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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将扣12分 交管新规明年4月1日起实施

交警在对一名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资料图片)。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专电(记者邹伟)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详细

新规定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有哪些涉及群众的具体规定?

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2004年,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推进了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为更多的参加人分享现代交通的成果创造了可能和条件。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随着汽车工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日益成熟,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为右下肢、双下肢残疾残疾人安全驾驶汽车提供了可能。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2005年,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2008年,《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开始实施;2009年底,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

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均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通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发展,这些国家在参加人驾驶资格认定、车辆改装、培训考试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对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便捷·不让群众多次往返、长时等待

据统计,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半壁江山,可以说,摩托车仍然是群众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近几年摩托车出行还呈现出新的特征,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部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在申领程序上,新部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能让百姓感到便捷的还有四个变化: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这些驾驶人大多以驾驶汽车为职业,驾驶资格涉及到生计问题,而且大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严格·剑指酒驾、占应急车道等危险行为

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据介绍,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责任·驾驶人自主申报自觉履行义务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修改,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先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应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应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新部令实施前的准备,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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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拆迁条例

16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介绍,昨天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半个月内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除了北大4名学者外,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据参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国家院法制办已提议,与会的专家在半个月内将各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以便进一步改进。

对话专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王锡锌教授昨接受记者采访

叫板《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又应邀走进国务院研讨条例修改,走出国务院法制办研讨会现场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国务院的积极回应“很令人鼓舞”,同时他也表示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大调整。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记:拆迁条例2007年就开始进行修改,为何到现在还处于一种看似“停滞”的状态?

王:一方面拆迁条例修改事关重大,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如果匆忙出台,可能形式上很好看,但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另一方面,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而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也这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草案修改很大“令人鼓舞”

记:今天上午看到了成文草样,您觉得满意吗?

王:草案比原来有了很大的修改,对于之前上书中建议修改的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最棘手

记:觉得草案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修改?

王:具体内容现在还不能透露。不过可以举个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建言披露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斩断政府与开发商利益链才能阻止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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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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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发展 合作共赢-夏耕率青岛代表团访问日韩侧记

日本和韩国,青岛一衣带水、隔海相望的近邻,分别是青岛第三大、第一大外资来源国。

青岛,日韩在东北亚投资兴业的热土,是韩企在中国最大的聚集区、日企在我国北方的投资要地。

在瑞雪纷飞的季节,11月30日至12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率青岛代表团先后成功访问了日本、韩国,参加了山东省区域发展战略说明会,先后举行了两场青岛城市发展战略说明会,并考察企业、走访商会,访问了青岛部分友城。

10天,签约了总投资35.77亿美元的59个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

10天,青岛城市发展战略的推介在日韩刮起了强劲的”青岛风”。

10天,拜会老朋友、结识新朋友,增强了日韩大企业来青发展的信心。

10天,了解了日韩最新产业发展方向,为今后提高引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

代表团短短的 10天出访,增进了青岛与日韩的友谊、加强了沟通、密切了联系,揭开了青岛与日韩两地深化交流、扩大合作的新篇章。

青岛城市发展战略引起了日韩各界的极大关注,增强了日韩企业到青投资发展的信心

在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4万亿的投资计划、”保八”的增长速度等优异表现令世界瞩目。而跻身中国大陆”十强方阵”的青岛,与日韩同处环黄海圈,对日韩企业来说,具有显著区位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较强认可度。

“对青岛代表团的来访,可以说是期盼已久。”韩国企业厅厅长洪锡禹说,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地缘相近的国家、地区间加强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况且青岛是对韩国投资兴业吸引力最强的城市。

2日和7日,青岛分别在东京、首尔这两座大企业云集的城市举行了青岛城市发展战略说明会。来自日韩各大商会、知名大企业、工商界知名人士等700多人参加了两场说明会。

夏耕在简洁明要、重点突出的致辞中,介绍了青岛与日韩开展往来的优势条件,表达了深化企业经贸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加强相互信任、推进两国友好的愿望。

说明会使日韩各界进一步了解了青岛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投资环境、重点发展区域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为日韩企业投资青岛传递了明确信息。

“通过对青岛城市发展战略的了解,我们对青岛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今后将根据青岛的产业发展定位,结合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对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实现合作。”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会长冈素之表达了与青岛加强合作的强烈愿望。

在日韩举行的说明会上,青岛共签约了59个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达到35.77亿美元。其中,总投资过亿美元项目8个。这批项目的签约,为青岛明年乃至今后利用日韩外资打下坚实基础。中国驻韩国大使程永华表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大陆城市能在日韩取得这样的业绩很不容易。

