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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签聘用协议不订劳动合同 导游遇事故难索工伤赔偿

导游是每个旅行团的核心,但他们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却很微妙。《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访时了解到,新疆全区95%以上的导游都没有被正式聘用,一旦在带团出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很难得到工伤赔偿,而由此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
  10月11日,导游张婷(化名)终于等到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证明了自己与新疆某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她赶紧将判决材料送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为了等这个认定资格,张婷花了整整1年时间,但她不知道拿到赔偿还要等到何时。
  2011年7月,新疆某旅行社安排张婷带团从乌市前往伊宁市旅游。在返程途中,旅游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车内乘客全部受伤,张婷伤在面部。
  入院治疗时,张婷发现该旅行社竟没有按聘用协议给她买旅游意外商业保险,还拒不承认她是工伤。旅行社为张婷垫付了住院费后,对后续费用不闻不问。
  同年10月,张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员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旅行社认为张婷是一名“社会导游”,其资格证书由导游服务咨询管理中心登记管理,且其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时间仅为10天,故双方是短期劳务雇佣关系。于是,旅行社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撇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婷在为旅行社带团过程中受伤属实,其带团是从事旅行社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也是该旅行社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对于法院的判决,旅行社仍然不服,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张婷的案子二审维持原判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每每接到此类案件,他们都希望为劳动者尽快争取时间认定劳动关系,帮助其拿到工伤赔偿,可是由于仲裁裁定和法院判决都需要一定程序,在漫长的等待中,很多重伤的劳动者由于无钱医治,情况会越来越糟,甚至死亡。

作成日: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