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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质疑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时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今日上午,国新办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介绍了相关情况。

有记者问:在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中方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在时间上需要四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

对此,尹新天表示,《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

“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尹新天说。

关于审查时间,尹新天说,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可能在几天时间里就能够完成对保密的审查。据立法中的调查,美国专利制度为此规定的最长时间的限制也是六个月,而不是规定仅仅几天的时间。

尹新天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尹新天称,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这个做法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一样的。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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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2月1日起施行 积极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2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积极影响。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为“遗传资源”定义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实施细则还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企业保护保密信息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规范

为了规范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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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征民意 首次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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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三大热点问题:年终奖与过节费如何计税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行了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为主题的在线网谈,网谈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热点一:年终奖与过节费该如何计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计 算 应 纳 税额。”缪慧频说。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这种分摊计税方法是一种比以往更优惠的计税方法。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缪慧频说,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回答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时,缪慧频指出,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二: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是否也应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缪慧频指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热点三:个税完税凭证该如何开具?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

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 .4亿份,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是,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缪慧频说。

缪慧频还说,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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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建议将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一些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一些单位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交,使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记者近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市总工会呼吁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非公企业不缴比例高

一方面,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上升。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显示,2008年,全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360.77万人,占应缴职工人数69%,缴交率比2006年末上升了近一成。另一方面,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总工会在提案中指出,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高。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统计,一半以上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分布在三资、私营、民营和个体企业。

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较普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后勤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劳务派遣员工缴交率很低,而这些职工恰恰是上有老下有小、收入低负担重、最需要住房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体;部分政府购买岗位,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缺失。

未列入“劳动仲裁范围”

造成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的原因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同属强制缴交的社会福利,但两者分属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却未列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职工与单位如果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执法,维权难度较大且费时费力。

另外,2008年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涉及社会保险条款,没有住房公积金条款,导致部分用人单位以“不属强制缴交”为由,拒绝缴交。

提案还特别提到,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困难重重,有的是企业法人为控制用工成本,逃避社会责任;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默许企业不缴;也有不少职工担心主张这项权利会被“炒鱿鱼”而不敢声张。

属于“强制性社会福利”

市总工会提案指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两个条例颁布主体相同、法律地位相当,因此,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

市总工会提案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写入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从源头上保障住房公积金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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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目前很难得到保障 相关规定将出台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一些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和义务,滥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等问题较多。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积极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抓紧研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大量劳务派遣用工有损劳动者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限制性态度,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机制,劳务派遣有其优势,但在任何一个国家,劳务派遣都是辅助用工形式,而非主流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产生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直接用工存在同工不同酬、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

王志福(化名)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某县电信局的一名劳务派遣工,今年50岁的他1983年就作为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进入该单位,干线路维修工作,现在每月工资是500元。

“跟我工龄差不多的正式工能拿到2000多。”尽管跟人家不是同一工种,王志福还是感到工资涨得太慢,“我们的工作很辛苦,几乎每天都在外面跑。而现在炒面都要8元钱一碗,这点钱连平时吃饭都很勉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相比同工不同酬,工伤带给他们的危害更大。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往往被用工单位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一般都在外地,很多根本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很难得到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即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要求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重要的是,法律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都是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限制,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赢利空间。”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非理性的繁荣,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不愿与劳动者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制的一种方式。

王向前解释,其中最严重的误读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不少用人单位认为,与职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即使是不合格的劳动者也不能淘汰,从而影响了自己的用工自主权。

“这是一个重大误解。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只要用人单位有正常的需要,都可以解除一部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还大大放宽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王向前举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比如,原来的这块业务不赚钱要取消,没有岗位了,导致原来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各种情形,而出现其他如职工有严重过错、兼职等情形,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一共列举了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无法规避企业应担的责任

刘金英是一名劳务派遣工,2009年12月,与用工单位———北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仲裁期间,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一次性支付刘金英17000元。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就是要逃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用工责任,而连带责任的规定使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使用这种方式彻底摆脱对劳动者的责任,被派遣员工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在他们统计的18个涉及劳务派遣的援助案件中,有6个案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误以为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就可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而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使用工单位不仅规避不了用工责任,还会因劳务派遣公司的诚信问题加大用工风险,增加用工成本。”王向前说,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欠薪逃匿,尽管用工单位已经支付了这笔工资,只要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可能要再支付一次工资。

