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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开始施行备案管理

2016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全面生效并实施,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三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何谓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即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公开列明哪些经济领域不对外开放、管理措施与国民待遇不符合。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即“负面清单”)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实施后,设立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最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或合并、分立、终止等变更事项的,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等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如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负面清单”、属于备案范围,最短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作为已备案的凭据。

 

【备案管理制度与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衔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9月30日发布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衔接办法。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

1.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2.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不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或者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过渡期间的特别规定】

1.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2.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机关仍按照修改前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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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商务部8日晚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官方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官方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这种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外资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此开展监督检查。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如果未能按期备案,或在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应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由审批改备案是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内容稍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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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10月27日)

  2016年10月27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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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10月21日)

  2016年10月21日(周五)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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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10月14日)

 

  2016年10月14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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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变更~关于“两证整合制度”的政策解读

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机制,减少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复审批、同时提高办事效率,国家外国专家局部署并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简称“两证整合”工作)。

何为“两证整合”

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政策要点

(1)统一审批流程,实行“一网”办理,建设全国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同时,简化归并申请材料,除个人护照、电子照片外,减少了申请函、专家或就业证申请表、许可或存根、中外文个人简历、聘用意向书等7份材料,提交材料数量压缩了近一半。

(2)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即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人,实行计点积分制。鼓励引进A类人才,对B类加以控制,对C类严格限制。

(3)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设计上,还特别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开辟了“绿色通道”,包括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压缩审批时限,采用“告知+承诺”制,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4)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

企业留意点

根据上述信息来看,该政策的实施,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外国人办理在华工作相关手续的时间。但关于该政策中提到的将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划分三类、予以区别对待的内容,截至目前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而且,由于全国各地不同的情况,全国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区分人才类别有一定困难,所以存在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人才需求的状况制订有关区分人才类别的实施细则或者内部操作指引的可能性。各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政府对于外国人才类别划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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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改革 由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变更为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外资三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将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逐案审批管理模式,而是实施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修改的背景

(1)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项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自贸区的该项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

(2)在目前国际上对外资吸引方面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推广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

(3)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对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全面的、根本性的变革。鉴于目前的外国投资法修改时机尚不成熟,本次外资三法的修订仅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中提到的行政审批方式的变更,未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规定的“外资三法合一”、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规定。

 

2、修改点

(1)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新法实施前,除了自贸区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项目均实施逐案审批制度。新法实施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条款的修改,不涉及其他项目的修改。

 

3、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及留意点

(1)为了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外资三法修改发布同日,商务部在官网上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备案管理的机构、备案的具体程序、手续及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今后,除了涉及负面清单项目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该《暂行办法》将设立及变更信息向商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除了外资三法以外,还涉及与外资审批相关的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外资三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机关需要陆续对现行的行政审批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各个地方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执行的状况还需要持续关注。

(3)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及《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时期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变革进程中的过渡性改革措施。本次行政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先行一段时间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利释放完毕后,条件成熟时,《外国投资法》这部对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全面重构的法律可能将会适时出台。建议外国投资者持续关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修改动向。

(4)近些年来,其实政府一直在对外商投资行政审批进行简政放权,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本次外资三法修改,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企业在行政审批方面所需花费的制度成本。

但是,需要外资企业同时关注的是,一方面,政府对外资企业准入前行政审批方式逐步简化(程序监管减弱),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对外资企业准入后生产经营活动事后逐步加强监管的水平和力度(实质监管加强),包括劳动用工、环境、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规监管和处罚。因此,外资企业在享受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需要多关注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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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

    记者日前从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获悉,“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点工作即将启动。

    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张建国说,“两证整合”工作旨在进一步破除现行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体制存在的职能交叉分散、管理多头、政出多门、沟通不畅等障碍,有利于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

    他指出,“两证整合”不仅是简单合并,而是统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实现“一码”(机构代码)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号”管理。

    “‘两证整合’后,我们的管理目标将由主要围绕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向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就业的外国人等更加多元化的管理转变。”张建国说,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记者注意到,新政策将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的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或学历证明采用“承诺制”.还允许已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在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张建国说,“两证整合”对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将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信息化系统,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互联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在华工作外国人信用评定和使用制度,完善对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划,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稿件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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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十大典型案件曝光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举行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向媒体公开曝光了一年来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件。《法制日报》记者获悉,这十起案件覆盖了不同媒介和领域,但并非是被查处案件中处罚额度最高的。十大案件分别是:

  “车易拍”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使用了“全国快速拍卖,速度快,无差价”和“高价放心卖,透明成交快”等广告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价格不透明、竞拍流程不透明、买卖双方具有多个操作端、卖方收到的车款低于买家支付的购车总款项等问题,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均未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北京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6月对该虚假广告处罚款200万元。

  “诚信贷”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PC端和手机APP端、宣传彩页、在经营场所设置易拉宝等方式,在广告中宣传“100%本金保障”、“稳赚不赔、100%本金收益保障”、“100%本息担保”、“1000万风险备用金”、“第一品牌”等内容。经查,广告主并未设立1000万风险备用金,广告内容虚假;违法含有保证性承诺,并且在APP端、宣传彩页等其他广告宣传途径无风险提示。北京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6月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清风卷纸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案。当事人在当地某超市若干门店内发布清风卷纸广告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mi Lin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形象;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也含有Kimi Lin形象。上海市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正官福”海参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正官福”海参广告通过对比等方式,宣称辽参“所谓野生,多是底播养殖”,为辽参配的背景图片也是经专门设计,暗示辽参是在受污染的环境下生长,品质不如自己经营的韩国同类海参商品,贬低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该广告中的相关内容无事实依据证明,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影响恶劣。辽宁省工商机关于2015年12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赣南电商城”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赣南电商城”广告,其中以“马云9月25日飞临赣南电商城”为噱头,大肆虚假宣传,并在广告中大篇幅使用“最”字极限化用语,且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出入口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西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老倪膏药”违法广告案。“老倪膏药”广告中宣称的“轻症1-2疗程,重症3-5个疗程可全愈”含有对功效的保证性承诺,“百余年传承秘方结合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宣称的功效明显超出了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浙江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2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万元。

  兰州中医白癜风医院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和户外LED屏等方式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及“兰州中医白癜风医院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白癜风专科医院等”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甘肃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7月对广告主处罚款22.04万元。

        湘潭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湘潭县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多个药品、保健用品广告中存在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在保健用品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有关违法广告多次在当地电视台播放,影响恶劣。湖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7月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合计5万元、处罚款30万元。

  湖南盛大金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湖南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其店堂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投融资类广告,在广告中虚构事实不存在的企业集团主体,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第(二)、(十一)项等规定,湖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1月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三亚苏荷西餐酒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三亚苏荷西餐酒吧在广告中使用“等你勾搭”、“随1勾搭”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恶俗文字,摆放附有“随1勾搭”文字的安全套造型和带有色情意味的卡通人物等形象。有关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海南省工商机关于2016年5月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以20万元的罚款。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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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9月14日)

  2016年9月14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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