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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RO 企业海外发展讲座(天津/2014年7月18日)

时间 2014年7月18日(周五) 9:30~ 18:00之间
地点 待定
课题 未定  确定后随时更新!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咨询 咨询方法等,请浏览JETRO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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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7月22日)

  2014年7月22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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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7月14日)

  2014年7月14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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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7月8日)

  2014年7月8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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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6月13日)

  2014年6月13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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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6月9日)

  2014年6月9日(周五)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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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6月6日)

  2014年6月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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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整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 举报最高奖万元

从今年5月10日起,《中山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线索经公安部门立案的,可获万元奖励。

14日上午,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上述办法进行了解读,并强调今年将形成全社会“三打两整治”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食药监局监管对象增至7.89万家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已经被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来。”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梁卫华指出,该局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坚持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原则,进行铁腕整治。

据统计,2012年-2013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排查投诉举报线索1714条,协查线索1856条,立案查处案件976宗;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103张、《餐饮服务许可证》4张,捣毁窝点177个;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和线索197宗。

梁卫华告诉记者,今年4月1日起,该局全面承接了原来由质监、工商、经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履行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酒类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能,监管范围扩大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和“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对象从原来的2.87万家增至7.89万家。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继续深化与市公安局的联动协作,配合开展“涉食药假”等专项行动。于5月10日实施的奖励办法,就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联合制定的。

 举报四类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山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举报四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获物品的货值金额不满5万元的,每宗奖励500元;货值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每宗奖励5000元。

举报涉嫌犯罪行为并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的,每宗奖励10000元。举报特别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高奖励金额。

据介绍,接受举报奖励的四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生产、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中山市副市长吴月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开展‘三打两整治’工作,即打击制售假酒、打击非法销售加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和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三项专项行动,以及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项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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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Q:我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为了便于员工的管理,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机构编纂了比较详细的规章制度作为员工的行为规范。但是在运用这些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如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为规章制度无效。如何操作才能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呢?

A:劳动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的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方能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制定的主体合法

    有关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机构,应当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级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统一管理的机构。企业内部的车间、班组、无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因而不能对劳动者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2.内容的合法性

内容的合法性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的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

3.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程序

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

4.必须经过公示

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却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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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应否公开引热议专家表示 涉公民隐私应谨慎不宜主动公开

点】

警方处罚黄海波嫖娼于法有据,彰显执法一视同仁;

警方仅确认其违法,并没有公开其照片、嫖娼细节,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存在侵权之说;

嫖娼被处罚属于较为重要的个人隐私,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是否恰当,值得探讨。

【新回放】

5月16日晚19时,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有媒体询问“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留”是否属实,经了解: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男,38岁,演员)当场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6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一石激起千层浪。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拘留的消息一经证实,迅速引发网友及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引人关注的是,不少人还对警方披露黄海波违法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展开了讨论。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名法律界人士发现,对此看法莫衷一是。有人认为,不涉及隐私的违法犯罪可以公开披露,但像嫖娼这类涉及隐私的应持谨慎态度,不宜主动公开;也有人认为,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只是违法犯罪信息,不涉及隐私,并无不妥也不违法。

此事引发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这就是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如何公开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警方处罚于法有据

黄海波并不是第一个被警方披露违法犯罪的公众人物。之前,李代沫涉毒、高晓松醉驾、孙杨无证驾驶等,警方或接受媒体采访证实,或主动披露案情,但从未引发过如此大的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黄海波被证实因嫖娼受处罚后,不少网友竟然为其鸣不平,有的表示理解黄海波的嫖娼行为,有的说黄海波得罪人被陷害了,更有甚者称卖淫嫖娼“你情我愿”,警方兴师动众打击处罚没有必要。

“理解黄海波嫖娼行为的人,通常是出于人的自然性考虑,如成年男人有生理需求、还没有结婚等;但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作为一个社会人必须遵守法律,特别是公众人物,其行为会影响到一批人,更应洁身自好,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一位不愿具名的警界人士对记者说。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谢川豫看来,相比处罚其他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件,黄海波嫖娼案之所以有不同观点,实际上是对卖淫嫖娼是否应认定为违法犯罪存在争议。