而在东京举行的说明会刚结束不久,就有七八家企业主动联系市政协副主席、高新区管委主任刘伟,要求拜会高新区,并确定了近期来青考察的意向。

回青后,打进市外经贸局的电话也是一拨接一拨,一大批日韩企业表示要来青岛实地考察、洽谈项目。

“城市发展战略说明会的举行,其意义不仅在于我们谈成了多少个项目,更重要的是对青岛城市知名度的推介,真正在日韩掀起了一股 ‘青岛热’。”市外经贸局局长孙恒勤介绍,代表团此次出访日韩,不是过去简单的项目招商,而是对整个城市发展战略的推介,更多地向日韩各界清晰传递青岛在新一轮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发展方向的信息。

空前的”青岛热”在当地媒体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访问期间,日韩主流媒体日经新闻、朝鲜日报、东亚日报、韩国经济新闻、韩国国家电视台KBS等在醒目位置进行了专题报道,极大地提高了青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拜会老朋友、结识新朋友,增进友谊,深化交流,扩大了青岛与日韩各界多领域的合作

举办说明会、开展合作洽谈、参观知名企业、拜会商事机构、访问友好城市……在日韩期间,代表团不顾舟车劳顿,日夜穿行在各大城市之间,体现了快节奏和高效率。

出访期间,夏耕率代表团实地考察了日本佳能、东丽、川崎重工、东芝、松下电器,韩国GS-加德士、LG电子、三星电子、新都理光、现代汽车、现代重工等一批世界级大公司,先后会见了25位在日韩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家和机构负责人,就扩大交流、深化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在考察走访中,夏耕在介绍青岛城市发展战略的同时,与日韩企业、机构就深化交流合作进行务实性洽谈,并重点阐述了青岛在”转方式、调结构”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集群发展现代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等内容,向日韩各界发出了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低碳经济和生态环保等领域携手合作的邀请,得到日韩各界的广泛认同。

“中国是牵引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国家,我们非常重视与青岛的交流合作。”面对代表团的来访,川崎重工株式会社会长大桥忠晴表示,川崎重工与南车在青岛合作项目的快速发展,坚定了他们投资中国的信心,将派专人与青岛加强交流,深化双方合作领域。 /p>

日本著名零售企业永旺株式会社冈田元也会长以 “惊讶”来表述对青岛发展成就的称赞。他说,随着青岛新一轮发展战略的实施,青岛发展活力将增大,永旺将把销售网点不断向农村扩展,抢占先机,实现互利双赢。

考察走访中,夏耕还听取了企业、商会对青岛各级政府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一如既往地支持企业在青发展。诚恳的态度、务实的做法给日韩各界留下深刻印象。

日清制粉集团本社名誉会长正田修说:”合作伙伴的选择是事业成功最重要的因素,而地方政府的政务环境是选择伙伴的最重要内容,我们希望加强与青岛的交流合作。 ”

招商引”智”在代表团日韩之行中也是亮点频出。为创新招商方式、拓展招商渠道,访问期间,夏耕为在日韩政经界声名显赫、德高望重的6位高层友好人士颁发了市政府经济顾问聘书,并为对青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87家日韩企业和7位日韩企业家颁发了感谢牌。他们表示将继续为青岛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才智。

近年来,随着青岛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明显提升,目前青岛已与世界50多个城市缔结为友好城市,成为服务我国外交大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渠道。出访期间,夏耕率团先后访问了青岛友好城市韩国仁川市、蔚山市、釜山市,与三个市的市长进行了工作会谈,就发展友好城市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在公务员互派、竞技体育和物流、制造业、旅游业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达成了多项重要共识。

随团出访的12个区市、高新区、保税区等区市分团也密集拜会联络客户,充实在谈项目库。据统计,各区市出访期间共拜访客户200余家,对100多个投资项目进行了促进。其中,保税区与韩国仁川港湾公社签署《共同发展与合作备忘录》;市南区与日本大手株式会社签订了两项投资协议;即墨市出访期间共举办3次定向招商推介会,洽谈推进招商项目30个,达成投资意向8个,签订投资协议5个;胶州市在韩国召开了投资洽谈会,促成了宠物食品加工、LED照明、旧城改造等6个投资意向项目。

与日韩政经各界的密切接触,了解了日韩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拓宽了发展视野

青岛、日本、韩国同处环黄海,日韩的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对青岛来说更具借鉴意义,三地分享知识和经验,对东亚经济圈繁荣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11月30日,在代表团抵达日本当晚举行的工作会议上,夏耕提出,此次出访目标绝不仅仅是促成项目的签约,更应通过加强对日韩的交流沟通,抓住日韩经济转型调整的重要时期,结合”转方式、调结构”,发现和找到我们在东亚发展的空间和位置。

在忙碌而充实的考察、走访中,代表团了解了日韩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下一步青岛开展定向招商,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择,提高引资质量打下基础。

在国内一轮又一轮的园区开发中,园区如何定位、如何创新体制机制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各大城市。韩国仁川自由经济区域的发展定位、开发理念给代表团留下深刻印象。

