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系列二)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承接前一期关于《二审稿》的内容,本期敝所将简要介绍《二审稿》中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设置监事或监事会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监事会或1~2名监事,来监督公司运营。但实务中,因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因此,其监督效果很难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审稿》就这一问题,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调整,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69条)

另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第83条)

需注意,实务中企业若需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实现;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欲废除监事会或监事,则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2.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应设置职工董事

关于职工董事,现行《公司法》第44条仅对“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公司”有强制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

而《二审稿》则扩大了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一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职工董事制度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还有一定争议,该制度是否会被保留至正式文件中尚不能确定,因此,还需提醒各企业持续关注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动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审稿》的意见征求已经结束,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许代表了未来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及运营的相关内容。

《二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积极研讨,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需留意,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需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方式操作,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続きを読む →

失信企业恢复“正常名单”的办法

近期,敝所在与部分企业沟通时了解到,有的企业因为曾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而被商业伙伴排除在交易对象范围之外。该些企业都曾提出这样的疑问,此前的行政处罚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申请消除该些不良记录呢?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受理单位、前提条件等作出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敝所本次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企业可以修复哪些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失信不良信息等。

该《办法》规定修复的是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

需留意,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是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对于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对外公示的,企业不能申请修复。

2.申请修复信用信息是有特定的前提条件的

对于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若想提前终止公示,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对于上述最短公示期限,原则上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但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办法》第十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考察交易对手信誉、政府考察投标人信用等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留意劳务、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合同履行、企业年报信息申报等方方面面的事情,防止产生失信等不良记录,对企业名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修复的方式和应对技巧也不同。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技巧与政府机构等进行友好沟通,了解政府或信用平台网站运营机构的态度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这样有助于更快地修复信用。

続きを読む →

最新: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手续简化 -【NEW】-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删除《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并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行。在此背景下,敝所就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事宜,进行简要的说明。

1.企业取得进出口权,不用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

此前,企业取得进出口权,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后,企业无需再前往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进出口业务”即可获取进出口权。

需留意,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电子口岸IC卡,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名录备案。

2.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等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

由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节省了事务性手续。但是该《决定》发布时间较短,不同地区政府机关执行上述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政策可能存在时间差。

另外,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虽然不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但是政府部门仍可以利用海关、外贸等大数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情况,日系企业需关注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变化对进出口业务造成障碍。

続きを読む →

快讯!中国政府将实施多项便利措施吸引外资

2020-2022年,受新冠疫情传播及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经济均受到重大影响。为了稳定并恢复经济,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会议上,其提出将积极实施多项便利或鼓励措施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举措主要包括:
(1)加快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落地实施;
(2)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的举措,中央政府将予以支持;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商务、技术等人员的跨境往来提供便利。
在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次日,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宣布于1月29日恢复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也于同日宣布对日本公民恢复签发口岸签证,恢复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以期降低境内外人员和货物往来的障碍,吸引外资。

需留意,商务部、海关、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各部门对吸引外资的措施可能会出台具体细化的规定,到各地方政府部门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且不同地区在执行政策时可能存在不同,有必要对各地吸引外资的优惠及便利措施进行调查和确认,与政府担当部门沟通交涉。

続きを読む →

员工食堂集中就餐易发生新冠感染

据了解,多数生产型日企会设置食堂供员工就餐。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中国放宽防疫政策后,中国各地疫情频发,日企员工也出现大面积感染。食堂属于三密场所(密闭空间、密集场所、密接场面),由于员工座位间距小、空气流通不顺畅,员工集中就餐时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

很多日企在分析感染员工的共同特征后,发现食堂是企业内部第一波疫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希望在第二波及后续疫情中避免员工集体感染影响生产计划。

员工在食堂集中就餐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员工感染新冠的风险:

(1)轮流就餐、错时就餐,提高用餐分散性;
(2)避免面对面就餐,员工用餐挡板的设置,避免谈话交流并缩短就餐时间;
(3)扩大员工就餐的座位间距;
(4)每日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体温,食堂通风;
(5)在食堂入口设置消毒液或消毒用品,员工进入食堂前洗手、消毒;
(6)每天对食品加工区和就餐场所进行清洁、餐具的消毒。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对食堂就餐采取措施外,在防范第二波疫情对生产计划的影响方面,很多现地企业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例如,实行新冠“乙类乙管”政策后,对于员工新冠转阴但仍需继续停工治疗的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因后遗症需继续在家休养等情况下工资如何发放等等,也是企业关心的问题。弊所已协助多家日企制定对策。如果对此问题感兴趣的,也可以来函联络弊所。

続きを読む →

简讯:中国恢复签发日本公民来华口岸签证及72/144小时过境免签

自2023年1月11日中国暂停签发韩国、日本公民来华口岸签证及 72/144 小时过境免签以来,中国于2023年1月29日率先对日本公民恢复签发口岸签证,恢复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尽管中国已经于2023年1月29日同日恢复了日本公民的签证办理,但对于需要紧急赴华的驻在员来说,等到签证办完时间上来不及。中国恢复了外国人72/144小时免签过境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需求。