正在制定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不少专家和实务界人士提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使用范围作出了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限制,但对于“三性”的定义并未界定,也并未说明劳务派遣岗位是“三性”都必须符合还是只符合“三性”之一即可。这是不少用人单位能够使用劳务派遣钻法律空子的一大原因。

除了“三性”问题需要明确之外,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其中的“一般”也成为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的理由。“法律规定原则上是这三种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特殊岗位应由法律来界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规定。”王向前解释,法律应当更加细化明确,这样更有利于执法部门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进行查处。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抓紧修订出台劳务派遣规定。非法使用劳务派遣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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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规模以上企业签订率逾九成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达到或超过85%,据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调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到92%以上,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

□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110.7万份,覆盖企业190.8万个,覆盖职工近1.5亿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60.2%。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万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41.7万份,覆盖职工5110万人。

□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

“两年来,工会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贯彻实施的重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已经两周年了,全总在推动该法实施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做法?取得了哪些成效?刘继臣对此一一做了解答。

大型国企100%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刘继臣说,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据统计,多数省(区、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变,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延长。如广东省新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左右的占60%以上。

———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与之前相比,各地新签劳动合同条款比较完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并且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内容。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基金收入增长。截至2009年9月,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21474万人、27399万人、12203万人、13459万人和879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337万人、5088万人、558万人、1286万人和1022万人。1至9月,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94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33亿元,增长30.8%。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会推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广东省仅2008年上半年,就对10.34万户用人单位进行巡查,查处用人单位违法案件3.26万宗,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49.17万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868.09万元,处理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2829起,涉及劳动者48.74万人。

———各地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中,高度重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用工秩序进一步规范。多数企业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逐步理解和适应法律要求,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法律各项规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为明显。”刘继臣说。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实体经济以来,中小企业裁减人员没有引发较多劳动争议,部分劳动者失业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近2000万农民工返乡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问题,刘继臣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劳动合同法对裁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会积极参与配套法规制定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部分用人单位采取集体辞职、集中裁员、逆向派遣或劳务承包等行为规避法律,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刘继臣介绍,全总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迅速下发了《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工会行动起来,对各地出现的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件和突发事件,责成地方工会跟进调查,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地工会按照全总部署,积极采取行动,督促和协助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调查和检查。

“如广东省总工会全面调查大规模辞工事件,逐件向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上海市闸北区总工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功阻止了数起中介派遣机构集体退工事件。”刘继臣举例。

在参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民主管理条例》、《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劳务派遣规定》等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定中,全总做了大量配合和准备工作,充分表达工会的意见主张,坚定不移地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刘继臣说,在参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中,全总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赴西北、华南、东北、华东等地区进行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数十次,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各地对制定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后反馈国务院法制办。

2009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制定《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全总提出了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增长放缓情况下,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等多条重大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据此对“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实际效果看,各地劳动合同签订率已大幅上升。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达到或超过85%,据北京、上海等10个省、市调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到92%以上,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刘继臣表示,这说明工会在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好劳动合同时,取得了成效。

此外,全总还积极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召开了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基层及基层以上工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110.7万份,覆盖企业190.8万个,覆盖职工近1.5亿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60.2%。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20万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41.7万份,覆盖职工5110万人。

“用集体合同推进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工会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效手段。”刘继臣认为。

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但还存在对法律的认识有偏差、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需要加强等问题。为此,刘继臣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劳动保障执法力量短缺、经费不足的问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协调,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严肃查处劳动关系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应抓住一些肆意违反法律、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依法惩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相关机制,建议立法、法制、司法、执法等机关和部门加快出台立法解释和答复,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原则问题予以具体规范,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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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公布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高仲裁机构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作为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规则制定的一大目的是解决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仲裁员严格按法定条件选拔

