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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日,记者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办法是《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大家知道,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一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作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问:制定本办法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前面谈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范畴。同时,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制定本办法一方面要有利于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同时必须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适应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好限度,尽量减少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这就是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答: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了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本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不过,这里需要澄清一点,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问: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由于办法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问:除了设立登记外,办法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事宜还有哪些规定?

答:除了设立登记外,办法还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以及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时的登记管理事宜作了规定,具体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外,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些事宜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登记、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等。

问:办法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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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是否与既往债务“毫无瓜葛”?江苏省江阴市法院近日调解结案了一起合同纠纷,结果是由已解散公司的三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7万余元。

江阴市伟光物资公司从2001年起与上海市晨相燃料公司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至2008年物资公司陆续结欠燃料公司货款137万余元。2008年6月份,燃料公司向物资公司催要货款时,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诚以这家公司已注销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燃料公司查阅工商档案后,得知物资公司于2008年2月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同年4月以债权债务已清理为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被核准登记。原来,物资公司股东在进行清算时,将结欠债权人燃料公司137万余元“遗漏”,于是燃料公司将物资公司股东史东诚等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物资公司在解散公司时,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未将结欠燃料公司货款列入清算范围,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物资公司股东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时,清算组依法负有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对清算组不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是否需要赔偿这一情况有明确规定,这一漏洞容易被人利用,以“假清算,真逃债”。

本案中,物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由于清算组未将原告燃料公司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也未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公告,致使原告债权在物资公司注销后无法实现,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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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聘佐藤康博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夏耕昨在日本颁发聘书

12月1日上午,青岛市政府经济顾问聘请仪式在日本东京香格里拉酒店举行。在此间访问的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为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董事长佐藤康博颁发了聘书。

夏耕对佐藤康博多年来为促进中日交流和为青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他说,瑞穗实业银行青岛分行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金融外资机构,山东省、青岛市对瑞穗实业银行在青的发展高度重视,相信瑞穗实业银行在青业务的不断开展,将进一步促进中日两国商业界、企业界扩大交流与合作。相信佐藤康博董事长丰富的金融经验、良好的人脉关系,必将对青岛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区域金融中心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期待着佐藤康博董事长为青岛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才智。

佐藤康博表示,瑞穗实业银行青岛分行去年开业以来,在青岛市的大力支持下,发展顺利、初具规模。瑞穗实业银行将依托青岛分行,大力支持青岛与日本在发展高新技术、环保产业、流通企业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他说,很荣幸成为青岛市政府的经济顾问,将继续为日中两国和日本与青岛的交流、发展作出贡献。

佐藤康博现任瑞穗实业银行董事长、瑞穗金融集团董事。在佐藤康博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下,瑞穗实业银行2008年在青岛设立分行,为促进青岛的金融业务走向国际化作出贡献。同时,佐藤康博积极推动日本企业到青岛投资,为密切青岛与日本的经贸往来与金融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瑞穗实业银行还与中国海洋大学签订了人才培养协议,为我市培养金融专业人才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副市长吴经建主持聘任仪式。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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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愿为日企拓展全球业务搭建基地 夏耕在日本考察大企业

12月1日,在日本东京访问的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先后考察了多年来与我市进行投资合作的东丽株式会社、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等日本大企业,并就进一步拓展在青业务、扩大合作领域进行深入洽谈。

座谈时,夏耕对东丽、川崎重工与青岛合作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称赞。夏耕说,东丽公司在世界化纤生产领域举足轻重,有着百年历史的川崎重工在铁路车辆、造船等行业领跑全球技术优势,两个公司与我市企业的合作项目,目前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并成为青岛产业的品牌。青岛市及各区市始终关注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在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企业在青业务的发展。

夏耕表示,目前青岛正致力于“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建设电子信息、汽车机车、船舶、工程机械等产业。国际金融危机对中日两国经济造成了冲击,青岛愿为日本企业拓展全球业务搭建重要基地,期望双方扩大在制造、研发、技术服务、销售等多领域的合作,在更广阔合作领域和更丰富合作方式中实现互利双赢。

东丽株式会社会长下村彬一、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会长大桥忠晴对我市多年来对在青企业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介绍了企业发展状况,并表示在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节能技术等领域与我市扩大合作。

东丽、川崎重工均为年销售收入近千亿元的大型企业。其中,东丽公司2006年与我市即发集团合资成立了东丽即发(青岛)染织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3.4亿美元。2005年,川崎重工、南车四方等企业合资成立了青岛四方川崎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开展轨道交通车辆的开发、设计、技术咨询及采购服务。

市领导吴经建、刘伟、刘明君参加考察活动。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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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审理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就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话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经过。

答: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必须依法优先解决,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障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就级别管辖而言,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大多是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越级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理睬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中、基层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先立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指令其管辖,将违规做法合法化;中级法院将本应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层法院管辖,将案件留在当地;中、高级法院将本应由其审理的案件,不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定下一级法院管辖,通过合法形式将案件留在当地。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多被理解为只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而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将《规定》列入了2007、200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经过广泛调研,征求学者、律师和各级法院法官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多次沟通,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问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的目的是,改革现行的对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行政化处理模式,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提高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问:《规定》对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较之以往有了哪些重要改变?