◆适用于144小时免签口岸及活动范围(部分):
・上海浦东、上海虹桥、上海火车站、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后加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北京首都、北京铁路西站、天津滨海、天津邮轮母港、石家庄正定、秦皇岛海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青岛胶东(山东省)

◆适用于72小时免签口岸及活动范围:
・桂林两江(桂林市)
・哈尔滨太平(哈尔滨市)
・长沙黄花(湖南省)

注意事项
(1)72/144小时过境免签人员在华停留不应超出免签准许停留的72/144小时,且只能在相应的指定区域活动,有逾期停留或超出停留范围的,可能受到处罚。
(2)在中国境内住宿,无论旅馆还是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包括自购房、租赁房、借住房等),均需依法办理住宿登记。外籍旅客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由旅馆办理住宿登记。

続きを読む →

第二波疫情员工请假如何处理?

在新冠疫情政策大幅放宽,新冠疫情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背景之下,在第二波疫情中员工请假企业应如何处理?敝所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员工“阳了”,并不是必然享受休假。这涉及到阳性的判断标准。新冠疫情的症状复杂多样、有轻有重,是否需停工治疗一般需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等诊疗证明为依据。有些客户咨询弊所,怀疑在第一波疫情中公司有20%的员工并未感染但申请休假。为对应改难题,企业可参考以下方法:

(1)如果员工依照就业规则规定流程申请病假,并按照就业规则规定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等资料的,可享受病假待遇。

(2)员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但希望申请带薪休假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带薪休假。员工带薪休假已经休完仍想继续休假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同意员工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第一波疫情高峰已经基本结束,但第一波疫情暴露出的员工休假及工资支付如何对应仍值得现地企业继续思考。相对于第一波疫情的手足无措,现地企业有必要在第二波疫情开始前尽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工会、律师共同研讨休假、居家办公时的工资、食堂用餐等防疫问题。弊所近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如果有这方面疑问需要解答的,可以联系弊所。

続きを読む →

使用“销量第一”等绝对化广告用语是否一定会被处罚?

近年来,因广告中使用“第一”“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而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尤其是化妆品行业。那么,广告中只要使用了“第一”“最佳”“顶级”等用语就一定会被处罚吗?

2022年1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月6日。

《意见稿》对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的判断标准、不被禁止的情形、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说明。敝所本次对《意见稿》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企业自身的简介一般不作为商业广告被规制
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或自有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自身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间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商业广告予以规制。(《意见稿》第三条)

需留意,若上述信息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而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信息的真实性,且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府执法部分将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

2.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被禁止的情形
中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意见稿》对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做了详细划分,不再是一刀切的禁止。

该《意见稿》列举了两大类使用“绝对化用语”不被禁止的情形:
(1)绝对化用语未指向企业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意见稿》第4条)
①“顾客第一”等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词句;
②“争当行业领头羊”等仅表达经营者或商品的目标追求的词句。

(2)绝对化用语虽然指向企业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但是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例如:
①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②仅用于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意见稿》第5条)

对于上述(2)的情形,该《意见稿》共列举了7种情况。需留意,若绝对化用语属于(2)中的7种情况,而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话,很可能会被政府部门检查、处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及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商业广告成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各日系企业在进行网站构建、产品经营过程中,如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留意遵守《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要求。

若广告中运用“绝对化用语”时,有必要提前与律师研讨,寻找充足的材料和数据支持,在限定范围内使用绝对化用语。

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制定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清单,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若遇到政府监管,可以参考《意见稿》的规定,积极改正,消除广告产生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続きを読む →

简讯!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食品将执行新标准

食品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极大的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尤其是与婴幼儿有关的食品。

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以下简称《该公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浓缩乳制品等产品进口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称“新国标”)问题进行了规定,有关日系企业有必要予以关注和了解。

例如,中国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或者中国境内企业进口上述食品的,应符合上述新的国家标准的规定。但是,原则上对于新国标实施之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在保质期内是可以继续进口、销售的。(《该公告》第1条)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将于2023年2月22日起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已经于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

在华日系企业在进口上述食品或日本总社向中国境内企业出口上述食品时,需留意与进口企业或境外出口企业沟通确认按新国标规定执行,防止进口不符合新国标规定的食品,导致被政府部门处罚或在进入中国海关时被检查退回。

続きを読む →

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中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月28日。
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敝所对其中部分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股东的出资义务进一步加大
现行《公司法》体系下,公司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享有期限利益。
《二审稿》为了保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了例外情况,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即公司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清偿期限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二审稿》第53条)
如果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由受让人履行该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转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二审稿》第88条)

2.董事、高管的责任将增加
现行《公司法》体系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
《二审稿》新增了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即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管也要赔偿。(《二审稿》第190条)
除了上述内容外,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组织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被弱化,例如,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二审稿》第83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二审稿》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建议。本次修改的多数内容可能会被保留到正式条文中,届时,股东、董事的责任将被加大,这会对在华日企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日系企业的股东、董事应及时留意公司法修订的最新动态,研讨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合规修改、调整公司章程,防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続きを読む →
Page 21 of 172 «...1019202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