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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妥善审理好征地拆迁等民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昨天在江西井冈山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要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依法妥善审理好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5415737件,审、执结各类案件4218200件,同比分别上升1.31%和2.84%,新收案件数量继续呈现上升态势。涉及企业破产、股权、重组、改制案件,城建、环保案件以及金融、合同、知识产权等纠纷呈增长态势。年初以来,我国连续遭遇地震、干旱、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涉灾案件明显增多。

沈德咏指出,当前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审理好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住房信贷、涉农等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权益,体现社会正义。要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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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重职业性中暑致死要追究责任人

法制日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杨傲多 中华全国总工会13日再次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力量,履行好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法定职责,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继续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于发生多人严重职业性中暑和造成劳动者工亡事故的,要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知要求,基层工会要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要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和防暑降温通风设施不好的工作场所、操作岗位的监督,对于重大高温危害点和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要监督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技术措施,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配发个人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清凉饮料。要加强对劳动时间监督,向用人单位建议调整作业班次,缩短每班劳动时间,并尽可能错开每日10:00至15:00最高气温阶段作业,严禁超时作业和加班加点。在当地温度、湿度达到规定停工标准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停工,对因连续性作业无法停工的,要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要关心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休息和饮食,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工间休息室和宿舍的条件,尽可能保证劳动者能在适宜温、湿度条件下休息,防止夏季疾病流行。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源点时,工会应进行交涉,必要时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要向卫生、安监等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领域和防暑降温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积极参与有关立法、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政策制定,推动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增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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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晚点乘客怒告航空公司错过商机是否应予赔偿惹争议

8月9日,安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和美国达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达美航空)赔偿其因飞机晚点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万元。庭审过程中,两公司代理人对安先生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一进行反驳。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安先生提交的诉状,12.7万元包括的10万元商业机会损失赔偿颇引人注目。随着案件审理的不断推进,商业机会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赔偿金额又应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思。

航班晚点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安先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当时订购的是联程机票,应从北京搭乘国航航班中转到纽约,而后转搭达美航空的航班至佛罗里达州劳德代尔堡。但根据他的说法,当天的情形却大相径庭:2009年11月3日下午,在与妻子乘坐国航航班飞抵纽约时,已是下午15时,晚点近一个半小时,而接下来的事情就更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依次被打乱。

由于晚点,安先生只能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办理入境手续、提取行李、通过海关并赶至达美航空柜台。但当他赶到时,却被告知因迟到5分钟,已不能办理登机手续。达美航空的工作人员还称,当天达美航空已经没有去劳德代尔堡的航班。

因必须在当天赶到劳德代尔堡参加第二天上午的重要会议,安先生不得已只能另外购买其他航空公司当天下午去劳德代尔堡的机票。两天后,当安先生从劳德代尔堡返回纽约时,又被告知因11月3日没有乘坐达美航空的航班,其购买的联程航班返航座位已被取消。

安先生只能再次临时寻找其他航班再次购票,花费的票款远远高于联程机票。不仅如此,由于临时搭乘的航班较晚,安先生错过了原定在纽约与客户的会谈,失去了与客户合作的机会。

在8月9日开庭期间,国航表示,案发当天晚点是由于空中交通管制所致,空中管制是民航华北局作出的政府行为,对此国航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达美航空也表示,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28条的规定,顺序使用客票是航空业普遍认可的行业惯例。由于安先生未能及时搭乘达美航空的航班,且在未与达美航空沟通的情况下购买了其他公司的航班,因此导致其未能将其机票信息与达美航空确认,达美航空依照行业惯例取消其机票,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各航空公司赔偿标准不一

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协会收到关于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诉34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79.9%,而每年因航班晚点引发的投诉更是数不胜数。其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大部分最终都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专业航空案件代理律师张起淮告诉记者,在国外,航空公司会制定相应标准来应对飞机晚点的赔偿问题,而在中国这样的案件很难获得赔付。张起淮对记者表示,此类案件在国内可以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受偿权;经营者有公开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如果发生延误,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而合同法则更直接地对如何解决飞机晚点作出了初步规定,比如第299条就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实际上,早在2004年6月原民航总局就出台了《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由于安先生飞抵纽约时晚点了近一个半小时,并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但实际上,即使达到4小时的底线,张起淮认为,由于《指导意见》中对于所谓的“自身原因”这一概念难以进行准确界定,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经济纠纷还是频频发生。