谢川豫曾搜集研究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对卖淫嫖娼的立法,明确卖淫嫖娼为违法犯罪和允许卖淫嫖娼或设立“红灯区”部分合法化的国家几乎各占一半。“这导致不少人认为,卖淫嫖娼不算个事。”谢川豫说。

实际上,卖淫嫖娼不但是我国性病、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主要方式,严重冲击婚姻关系,还经常引发强奸、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甚至衍生黑社会性质或有组织犯罪。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警方打击和惩处卖淫嫖娼行为,正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体现。”谢川豫说,当群众举报有人涉嫌卖淫嫖娼,如果公安机关不出警不查证不处理,才是失职。

多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警方处罚黄海波嫖娼于法有据。近年来,警方处罚多起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例,彰显执法一视同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侵犯私存疑

公众人物违法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情况下还是警方主动披露案情。

“警方披露高晓松醉驾案没问题,但披露黄海波嫖娼案就值得商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万金认为,不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执法司法公开,但嫖娼既是违法行为又属于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公开。

段万金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段万金认为,此处的“公开”指警方处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公开,以便其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最大限度保证处罚合法性,而不是向社会公开。

而那位不愿具名的警界人士并不认可披露黄海波嫖娼违法的说法。他说,法律没有限制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警方披露的仅仅是违法犯罪事实;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隐私权大大受限,某种程度上根本没有隐私可言。

“相对于普通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保障力度应当有所削减,但嫖娼被处罚肯定属于较为重要的个人隐私,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是否恰当,值得探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

何兵指出,警方证实黄海波嫖娼的行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当媒体向警方求证黄海波嫖娼被拘留信息时,警方可以以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披露。”何兵说。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披露嫖娼行为不违法。”谢川豫回应说,纵观警方披露的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披露的都是违法犯罪信息而非隐私,以黄海波嫖娼案为例,披露的是其涉性违法信息而非其性行为细节、性爱好等信息,后者才属于隐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也倾向于披露嫖娼行为没有侵犯隐私。“所谓隐私,是本人不愿意被别人知道他人也不便于知道的信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公布其违法犯罪有助于教育大众,对社会有益无害。”他认为,黄海波嫖娼案中,警方仅仅是确认其违法,并没有公开其照片、嫖娼细节,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存在侵权之说。

立法范案件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警方主动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至少有两方面考虑: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受到关注,及时回应或主动披露,有利于减少或防止不实猜测和传言;公众人物有示范效应,披露有较大的警示作用和法治宣传效果。

“警方披露公众人物违法犯罪案情,应当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政府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李显冬提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违法信息因涉及公共利益,应以公开为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嫖娼处罚信息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公开,但要确保所有违法对象的公开尺度一样。

谢川豫认为,现行法律对警方披露违法犯罪案情规定不明晰,建议应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案件类型等。

据谢川豫介绍,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明确卖淫嫖娼是犯罪行为,一些警察局把卖淫嫖娼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和彩色照片等公开发到网上供人查询,并实时更新。

“披露案情应当对涉案人员一视同仁,同时披露的应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无关信息和隐私不得披露。”谢川豫说,比如警方披露李代沫吸毒案时,将所有涉案人员一同披露,并将李代沫“曾参加《中国好声音》比赛”等非涉案信息去掉,则更合理、规范。

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公开规范,谢川豫认为,应立法明确案件公开的审批程序和主体,个人无权披露,警务信息平台内的信息不得直接公开。

在黄海波嫖娼案中,有网友爆料了疑似黄海波嫖娼被捕的警方实录,上传的3张照片中,一张疑似黄海波“案底照”,一张疑似警务信息平台中的电子卷宗。专家们表示,如果属实,应当查实为何泄密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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