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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特殊工时审批办法7月起实施 适用范围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近日,青岛市人社局起草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该文件对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国家机关”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原试用办法对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

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原6号文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三是将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

齐鲁网记者获悉,新办法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填补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新办法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

新办法规定,“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来源:齐鲁网

作成日:201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