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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多发案情 中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新政出台

    4月21日上午,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以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情多发趋势。

   据悉,当前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发案区域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扩散。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政策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据介绍,2014年,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警防范,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今年5月,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各省(区、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大力推动重大、跨区域案件处置,更加注重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协同联动,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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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注意点及对策(二)

上一期我们重点介绍股权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这一期我们重点介绍一下转让方如何足额、及时收到股权转让款?

对于转让方(日方股东)来讲,一般情况下,及时、足额收到股权转让款是股权转让的最主要的目的,因此, 是否能确保转让方(日方股东)按时、足额收到股权转让价款是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最需要关注的事项之一。

1、关于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时间和期限

由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在商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后才生效。并且, 在中国实行外汇管制,中国国内的受让方在向海外送金时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批时,一般需要提供上述商务部门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因此,在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手续时间。

2、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督促受让方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由于对中方商业习惯和法律的不理解,日方股东通常会对违约金约定的具体数额和比例产生困惑。根据中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是约定明显过高,可能会得不到完全支持。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合适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来判断。

3、关于履约担保

为了确保受让方按照合同受让股权,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1)银行提供保函;(2)第三人为受让方作担保;(3)受让方提供房产、土地、股权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当然在实务中,对转让方(日方股东)最有利、有效的担保应该是上面提到的“银行提供保函”的方式。

另外,股权转让管理权的移交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工商机关办理完毕新营业执照之日起,旧股东失去股东资格。但是实务中受让方一般会要求尽早实现管理权的移交,但在办理完毕新营业执照之前,如果让受让方接管公司,一旦出现大的纠纷,责任还是由转让方承担。因此,尽量在工商机关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后再进行管理权的移交,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签订共管协议,对营业执照变更前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免给转让方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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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配套法规规章正加紧制定修改

    去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本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获悉,新商标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正在加紧制定、修改和清理过程中,近期将陆续公布实施。与会人士提醒广大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规章变化,避免“无意识违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吴群介绍,“为确保新商标法落实到位,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年年初,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已报国务院审议,有望在5月1日前公布实施。”并称,该条例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商标专用权保护及商标代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商标法厘清了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原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工商总局专门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工作责任等作出调整,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划在今年6月1日公布实施。

    此外,工商总局还开展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对新旧商标法衔接工作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工商部门也开展了辖区内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清理工作。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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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条例草案将接受审议

    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的制定驶入快车道。4月15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赴自贸试验区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法规解读会。当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两路,视察了上海畅联国际物流公司、外高桥国际机床中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艺术品保税仓库,并听取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戴海波所作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的报告,以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所作的关于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解读。

    按计划,下周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将审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有上海自贸试验区基本法之称。根据4月15日法规解读会后发布的新闻稿,条例草案分九章,共六十条。作为综合型立法,条例草案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特点,建构了一个涵盖管理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总体制度框架;同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将半年试点工作以来的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通过条例草案予以确认和完善,内容包括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商登记制度创新、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金融创新以及政府监管模式创新等。

    在当天的解读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杜悦妹、丁伟、马新生、潘志纯和市人大代表童丽萍、吴大器等,结合条例草案及解读内容,就如何做好创制型立法、如何发挥条例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如何借鉴吸纳各地相关经验做法,以及在条例草案中充实有关自贸试验区人才建设、信息平台互动共享、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容作提问交流。

    按最初设想,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亮点颇多,可能涉及:针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区外经营,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一个规则;增加公众参与度,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须征求公众意见,等等。

    在行政透明度方面,最初设想的条例草案据说也着墨颇多。一名知情人士分析,关于行政透明度方面的内容可能包括:涉及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政策,须征求公众意见,允许公众有一定期限的评论,实质性参与政策制定;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提起方不再是政府部门,而是公众(公民、企业、相关组织),如果公众认为红头文件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可以提起审查。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回应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关于政府透明度的要求。前述了解条例制定进展的官员说,如果增加公众审议,会是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自贸试验区对于贸易便利化、政府管理透明度都有要求。”

    此前的4月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姜斯宪曾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到,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草案“预期在今年上半年可以得到通过”。

稿件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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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取消15种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报表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取消了15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这是税务总局简政放权、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又一举措。

    此次公告取消的15个文书报表包括: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国大陆公民(包括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自然人登记申请表,开具个人完税(费)证明申请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等。自2014年5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填报以上15个涉税文书报表。

    据悉,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对现行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优化、取消、简并、完善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着便民、务实、审慎的原则,税务总局还将对梳理的涉税文书报表进一步清理、优化,并分批予以公告。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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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4月18日)

  2014年4月1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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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4月16日)

  2014年4月16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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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4月15日)

  2014年4月15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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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注意点及对策(一)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发展趋缓、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日资企业提前解散或日方股东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越来越多。考虑到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对策非常重要,在此,我们分两期简要介绍一下,供相关企业决策或实施时参考。这一期重点先介绍以下内容: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日方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是核心的问题之一。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款确定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一般允许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一般有三种方式: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款。但是考虑到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谈判时建议以评估公司评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谈判基础,同时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原有客户资源的后续维持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价款确定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纳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较多,不容易在纳税前进行精确地提前计算,但是在实务中,股权转让一般会产生三个价格:评估价、实际成交价、股东出资额。如果评估价和实际成交价均低于股东出资额,那么此次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评估价或者实际成交价有一个高于股东出资额,此次股权转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介绍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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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社保领域不公平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出席“2014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构建公平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指出,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发展仍不平衡。在社保领域,人们期待建立覆盖城乡、涵盖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社保制度。

胡晓义说:“虽然我国在促进全民公平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社会保障体系仍有许多不足,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他表示,今后一个时期,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有必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要实现社保的全覆盖,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真正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行的“双规制”、待遇差等矛盾。

三是大力推进城乡统筹。胡晓义透露,国务院已经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也要进一步推进。

四是搞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续,为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扫清制度障碍。

在努力保证群众享受更多实惠的同时,胡晓义也特别指出要严防福利刚性的弊端,不能因一时之需或满足部分群体的诉求,而扭曲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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