商机损失赔偿无明确法律依据

即使确定应当赔偿飞机晚点导致的损失,商业机会损失能否名正言顺地进入赔偿范围则是另一个问题。

早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在“商业机会民刑保护的反思与对接”研讨会上曾表示,目前,我国商法对商业机会尚无直接明确规定,但涉及商业机会的法律很多。除了公司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人们的商业机会,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垄断创造人们取得商业机会的一般条件,劳动法通过规制竞业禁止保护商业机会等等。

但实际上,王保树所说的商业机会是指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市场竞争和经营活动的权利,是通过营业权、公平交易权、商号权等形式在法律中得到确认的权利。而安先生所提及的“商业机会”其实是一种获得商业利益或实现商业交易的可能性,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权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乘客购买机票之后,与航空公司之间就形成合同关系。这样一来,晚点可视为航空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力,但是因为晚点导致的损失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得到赔偿,却仍是一个未予明确的问题。李显东认为,因为飞机晚点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如何赔偿,在我国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商业机会开展商业活动并最终取得商业利润完全是未知的,因此飞机晚点与商业机会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

此外,假使认定晚点与商业机会损失之间构成间接因果关系,且安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其在纽约与客户会谈可以达到的收益金额,但通过收益金额如何计算出商业机会损失仍是一个法无明文规定、裁量难以定夺的事情。

对此,安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我国在商业机会损失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他在起诉书中使用“商业机会损失”的说法“主观性很强”。“我并不指望法官能支持我的观点。因为牵扯到商业秘密,我不会向法院提供与客户互相往来的邮件等以作为商业机会损失的证据。”安先生表示,他诉请的商业机会赔偿金额只是一个估算的结果,因为他所指的损失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机票、维权费用等各方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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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高利润将终结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近日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日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在淘宝开了一家专门从事代购网店的于小姐告诉记者,她的店可能就要关张了,因为海关关税免征额大幅降低,海外代购市场差价将严重缩水,价格大幅上升,客户可能会大量减少。针对海关新政被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海外代购具有牟利性质

“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出境邮件向商品转变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特别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如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

从海关实际监管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和携带起税点不同

针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首先表现为:

进口税起征点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人民币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但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严审邮递进境个人物品

为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最后表示,总署出台公告后,针对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海关总署已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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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7家地方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拓展结算业务

日本池田泉州银行与滋贺银行近期正式宣布,已在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公司开设人民币账户以开展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这是日本地方银行首次在三菱日联的中国法人开设人民币账户。据三菱东京日联银行透露,另有福井银行、百五银行等5家日本地方银行也已开设人民币账户。

上述日本地方银行由于在中国地区未设分行,所以通过在三菱日联银行的中国当地法人(上海市)开设人民币账户进行结算业务。届时,与上述日本地方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可在日本国内开设人民币账户,与中国当地的企业进行结算业务,并且不必承担汇率风险。而此前则是先将人民币兑换成日元或美元,然后再汇到日本方面的账户上。

目前,开展中国业务的日本企业越来越多,不擅长海外业务的日本地方银行向客户企业提供的服务尚有不足之处,因此,日本地方银行希望通过借大银行之力来充实服务。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前只能在中资银行进行,中国政府放宽限制后,在当地拥有分店或者账户的外资银行也可以逐步涉足人民币结算业务。此前日本地方银行的客户企业希望用人民币汇款或结算时,只能使用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大银行。地方银行的管理人士表示:“有的顾客因为进入中国市场而流向大银行。”因此,能用何种方式提供人民币金融服务成了地方银行的新课题。

而另一方面,对于三菱日联来说,日本地方银行开设账户可以增加其中国法人的存款额。瑞穗实业银行即将面向企业开展在日本国内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服务。为了应对繁盛的中日商务,各大银行正在进行激烈的竞争。

来源:青岛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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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侵权行为纠纷适用新法规定记者探访三地基层法院

法制日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李娜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1日至7月31日,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侵权案件723件,而去年同期为743件。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侵权案件3946件,平均每月大约600件左右。

“从目前的数据上看,新法实施后案件受理总量并没有明显变化。”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个月来,进入审理阶段的案子,能够适用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在朝阳法院尚无一例,“一般来讲,新法实施3个月后,表现得才会比较明显。”

俞里江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对原本就存在的侵权行为的梳理和体系化,不同于劳动合同法本身创设了许多新权利,因此不会刺激法院受案数急剧上升。

