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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证老板欠薪恶意致入罪难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近8个月来,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

  “以过于原则的立法应对复杂的欠薪问题,导致该罪陷入适用困境:要么是立法无法落地、适用,要么是打击面过宽。”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光君2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基于此,基层司法机关存在等待司法解释和互相观望心理,新罪名被束之高阁就不足为奇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并非易事。2011年年底,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发生了5件因恶意欠薪引起的集体讨薪事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红辉说,虽然事件均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报案时,老板潜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想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非常难。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法弄清欠薪者的具体财产状况,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能否要求公诉机关承担“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呢?

  “如此,讨薪者多数会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欠薪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工作量激增。”李红辉说。

  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张光君认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恶意欠薪行为不作为,将彻底架空本罪的司法适用能力,在客观上必然倒逼相关劳动行政法律及其实施机制的健全。

  今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逃匿的,人社部门可采取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等适当方式。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比较模糊的表述使得实务部门在适用上愈发谨慎。

  一般而言,“严重后果”包括因拖欠工资劳动者无钱医治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劳动者自杀等。“数额较大”到底以多少人数、多少工资款为准,司法机关很难把握。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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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求意见 业界称其需更详细规定

中广网北京2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汽车”三包”规定目前也在征求意见中,但是相比汽车召回,汽车”三包”似乎有更多的不易。汽车三包,简单的说,就是在”三包”期限内,汽车的包修、包换、包退。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七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今年初很罕见地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汽车”三包”是一个让消费者、车企和销售商都有话说的问题,上汽集团乘用车公司副总经理蒋峻认为,对于”三包”需要做出更细的规定:
  蒋峻:从汽车三包这个角度来说它肯定是一种进步,主要是汽车的三包税费的问题,国家最好有窗口一下能够办理掉,另外车如果退回来之后是不是修复了还能卖,这要有一个界定。
  第一稿中,并不十分明确的责任归属,以及汽车发生质量问题”裁判”角色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在这一次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汽车专家贾新光:
  贾新光:这个稿子依然还会有争议,但是第一轮的争议当中比较焦点的它都吸收进来了。原来争议比较大的谁来做裁决,现在讲的建立了专家库,也明确了哪些部门负责处理争议。
  虽然新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的改动,但争议仍然存在。很多人认为三包责任不能仅仅由销售者承担,而应该由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一直致力于汽车维权的张维云律师表示:
  张维云:三包汽车责任是解决产品质量的一部分问题,单单写上销售者依法承担,以后我们的上位法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在体例上都是有矛盾的。
  对于关键零部件和总成更换之后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三包期的问题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张维云律师表示:
  张维云:整车三包期内主要轴承和系统更换的应该重新计算三包。这样对消费者将来就比较有利,在美国,在欧洲,对汽车的主要轴承和系统的三包期是必须要单独,它要高于整车的三包期的。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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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定带薪年休假相关事宜

【问题】 之前从其他公司了解到,如果员工没有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需要支付3倍工资。请问比如对那些由于自身原因随意辞职的员工,其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也必须支付3倍工资吗?
答复: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就对带薪年休假做出了规定,但因该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到2008年1月1日前在企业中并没有普遍实行。
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其后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做出了操作性强的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带薪年休假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休假,除特殊情况(如请病假或事假达到一定天数)外,不能因为员工个人原因或企业原因而不给予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因此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依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员工离职时,其享受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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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姓名等身份信息

记者蔡岩红 海关总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办法规定,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办法明确,个人邮寄物品进境,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在海关规定数量及金额内的,免征进口税。进境个人邮递物品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仍在合理数量内的,由进境个人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在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海关规定数量、金额”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同一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经同一邮件总包邮递进出境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数量、价值。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寄件人和邮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货物、物品进出境及寄递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邮递物品进行验视,对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应当拒绝收寄。邮政企业在已收寄的进出境邮递物品中发现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调查、处理。

监管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侵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邮政企业办理进出境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境、出境、过境、转运、转关等手续以及进行装卸、开拆和封发等作业,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进出境邮递物品时,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协助,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并作为见证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等有关法律文书上签章。 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到场协助查验,并由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 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查验结束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告知单》放入被查验邮件内并施加海关封志。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破坏海关封志。

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寄件人、邮政企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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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正研究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投资办法

今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再涨10%。昨天,人社部宣布,在连续7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后,目前全国月人均养老金已达1531元的基础。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拟由月人均2280元调整为2510元,增幅或创历史新高。

