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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2015年12月2日/中国北京)

 

  2015年12月2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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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换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算工伤?

    Q:我公司有一员工,本来其应该上夜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与其他员工换班,换到中班工作,结果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机动车撞伤,经交警认定,机动车方负事故全责。我公司对换班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该员工也签字确认过该制度。请问该员工本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A:能否以该员工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目前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倾向性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如下:

    该员工私自换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过错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来进行处理,如给予警告等,但是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认定,应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调整。工伤认定实质上是一个“职工无过错”认定的原则,即无论职工是否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受伤等),只要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条件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具体到本案中,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下班途中,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该员工也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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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员工严重违纪 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公司一员工虚报销量骗取奖金,但是,目前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公司能否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进行了特殊保护,不允许公司以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裁员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表示公司不能与医疗期内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即使处于医疗期内,公司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很多实务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会走到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地步。为避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需做好以下工作:

1.公司应具有有效的《就业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①该制度应是民主的,即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通过的;

②该制度应明确规定了虚报销量行为或者骗取奖金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且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③该制度应是合理的,能够合理衡量违纪行为的严重性;

2.公司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上报的销量与实际销量不相符;

3.公司对员工虚报销量骗取奖金的行为,依据规章制度进行了处罚,并将处罚事由、依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员工不签字的,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并保留邮寄回执;

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意见,工会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并且,公司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具有民主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且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的规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做到有理有据、合法合理才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这就需要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注意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证据的收集保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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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缴住房契税无须婚姻登记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公告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机关在受理时要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此前,对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提供材料,难以认定纳税人婚姻状况的,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税务总局迅速发布公告,进一步简化优化契税办理流程。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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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施行 入网食品经营者需实名登记

除了日常百货、生活家电以外,各种保健品、土特产和鲜果干货如今在网上也卖得很火,但其是否安全,又有无售后保障?本月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需实名登记,消费者网上购买食品权益受到损害的,将可依法追偿。

根据这一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并对需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将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其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从而以确保互联网食品交易安全,并保证相关交易纠纷能切实得以妥善解决。

稿件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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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组织首个约谈经营者办法出炉 消协将对格式条款企业公开约谈

    中消协今天在京发布了《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办法》),这是全国消协系统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

    根据《约谈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经营者如出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等8种情形,消协组织将可对经营者进行约谈。

    经营者如果拒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怎么办?对此,《约谈办法》明确,消协组织将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将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该《约谈办法》明确的8种约谈情形还包括: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据了解,从2014年开始,中消协就先后约谈阿里、京东等十大电商,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约谈尼康、宝马、英菲尼迪、一汽大众、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路虎、东风日产、奔驰、上海大众等多家企业,敦促企业更好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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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京将举办中国食品产业讲座!

时间 2015年11月24日(周二)(13:00开始入场)
13:30~16:00  第一部 (熊)
地点 アルカディア市ヶ谷 4階鳳凰
(千代田区九段北4-2-25)
题目 環境保護法の注意点
主办&合作方 国家级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日本・东京商工会议所
咨询 请点击下列链接报名申请。

http://www.jcci.or.jp/international/2015/102013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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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一、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5年10月2日发布 2015年12月1日实施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19/content_10247.htm

1、主要内容

   (1)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条)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第二条)

   (3)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第二条)

  (4)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条)

  (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6)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条)

 (7)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第四条)

 (8)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第五条)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意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会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届时涉及的相关企业可随时关注相关动态,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全文共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7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42.shtml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只有十三章118条,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共十六章168条,其中主要是细化或增加了“同期资料管理”、“利润水平监控”、‘“无形资产”、“关联劳务”等方面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可以在2015年10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5年9月14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9/20150900479021.shtml

    《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8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条款较多,主要增加了政府监管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aqfg@chinasafety.gov.cn)或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5年9月9日发布  2015年9月9日实施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28981.html

1、主要内容

  (1)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2、今后注意点

近期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日益严格,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随时关注相关法规动态,避免因食品安全而受到处罚。

(全文共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5年9月10日发布 2015年9月10日实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8/content_2934332.htm

1、主要内容

(1)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各政府部门间共享,各政府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2、今后注意点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将按照原规定办理。

(全文共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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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交所发布产权市场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最新消息,其已联合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国内产权市场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这是对产权市场功能的一个重要拓展,是以产权市场为载体,加快探索建立规则统一、交易规范的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市场,为非公众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产权和股权有效流动的尝试。

  上海联交所副总裁吴红兵说,过去,产权市场给人的印象是仅仅把经营不善的国资用市场交易价转让出去,但是如今,新一轮国资改革的国资运作更成熟,可以用优质国资存量吸引增量资本进入,也可以使存量转让与增量扩股实现同步运作。

  据了解,在此次推出的产权市场业界首个联合增资业务规则中,首次运用了“两轮公告”模式,增资人可以先发布预公告,提交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然后再发布正式公告,提交增资方案、投资价值分析、重大事项等材料。交易人士说,这有利于信息披露更透明,市场的互动也可以更充分,市场的选择也更有空间。

深圳联交所总裁建东认为,增资交易将成为国内产权市场的一个新增长点,交易的灵活度与交易程序上的监管应寻找到有效的平衡点。此次沪深两地联合发布增资业务规则,也是为今后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规则体系打下基础。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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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5/11/18)

  2015年11月18日(周三) 13:00~16: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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