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公司在某写字楼10楼办公,2003年6月10日,安排司机王某驾驶公司的轿车于当日上午11点前赶到机场接人。王某接受任务后赶往楼下提车,行至写字楼一楼门口台阶时,由于地面滑、行走匆忙,王某从四层台阶上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此案中我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故不属于工伤。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此案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认定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的。
(1)王某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王某是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才从位于10楼的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处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2)王某摔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写字楼10楼的公司办公室,是王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王某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放在写字楼一楼门外,王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写字楼10楼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10楼到停车处是王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工作场所。
(3)王某本人行走当中不够谨慎、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应属于工伤。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财经委提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一种需要严格限定和严格监管的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无限扩大,不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要切实纠正目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选择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各地各单位遇有法律执行问题应及时请示,不得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为由而不认真执法。
| 来源: 法制网 | |
去年5月25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三名醉驾司机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双手捂面。
■ 点睛
“醉驾入刑”一周年。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另外,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
据了解,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
但是1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被查后下车喝酒,在车上找人顶包,声称患传染病企图吓退交警,甚至强行掉头冲卡……躲避酒驾检测的人员应对招数层出不穷。
另外,在司法程序上,个别地方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削弱了刑法的威慑力。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一年邯郸醉驾降4成 ”开车”成最佳挡酒词
专家学者建议”醉驾入刑”法律条文需进一步明晰
醉驾入刑一年间的喜与忧 ”是否一律入刑”最具争议
全国醉驾入刑1年来酒驾醉驾降幅均超过四成
逃避酒精测试尚无威慑约束
在近日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醉驾正式入刑一年间,大中城市民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
在此推动下,全国因酒驾导致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也明显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将这个变化形容为“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不久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了“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研究报告。
报告披露,在中国实施“醉驾入刑”的第一年,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仍然频发,这也让警方执法遭遇了难题和尴尬。
在被查获后,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证明是开车未饮酒,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几个小时不出来,有的找车内其他人员顶包,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更让人担心的是,有的司机被查后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
余凌云称,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花招”目前法律上尚无有威慑力的条款。比如,下车后饮酒等逃避酒精测试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对于顶包行为,刑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醉驾入刑各地判案宽严不一
去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销售装修材料的个体业主陈星(化名)在交警的临检中被测出酒精含量超标,最终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谈及当时的经历,陈星至今仍然追悔莫及。
陈星说,他看到了电视和报纸上报道了“醉驾入刑”的消息,但由于沈阳人有喝酒的习惯,谈生意、办事情、朋友聚会都少不了要喝上几杯,所以当时并没有太在意,以为自己少喝两杯应该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然而,正是因为他的“不在意”导致入狱。这件事发生后,他的母亲差点心脏病复发,家人也为此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后,他无论在谈生意还是聚会中只要开车便会滴酒不沾。
但跟陈星有类似醉驾的司机却未受到同样的处罚。
2011年6月3日,新疆诞生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克拉玛依市王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后认定此案为“情节轻微”。
1年间,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基本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虽然最高法“醉驾入刑”审理的整体思路要求“宽严相济”原则,但是在1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广东、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城市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学者建议醉驾慎用缓刑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余凌云对赵秉志的观点很认同。
他认为,纠正各地法院量刑不一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最高法应该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如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一样。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不应“一刀切”式地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酝酿出台司法解释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收案23000余件,结案21000余件,结案率为92.9%。
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对这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也表示,司法部门要完善醉驾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基层法院在审理中量刑公正一致。
余凌云认为,司法部门还应对醉驾人员“打擦边球”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及时制止这类行为发生。
据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数据
去年,全国因酒驾导致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从法院审理酒驾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看,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6%、12.8%、18.5%,占总数的三分之二。(邢世伟)
続きを読む →法制网记者 张维 胡建辉
著作权法草案增设登记制度,也出现了疑问。著作权法草案第6条,新设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登记制度,并且明确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草案第72条第2款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作为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业人士担心,相关权利人可能因为没有登记著作权及相关权,丧失法定赔偿的机会。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这位人士说,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损害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如果权利人所受损害这个“坑”举证不清,那么填多少也就不能说不清。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的现实情况,为确保对权利人的保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作出了例外规定——法定赔偿。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均有类似规定。
法定赔偿是损害赔偿的补充制度,仅适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情况,必须考虑侵权行为的很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时直接主张法定赔偿,实际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判赔法定赔偿额存在不同看法。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如美国,其法定赔偿必须有登记的前提条件,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因此,综合法定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借鉴国际社会经验,本次修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在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同时也严格了其适用条件。由于实践中主要还是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者违法所得来进行赔偿,本次修法还增加了权利交易费用的参考标准,使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丰富和实用,因此导致权利人丧失损害赔偿权的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现行法和草案都是不登记也保护的规定,只是要求高保护的门槛高了而已。
