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关工伤问题

Q:前几天我单位在下班后组织活动,一员工参加完活动后,回家途中不小心摔倒受伤,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应如何对应?
A:(1)关于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根据贵公司的陈述,该员工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后,在回家的路上走路时不慎摔伤的,属于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而并非受到“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因此,我们认为该员工的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
(2)关于贵公司是否需要提起工伤申报申请
尽管我们认为该员工不属于工伤,但是考虑到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权威性的最终判断权,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贵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员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贵公司将要面临承担该员工工伤待遇的不利后果(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承担),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建议贵公司为该员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该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则贵公司无须承担工伤责任,但是应当根据该员工的伤情给予病假。

作成日: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