该院民庭的一些法官表示,虽然没有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案子,但新法无形中也在发挥作用。法官首先要审查案子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适用旧法。更重要的是,对那些侵权行为和结果虽然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原来在法律上就有争议、规定不明确,法院也曾经犹豫不决,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明确的问题,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相应条文,但可以用条文背后的精神和原理去指导。

“如果侵权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照理应该适用当时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就此没有规定的怎么办?”一位法官说,比如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院不经家属同意也可以采取医疗措施,以前就是空白。这位法官预测,像民法通则、合同法一样,此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出台时将会明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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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日前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7章33条,确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内容和形式等,有助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起经常性、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根据条例,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福利待遇、女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等等都可以成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

为使企业和职工协商更加高效,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

据介绍,截至2009年底,天津市96%的国有企业、三成外资和民营企业都已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2.9万户、职工212万人。目前,天津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工商联、商会、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正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该条例,培训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条例正式施行做准备。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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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 必须作为基本国策长期坚持

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即“国20条”)出台,新一轮外商来华投资热潮呼之欲出。但是,社会上对利用外资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有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引资方向也有一些疑虑。为此,《人民日报》最近刊载“三看利用外资”系列文章,指出

崔鹏 杜海涛 富子梅

所有在中国经过法律注册的外资企业,我们都视同于中国企业;他们制造的产品都视同于中国制造;他们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创新的各种产品也都视同于中国产品的创新。——温家宝

外资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正步入新阶段。与此同时,社会上对利用外资仍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之一就是:我国外汇储备早已超过2万亿美元,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足,还需要再利用外资吗?

其实,这种不差钱是相对过去而言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时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钱并不是太多,并且钱不都等于资本,国内资金形成资本的能力较弱,还需要包括利用外资在内的各种渠道不断吸收资金资本。

“更为重要的是,外商投资不仅带来了中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外资带来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发展理念也深刻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说。

从数字看,仅2009年,占全国企业总数不足3%的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全国28%的工业产值、近22%的税收、56%的出口额,直接吸纳11%的城镇就业人口。外企已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竞争最积极的企业群体,引进技术占我国引进技术总量的60%以上。

据了解,吸收外资较充分的领域,正是技术和管理模式较先进、市场竞争较成熟的领域。外资对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政府管理模式与财税体制的演变等,也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外资对我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作用不弱反强,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的发展,都与外企紧密关联。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表示,吸收外资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和拾遗补缺的辅助手段,必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坚持。

经济实力强了,仍需利用外资

事实上,虽然我国吸收外资已形成较大规模,存量约1万亿美元,但总体上讲并不高。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年均吸收外资不到80美元,仅为全球水平的1/3、美国的1/10,远未达到饱和程度。

从全球看,吸收外资是大多数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政策。即便像美欧这样资金充裕、科技先进、市场体系完备的发达国家,也高度重视外资效用。2008年,美国尽管受到金融危机重创,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仍居高位,而当年我国的引资额虽达到历年最高值,也仅为美国的1/3。

“中国经济实力强了,仍需要继续大规模利用外资,通过引进外资优化资源配置,并与全球经济实现互动发展。”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说。

近两年,不断有人质疑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认为这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我们对近年来媒体报道过的22个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案例进行调查,发现没有一个真正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也没有一个在其行业内形成垄断,恰恰相反的是,它们促进了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的提高。”王志乐说,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不要一味地简单苛责别人,而更应检视自己在法制建设、监管力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转变发展方式,外资大有可为

我国正站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性关口。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日立(中国)有限公司政府事务与市场战略部总经理蔡林海说:“中国现在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而我们在技术研发和制定规划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为此提供更多支持。”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何曼青介绍,目前通用电气、思科、IBM、可口可乐、日立等公司都在主动参与和支持中国调整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战略,其做法与经验可为国内企业提供重要参考。

转方式,科技是支撑。近年来,韩国三星集团在华设立6个独立研究所,在通讯、半导体、设计、软件等领域培养了大量优秀本土人才。位于广州番禺区的广州中联电梯导轨公司与西班牙塞维拉集团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其生产的高速电梯导轨将完全取代进口产品,成为当地产业升级的典型。

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是一个重要方向。自1995年在四川投资生产菲尼克斯半导体开始,摩托罗拉一直积极响应西部大开发战略。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瑞彬说:“中国是摩托罗拉在美国本土之外最大的战略性市场,今后我们还将适时增加投资。”

“很多外资企业有技术、有经验、有意愿,只要我们引导得当,实现‘引资’与‘引智’结合,完全可以利用外资助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张晓晶说。

