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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机构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减少代表人数问题的咨询

Q:请问:我们代表处目前首席代表和代表人数已经超过4人,最近我们日本总社需要变更名称,相应的就需要办理代表处变更名称登记手续,届时,工商部门是否会强制要求我们减少代表人数?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就该问题,敝所专门赴工商行政管理局匿名进行了现场咨询,据办事人员表示,通常代表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在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工商局会要求代表机构办理下列变更:
(1) 更换代表处的登记证,登记期限超过1年的,需要变更为1年;
(2)更换首席代表、代表的工作证。有关代表的人数问题,实务中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 仅涉及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址变更的,不强制要求将代表人数(含首席代表)减至4人。
② 一旦代表机构需要变更首席代表、代表人选的,相应的就需要注销部分代表,将代表人数(含首席代表)减至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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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航”首度亮相 中国民航确立三足鼎立格局

中国民航史上首度涉及两家上市公司的联合重组终于尘埃落定。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的“新东航”于8日首度亮相,由此确立了中国航空市场三足鼎立的格局。

东航上航联合重组完成后,新东航的运行资产将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拥有大中型飞机331架,通航点达到151个。通航纽约、洛杉矶、巴黎、法兰克福等全球主要城市,总体规模步入世界较大航空公司之列。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当日在沪相关会议上说,新东航要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重组成效,立足上海、服务全国、放眼世界,“努力建成国际一流的航空公司”。

目前,东航和上航正在全面推进业务领域合作,客运营销系统实现了航线运力共同编排、价格舱位共同行动、销售渠道共同管理;机务维护、地面服务、货运及运行控制系统也广泛开展了业务合作,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此外,新东航将通过统一维修、统一采购和统一保障,有效避免重复投资,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重组后的新东航将占据上海航空市场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市场份额。至此,中国内地民航市场形成了东航、国航、南航三足鼎立的格局。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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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宣判 “网签”被认有效

卖方因房屋升值,网上签约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协助注销网签手续,买方则反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网签”合同引发争议。本网近日获悉,备受关注的首例“网签注消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2009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所有的位于和平街的一套房屋。3月16日,他和安女士的委托人刘先生(安女士之子)一同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3月17日,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该表中显示房屋成交价款为399900元,且表中约定“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网上签约完成后,安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的遗产税11366.70元及契税3999元,沈先生将本案房屋的电卡及供暖协议交于安女士。

2009年4月,沈先生反悔,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低,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未达成一致,因此拒绝与安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安女士与其共同到登记中心注销所登记的网上信息,遭到安女生拒绝。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其办理注销网签的手续。

庭审过程中,刘先生提出沈先生曾向其交付本案房屋的钥匙,但后来沈先生强行换锁,使刘先生无法再进入房屋,对此沈先生不予认可。刘先生主张其曾于2009年2月24日代沈先生交了11000元的遗产税,并以此作为购房的定金。而沈先生认为当时是双方一同去交的遗产税,因其所带的钱不够,由刘先生代刷的卡,后来其归还了刘先生现金9000元。

庭上,被告安女士提起反诉,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价格是399900元,并经网上签约和在信息表上签字的形式确认。刘女士称,她买该房子是为了给儿子结婚用,合同签订后,她已经和装修、婚庆公司订立了合同,由于沈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以涨房价为由要求注销网签,导致婚庆合同和装修合同均无法履行,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双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沈先生还履行了部分附随义务,向安女士交付了房屋电卡及供暖合同。沈先生虽然提供了双方往来的电话信息,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协商房款的过程,但该协商过程是在双方已经明确了房款数额后,沈先生就已经明确的房款数额反悔而再次协商的过程,双方在往来信息中并未就新的房款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沈先生以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与安女士签署书面合同,其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安女士要求按照网签确定的房款数额履行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安女士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安女士称双方协商确认由其交付遗产税来抵定金,但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事协商一致,故法院无法认定安女士向沈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沈先生与安女士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安女士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沈先生房价款399900元。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安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安女士交付房屋。法院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沈先生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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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商海事案件突增 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据法制网报道,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今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四年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任务。

4年审结涉外商海事案件不断上升

记者在会议了解到,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38220件,涉港澳台案件42064件;共审结二审涉外商事案件4718件,涉港澳台案件8502件。共受理一审海事案件44584件,二审海事案件4716件。

通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活动,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对外经贸和航运秩序,保护了海洋环境,增强了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危机下我国涉外商海事案件突增

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带来重大挑战。据会议透露,据统计,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有的地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增幅甚至达到10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呈好几倍的增长。

审理涉外商海事案件司法解释将出台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有助于更好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外资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在不久后出台。

228个中基层法院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67个中级法院、61个基层法院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会议透露,自2002年实施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涉外商事案件分布区域越来越广泛的情况变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复的方式,增加了行使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及时扩大集中管辖的范围,完善了集中管辖机制。

为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和港口建设、沿海沿江开发速度快的实际情况,我国全面推进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建设,切实增强海事司法服务基层的职能。至2009年底,全国10个海事法院已经实际设立32个派出法庭,比2005年增加了9个。派出法庭的受案已经占海事法院同期受案的40%,派出法庭服务基层的作用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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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感谢信

前期,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青岛分所主任熊琳律师将与丽泽大学外国语学部教授梶田幸雄合作编写的《中国M&A:理论与实务》一书,无偿捐赠给北京大学图书馆。

该馆收到上述图书后,向熊琳律师发来了感谢状,对熊琳律师为图书馆建设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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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最近发布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旨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通信网络安全保障整体水平,增强网络安全事件预防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了采访,围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的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制度和工作重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通信网络安全防护?