答: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公正、快速审理,关系到当事人管辖利益的保障和级别管辖秩序的维护,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非常重要。《规定》对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最大变化,是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这种诉讼化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是有利于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程序保障。级别管辖的确定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也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尤其是在目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一定程度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仅仅采取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方式,当事人被动接受这种反射性利益,这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二是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级别管辖秩序。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级别管辖秩序的监督,基本上是滞后、乏力的,级别管辖标准被突破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因不做书面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即使通过信访渠道发现,上级法院也无法定程序可依,只能以内部函的形式要求下级法院改正。若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级别管辖异议,上级法院就可以公开地通过二审程序行使级别管辖监督权。

三是有利于顺应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提出的新要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体现了立法者对管辖问题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也应当顺势而为,彻底改变以往那种级别管辖纯属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分工问题,发生错误无足轻重的观点,认识到正确确定案件级别管辖还是涉及当事人程序利益、影响生效判决稳定性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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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30个服务贸易重点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超25日在全国商务系统服务贸易工作会议上透露,商务部会同有关成员起草的《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已经上报国务院,有望年底出台。“在国务院批准发布后,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措施。”这份《规划纲要》“是34个部门联合签发上报到国务院的”,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称,主要部署未来10年服务贸易的发展大方向。

“《规划纲要》确定了运输、旅游、文化、保险等三十多个重点发展领域,并且明确了具体的保障措施。”王超说。王超介绍,大力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主要包括重点促进、深入挖掘和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工作。

《规划纲要》提出“重点促进”包括文化、软件等增长潜力很大的行业,将出台并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加强对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协调开展动漫企业“走出去”和动漫产品出口的促进工作。

“深入挖掘”包括旅游服务和建筑服务等有优势的传统行业。在建筑服务方面,目前商务部已经和香港贸发局商签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合作协议,推动内地和香港企业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特别关注”,则包括医疗等与社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着手落实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若干意见,出台中医药服务出口的鼓励措施,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工作。

作为配套细则,商务部将研究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据了解,目前还在最后斟酌的《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完善金融方面的支持措施将成为重头戏。

条例提出,国家将制定和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定研究设立服务贸易专项基金,加强对服务贸易出口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开发适合服务贸易经营者需要的金融产品。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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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诉讼案件形成“井喷”趋势

中国权威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日前表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中国各地如今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激增,甚至形成“井喷”的趋势,中国正在进入诉讼时代。

张文显说,用“井喷”来概括诉讼到法院的案件非常形象和准确。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突破1000万件,2009年将达1200万件。如果平均以一个案件涉及4个当事人计算,全国一年就有近5000多万人卷入诉讼。

张文显告诉记者,他在1985年写过一篇文章,说美国是诉讼的社会,现在中国也正在进入诉讼社会。有关专家指出,这是中国20多年一直坚持普法教育的结果。

从1986年开始,中国开展了旨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普法教育规划。这种普法教育五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都提出了目标,并确保实现。2009年,中国正在经历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形式多样,在中国的每个城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随处可见,城市居民随时随地就可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法律工作者都会给予解答。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经济发展快速提高,到法院讲理去,打官司讨说法,在民间调解解决不了、政府部门也不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时候,法院就成为社会矛盾的汇合点,矛盾从法院得以消解已成为必然。

以中国东北省份之一吉林省为例,新中国成立初期,吉林省法院每年受理1万件左右的案件。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每年各类案件总数也就是4万件左右。2008年,吉林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突破25万件,是1949年25倍,是1978年的6倍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建华说:“增加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是新类型案件和多年申诉案件,审理难度增大。这就要求法院要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强化审判管理,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了解,中国其他省份基本与吉林省类似,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也呈逐渐增长态势。

专家们提出,中国社会要积极应对诉讼时代的到来,大力推行法官职业化,不断创新审判管理模式,加强审判监督,确保司法审判公平、公正、公开。这样才能推进中国法制社会有条不紊地向前迈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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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球赛结果

“20万搞定一场5∶1的比赛”。2006年8月19日,想用胜利冲入中超的广州医药队花20万元买球,想靠赌球发财的山西陆虎队卖球,两支球队精心导演了一场5∶1的“假球”。