仁川自由经济区域2003年被韩国政府指定为国际级经济特区,区域规划面积209平方公里,开发周期为2003年至2020年,基础建设费用约380亿美元。目前,已经开发的松岛区将建成汇集尖端科技的智能城市,即将开发的永宗区目标为”东北亚枢纽机场”,菁萝区则将打造成为国际金融产业区域中心。值得一提的是,该自由经济区域的发展定位没有局限于韩国国内,而是放眼整个东北亚地区,在东北亚寻找发展的位置和空间。此外,该区域在大学城建设中,选择世界上一流大学的一流专业,而不是某所大学的整体搬迁,为了给园区培养人才,政府免费提供土地并建设校园。

此外,釜山港在投资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的经验和东芝节能环保的照明技术、松下科学馆倡导的节能减排新理念、东丽的化学纤维新技术、现代汽车的混合动力技术、三星的LCD面板、新都理光的复印打印复合机产品等日韩企业的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给代表团很多借鉴和启发。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刻不容缓。日韩之行,代表团更感到”转方式、调结构”的压力,在疾驰的新干线上、在休息间隙、在等车的空当、在就餐时间,代表团讨论着日韩产业的发展方向、热议着他山之石如何为我所用。

日韩之行结束之际,副市长吴经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日韩特别是韩国企业表现优秀,这正是因为韩国企业狠抓产业结构调整,才经受住危机的考验。日韩与青岛加强合作的愿望强烈,是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加大青岛与日韩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是推动青岛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的重要推动力。我们要利用好日韩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短短的10天日韩之行,代表团收获很多,而值得我们期待的更多。

因为代表团此次出访,为青岛在”后危机时代”进一步加强与日韩的交流合作,打开了另一扇重新审视、重新起跑的大门。

我们期待着明天更多的收获。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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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14日下午在东京会见了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双方就中日关系和其他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习近平转达了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对鸠山首相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习近平说,中日邦交正常化37年来,两国关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去年5月对日本进行成功的国事访问,两国关系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日本新政府今年9月成立后,两国关系迅速实现良好开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给双方带来重要利益,也促进了亚洲与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

习近平强调,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将中日关系放在外交战略全局的重要位置,坚持奉行中日友好政策。我此次访问就是要在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同鸠山首相达成重要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互惠关系向前发展。习近平说,涉台、涉藏、涉疆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领土主权完整,中日作为友好邻邦,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在历史问题上,双方应坚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首相先生在这一问题上立场明确,我们对此表示赞赏。

习近平说,中日互为主要经贸伙伴,中方愿同日方继续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对话和协调。面对金融危机对双边经贸合作的严重冲击,双方要拓宽渠道,挖掘潜力,尽快恢复双边贸易和投资稳定增长。双方应着眼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将大力开展可持续发展合作,共同推进能源环境、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高科技合作作为今后发展经贸关系的重点方向。习近平表示,中方期待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并相信在与会各国领导人充分发挥智慧和共同努力下,会议能取得成功。中国愿同日方一道,继续为此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习近平指出,亚洲一体化进程正加快发展。鸠山首相提出了东亚共同体构想,这也是包括中日在内本地区各国的共同目标,中方对此表示赞赏。中日作为亚洲主要大国,应该加强对话和沟通,加强在亚洲合作进程特别是东亚一体化进程中的合作,力争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为促进亚洲合作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为亚洲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鸠山由纪夫感谢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对习副主席访问表示热烈欢迎。他说,今年9月接任首相以来,同胡主席和温总理已有多次会晤,这次又迎来习副主席访问,这对日中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鸠山表示,日本应有勇气正视历史,并在此基础上发展日中面向未来的关系。日本作为亚洲一员,应与中国等亚洲国家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并致力于在友爱精神基础上建设“东亚共同体”。亚洲各国加强相互信赖和合作,对亚洲和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鸠山表示,日方愿与中方共同努力推动日中战略互惠关系向前发展,进一步开展节能环保和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鸠山重申,在台湾问题上日本尊重中方立场,认为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

会见后,鸠山首相在首相官邸为习近平举行了欢迎宴会,日本各界代表约300人出席宴会。

当天下午,习近平还在日本众议院议长横路孝弘和日中友好七团体负责人以及侨界代表等陪同下出席了东京中国文化中心揭牌仪式,并参观了在中心举办的中国美术馆绘画藏品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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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会见日本民主党代表团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10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以民主党干事长小泽一郎为团长的日本民主党代表团主要成员。

