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关合资公司出资款的回收

【Q】我们是一家日本公司。两年前在中国与一家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我方是以货币出资,中方是以土地和厂房出资。我方已经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向合资公司账户缴纳了出资并完成验资。但是中方的土地和厂房尚未竣工,未能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出资到位。请问,在中方违约的情况下,我方可以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我方的出资款吗?

【A】由于贵公司已经缴纳完毕出资并完成验资,贵公司缴付的出资款现在已经是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贵公司如果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贵公司有可能被追究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不建议贵公司直接从合资公司账户中取回出资款。

由于中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出资到位,敝所建议,贵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清算合资公司财产。并且,可以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追究中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中方赔偿贵公司的损失。另外,也可以考虑与中方协商将贵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方。

【Q】您所说的解除合资合同到清算合资公司是否需要中方同意吗?如果中方不同意怎么办?

【A】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无需经过中方的同意,但是,实务中,工商部门和商务部门(外资审批部门)为了避免将来合资双方发生争议,一般都不会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合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要求合营双方达成解散合资公司的协议,并形成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再按照正常的解散、清算程序办理。

因此,为了加快解除合资,收回出资款的进程,建议贵公司首先与中方就解除合资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在谈判过程中都会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与中方的协商谈判要特别重视谈判策略。一方面,要充分揣测中方的利益目标,摸清中方的谈判底线,抓住对方的弱势(例如对方违约、违法的地方);另一方面,要明确我方的最终目标和我方的优势。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多设计几个达到最终目标的方案。总之,就是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最大程度地获得谈判的优势。

如果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等提起诉讼解除合资,并追究中方违约责任。具体的诉讼策略需要根据合资合同具体的履行情况、合资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状况、证据材料等因素决定。

作成日:2013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