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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不变,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多大价值?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这些在20世纪80年代的荣耀、实惠,如今已渐渐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1982年,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政策。时至今日,几乎全国大部分地区还保持着原来的奖励举措。也正是因为30年不变,这些举措正饱受诟病。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已形同虚设
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人来说,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相当于很多人半个月的生活费。
这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在申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就可以凭着这个证,在工作单位每月领取5元的奖励,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不要独生子女费,孩子可享受免费医疗,同样到14周岁。
“20世纪80年代,普通人每个月的收入不过几十元,所以,这个奖励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今年62岁的戴华春在退休前,是一家对外贸易公司的会计,她回忆说,那时的5元钱可以做好多事,大米白面1毛钱一斤,肉1元一斤。不仅如此,那时候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还会因为那个红色的“小本本”,萌生出无限的自豪感,认为自己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可如今32年过去了,该奖励政策仍在,但奖金一点没涨。可现在的物价涨了10倍甚至20倍,5元钱,连碗面也吃不到了。
“有它不多,没它不少。”戴华春认为,如今的独生子女费已形同虚设,失去了它奖励的意义,那个光荣的小本本,也再没有了原来的分量。
“应提升奖励标准”呼声渐高
“国家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为计划生育做出的政策,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就是不能用金钱的社会背景来评价。”南开人口与发展中心主任原新指出,20世纪80、90年代的时代背景,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政治方面的限制,现在的年轻人很难理解当时的情况。
就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建议,应提高独生子女费。莫言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有缓解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贡献,独生子女家庭的确应该提高待遇、给予照顾。全国政协委员俞金尧则提出,独生子女费这一奖励,现在已无实际意义,建议重新制定奖励标准。比如,独生子女补助应向防老体系过渡,让已进入老年期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到比一般老年人更优待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他们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天奇也曾表示,和20世纪80年代初相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经上涨了几十倍,而独生子女费的提高速度显然太慢。以当前的消费水平,将这项奖励费用提高到约占平均工资的10%较为合理,而且应该建立定期增长机制,实现与工资增长水平的同步增长。
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与主张“涨钱”的观点不同,原新认为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目前,大家都在关注独生子女费等奖励举措30年不变的问题,而忽视了当前的国情下,是否依然需要提倡独生子女政策。”原新坦言,如今,独生子女家庭所形成的弊端愈发凸显,而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也是当时中国人口形势倒逼出来的迫不得已之举。“有人口学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低生育率’的人口新时代。那么,既然没有必要再特别鼓励独生子女,自然也就没必要去提高独生子女费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比如说从独生子女的教育、健康、就业,以及对失独、伤残家庭的养老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我觉得更有意义”。
此外,原新表示,大力实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鼓励少生,就当时的中国人口总数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如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做出了一些调整,允许“双独”“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能动摇。适当放松政策、引导人口更替水平、生育率持续稳定等,仍需保持政策延续性,只是方式也许可以转变一下,使之更社会化,更符合时代特性。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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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商务部
【发布文号】国卫医函〔2014〕244号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5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决定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二、设置要求
(一)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三)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四)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独资医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二)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执行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三)试点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
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联 系 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 高勇
电话:010-68792824
传真:010-68791871
联 系 人:商务部外资司 孙笑宇
电话:010-65197327
传真:010-65197396
(原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続きを読む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最近发现一些网站上有一些关于我公司产品的恶意评价。这些评价根本不属实。我公司目前正在着力拓展网上销售,这些评价会对我公司今后的销售产生不良影响。请问,面对此种情况,我公司应该在怎么办?
回答: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普遍,存在一些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侵犯他人(包括公司)的名誉权的案例也呈上升趋势。针对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为被害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已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由于网络侵权造成的危害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因此,作为公司法人,在受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时,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阻止损害的扩大。进而根据上述法规规定,采取合法的有力的维权措施。具体来说:
(1)及时通知相关网站采取措施,缩小信息的散播范围。为减小影响,在发现对公司不利的相关信息时,公司应及时以书面或按照相关网站提供的方式联系相关网站,要求相关网站对不实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缩小不实信息的散播范围。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发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的必备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发送的通知不满足规定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以此主张免除责任。因此,有必要委托专业法律人士起草通知。
(2)要求相关网站提供不实信息发布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地址等信息,查明不实信息发布者;在查明不实信息发布者后,公司可以要求不实信息发布者将相关信息删除,并采取网上澄清相关事实或者公开道歉等方式为公司恢复名誉。
(3)如果相关网站或者不实信息发布者对公司的要求置之不理,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网站或不实信息发布者采取(1)、(2)项的措施,为公司恢复名誉、赔偿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
続きを読む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称,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试点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以便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的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相比之前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批制度以及对结汇金额的比例控制,此36号文可谓对资本项目可兑换环节的简化。不过这种资本项目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完全的放手,外汇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本将被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相对于原有的汇综发 142号文有了一定突破。142号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仅可用于该外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业务,结汇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或发放贷款,而36号文规定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这就更加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为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国市场创造了更多更有利的条件。另外,36号文还规定,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这些新突破点对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发展业务具有积极意义。
新的36号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松管制的思路,即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基金层面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然后再划入被投资企业。不过,一些专业人士指出,因要求结汇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监管,银行对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和支出的监管原则仍然秉承142号文下的一贯原则,实质是将监管的环节从原来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节延伸到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使用环节。新规的实际效果如何?将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审核原则及监管尺度。
稿件来源:外汇业网
続きを読む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家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昨天,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一审
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员工败诉
2012年5月16日,诺基亚公司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2012年8月22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万先生次日搬至望京办公地。8月24日,万先生发出邮件声明其仍在酒仙桥办公。当日,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及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总计10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102400元。仲裁委驳回了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他说,首先,他认为张某并没有变更为其直线经理,他对通过邮件发出的通知有疑问,并向多人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公司申请了丧假。公司的请假规定是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他不清楚相关证明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判决万先生败诉。万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
法院改判支持员工全部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基亚公司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于此次人事变更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万先生,在万先生难以确认并向公司提出质疑时,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的情况下,万先生未执行搬家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
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并未催促万先生尽快搬家,既没有关闭万先生的原办公场所,也没有告知其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万先生旷工,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终审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链接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但是,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続きを読む →| 时间 | 2014年10月23日(周四)黄岛区、24日(周五)市南区15:00~ 17:30 讲座 17:00~17:30 现场答疑 |
|---|---|
| 地点 | 黄岛区:海都大酒店 市南区:香格里拉大酒店 |
| 课题 | “日系企业的劳务管理完全吗?”~从撤资时的劳务管理学习企业日常劳务管理的技巧~(案) |
| 讲师 |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
| 咨询 | 请从下面链接网址中报名。http://www.qingdaojs.org/qd-nihonjinkai/news/20140923.html
※根据报名情况,如果人数过多,可能会优先安排加入青岛日本人会会员的企业参加。请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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