至于登记本身的优点——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保证交易质量等,自不必多言。
続きを読む →【问题】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复:1、 劳动合同续签次数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200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例如:
贵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一年(2008.1.1-2008.12.31),这计算为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又续签一年(2009.1.1-2009.12.31),这是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0年1月1日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贵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则上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两种除外情形:
(1)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公司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如员工主动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続きを読む →法制网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郄建荣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一直“游离”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之外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按照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外企业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针对我国首次开征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体现,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他说,我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已近20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已对国内企业普遍进行了征收。但是,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一直“游离”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之外。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源于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他说,按照《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原则,无论采矿权人实行何种所有制形式、经营合作方式等,都应履行同样的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据他介绍,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石油资源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纳费矿种,开征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补偿费,将增加费源,有利于征收入库费额的总体提高,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针对对外合作开采的特殊性,这位负责人说,提出中外合作区块的采矿权人可按照150号令有关减免的规定申请减免。但是国务院150号令的减免主要侧重于固体矿产,对油气资源的减免可操作性不强。为解决这个实际问题,这次出台的通知着重要求,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150号令的减免原则,规范减免具体条件以及申报、审批要求,以便能够及时对符合规定的中外合作企业给予减免,促进对外合作。批准减免的,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通知同时明确,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以解决合同有效期的问题,维护中外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続きを読む → 为顺利开展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有史以来的首次工资集体协商,自2011年8月起,在大连市总工会的指导下,高新区总工会进行了近九个月的协调、沟通、调研和准备。
近日,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的11名企业方代表与11名职工方代表,终于坐到了谈判桌前。
培养职工工资平等协商理念
“软件行业不同于其他产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人。从业资历可以作为给予报酬的参照,但却不能成为增加劳动报酬的依据,其主要的依据应是工作的成效。”
“软件行业流动性强,我们希望并提倡员工在对劳动环境满意的情况下,相对保持稳定。把从业资历写到合同中,可以给员工一个信号——这是增加劳动报酬的依据。”
这是一次漫长的协商,会议历时四个小时,其间曾数次休会进行合议;这也是一次颇有成效的协商,不仅工资问题有了统一的规范化标准,更重要的是迈出了软件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
作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徐世辉指出,要让职工了解到工资不是“谁投资,谁管理,谁单方面就说了算”,使职工有了工资平等协商、民主共决的理念,才是本次会议最大的收获。
在随后召开的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协商会形成的《大连高新区软件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获高票通过,企业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在这份中国软件行业首个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据介绍,这份合同覆盖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500多家企业、近十万名员工。按照合同条款,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中的程序设计、软件测试、项目建设与管理等10个工种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定额标准,比大连市政府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上浮了64%至177%。
合同的签订,将有效解决大连市高新区软件行业内因小规模企业扎堆、员工流动性强、工会力量薄弱而导致的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困难的问题,拓宽了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促进软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铺开
2011年12月23日,来自大连市机械行业的162名职工代表参加了大连市机械行业首届职工代表大会,这也是辽宁省首次召开的市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这次会议签订了辽宁省首份市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大连市机械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据介绍,这份合同开创了辽宁省市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先河,为维护机械行业16个技术工种的数万名“蓝领”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作出了有益尝试。
短短五个月后,《大连高新区软件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走入软件行业“高学历、高素质、高技能”的白领职工群体。大连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新探索和新实践中取得成效。
据悉,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74.2万家,同比增长56.1%;覆盖职工10389.2万人,同比增长37.3%。
一年多来,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全面铺开、快速发展、亮点频现。协商覆盖行业范围不断扩大,过去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业、煤矿开采业、五金建材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现逐步向机械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行业延伸,同时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高速增长,“白领”集中的高科技行业也被纳入其中。
在各地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有力地推动了“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贯彻落实;二是有效破解了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推进的一系列难题;三是促进完善了区域、行业、企业不同层级协商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体系。
地方集体协商立法进展迅速
为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营造更有利的法制环境,辽宁省和大连市分别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和《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大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大连市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这一系列规章的发布对大连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想解决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发展,推动源头立法才是根本之道。”有相关人士指出。
据了解,目前,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人大颁布的集体合同条例或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年来,地方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密集度之高、进展速度之快可谓前所未有:湖南、甘肃、新疆以及江苏省无锡市、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相继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集体合同条例;在各地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地人大常委会把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或者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1年或2012年立法计划,有的目前已通过当地人大常委会一审,最快将于2012年上半年出台;北京、湖北等地还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以推动人大相关立法或修法。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单从省级层面来看,全国31个省(区、市)中近半数的地方在推动立法方面有具体举措。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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