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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问题

Q:前几天我单位在下班后组织活动,一员工参加完活动后,回家途中不小心摔倒受伤,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公司应如何对应?
A:(1)关于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根据贵公司的陈述,该员工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后,在回家的路上走路时不慎摔伤的,属于在无责任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而并非受到“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因此,我们认为该员工的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
(2)关于贵公司是否需要提起工伤申报申请
尽管我们认为该员工不属于工伤,但是考虑到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权威性的最终判断权,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贵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员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并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贵公司将要面临承担该员工工伤待遇的不利后果(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承担),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建议贵公司为该员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该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则贵公司无须承担工伤责任,但是应当根据该员工的伤情给予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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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聘用协议不订劳动合同 导游遇事故难索工伤赔偿

导游是每个旅行团的核心,但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很微妙。《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访时了解到,新疆全区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一旦在带团出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很难得到工伤赔偿,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
  10月11日,导游张婷(化名)终于等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证明了自己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她赶紧将判决材料送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为了等这个认定资格,张婷花了整整1年时间,但她不知道拿到赔偿还要等到何时。
  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伤在面部。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竟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同年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对于法院的判决,旅行社仍然不服,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张婷的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每每接到此类案件,他们都希望为劳动者尽快争取时间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拿到工伤赔偿,可是由于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都需要一定程序,在漫长的等待中,很多重伤的劳动者由于无钱医治,情况会越来越糟,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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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加班突发脑溢血 抢救超48小时被指不算工伤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建筑公司称工人脑溢血48小时后死亡 不视同工伤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律师李强:死亡以后找单位的时候,单位说出48小时的不是工伤,家属都不相信这个事情,他们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明确告诉他你这已经不是工伤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
  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
  李强:企业为了超过48小时,故意用呼吸机呼吸的,甚至家属一看应该抢救,但不抢救了。虽然说这道德上有问题,这法律确实存在着空白。
  专家呼吁放宽“48小时”限制 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市民刘先生:我个人理解是不合理,工伤各种情况都有,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李强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李强:涉及到极个别的情况,可以补充一下,像脑溢血这种病,或者是在使用个别的医疗器材的话,像呼吸机,生命体征没有了,用呼吸机还能呼吸好几天,这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请工伤。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
  泰山管理学院教授解鹏: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所以也就要求我们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些条件和标准也应该适度的调整,比如说有一些工伤造成的死亡,他很可能会超过48小时,如果这样,就不被认定成工伤,这对于保护我们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及时的纠正和调整,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所应该保护的范畴。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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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券商董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一项重大变化是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
  新旧法相较,首先是监管办法出台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06年10月20日发布原监管办法依据的是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现在,除原有法律不变外,由国务院通过并已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成了新的依据。由此引起了许多方面的变化。
  其次,是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时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全面纳入监管范畴,原监管办法个别条款有所提及,有时还只说明“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将境外负责人排除在监管办法之外,欠妥当。
  新监管办法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许多原由证监会行使的职能转由证监会派出机构承担。在申请方面,原监管办法规定,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现改为:申请董事长等的,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对申请的处理、终止、核准、兼职、职责分工的调整、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甚至违规后的监管谈话,都从原来的证监会独立或与派出机构一起负责变为现在的仅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权下放,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新监管办法的另一变化是,过去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则与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相同,即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学历大专以上。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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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东京・中国北京/2012年10月26日)

2012年9月14日(周五)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纪尾井町3-19 纪尾井町 大楼402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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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10月19日)

2012年10月19日(周五) 14:00 ~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下载地址
申请书下载地址: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请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我所。
*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李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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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贿赂的问题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经常外聘一些讲师(该讲师有其他正式的工作单位)给我公司的客户讲授有关医疗方面的知识,另外也会让讲师给我们公司自己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我公司会向这些讲师支付酬金并由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行贿”风险?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为了达成某项交易,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财物、劳务费用的,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可能会涉嫌构成商业贿赂,综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行为不会构成“行贿”。
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行贿”,建议如下:
1、贵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用必须是为了合法、正当的目的,避免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同时要遵循公平、对等的法律原则,在相关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培训劳务、技术指导、专家建议等行为基础上,合理支付对价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贵公司应当规范订立涉及劳务费支付的相关合同,尽量避免没有合同依据或利用帐外资金向相关人员支付劳务等名目的费用。
3、贵公司对支出的劳务费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在财务账簿中,不得另立账簿、以其他名义入账或做假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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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北京/2012年9月14日)

