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对企业的影响

Q:请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A: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明确新《环境保护法》上述规定提到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缴事宜,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6月10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为应税污染物。

3、明确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纳税额等于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污染量乘以适用税额。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物排放,加倍征收环保税。

4、根据污染程度划分出重点监控行业和非重点监控行业。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行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行业种类。

该《意见稿》试图通过税收调整,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尽可能避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发生,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对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且,将来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这将加大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排污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应当留意该法的立法动态,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这一新税种即将出现的新局面。

作成日:201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