胡锦涛说,今年9月,日本民主党执政后,中日双方积极互动,两国关系实现平稳过渡。我同鸠山首相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达成重要共识,推动中日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方愿与日方携手努力,按照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密切各领域各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妥善处理两国间重大敏感问题,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推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胡锦涛表示,中国共产党重视同日本民主党的友好交流,愿与民主党一道,不断健全和完善两党交流机制,共同把这一机制打造成两国执政党开展对话、增进互信、促进合作、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为中日战略互惠关系长期健康深入发展作出贡献。

小泽一郎高度评价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和在国际地区事务中发挥的重要建设性作用。他表示,深刻变化的国际地区形势为两国深化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民主党一直以促进日中关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今后将继续以两党交流机制为平台,加强与中方合作,努力推动日中战略互惠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会见前,胡锦涛同日本民主党代表团140多名国会议员暨“长城计划”友好使节团近500名成员合影留念。

中联部部长王家瑞、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等参加了上述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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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问题的咨询

Q:请问准备新设立的外资商业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施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通常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准备新成立的企业,就需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所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通常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5)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租赁协议复印件;
(6)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7)企业经营范围;
(8)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书面材料审查期限】
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会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决定,并于做出决定后10日内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收费情况】
办理该审批手续,通常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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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日籍首席代表(或代表)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咨询

Q:请问新上任的日本企业在华代表处日籍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如何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通常日本企业在华代表处或事务所的外籍代表,在中国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手续的,通常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时间如下:
第一步 申请《工作证》手续
申请首席代表或代表《工作证》的,需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手续的,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
第二步 申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俗称“邀请函”)手续
申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的,需要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理。办理该手续的,通常大约需要3个工作日。
第三步 申请Z签证手续
在取得《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有效期三个月)以后,应当到中国驻日本使馆或领馆签证处办理来华签证手续。在办理该手续时,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特急的,需要3个工作日。
第四步 办理《体检证明》
该代表取得Z签证并进入中国境内以后,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以前,需要向卫生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健康证明。办理该手续的,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
第五步 申请《就业证》手续
办理完前述手续后,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办理该手续的,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
第六步 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取得《就业证》以后,需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办理居留许可的,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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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访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

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

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冲击,今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猛增。在此背景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就此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进行了专访。

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

《瞭望》:《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杨志明: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德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工人代表负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通过每周定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取得便捷调解的积极效果。美国普遍存在着解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司,通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当事人有事就上诉法庭或无钱请律师的问题。

在开放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但目前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明确提出,这个时期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去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去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劳动关系领域历史积累的案件,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69.3万件,是2007年的1.98倍,涉及劳动者121万人,也是2007年的1.9倍。

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总量虽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立案也已达51万多件,这就使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对仲裁机构有限人员处理更多的案件提出了挑战,迫切需要增强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特别是在经济企稳回升需要巩固的关键时期,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并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发展,努力做到“共赢”,多采用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目的是发挥四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共同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态势,尽量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维护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柔性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瞭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进展如何?

杨志明:近年来,我国初步构建了包括企业调解、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人民调解及事业单位调解等在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有效发挥了预防疏导作用,柔性处理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在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我们自身成功实践中不断拓展发展路径。可以说在推进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各地在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很多新鲜的经验。

在加强企业调解上,青岛市探索实行了劳资双方直接对话,外部调解组织强力推动的“劳资两利”模式;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采用做实调解组织、建立预防机制、调裁紧密衔接的方法,在企业内部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

在加强基层调解上,深圳市推行了由政府主导,整合工会、司法所、企业代表组织等多方资源,做实调解机构,构建基层调解网络的形式,将争议化解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相衔接上,上海市设立了专门调解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南京市在人民调解机构增设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在加强人事争议调解上,大部分省市发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作用,使人事争议主要通过调解得到化解。

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主解决争议的作用薄弱,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往往难以落实,调解协议效力不高,调解员素质需要提高等。这都导致调解组织在预防和柔化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高的“瓶颈”,这些突出问题都需要在贯彻《意见》中有效解决。

“两头调平,就是水平”

《瞭望》:面对劳动争议调解领域存在的问题,《意见》秉持着怎样的主导思想?

杨志明:群众通俗地讲“两头调平,就是水平”。

《意见》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组织,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快捷调解,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意见》主要强调了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企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组织各自的积极作用。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指导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鼓励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拓宽调解员来源范围,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通过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

五是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分工,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瞭望》:贯彻落实《意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杨志明:贯彻《意见》,重在落实。任何文件落不到实处,都是一纸空文。因此,要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下一步,我们准备制定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政策性文件,在50家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示范建设工作,在争议多发的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行业进行行业性调解组织试点。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继续加大基层调解工作力度。重点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加载调解职能。通过与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机结合,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要按照《意见》要求,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的、有效的调解组织设置和调解方式。

创新往往在活跃的实践中。要鼓励各地大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攻克难点问题,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发挥先行先试探索作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产生“放大效应”,拓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路径。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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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问:《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08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问:《通知》明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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