竞争加剧,吸引外资不能放松

中美商会近日发布的《2010年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82%的企业对在华业务前景表示乐观。有关调查也表明,中国依然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断提升的人员素质、重视环保节能的科学发展方式等,依然是我国利用外资的突出优势。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4811户,同比增长20%。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进一步利用外资没有压力和难度。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大幅萎缩。为促进经济复苏,许多国家加大引资力度,采取强化国际投资合作、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大政策优惠力度等方式吸引跨国投资。不少发达国家提出产业回归和“制造业再造”,吸引本国企业海外资金回流。据了解,作为全国外资企业最密集的城市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今年一季度外资企业对工业增长贡献率尽管高达68.6%,但外资增加额却未摆脱负增长局面,不容乐观。

同时,我国劳动密集型出口面临越南、印度等周边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竞争。这些国家劳动力、土地成本更低、没有货币升值之忧,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改善投资软环境。例如,越南对外资企业实行“四免四减”,马来西亚、印度实行“五免十减”,对我国吸收外资形成较大竞争压力,甚至一些在华外商转向这些国家投资办厂。

后危机时代,全球大洗牌。只有抓住机遇,顺应世界经济格局新一轮调整变化趋势,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我们才有可能在竞争中求主动,在发展中占先手。即使看上去“不差钱了”,吸收外资也不可放松。

注重质量,外资发展空间小了吗?

外资要顺应转型升级

“从单纯的装配制造到高附加值研发生产,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吸收外资方向的必然要求。”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所长张燕生说。

从规模上看,这些年我国利用外资不断累加,但在产业分布上,外企投向明显结构失衡。

从导向看,长期以来,利用外资偏重生产性投资,70%左右的外资集中在二产,且主要为一般加工组装企业。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以加工贸易为主导的吸收外资模式暴露出很大局限性:一是过分依赖国际市场,特别是欧美;二是品牌、设计、营销渠道、利润和结算中心均在国外,国内企业多停留在加工增值链条上份额不大的环节;三是容易产生贸易不平衡问题,使摩擦频发。其中,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产品,已成为国外与我国贸易争端的主要诱因。

世界市场不是无限扩张的,粗放式增长已走到尽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副部长赵晋平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吸收外资,也必须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中心,在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上花功夫,“外商投资企业要跟所有中国内资企业一样,按照新的国家能源资源战略、环境要求、产业和区域政策等来发展、运营。”

开放度实际上前所未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即“国20条”出台,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迈入重“质”时代。但也有外电质疑:这项新政,是不是意味着外资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变小了?

恰恰相反,中国外资新政的题中之义,不是“收”,而是进一步“放”。

“国20条”提出,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今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这些举措从多方面明确了新的优惠和鼓励措施,利用外资方式更加多样化。

过去,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绿地投资”,即投资办厂。而近几年,国企改革日趋深化,国内资本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完善,外资并购明显增加。以并购方式吸收外资不仅可避免新建厂房、耗费资源,还能推进国企改革和科技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困难企业也能借此脱困,避免国企倒闭产生的集中失业压力。

早在去年8月,商务部就表示,我国将允许外企境内上市。美国通用电气、巴西淡水河谷等多家外国公司都对此显露极大兴趣。汇丰(中国)行政总裁张勤近日表示:“汇丰有意在中国上市,计划募集资金500亿元人民币,力争成为中国内地发展规模最大的外资银行。”

据商务部统计,前5月外商新设在华投资企业和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各增14.3%和22.2%。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说,通过持续不断地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领域都已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已经有10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世贸组织成员中,“即便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开放度也是比较高的。拿政府采购来说,我们对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一视同仁。”

利用外资结构将更优化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现在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中西部地区偏少。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外商投资带来了良机。“国20条”提出,对东部地区外企向中西部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战略的实施,使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管理水平、人才素质逐步提高,具备了承接更多外资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资的底气。商务部统计,今年以来,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增幅已超东部。“国20条”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将外企纳入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高新企业认定等鼓励性政策框架之内。而我国确定10大产业振兴规划,陆续启动实施一批促进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工程和发展项目,更受到外商高度关注。掌握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瞄准这些领域,大可一展拳脚,投资效率会更高、回报更丰厚。

据悉,全球跨国投资投向服务业的比重,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50%左右,上升到65%以上。其中,外包跃居成长最快的服务业跨国转移方式。后危机时期,国外大企业更加注重节约运营成本,争相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有利于我国乘势做大服务外包业。总部在美国的上海易方客户服务中心昆山分公司经理于坚说:“去年,我们在昆山成立呼叫中心;今年,昆山公司的规模将扩大一倍。”昆山所在的苏州不仅是外资聚集地,也成为国内服务外包发展最快、势头最猛的城市。

与中国发展同步,外资将分享到更多的机会和果实。

优化环境,仅仅是下放权限吗?