受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去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倍上升,长期以来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难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结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组织规则规范了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员的选拔、聘任、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聘任和上岗前培训。目的是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这将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产生。仲裁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聘任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为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组织规则还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劳动人事仲裁资源高效整合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分别由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从体制和制度上需要进行整合,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可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

据介绍,组织规则在遵循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组成三方原则的基础上,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扩大了代表组成范围,使其更具有广泛性,从而加强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加强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的领导力量。仲裁委员会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组织规则还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进行了细化规定,即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即组织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这个规定虽然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单位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体现了仲裁委员会的三方原则。

仲裁委可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

组织规则还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等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介绍说,当前各地仲裁机构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由于受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内部,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一直难以满足需要。为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在征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在组织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设立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现在有些省市已经成立了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效提高了案件处理效能。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也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实体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强化对仲裁活动仲裁员的监督

为了提高仲裁质量,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保证公平正义,组织规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对于仲裁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

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仲裁组庭情况、仲裁员仲裁活动中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对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的行为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这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通过分类的办法对仲裁庭作了规定。其中,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组庭方式作了专门规定。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设置、仲裁庭纪律、仲裁员着装等方面作了规定,以保证仲裁庭审的规范、有序。

( 来源: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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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律师应邀参加青岛日本人会2010年新年会

2010年1月23日下午18时,青岛日本人会在香格里拉酒店大宴会厅举办了2010年新年会。大地律所青岛分所熊琳主任、肖梅律师、孙有波律师及日本籍专家顾问山本宽先生应邀出席。

140余家企业会员以及部分个人会员携家属出席了本届新年会,新年会在热情洋溢、活泼轻松的气氛中开场,在劲歌热舞以及大抽奖等活动中达到高潮。

我所提供了本届新年会的部分抽奖奖品,并与参加新年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友好的交谈,增进了了解与互信,向其免费发放了相关法律宣传册,得到了日本人会领导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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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养老保险新政:“地方粮票”变“全国粮票”

“这个办法的出台是力图解决地区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所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半个多月,但对文件的热议仍然在继续,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详细解读了《暂行办法》的台前幕后和政策要义。

据介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

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1.5亿进城农民工来说,由于跨省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不畅,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大批农民工“退保”现象。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而且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述权威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也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并讨论通过了《暂行办法》,“这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地方粮票”变成了“全国粮票”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新办法确实是一个重大的飞跃,“它最大的亮点就是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理顺了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以前的分割式的、地方式的保障,变成全国一体化的保障,也就是由地方粮票变成了全国粮票。这是它最大的亮点。”

“这种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办法出台以后,劳动力的流动就可以顺其自然,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力配置的优化。”褚福灵参加过这个办法的多次讨论,“这个办法真正实现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接转,这是对劳动者社会权益的一个肯定。同时增加了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不再是一个地方的保障,是全国都在保障这些劳动者,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

因此,《暂行办法》解决了四方面的问题:

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农民工“退保”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大大便利群众。

而此项政策的意义则体现在三方面:

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转续实质上是利益调整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实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采访中,多位农民工向本刊记者表示,对地方政府能否真正落实《暂行办法》心存疑虑,“国家的政策是非常好的,关键是要看地方的落实。”对此,褚福灵也很理解。

他举例说,(养老保险转续)涉及到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问题,“转出地区会考虑自己本地的养老金发放够不够的问题;转入地区也会面对未来养老金支付够不够的压力,实施中会有顾虑。”具体讲,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当地的平均工资为基础的,发达地区工资高,不发达地区工资低。不发达地区转入到发达地区,是按比较低的标准转出来,但发放时按照当地比较高的标准来发,所以接收地就不愿意接收。

因此,上述权威人士解释说,为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暂行办法》遵循了四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同时,为此确定了多项政策措施给予保障。

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执行《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对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

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只是为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重在保护农民工

“在目前政策执行过程中,关键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权益。”上述权威人士特别指出,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规定之外,《暂行办法》还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

其一,农民工中新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其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贩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三,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其四,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知道自己账户上有多少钱,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转移过来,做到心里有底。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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