企退人员养老金涨一成

此前,我国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人社部表示,今年我国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1月1日起,为去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这次调整,综合考虑去年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按照去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水平,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在近期抓紧组织实施,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到去年年底,有2.8亿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2万亿元。去年,全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续78万人次。

养老金涨幅跑赢CPI

我国连续多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方面说明我国财力增强,有这个实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全面推行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期不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历史欠账较多。昨天,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的一位专家向本报记者这样表示。

据分析,近年来我国物价涨幅偏高,不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尚处于较低水平,加上政府希望广大民众共享我国改革发展成果等诸多原因,共同促成了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年上涨这一事实。

这位专家表示,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日益重视民生问题,也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连续上涨奠定了有力基础。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是五险中最大的,但在2000年后我国实施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政策。中央财政不仅对中西部地区收支缺口实行专项补助,而且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是逐年增加的,并且增幅较大。仅去年中央财政用于中西部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总量就达到1846亿元,2010年也有1560亿。当然这也从侧面表明,我国目前拥有足够财力为企业退休人员普遍上涨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专家介绍,多年来我国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始终较高,应该说是跑赢了CPI,也保证了退休职工的基本购买力。

北京增幅有望创新高

北京市人社局表示,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北京市将于今年1月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标准。据了解,目前具体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计划由月人均2280元调整为2510元,上调230元,增幅有望创历年最高。不过,具体方案还待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发布,包括各类人群不同的调整办法以及政策倾斜办法等。

养老基金拟开投资渠道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昨天表示,养老金暂无入市计划,养老金投资运营的举措一定要经过人社部的审核同意。有报道称,某省将养老金委托给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对此,尹成基说,按照现行规定,养老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另据了解,到2011年年底,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额2.87万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2万亿元。

尹成基说,下一步,将考虑开辟一些新的投资运营渠道,研究后在办法中加以明确,但总的原则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再考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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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全民皆参保

何时全覆盖———

记者:到2011年底,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2.8亿,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现在大家很想知道,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一项,什么时候也能实现“全覆盖”?

胡晓义: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城乡居民低保是最主要的三项。后两项已实现全覆盖,当前重点是解决养老保障全覆盖问题。

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填补了养老保险制度最后的空白。之前,我国已建立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全面推开。2009年,又进行了新农保的试点。城居保试点启动后,推进迅速,到2011年底,全国60%以上的地区建立起新农保、城居保制度。

今年将再迈一大步,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这两项制度,将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养老保险也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

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也要抓紧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到去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8亿,新农保、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共计3亿多,再加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目前我国有养老制度保障的总数为6亿多。这说明还有很多人没有社会化的养障,扩面任务仍很繁重。当前扩面重点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

我们确定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期末,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覆盖8亿人以上。

记者:我们知道,新农保和城居保采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有人提出,当前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水平太低,缺少吸引力。一些地方出现45岁以下农民对新农保不积极的情况。如何增强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胡晓义: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和绝大多数居民并不富裕,如果把保障标准定得过高,财政压力大,城乡居民缴费也有困难,保障面就难以扩大。

当然,保障水平也要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已经七连调,正在组织实施第八次调整工作。医保的补助标准、支付比例也在年年上调。今后新农保、城居保的待遇水平肯定也会随经济发展而增加,对此我们要有信心。

如何更公平——

记者:近几年,不同群体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享有制度的不同以及最终待遇的差别,引起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本身应促进公平,而现在不同程度存在的“双轨制”则扩大了不公。

胡晓义:社会保障属于上升无止境的刚性需求。当制度安排严重缺失时,有一份基本保障是最突出的需求;当制度逐步健全后,提高待遇水平的需求会强烈起来,自然会出现群体间相互攀比现象。

我们高度重视“公平性”的问题,也采取了多项调节措施。但平衡这些利益关系,不可能、也不应当简单地把各类群体的待遇标准拉平,而要按照中央关于“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努力实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并在多次调节中逐步缩小相关群体之间不合理的差距。

记者:缩小不合理的差距,今后会从哪几方面着手呢?

胡晓义:实现公平,第一位是解决“有无”的问题。有的人有社保,有的人没有,这种差距是最大的。譬如养老保险,目前城乡参保人数6亿多,覆盖面不小,但毕竟还有好几亿人没有养老保险。现在首要工作仍是改变有些人无保障的状况。

然后是调节不同群体间的待遇差。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着机关与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同类退休人员、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就业人员等种种利益差别。医疗保险,存在着公费医疗和职工医保的差别。近几年,缩小不合理待遇差的工作一直在推进,例如养老金 “七连调”。

此外还有地区间的差异。近几年在调整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的过程中,也注重适当缩小不同地区间的待遇水平,中央财政对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省份给予了大量补助。

记者:大家还是觉得步伐慢了点,为什么不能尽快“并轨”呢?

