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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四)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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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 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b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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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270亿

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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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对企业的影响

Q:请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A: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明确新《环境保护法》上述规定提到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缴事宜,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6月10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为应税污染物。

3、明确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纳税额等于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污染量乘以适用税额。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物排放,加倍征收环保税。

4、根据污染程度划分出重点监控行业和非重点监控行业。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行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行业种类。

该《意见稿》试图通过税收调整,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尽可能避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发生,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对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且,将来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这将加大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排污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应当留意该法的立法动态,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这一新税种即将出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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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总工会扎实开展职工“查保促”安全生产百日行动

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以深化“查保促”活动为抓手,以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为载体,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制定《2015年“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行动方案》,于5月11日至8月18日,广泛开展以“两纠正、一提升”(纠正职工违章操作行为、纠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查保促”活动,力争“查保促”活动在规模以上建会企业实现全覆盖,并覆盖80%以上的小微建会企业,建会企业职工参与率达到90%以上。主要做法:

  举办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安全生产月期间,把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业务常识和组织发动职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方法作为对各级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素质。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职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规范操作水平;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90%以上的企业职工接受1次安全警示教育和1次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2次,确保企业班组100%参与。

采取日常时间与重点阶段教育相结合方式,组织安全卫生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答卷、安全漫画展、“安全健康伴我行”安全知识竞赛等,引导职工在实践中重规程、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巩固发展工会“查保促”活动成果。今年,计划培训职工5万人100场次,走进企业车间班组进行宣讲,开展“安全生产大讨论”,发放安全知识书籍、宣传材料5万份。组织开展职工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普及竞赛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结合崂山区工会工作实际,区总工会购买数百本的新《安全生产法》职工普及学习读本、《班组安全文化知识》职工普及读本、新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教材》和《劳动防护 应知应会》等学习书籍和数千套的试卷、答题卡,分发给各区直工会,组织千名一线职工进行学习答卷活动。同时,下发文件,号召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来。在全面发动、组织书面答卷和走进企业宣讲的基础上,于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区电视台举办全区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组队参加全市“安全伴我行”知识竞赛活动,使职工知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劳动。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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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5年7月21日)

 

  2015年7月21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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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7月8日)

  2015年7月8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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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5年7月3日)

  2015年7月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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