“国20条”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不过,许多专家认为,假如把优化投资环境仅仅理解为下放权限,那还远远不够。

简审批、降门槛、畅渠道

行政效率不高一直困扰着不少在华外商。比如,如果投资额大,企业又设在北京之外的地方,企业就必须多次奔波于北京的审批部门和企业设立所在地,耗时耗力耗财。“国20条”的新规,使绝大多数外企可在其所在地的政府审批部门办妥相关手续。

据统计,去年以来仅商务部就先后取消和下放26大类的审批事项,2009年,全国新设2.34万家外企,需要报商务部核准的有56家,只占0.2%。“国20条”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提出26条意见,从企业名称、增资扩股等多方面放低外资准入门槛,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简审批、降门槛、畅渠道,受到外商欢迎。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计划合同部总经理魏其岩说:“企业从获得发改委的相关审批,到领取营业执照,只用了不可思议的45分钟。”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共授予356个地方工商局外企核准登记权,中西部有42个市(地)级工商局被授予外企核准登记权,外企在中西部投资进一步便利化。

严监管与促发展并重

“放权并不等于放松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要正确处理好扶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依法监管的关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说。

尽管“国20条”指出可依法允许延长外企出资期限,缓解国际金融危机给外企出资带来的困难,但规范出资行为特别是首期出资,提高外企出资到位率,是加强监管的首要任务。工商总局外企注册局局长何训班告诉记者,在法律法规允许外企零注册资本设立的前提下,首期出资是否按期到位,与外企是否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系密切;外企是否能按期出资,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出资信用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建立出资提示、催缴、公示制度,才能有效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其次,切实强化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据调查,有少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投融资诈骗活动。

在监管中,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同样重要。相关监管部门强调,要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企,坚决查处外企违反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行为,多部门配合,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企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逐步淘汰落后的外企。

从“面对面”到“键对键”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金发对记者说,由于企业股权结构一再变化,最多时一年变更了七八次,每次都需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像以前那样一次次跑工商局,就是跑断了腿,也不可能及时办理。现在,只要登陆外资网上申报系统,轻点鼠标,就可完成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邮政部门开办的营业执照快递服务还能送照上门,这在以前真是不敢奢望。”

“从‘面对面’到‘键对键’,企业足不出户办证照,外企登记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广州市工商局局长张建华说。

服务延伸到外商经营中。不少外企在重组过程中迫切希望能将债权转为股权,以增加出资方式,增加总投资额。上海、重庆等地已先行先试,允许外企投资者以债权出资。“国20条”提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工商部门据此细化并明确,支持外商以股权出资、出质,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等方式进入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家指出,目前中国仍是世界产业分工链中重要的转移目的地,且未来转移的重心将是高端制造业、区域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因此,对外商投资环境的优化并不仅仅是下放几个审批权,而是从体制、机制、理念、政策上全方位提升软环境,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更开放、更优良的“投资场”,切实让利用外资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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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副省长才利民会见日本客人

8月4日,山东省副省长才利民在济南会见了日本永旺梦乐城株式会社董事长村上教行一行。他说,山东正在着力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发展服务业,这将为外国企业来鲁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希望客人此行能进一步增进对山东的了解,争取项目早日落地,形成商贸产业集群。山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永旺梦乐城在山东的发展,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确保项目进展顺利,实现共同发展。村上教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山东的合作,争取与济南市正在商谈的建设合作项目能够早日建成运营。省商务厅厅长吕在模等省有关部门和济南市负责人参加会见。永旺梦乐城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大零售业集团—永旺集团的核心企业,主要从事大型购物中心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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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相关问答

Q:<非全日制用工>
我公司准备招聘一员工,该员工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工作内容主要是在我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其按时完成即可。请问我公司与其签订什么类型劳动合同比较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A:因为该员工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因此,一般不适合与其订立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合同,贵公司可以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69条、71条等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有以下有利点:
(1)员工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订立口头协议;
(3)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终止用工时,贵公司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5)一般可以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70条、72条规定,贵公司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每日超过4小时,或者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有可能会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属全日制用工;
(2)不能约定试用期;
(3)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日;
(4)员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贵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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