答: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以及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篡改等而开展的工作。

在工作方法上,综合运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容灾备份、安全监控等科学方法,在深入分析通信网络可能面临的各种威胁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事先落实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提高防范水平,尽可能减少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

在工作范畴上,凡是可能影响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可能影响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因素,都是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需要考虑和防范的。例如网络攻击、网络病毒、黑客入侵、非法远程控制,以及各种形式的物理破坏、自然灾害等。其中,网络攻击、网络病毒、黑客入侵、非法远程控制问题,是互联网发展和传统网络IP化、网络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类问题技术性强,防范难度大,目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这些方面的认识和工作基础普遍较为薄弱,因此是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重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从管理针对的主体来说,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其中“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仅包含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且包括众多的ICP、IDC、SP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而且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专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权威解析服务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主体。从管理针对的客体来说,包括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以及承载在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上的电信业务系统和域名系统等的安全防护工作。从管理针对的行为来说,包括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被篡改等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问:《办法》建立了哪些安全防护制度?

答:一是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和备案制度。《办法》规定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五级。为便于电信管理机构掌握有关情况,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安全防护措施的符合性评测制度。为确保通信网络单元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办法》规定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符合性评测。其中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三是通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办法》规定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其中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四是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办法》规定电信管理机构要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了检查工作方式和有关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容灾备份、事件监测和演练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基础通信网络规模庞大,按什么规则划分网络单元?

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网络规模庞大、覆盖全国、全程全网,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实现不同专业网络、不同地域网络相互联通和互操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其通信网络按地域和专业进行划分,由下属机构分块、分段、分专业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的《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规定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原则和方法,主要按照网络或系统的专业类型(如固定、移动、互联网等)和服务地域(如省级、省内、本地等)进行划分,确保网络单元间的边界清晰、管理责任主体分明。

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开展过哪些前期工作?

答:《办法》是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相关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电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部电[2007]555号),明确了有关工作思路、原则、方法和步骤。组织制定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于2008年正式发布了32项标准,为指导和规范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防护工作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6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行业通信网络安全大检查和风险评估,督促整改发现的隐患,为确保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和国庆60周年通信网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组织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和系统进行定级备案,基本掌握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和系统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各个网络和系统的主要功能、地位作用和责任主体。对国家顶级域名系统进行了定级备案。建设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通信网络基本情况的网上报备,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办法》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基础性工作。结合近年有关工作情况,下一步,将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继续推进和深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一是加强《办法》和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增强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二是加大网络安全防护检查力度,在2009年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组织对支撑系统、域名系统、网上营业厅、IDC等当前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络和系统进行自查与抽查,督促相关单位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加强防护。三是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体系,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业务和网络融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手机安全、3G安全、IPv6安全、云计算安全、三网融合安全等,加强跟踪研究,适时制订和修订相关安全防护标准。四是继续组织做好网络和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逐步落实增值电信业务和互联网域名服务的定级备案。五是指导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控手段,提高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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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明会见日本客人

1月26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在济南会见了日本电源开发株式会社顾问中垣喜彦先生一行。姜大明对客人来访表示欢迎,对去年年底率团访日期间该会社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说,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冲击,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经济实现企稳回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目前,我们正在召开省人代会,提出了一系列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和政策措施,为深化山东与日本的合作提供了更多机遇。电源开发株式会社是日本知名的电力企业,在发电设备、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符合山东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希望通过此次访问,双方进一步增进了解,扩大共识,取得新的合作成果。中垣喜彦先生介绍了电源开发株式会社的发展情况,表示将在节能环保等领域大力推进与山东的合作,力争在更多领域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副省长才利民,省政府秘书长张万青、副秘书长蒿峰、王旭,省商务厅厅长吕在模、副厅长阎兆万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会见。日本电源开发株式会社成立于1952年,拥有67所电厂,在7个国家和地区建设了213个运营项目。与我国的合作主要是通过日元贷款、技术合作等方式参加了17个电力项目建设,其中包括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黄岛发电厂4号机组脱硫项目。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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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质疑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回应专利保密审查时间时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今日上午,国新办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介绍了相关情况。

有记者问:在专利保密审查的问题,中方如何判断或界定一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涉及国家机密,为什么在时间上需要四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

对此,尹新天表示,《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是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条规定做了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细则的有关规定里可以清楚地界定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是需要保密的。

“这次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也明确,只有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有保密的要求,对于所有外观设计都不涉及保密问题。” 尹新天说。

关于审查时间,尹新天说,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可能在几天时间里就能够完成对保密的审查。据立法中的调查,美国专利制度为此规定的最长时间的限制也是六个月,而不是规定仅仅几天的时间。

尹新天表示,四个月和六个月的时间是指最长的时间,就是在遇到最复杂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并不是说任何一个申请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尹新天称,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对多数的申请同样可以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明确告诉申请人其申请是否需要进行保密。这个做法和美国的实际做法是一样的。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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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2月1日起施行 积极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2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积极影响。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为“遗传资源”定义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实施细则还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企业保护保密信息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规范

为了规范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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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征民意 首次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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