今天下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就备受公众关注的足球打假案件,在公安部网站发表公开声明,这也是公安部在开展“抓赌扫黑”行动之后首次向社会公开部分案情。

声明表示,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配合下,公安机关目前已查明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足球比赛个别场次的犯罪事实,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2009年年初,公安部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部署辽宁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鑫(辽宁大连人、原山西陆虎俱乐部副总经理)在新加坡非法操纵足球比赛一案。专案组于今年4月在沈阳将王鑫抓获。

据专案组负责人介绍,调查王鑫在新加坡操纵球队打假球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他还在国内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操纵个别场次足球比赛。根据线索,警方揭开了广州医药队与山西陆虎队踢假球等内幕。因案件涉及其他省市,公安部指定王鑫等人案件由辽宁省公安机关管辖。

据公安机关调查,2006年8月19日,中甲联赛第17轮,有“冲超”希望的广州医药队主场对阵山西陆虎队。赛前王鑫、王珀(山西陆虎俱乐部总经理)等人放出风声,希望广州医药队来买这场球。随后二人在联系丁哲(原沈阳金德教练)、杨旭(原广州医药俱乐部副总经理)等人后,通过贿赂的方式,收取广州方面20万元,操纵了比赛结果。最终,广州医药队5∶1大胜山西陆虎队。而王鑫、王珀等人不仅获得了贿赂款,还利用非法操纵比赛结果这一手段,在比赛当日投注某国际赌博网站,牟取暴利。

目前,专案组已经查明,王鑫、王珀、丁哲、杨旭等人,自2006年以来就先后利用商业贿赂的方式,对国内中甲联赛个别场次比赛结果进行操纵,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意味着上述嫌疑人均非国家公务员,曾任广州足协秘书长的杨旭也因“足协属民间组织”而只涉嫌商业贿赂。

“体育法里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所以要按刑法处理。赌博罪量刑较轻,开始有人担心按赌博罪处理警示作用不大。”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专家张笑世说,“但是今天公安部表示按商业贿赂处理,说明这次抓赌打假的力度很大,现在就看后面还有什么后续情况。”

“今天公布的都是证据确凿的,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比赛结果。”今晚,公安部某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还没有完,不是说已经结案了,专案组还要进一步取证。”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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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的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重要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得到了大力推进,但总体还比较薄弱,党组织覆盖面不广,普遍存在着“开展活动难、发挥作用难”等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做好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建设,既是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目标,又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要充分利用学习实践活动的契机,进一步推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也可依托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建立党组织。对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推动,抓紧组建。对暂时没有党员或尚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通知强调要选好配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书记。注重把党性强、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职工群众工作的经营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负责人岗位上来。对暂时没有合适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后,可由上级党组织推荐或选派。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出缺的,要抓紧配齐。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调整。

通知还要求注重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作用。要优化组织设置,强化组织功能,创新活动方式,增强组织活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注重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确保新党员质量。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围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调整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加强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发展思路、提升发展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扩大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切实解决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缺少活动经费或无活动场所等实际问题,为其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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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维雅告英姿化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胜诉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发现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款产品仿冒其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妮维雅公司将该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维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英姿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赔偿妮维雅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2万元。

妮维雅公司诉称,英姿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护肤品生产厂商,孙女士是该公司的经销商。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其“欧美娜男士洁面乳(控油洁肤)”、“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等八款产品上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降低乃至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以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妮维雅公司曾就英姿公司、孙女士的侵权行为向相关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亦对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妮维雅公司在市场上仍然发现英姿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遂将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仿冒了妮维雅男士系列、面部系列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支出30万元。

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共同的代理人主要从原告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知名商品、管状包装是化妆品行业的常规包装及原被告产品装潢绝对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进行答辩。他认为,基于常识,选购化妆品时产品的档次是决定相关公众的最主要因素。原告产品最低也要几十元,而被告产品只是二、三元钱,原告产品主要通过商场、专柜等方式销售,而被告是通过集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所以两者的相关公众是截然不同的,不会造成误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属同行业,生产销售相同产品,故构成竞争关系。“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该系列产品包装使用的是该类商品常见的长方纸盒和塑料管状包装,不属于特有包装;但其使用的装潢体现了商品的特色,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应认定为特有装潢。英姿公司涉案的“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的装潢与“妮维雅/NIVEA”系列产品装潢基础色调相同,色彩搭配相近,线条图案相仿,要素组合雷同,整体视觉效果相似,足以造成双方产品的混淆。故本院认定英姿公司在其涉案“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与 “妮维雅/NIVEA”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英姿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由孙女士以化妆品商行的名义销售,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妮维雅公司所提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度、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给妮维雅公司商誉造成损害,故其提出的判决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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