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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商务部8日晚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官方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官方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这种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外资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此开展监督检查。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如果未能按期备案,或在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应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由审批改备案是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内容稍有删改

作成日: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