘的否认旅游活动中含有工作因素的存在。一般来讲旅游活动是由单位组织的,员工的旅游活动不能脱离单位的属性而单独存在。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往往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进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可以视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也可以理解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之一。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次旅游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一种延续,因而本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敝所律师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是否认定为工伤,可以参照如下两个标准来进行认定:1)是否与业务活动有关。如果旅游活动中包含了业务活动的因素,比如各类素质拓展训练,可以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提升团队的工作效率,因此可以视为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反之,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休养游玩,则无法简单认定为与业务活动有关。2)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规定旅游活动必须参加,否则作为旷工处理,则该活动具有强制性,也可以视为与工作有关。另外为避免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给企业增加负担,企业在组织旅游前可以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当然由于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而法律法规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的态度就非常重要,有必要在具体应对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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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4年12月9日发布  2014年12月9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2/09/content_9295.htm

1、主要内容

(1)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承诺。(第二条)

(2)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条)

(3)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第三条)

(4)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第三条)

(5)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第五条)

2、今后注意点

本通知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出台了本通知。

(全文共六条)

 

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2014年11月26日发布  2014年11月26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26/content_9260.htm

1、主要内容

 

(1)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第二条)

(2)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第二条)

(3)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第二条)

(4)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三条)

(5)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第三条)

(6)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第四条)

(7)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第五条、第六条)

(8)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第七条)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第七条)

(10)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八条)

(11)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2、今后注意点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出台此指导意见。相关外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意见,开拓投资渠道。

(全文共十一条)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11月30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11/20141100397756.shtml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第二条);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第四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第六条)、保险费率的确定(第九条)、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第五条第三款)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北京市2067信箱)、发送电子邮件(ckbx@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11月14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11823/content.html

1、主要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第一条)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第二条)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条)

(4)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第四条)

(5)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第八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全文共八条)

 

五、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日发布 2015年2月1日实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95341/content.html

(1)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第二条)

(2)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第二条)

(3)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等。(第五条)

(4)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第六条)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第七条)

(6)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第八条)

(7)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安排的背景资料;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等。(第十一条)

(8)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第十六条)

2、今后注意点

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并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者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

(全文共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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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5年1月26日)

  2015年1月26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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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5年1月19日)

 

  2015年1月19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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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1月14日)

  2015年1月14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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