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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9月8日)

  2016年9月8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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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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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9月7日)

 

  2016年9月7日(周三)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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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特殊工时制度管理的新变化

    Q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生产型日本独资公司,为部分员工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听说青岛市刚刚发布了新的关于特殊工时制度的新规定,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新的特殊工时制度有哪些变化吗?

    A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原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的基础上,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扩大或补充,具体如下:

    1. 扩大了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范围

①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② 实行年薪制,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③ 公司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青岛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其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④ 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2. 增加了外地驻青分公司的特殊工时制度备案程序

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向分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增加了特殊工时再次审批的手续

特殊工时批准期限届满需继续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上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4. 重新调整了用人单位名称或岗位名称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的法律责任

之前规定用人单位因名称和岗位名称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处理。现在的新规定对此调整为:首先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即要求企业及时重新办理审批),逾期仍不办理或审批不通过的,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进行处理。

另外,新的《管理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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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6-07-07
  • 编  号:青人社发[2016]9号
  •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16010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6-012006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具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规范,工时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与分配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四)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省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五)依法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权利,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章  岗位范围及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以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三)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四)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得到合理休息;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

  (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原则上批准以周、月或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或淡旺季影响较为明显的工作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四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劳动者工作考勤记录,并按月向劳动者反馈其考勤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其加班工资报酬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安排劳动者将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进行集中休息,在集中休息期间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协商不成的应直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特殊工时审批

  第十八条 特殊工时审批实行网上咨询,有关单位可以在申请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提交本单位名称、特殊工时岗位等具体信息进行咨询,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准确的答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附件2);

  (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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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近日,天津、上海、山东等多地出台文件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此,以最低工资标准为题作简要介绍。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具体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所以,实务中,各地具体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调整时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调整频率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敝所的有限信息,实务中大部分地区以每一年调整一次的频率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北京、上海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解和执行,以下事项在实务中容易发生误解,提示企业留意:

(1)企业可以不经任何程序,直接决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等特定原因时才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且,需要履行单位内部的民主程序,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且,需要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不履行上述程序直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存在被劳动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2)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培训费用、非货币收入、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④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但是,青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一点,全国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在审查本单位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按照上述项目计算。实务中,一些企业发放的工资虽然高于最低工资,但是扣除加班工资后可能会低于最低工资。此种情况下,也是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青岛市近几年每年都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到以上事宜,建议各企业密切关注主管部门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动向,并对本企业内工资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工资支付等事宜进行合规性审查,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违法风险。

近几年,中国各地政府频繁的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到2015年,5年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调整幅度达到13.1%左右。今年,截止发稿日,根据敝所有限的信息,已有8省市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包括试用期的工资),在扣除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建议各企业持续关注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动向,并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要求,对公司内容工资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工资支付等进行合规性审查,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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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信息提供:外资管理处

各区商务委、工商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积极营造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开放发展促进体系,商务、工商部门在外商投资审批文本格式化的基础上,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模式改革,现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执行司法判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除外),并在全市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登记工作中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以部门联动、互认为基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企业在一个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后,在另一个部门不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现场即可完成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各自的工作网站上发布一体化办事流程,提供相关表单下载。

二、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试行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外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

 

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事环境,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企业住所变更(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字人)变更等5项内容。具体流程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住所变更(地址变更)

1. 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住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住所使用证明。

2.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以下材料:(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留存);(2)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到商务部门现场办理地址变更备案,换发批准证书。

二、名称变更

1. 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以下材料:(1)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留存);(2)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到商务部门现场办理名称变更备案,换发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 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投资者名称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一般自然人股东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7)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提交证书复印件,若有其他形式请详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的详细说明)。

2. 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后,持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2)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到商务部门现场办理投资者名称变更备案,换发批准证书。

四、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

1. 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董事会变更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2. 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后,持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2)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到商务部门现场办理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备案,核发加盖外资审批专用章的“备案通知书”。

五、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字人)变更

(一)中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变更

1. 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中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涉及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中方投资者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后,持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2)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到商务部门现场办理中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核发加盖外资审批专用章的“备案通知书”。

(二)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

1. 企业向商务部门提交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变更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申请书;(2)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同及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正案);(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5)企业权力机构决议;(6)外方提供登记注册证明及公证、认证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2. 企业领取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后,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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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8月30日)

  2016年8月30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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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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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8月22日)

  2016年8月22日(周一)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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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8月5日)

 

  2016年8月5日(周五)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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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特殊工时审批办法7月起实施 适用范围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起草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该文件对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国家机关”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原试用办法对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原6号文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是将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

齐鲁网记者获悉,新办法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填补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新办法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

新办法规定,“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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