2012年9月14日(周五) 14:00 ~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栗原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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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查电商价格战

初步调查认为8月份电商价格大战过程中,存在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发改委将依法处理

   “电商价格战”已经引发政府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昨日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了解到,发改委价监局近期已经对电商“价格战”展开调查,发改委价监局初步调查认为,价格战过程中,有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

  发改委将对此行为依法惩处,但目前还未有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

  “价格战”被指“光打雷不下雨”

  8月中旬,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发起价格战。

  8月14日,京东CEO刘强东率先在微博上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所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将派员进驻苏宁国美店面。并直接将国美、苏宁圈定为对手。

  此后苏宁、国美纷纷应战,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下午4点回应,“苏宁易购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任何网友发现苏宁易购价格高于京东,会即时调价并赔付。”国美副总裁何阳青晚上10点表态加入价格战,表示“国美不回避任何形式价格战,从8月15日9点开始,国美电器网上商城全线商品价格将比京东商城低5%。”

  此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但此后多家媒体报道证实,电商的所谓价格战是“光打雷不下雨”、“忽悠消费者”。

  3路调查组被派出调查

  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在事件发生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后,相关部门派出了三个工作组对三家企业都进行了调查。

  昨日发改委仍在向几家电商了解价格战的情况。
据了解,此次发改委调查三大电商在“价格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虚构原价即促销价高于原价、没有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商家实际有货,但却在网店上显示无货,欺诈消费者。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所谓商品原价是在促销前7日内产品交易的最低价格,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有电商在价格战过程中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也就是说实际的促销价高于之前7日内交易的最低价。

  另外,京东CEO刘强东曾在微博上称,所有大家电将在未来三年内保持零毛利。

  但是,相关部门抽查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

  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尚未确定

  此外,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实际的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

  另外有的电商促销的产品是独家经营,其他商家根本没有,因此也无从比较其此前承诺价格究竟是否为最低价。

  据了解,此事短时间内还不会有具体结论,依据调查程序还要经历听证、告知等程序。目前还未有具体结论及罚款数额。不过相关部门已表示将依法办事。

  上述相关政府人士也对记者表示,正常的市场竞争应当鼓励,但网上销售也要符合规范不能欺诈消费者。

  ■ 资料

  价监局

  价监局,是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的简称,于去年7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更名成立。

  其主要职能包括:查处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协调处理省际价格、收费违法案件,查处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

  ■ “价格战”中四大“罪状”

  1、虚构原价

  即促销价高于原价。三家电商均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也就是说实际的促销价高于之前7日内交易的最低价。

  2、未履行“零毛利”承诺

  京东曾表示,所有大家电将在未来三年内保持零毛利。但是,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部分产品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

  3、标明无货实际有货

  众多网友反映商家缺货严重。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实际的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

  4、重合商品少

  在价格战中,几家商家的产品重合度很低。有的电商促销的产品是独家经营,其他商家根本没有,因此也无从比较其此前承诺价格究竟是否为最低价。

  ■ 相关法律细则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律师说法

  律师:罚款金额难以判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昨日对记者表示,从行政职权的角度出发,发改委确实有权对于价格欺诈进行调查和罚款,以此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他认为,此前的京东、国美、苏宁的价格战把话说的太满,比如说销售零毛利,理论上却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商业宣传必须保证最起码的真实性,这件事情也提醒所有的商家炒作宣传一过头就可能触法。目前中国整个商业环境都不是很诚信,通过这个调查有利于警醒商家。”游云庭表示。

  至于可能的处罚金额,游云庭认为,这个案件具有复杂性,不好判断具体数量以及罚款金额。因为一方面这几家电商确实没有按照宣传的力度执行,但另一方面,这几家电商在某些商品上又确认履行了承诺,因此难以判断具体每家的数额,可能最终的罚款额度就是几十万元。

