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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调整-NEW-

    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以下称《通知》 ),适当调整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1.关于防暑降温费支付的标准及期间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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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8个月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替班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NEW-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捷仕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系捷仕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即不再到公司工作,后一直由其丈夫林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林某替陈某工作达8个月之久,后在清扫马路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无责任,肇事者全责。林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以陈某的名义打入陈某的工资卡内,捷仕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林某的家人要求认定林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捷仕物业公司则认为林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接受捷仕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林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捷仕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捷仕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没有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林某的劳动报酬,因林某与陈某系夫妻,用陈某的工资卡为林某发放工资亦在情理之中;关于捷仕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问题,因陈某未为捷仕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捷仕物业公司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劳动关系的未解除并不能否定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捷仕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长期替班视为用人单位默认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值得考量:一是替班时间的长短;二是公司对替班是否明知;三是被替班劳动者劳动法上的保障是否实现。

本案中,林某长期替班达8个月之久,且期间每日均是林某上班,林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林某而非陈某。而替班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本案应认定实际劳动者林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公司每日有值班班长进行工作巡查,对长期由林某完成工作任务是明知的,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林某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公司并没有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障,一方劳动关系中止,一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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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第25次中国商业实务讲座的通知

时间 2015年10月7日(周三)    14:50~16:40
地点 东京・主妇会馆 (JR四谷车站麹町出口步行1分钟)
讲座主题 谈反垄断法、新环境保护法的实务动向与日本企业的对应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报名・详细  报名链接:http://jcipo.org/中国投資関連/ニュース資料/tabid/65/EntryId/7282/Default.aspx                                                               介绍:http://jcipo.org/LinkClick.aspx?fileticket=uX_p69ssa0g%3d&tabid=65&language=j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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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5年8月25日)

  2015年8月25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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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5年8月11日)

 

  2015年8月11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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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深圳超2000元(表) NEW

2015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时间

深圳

2030

18.5

2015年3月1日

上海

2020

18

2015年4月1日

广东

1895

18.3

2015年5月1日

天津

1850

18.5

2015年4月1日

北京

1720

18.7

2015年4月1日

内蒙古

1640

13.3

2015年7月1日

山西

1620

17.7

2015年5月1日

山东

160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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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向直接雇佣方式转换时的留意点

Q:我公司是在青岛的日系企业,除日方驻在员外,全部使用现地的劳务派遣员工。自去年开始,周围的企业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的动向,我公司也准备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请说明一下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时的注意事项。

 

A: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降至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用工向直接雇佣转换,涉及到先终止现在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推进直接雇佣转换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事先制定完善的转换方案

贵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员工需求状况等具体状况依据法律规定事先研讨确定合法的转换方案。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转换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做法:

①根据员工到目前为止的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将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与劳务派遣公司事先充分协商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员工都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了顺利实现直接雇佣的转换,有必要事先与劳务派遣公司充分协商,争取获得劳务派遣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具体而言,包括转换时经济补偿支付与否,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的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管理费等支付状况的确认等内容。

 

(3)告知员工公司决定

为了防止转换时员工提出各种要求,发生混乱,影响转换的顺利进行,敝所建议:

①事先对企业用工状况及潜在的用工法律风险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调查了解的状况,事先对发生员工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做好预案。

②告知员工公司决定时,强调本次向直接雇佣转换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

③为了防止混乱发生,尽可能在本次转换时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4)直接雇佣方式下人事业务的安排

直接雇佣用工方式下,原先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以及社保费用和公积金的缴纳、档案接收转移手续、工伤申请手续等人事方面的业务将由用人单位自行处理。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事先招聘或者安排人员承担日后的人事业务。另外,实务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将人事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具有人事代理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这需要用人单位从人员配置、成本以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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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5年8月4日)

  2015年8月4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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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职工买了意外伤害险 公司仍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于某2013年3月到某机械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4月,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15年3月,于某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3752元。公司对于某工伤赔偿一事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经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18000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见,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不能因职工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获得赔付而免除其工伤待遇给付,也不能扣减掉职工已经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经协调,公司与于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5000元。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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