胡晓义: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大家应注意到北京市从今年起改革了公费医疗制度。其他社会保障也将逐步推进。

为什么不一下子统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稳步向前推进。养老保险是管几代人的长远制度安排,又涉及复杂的历史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精心搞好全面、稳定、深思熟虑的顶层设计。否则,仓促上阵,难免朝令夕改,可能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要汲取过去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顶层设计做好了,既让不同群体都能接受,又助于公平。不同制度间的衔接也很重要,比如新农保和职工养老的衔接,企业养老、事业养老的衔接,测算精准才能保证公平。否则新制度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

这里要明确一点,社会保障强调权利和义务相对等。比较彼此待遇差异,不能只看结果,不看参保时间长短、缴费多少。即使在普惠式的制度安排中,也应适当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引导和激励机制。

老龄化怎么办——

记者:前不久,有学者提出,中国目前养老保险空账高达1.3万亿。这让许多人为“养老金还能不能发得出”担心。社会保险基金当前是否存在支付风险?

胡晓义:首先要请大家放心,目前社保基金按时足额支付没问题。对于空账问题,要全面地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最初整个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个人账户是记账。从2001年开始,陆续在13个省份做实个人账户。如果单看个人账户,空账的确存在且数额不低,目前正在逐步做实的过程中。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整个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是有结余的。2011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2.35万亿元,总支出1.8万亿元。加上历年的结余,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达2.7万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约1.9万亿元。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不存在太大问题。

当然,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因此有的省份盈余有的省份不足,不足的省份需要财政补贴。

记者:那么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又怎么样呢?

胡晓义:“老龄化”的确给制度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7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将达到15%左右。有学者测算,我国总人口抚养比在2015年前后突破50%,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机会窗口”将逐步关闭;即使严格控制养老金增长水平,2030年前后养老金支出总额也将以10万亿计。各种研究的成果还需深入论证,但总的判断方向是一致的,即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

因为一个人口超过10亿的发展中大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世界上没有先例,必须立足于国情不断地探索,抓紧进行制度、政策、资金安排的准备。

记者:具体的准备包括哪些呢?

胡晓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扩大覆盖面,向“全覆盖”迈进。覆盖面扩大了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共济”的功能。

二是增加资金储备。除了我刚才提到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累积的资金也在不断增加,为将来有可能面对的支付高峰做好储备。

三是安全投资保值增值。随着资金积累的增加,应当考虑采取措施避免贬值。目前人社部正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问题。我想强调一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在一个较长周期内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有多种选择,但都必须符合安全第一、收益稳定、全部收益用于参保人这几条基本原则。

四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延迟退休的探索。目前,中国实际的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我们首先要进一步规范退休制度,同时对一些地方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的探索积极地总结有益的经验。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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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会(中国•青岛/2012年2月16日)

日 期 2012年2月16日(周四) 14:00 ~ 17:00
地 点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座谈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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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下载地址: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请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我所。
*申请书为日语版,填写时可用中文或日文填写。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   联系人:増田、林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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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2年2月23日)

日期 2012年2月23日(周四) 13:30 ~ 17:30
地点 一般财团法人日中经济协会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永田町2-14-2 山王大厦8F)
课题 《在中国的法人的再编、纷争、撤退》
・在中国法人的再编(再投资、企业合并与分割、企业收购·独资化·让渡)
・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诉讼、仲裁
・在中国法人的运行的其他事项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海外部 主任律师 熊 琳
咨询电话 日中经济协会 http://www.jc-web.or.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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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2年2月7日)

日期 2012年2月7日(周二)
地点 芝パークホテル
课题 《在中国的日企中就职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主任律师 熊 琳
咨询电话 诚友会 TEL:03-3592-1128

*会员专属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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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大阪/2012年1月16日)

日期 2012年1月16日(周一) 13:30 ~ 17:00(13:00接待开始)
地点 大阪银行协会 别馆4楼研修室 (大阪市中央区谷町3-3-5)
课题 《主要针对中国国内销售的开展,中国的商业习惯、争议解决》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主任律师 熊 琳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日本青山学院硕士。长期为日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
人数 120人
咨询电话 瑞穗银行 国际营业部  担当:新海 様
TEL:06-6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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