  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回顾

  商务部曾对电商战首先发声

  针对此次轰轰烈烈的电商价格战,商务部是首个表态的政府监管部门。

  8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表示,商务部已经注意到个别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竞相采取降价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热议和消费者以及供货厂商的关切。商务部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判断这场“价格战”是否违法,需要有法律法规做依据。

  目前与降价促销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执法主体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下结论。

  8月17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表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责、义务,除了在相关法规里进行完善外,在相关标准中也要进行细化和补充,《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等标准已列入制定计划。

  为适应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的需要,商务部今后将加大这方面标准的制定力度,比如已经列入计划的《网店信用评价指标》、《网络团购企业管理规范》、《网络团购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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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回应称错误变更登记“是个案”

 湖北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遭遇两次变更,有关当事人竟不知其中详情。

  报道刊发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有网友认为,七部委的相关文件2010年就下发了,工商部门怎会不知晓变更投融资担保公司需获得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的前置审批?这其中不能排除是有关人员故意所为。

  工商:当事人提醒后意识到错误

  8月30日晚,武汉市工商局和江汉区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对本报报道作出回应。

  湖北益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事宜,具体由武汉市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办理。杨军是登记窗口的负责人,全程经办此事。

  杨军说,2011年6月初,益融公司的王平等两位女同志到登记窗口,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杨军向她们介绍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一般程序和所需资料。

  “不过,在最后提交资料时,王平说公司情况有点特殊,股东之间有些意见不一致。除郭建忠之外,另外各占10%股份的黄木舫和龚洪平不能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杨军介绍说,但王平提供了一份会议纪要,黄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信息。

  在一份记录于2011年6月30日的《湖北益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显示,与会人员是郭建忠和黄木舫,记录人是王平,黄要求“每一步都按照法律规定搞,我都没意见”。记录上有郭、黄两人的签名。

  在《湖北益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变更决议》(2011年7月28日)上,则只有郭建忠一人的签名。

  “因为郭的股份占到80%,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益融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实是(郭建忠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话,是可以通过(这个决议)的。”杨军解释说。

  对于出现错误变更的原因,杨军说,当时工作人员的整个思路就在龚洪平能不能够出席股东会这个点上去了,“业务上不是很熟,就忽略了七部委的这个文件”。

  今年3月,龚洪平向江汉区工商分局提出,该局变更益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不合法,没有经过经信部门的审批。

  “这个时候,我们意识到登记方面可能有漏洞。之后,我们把整个资料一查,相关情况一问,真没办(审批),我们就想到要规范这个事情。”杨军说。

  工商曾想补正错误变更登记

  既然意识到错误,为何用了近半年时间才作出撤销决定?

  杨军说,作出撤销决定是有一定程序的,要先进行调查。

  工商部门先对郭建忠一方进行了调查。“我们了解到,他们当时也在积极向经信委进行申请,想要补办这个审批批文。”杨军说,因为公司先前说去办理,“就等着他去规范这个材料”。

  今年起,投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提高了,注册资本由过去的2000万提高到1个亿。“因为他(郭建忠)的公司在经济上有些纠纷,他们说不敢再投钱进去了,有风险。又不可能说(经信委)专门给你发个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杨军说,听对方的意思就是暂时办不了。

  是否补办下经信委的批文,2011年9月28日的变更登记就能变成合法的?

  “要看当时的情况。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我们先想了几个方案,尽量依法依规来规范。(他们)办审批的同时,我们也在研究怎么来完善这个登记。”杨军说,不过,后来发现,即使补办过来,登记时间与批文也对应不上,“这个当中可能也有问题,我们就决定撤销登记。刚开始是想补正”。

  8月10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汉工商注撤决字(2012)第001号),撤销2011年9月28日该局核准益融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欲申请国家赔偿

  “这个事情发生了,首先必须得承认,我们江汉区工商分局在变更的过程中存在疏漏。前面有个程序上进行审批,这一环节没有到位就进行了变更登记。但这确实是个个案。”武汉市工商局新闻中心的张镝说,事后知晓了这个情况,该局及时进行了纠正。

  张镝表示,下一步,武汉工商内部也会加强管理,对具体经办同志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对于武汉工商纠错只是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做法,反映人龚洪平表示不满。

  “江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我诉请撤销江汉工商变更公司登记行为的案子,到时我会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是请求确认江汉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依法给予国家赔偿。”龚洪平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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